子計畫:雨水貯留系統建設計畫
委託代辦雨水貯留系統設施計畫執行流程圖
行政院106.07.10院臺經字第1060022826號函核定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
推廣水資源智慧管理系統及節水技術計畫(核定本)
【摘錄】有關「雨水貯留系統建設計畫」部分
計畫緣起
鑒於節約用水為水資源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環,本計畫將「雨水貯留系統建設」及「產業用水輔導」等措施納入,期使臺灣在民國120年成為節水型社會。
節約用水部分:雨水貯蓄設施之設立,除可利用雨水作為澆灌或消防用水,進而減少自來水之使用量外,亦可兼具城市防洪的功能,是海綿台灣韌性城市的一環。水利署多年積極推廣機關學校設置雨水貯留設施,經統計民國98年至104年共補助47案(預算編列5,525萬元),為能擴大推廣雨水貯留系統設施,故透過本計畫的執行,並配合水利署水資源開發建設計畫及整體水資源規劃來推動。
在推動節約用水方面,將讓節約用水的角色由因應枯旱的緊急措施,轉型成為建構水資源永續的常態作為,將透過與各地方縣市政府攜手推動「雨水貯留系統建設」,以建置海綿城市之根基及水資源教育宣導場所,辦理過程將建置評核機制及邀請專家、學者與NGO參與審查。地方政府所申請之案件將依其鄰近水資源開發規劃計畫區域之距離(代辦案)、預估節約用水量或雨水利用量、益本比(每單位節約用水量或雨水利用量之成本)及效益比(節約用水量佔單位原用水量之百分比值)等項目進行評比(相關補助或代辦執行注意事項或要點詳附件1~3)
計畫目標
結合雨水貯留系統設置與學校環境教育,除可提供滯洪效果,加強水資源運用外,並發揮節能省碳的水資源環境教育功能。
績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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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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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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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貯留系統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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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貯留系統數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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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雨水貯留系統,節約用水量達34.5萬噸。(175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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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及方案檢討研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8條第4項規定「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係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依行政院頒行之「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規定,於核准建造執照前,須向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之公益法人(目前為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審查;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申請綠建築標章。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至少必須通過「日常節能指標」及「水資源指標」。
主要工作項目
對機關學校或風景區補助設置雨水貯留設施、降雨、室內外溫度量測、各用水單元計量設施與水資源綜合管控平台與揭示設備,以利監控觀測,以大數據觀念即時彙整,提供後續雨水貯留系統之研發與成效評估,發揮節能與水資源環境教育功能,除透過貯留之雨水來沖洗廁所、澆灌花木、清潔等用途替代自來水使用量外,並透過節約用水教育宣導及推廣分享交流,以擴大效益。(大型雨水貯留系統30座、中型雨水貯留系統70座、小型雨水貯留系統75座)
相關計畫除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內水資源工程計畫、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及水利署水資源開發規劃案等相關計畫推動者由水利署採委託代辦方式辦理外;另為鼓勵地方政府廣設雨水貯留設施,由縣市政府統籌後向水利署提出申請案,並依據「經濟部水利署雨水貯留系統設施補助執行注意事項」,由水利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為能落實執行本計畫,水利署依照縣市政府財力級提供不同之補助比率,減輕地方政府財政負擔,期能廣設雨水貯留設施。
1. 對具有與雨水利用潛力之機關學校,採委託代辦或補助方式設置雨水貯留設施、降雨、室內外溫度量測、各用水單元計量設施與水資源綜合管控平台與揭示設備。
2. 相關量測與監控成果,以大數據觀念即時彙整提供後續雨水貯留系統之研發與成效評估。
3. 辦理節約用水教育宣導及推廣分享交流。
分期(年)執行策略
1. 106年擬定「經濟部水利署委託機關學校代辦雨水貯留系統設施計畫執行注意事項」及「經濟部水利署雨水貯留系統設施補助執行注意事項」。辦理補助及委託代辦設置雨水貯留設施及節約用水教育宣導及推廣分享交流。
2. 107年建置雨水貯留系統設施管考填報平台;辦理補助及委託代辦設置雨水貯留設施及節約用水教育宣導及推廣分享交流。
3. 108年持續追蹤雨水貯留系統設施使用情形;辦理補助及委託代辦設置雨水貯留設施及節約用水教育宣導及推廣分享交流。
4. 109年持續追蹤雨水貯留系統設施使用情形;辦理補助及委託代辦設置雨水貯留設施及節約用水教育宣導及推廣分享交流。
執行步驟(方法)與分工
106至109年針對全台灣具有雨水利用潛力之機關、學校或風景區,甚至設有雨水貯留設施者,補助設置雨水貯留系統,降雨、室內外溫度量測、各用水單元計量設施與水資源綜合管控平台與揭示設備,整合相關量測與監控成果,以大數據觀念即時彙整提供後續雨水貯留系統之研發與成效評估,發揮智慧水管理、節能與水資源環境教育功能,除透過貯留之雨水來沖洗廁所、澆灌花木、清潔等用途,替代自來水使用量外,並透過節約用水教育宣導及推廣分享交流,以擴大效益。
雨水貯留系統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內水資源工程計畫、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及水利署水資源開發規劃案等相關計畫推動者由水利署採委託代辦方式辦理;另為鼓勵地方政府廣設雨水貯留設施,由縣市政府統籌後向水利署提出申請案,並依據「經濟部水利署雨水貯留系統設施補助執行注意事項」,由水利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後續完工後將要求施設單位應善盡工程完工後之維護與管理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執行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地方政府
