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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0日 星期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


2015-11-25
發佈單位:金門日報社
記者 楊水詠  /縣府 報導

看中金門作為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場域之優勢,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智慧社區場域實證計畫金門說明會」昨(廿四)日假縣政府舉辦;內政部建研所所長何明錦表示,金門有許多地方可做為實證社區的場域,並引進技術進入金門外,中央政府也編列預算,況且金門縣的條件比其他縣市來得好,也有場域選定的優勢。同時,何明錦並致送內政部建研所簡介、智慧城市綠色建築和設計推動方案、場域評選須知草案三本書給縣府作為參考、研究,也願意在技術和經費挹注及協助,期對地方有幫助,提升民眾生活品質。
 
內政部建研所規劃即將推動的「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中,主要規劃有四種實證場域類型;其中一類為「鄉村與離島」,由於將來計畫實施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相互合作推動的。因此,內政部建研所長何明錦帶組長廖慧燕、研究員陳伯勳和羅時麒等人來金拜訪,除說明「智慧社區場域實證計畫」的規劃、實施辦法與推動時程外,也想藉以了解金門是否有場域需求與可能的配合與合作方式。
 
這場說明會由縣府秘書長黃景舜主持,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長謝偉松,以及縣府建設處長許志忠及衛生局、環保局人員參加;同時,內政部建研所組長廖慧燕說明「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內容,為延續並擴大智慧綠建築成效,建研所已提出並獲行政院函復「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執行期程為105年至108年,執行重點有兩項:
 
一、智慧綠建築深耕升級:加強技術研發提升建築性能及認證效率等,並持續既有建築改善補助示範計畫,及加強推廣宣導。
 
二、推動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示範計畫:以低碳節能為主軸,並考慮在地特色及使用者需求,推動整合性社區實證計畫。
 
至於其實證場域規劃建置之重點:一、低碳節能:智慧電網、社區能源管理系統、再生能源、生態綠化;二、水資源:雨水再利用、中水回收系統;三、智慧綠建築:綠建築、智慧建築、既有建築改善;四、智慧社區管理:社區監控、門禁安全管理、社區設施維護;五、安全防災:智慧安全防災監測、預警、回應系統;六、生活服務:依使用者需求提供相關生活服務,如智慧交通、遠距照護、生活資訊服務、遠距教學、購物流通等;七、智慧社區績效指標:節能改善比例、再生能源產量、水資源節約量、智慧服務使用率、e化管理、民眾滿意度、幸福指數等。
 
建研所組長廖慧燕也說明推動其實證計畫之效益,而金門作為實證場域之優勢包括有:一、已有相關計畫推動中。二、基礎設施完備。三、規模適中。四、面對之問題包括能源、水資源、交通、觀光、遠距醫療、高齡照護、遠距教學等可以應用智慧科技及綠能相關技術解決。同時,她強調說,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期待透過綠色智慧科技提供國人幸福生活,並促進環境永續發展目標。
 
另,縣府建設處長許志忠在說明會中並介紹「金門縣智慧城市規劃構想與智慧社區發展方案」,包括範籌有下列各項:
 
一、智慧政府的範疇:a、政府信息:利用webapp推動政府信息公開。b、智慧申辦:在網路上申請使用分區証明、巷道証明、道路開挖申請。c、公共管線:列管八大管線,以避免公共安全。d、環境監控:將監控設備放在地圖上,並自動模擬出監控影響範圍。e、智慧警防:提供監視器連網,自動找出犯罪影片。f、智慧災防:建置各種救災資源,並接受報案後自動定位及任務派遣。
 
二、智慧生活的範疇:a、智慧建築:推動綠建築工法,並提供智慧家居建築設計。b、智慧社區:提供社區監控、社區聯網,做到社區安全、防災、照護措施;並可推動社區服務。c、智慧家居:自動控制家電、照明、防盜、溫度、窗帘、門鎖等。d、生活安全:在家及外出個人安全防制服務。e、居家照護:居家生活服務,如送餐、打掃、訪視、緊急通報。f、數位看板:在公共場所提供政府、商業服務資訊,並辦理申請或訂購。
 
三、智慧交通的範疇:a、公車動態:推動公車班次及到站時間顯示或app查詢。b、智慧一卡通:坐公車、渡輪、計程車或租借機車、自行車等均使用一卡式付費。c、交通資訊:提供webapp查詢交通資訊,並作訂位服務。d、智慧旅遊:提供旅遊景點、住宿、交通、導遊之整合性服務。
 