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雨水貯留系統建設計畫:中央特別(公共建設)預算3.35億元。
(1)大型雨水貯留系統30座:每座400萬元,共計12,000萬元。
(2)中型雨水貯留系統70座:每座250萬元,共計17,500萬元。
(3)小型雨水貯留系統75座:每座40萬元,共計3,000萬元。
(4)系統管考平臺1式。(營運及維護1000萬元)。
預期效益
藉由建置雨水貯留系統、獎勵與輔導產業更新相關設備,提升用水效率,降低水資源的開發壓力。
可量化效益:透過貯留之雨水替代自來水使用,預估1年可節省水量達34.5萬噸(大型雨水貯留設施1座雨水利用量 預估為3,500噸、中型預估為2,500噸、小型預估為1,000噸)若以節省水源開發及處理成本(雙溪水庫14.1元/度;供水成本11.14元/度),每年相當於節省870萬元,如換算為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年可減少53噸二氧化碳排放量。
不可量化之社會效益:結合雨水貯留系統設置與學校環境教育,除可提供滯洪效果,加強水資源運用外,並發揮節能省碳的水資源環境教育功能。
經濟部水利署「推廣水資源智慧管理系統及節水技術」之「雨水貯留系統建設計畫」
雨水貯留系統設施委託代辦流程圖
雨水貯留系統設施委託代辦執行注意事項
雨水貯留系統設施補助計畫書_範例1060621
雨水貯留系統設施補助流程圖
雨水貯留系統設施補助執行注意事項
經濟部水利署委託代辦雨水貯留系統設施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及本署水資源開發規劃案等相關計畫推動雨水貯留系統設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委託地方政府、國立學校(以下簡稱代辦機關)代辦本計畫工程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署各區水資源局及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洽辦機關)調查彙整所負責直轄市、縣(市)內本計畫建置需求(洽辦機關區域分工詳附件一),檢附申請計畫書(如附件二格式)並提送本署,依下列原則排列優先順序後核定:
(一)鄰近水資源開發規劃計畫區域之距離。
(二)預估節約用水量或雨水利用量。
(三)益本比(每單位節約用水量或雨水利用量之成本)。
(四)效益比(雨水貯留量或節約用水量佔單位原用水量之百分比值)。
(五)教育宣導功能。
三、本計畫依核定經費額度辦理發包,並依下列進度撥付及核銷:
(一)第一期:代辦機關於契約簽訂後,檢附契約書副本、議價簽約相關文件影本、領據及請款明細表(附件三)至洽辦機關後,請撥發包總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本計畫完工後,檢送成果報告書(內容需包括建置成效說明、施作照片與佐證資料)、驗收證明書、經費累計表(附件四)及決算書等文件送洽辦機關辦理撥付發包總經費百分之七十與核銷。
前項經費應專款專用。如有剩餘款、孳息收入、衍生相關收入(如罰款及違約金等),應併同繳還。
四、本計畫發包施工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須延長工期,代辦機關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洽辦機關備查;若無法於決算年度結束前完工並核銷,須保留至次年度繼續執行,應於決算年度結束前二十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保留申請,俟本署彙陳行政院核准後始可執行。
五、施工後如有變更設計,該變更設計應不違背或降低原定目標、效益及功能為原則,並將變更設計預算書表送洽辦機關審核。工程變更設計後總經費如超過原決標金額,超出經費由代辦機關自行籌措支應。
六、為確保本計畫相關設備運轉順利及效能之維持,代辦機關應於完工後試車運轉1年。本署於試車完成後將相關設備移交代辦機關接管。
七、本署、洽辦機關及審計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本計畫工程執行情形及經費支用情形,代辦機關不得隱匿或拒絕,並應配合辦理查核。
八、施工品質及安全、衛生等事宜,概由代辦機關自行負責。
九、本計畫工程完成後,代辦機關如為學校應規劃設計雨水貯留系統設施為彈性學習課程。
十、代辦機關於工程完工後三年內應填報使用情形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五),並於每年二月提送洽辦機關,以利瞭解實際執行效益。
十一、本計畫工程除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外,並應依「經濟部水利署委託其他機關代辦工程採購注意事項」辦理。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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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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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之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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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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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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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水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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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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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水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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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金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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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水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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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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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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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單位基本資料
1.單位名稱與地址:
2.單位聯絡人、聯絡電話(手機)、傳真號碼、E-mail:
3.單位樓地板面積:
4.單位人數:辦公(上課)人數、洽公人數、住宿人數
二、申請單位欲建置之項目(包括設置內容及使用標的)
1. 設置內容
(1)雨水貯留系統:
(2)降雨及室內外溫度量測:
(3)各用水單元計量設施:
(4)水資源綜合管控平台與揭示設備:
2. 使用標的(如沖廁、澆灌、生態池及洗車等)
三、單位之水資源現況描述,並提供預期計畫內容
四、建置之經費估算及效益(須估算年節省之水量)
內容須包含:
1.預估節約用水量或雨水利用量。
2.益本比:雨水貯留量/計畫經費;節約用水量/計畫總經費。
3.效益比(雨水貯留量或節約用水量佔單位原用水量之百分比值)。
4.教育宣導功能。
5.地域特性。
五、計畫執行時程及進度
六、後續宣導推廣計畫及預期績效
七、後續運作管理及經費來源
八、欲建置項目之圖說、文件與相關照片(可補充說明現有設施之使用年限;另相關照片請配合平面圖指出相關位置,若以環場拍攝更佳)
九、近5年曾獲本署或其他機關的節水、宣導相關改善補助說明(務請述明補助之單位、項目內容及金額)
十、其他補充說明:
經濟部水利署雨水貯留系統設施補助執行注意事項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辦理雨水貯留系統設施工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單位應擬具申請計畫書(如附件一格式)向本署所屬機關提出申請(所屬機關分工負責區域詳如附件二)。本署所屬機關彙整申請單位提報之申請計畫書,並依下列原則排定優先順序後送本署核定,並在年度預算額度內依序核辦。
(一)預估節約用水量或雨水利用量。
(二)益本比(每單位節約用水量或雨水利用量之成本)。
(三)效益比(雨水貯留量或節約用水量佔單位原用水量之百分比值)。
(四)教育宣導功能。
(五)地域特性。
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經本署同意補助之單位,應依本署同意補助函文所訂之日期前,完成發包簽約事宜。
三、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分列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如附件三)。
四、受補助單位應將年度補助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並依下列規定向本署所屬機關申請撥款:
(一)第一期:發包後,檢送工程契約副本、發包概況表(附件四)、預算書、納入預算證明、領據、請款明細表(附件五),請撥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二)第二期:完工後,檢送請款明細表,請撥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完工後如有剩餘款、孳息收入、衍生相關收入(如罰款及違約金等),應繳回本署所屬機關俾解繳國庫。
五、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十二月十日前,檢附成果報告書(內容需包括建置成效說明、施作照片與佐證資料)、經費累計表(附件六)、驗收證明書、決算書等文件一併送本署所屬機關辦理核銷,如有賸餘款時應併同繳還。
六、雨水貯留系統設施工程由受補助單位本權責自行辦理規劃、設計、發包及施工。
七、工程發包施工後如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須延長工期,由受補助單位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本署所屬機關備查;若無法於年度結束前完工並核銷,須保留至次年度繼續執行,應於年度結束前十五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保留申請,俟本署彙陳行政院核准後始可執行。
八、施工後如有變更設計,該變更設計應不違背或降低原定目標、效益及功能為原則,由受補助單位自行審核辦理,並將變更設計預算書表送本署備查。工程變更設計後總經費如超過原決標金額,超出經費由受補助單位自行籌措支應。
九、本署及審計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工程執行情形及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隱匿或拒絕,並應配合辦理查核。
十、工程執行期間經本署發現與核定內容不符者,受補助單位應於限期內完成改善並經本署確認核可後,始得繼續執行。未於限期完成改善者,本署得追回部分或全數補助款,且列為三年內不再補助之對象。
十一、施工品質及安全、衛生等事宜,概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
十二、受補助單位應善盡工程完工後之維護與管理工作。
十三、工程完成後,受補助單位如為學校應規劃設計雨水貯留系統設施為彈性學習課程。
十四、受補助單位於工程完工後三年內應填報使用情形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七),並於每年二月提送本署所屬機關,以利瞭解實際執行效益。
十五、受補助單位於本署核定補助計畫後,逾本署要求期限內仍未公告招標或未完成發包者,本署得撤銷補助,並依序遞補。
附件一 經濟部水利署雨水貯留系統設施補助計畫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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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單位基本資料
1.單位名稱與地址:
2.單位聯絡人、聯絡電話(手機)、傳真號碼、E-mail:
3.單位樓地板面積:
4.單位人數:辦公(上課)人數、洽公人數、住宿人數
二、申請單位欲建置之項目(包括設置內容及使用標的)
1. 設置內容
(1)雨水貯留系統:
(2)降雨及室內外溫度量測:
(3)各用水單元計量設施:
(4)水資源綜合管控平台與揭示設備:
2. 使用標的(如沖廁、澆灌、生態池及洗車等)
三、單位之水資源現況描述,並提供預期計畫內容
四、建置之經費估算及效益(須估算年節省之水量)
內容須包含:
1.預估節約用水量或雨水利用量。
2.益本比:雨水貯留量/計畫經費;節約用水量/計畫總經費。
3.效益比(雨水貯留量或節約用水量佔單位原用水量之百分比值)。
4.教育宣導功能。
5.地域特性。
五、計畫執行時程及進度
六、後續宣導推廣計畫及預期績效
七、後續運作管理及經費來源
八、欲建置項目之圖說、文件與相關照片(可補充說明現有設施之使用年限;另相關照片請配合平面圖指出相關位置,若以環場拍攝更佳)
九、近5年曾獲本署或其他機關的節水、宣導相關改善補助說明(務請述明補助之單位、項目內容及金額)
十、其他補充說明:
十一、〇〇〇(單位名稱並簽章)已確認本計畫無相同性質之補助重複請領之情形,如有不實,願接受貴署停止補助並繳回本計畫補助款,並負法律責任。(計畫經本署核定後,始須簽章補送)
附件二 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機關負責縣市區域分工表
洽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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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之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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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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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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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水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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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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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水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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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金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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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水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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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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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經濟部水利署補助雨水貯留系統設施最高補助比率表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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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補助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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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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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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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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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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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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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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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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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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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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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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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之3中增訂施行「建築物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2012-12-25
內政部於昨(24)日部務會報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之3、第60條、第61條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包括增訂建築物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規定,及修正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停車位及車道尺寸規定。
內政部表示,由於氣候環境變遷效應遽增及部分地區都市化迅速發展,造成降雨集流時間縮短與逕流量變大,使都市以傳統渠道排放為主之管理對策,反而易造成洪峰流量聚集,水患加劇。考量在整體防洪治水規劃下,為減輕都市排水系統負擔,故規定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除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者外,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本項措施已列為內政部重要施政亮點之一。
又為落實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功能,另規定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基本設置原則,包括設施設置場所、收集、排放雨水、泥砂清除及溢流設施或設備等,且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兼具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功能;並規定雨水貯集設施之設計容量,新建建築物以申請基地面積核算設計容量,每平方公尺不得低於0.045立方公尺設計容量。建築基地內已有建築物申請新建、增建、改建者,以增加之建築面積部分檢討最低設置容量。但考量各地特殊環境需求,各有不同,應因地制宜由地方政府訂定適宜規定,因此修正條文規定地方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符實際需求並期擴大成效。
內政部97.7.15台內營字第0970804845號令修正第10點規定,自98年1月1日生效
內政部101.6.27台內營字第1010805787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