四、智慧經濟的範疇:a、智慧商貿:推廣網站交易、付費;供需仲介;商貿資訊流通機制。b、智慧物流:輔導物流業者辦理物流自動化及查詢自動化服務。c、智慧農業:管制種植面積及產量,提示過量或不足預警種植履歷監控及影像查詢。d、智慧能源:架設自動電水錶,並構建管路追綜系統,達到自動抄錶,管控漏失。
 
五、智慧醫療的範疇:a、長期照護:利用偵監設備輔助長期照護工作。b、遠距照護:使用遠距偵測儀器偵測生理狀況,有狀況自動回報。c、遠距醫療:使用遠距偵測及影像設備執行偏遠地區遠距醫療。d、智慧門診:推動智慧型門診預約及門診管理服務工作。e、數位病歷:推動數位病歷及交換。
 
六、智慧文教的範疇:a、數位學習:設計各種課程輔助教學,並提供學生平板電腦,以利教學。b、智慧圖書館:發展數位圖書館,提供數位閱讀推動自動借書還書系統。c、遠距教學:建設遠距教學設備,提供偏遠地區教學服務。
 
建設處長許志忠提出金門縣特色與優先推動項目包括:一、在地常住人口約有七萬人,但旅居台灣約有三十至五十萬人,旅居海外亦有四十至五十萬人,許多政府服務項目,要考量旅外鄉親的方便性:推動智慧政府,為旅外鄉親提供即時服務。二、觀光旅遊為金門最主要的產業:推動智慧旅遊,整合觀光資源,提供一個良好的旅遊環境。三、獨居老人多,老年人口比例高:推動居家安養,利用科技推動老人照護工作。四、金門醫療資源不足,大病時均要送台就醫:推動智慧病歷及遠距醫療,可以解決醫療不足問題。五、工商農漁業產銷規模小,容易飽和:推動智慧農業,以控制各農產品產量,做到供需平衡。六、金門教育普遍落後於台灣都會區:利用數位學習及遠距教學,為學生提供一個補救教學的環境。
 
此外,「金門縣智慧城市規劃構想與智慧社區發展方案」也提出觀光旅遊整合方案:一、集景區介紹、交通資訊、訂房服務、用餐購物、休閒去處等資訊服務。二、輔予租車服務、導遊仲介等服務。三、在金門機場、港口、車站、重要景區設置超媒體設備,提供即時查詢及優惠服務。四、提供全島隨地查詢服務(WEB APP)。五、統一辦理高力度之行銷活動。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智慧社區場域實證計畫金門說明會」中,與會機關單位人員就智慧城市規劃構想與智慧社區發展進行討論,並提出看法和建言,認為智慧社區軟體建設比硬體重要,而盤點現有智慧城市和了解推動優先順序也是很重要,並建議金門縣以跳躍式成長和運用創新方式;若能建構區域能源運用,將成為金門縣驕傲的地方。
 
 
 
會議時間:2014627日(五)9:00~17:00
會議地點:大坪林捷運站聯合開發大樓15樓國際會議廳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15樓)
 
主辦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執行單位:國立交通大學
 
 




⊙水利法: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

*主題網頁【建築攝取網】水綠網>水利發展



內政部(108919日)台內地字第1080264995




108-09-05

內政部於今(5)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法,將來針對非屬山坡地範圍的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如已依水利法辦理出流管制計畫審查,則不必再擬具整地排水計畫,以簡化審議程序。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之3、第30條之6修正草案,主要是配合水利法今(108)2月修正施行,要求土地開發達一定規模以上,應擬具出流管制計畫。由於出流管制計畫的審查項目,與現行土管規則要求的整地排水計畫高度重疊,故予以簡化程序,避免重複申請審查。

此外,由於今年329日公告的「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部落」規定,其劃設公告的水源保護區,禁止開發;及經部落確認範圍的成長管理區,得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故這次也配合其修正土管規則,以確保原鄉部落用水安全及住宅需求。

內政部指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之3、第30條之6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107529日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為準)

水利法增訂第七章之一章名、第八十三條之二至第八十三條之十三及第九十三條之九至第九十三條之十一條文;並修正第九十九條條文

第七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第八十三條之二  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確保既有防洪設施功效,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淹水潛勢、都市發展程度及重大建設,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逕流分擔實施範圍,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實施。
前項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相毗鄰者,主管機關得整合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如分屬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逕流分擔計畫之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各級主管機關為擬訂及審議第一項逕流分擔計畫,應設逕流分擔審議會為之。
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公告、逕流分擔計畫擬訂之一定期限、規劃原則、擬訂、審議、核定公告程序、逕流分擔審議會組織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三條之三  逕流分擔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
二、計畫概況。
三、計畫目標。
四、逕流分擔措施及其執行機關。
五、預估經費及推動期程。
六、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逕流分擔措施,指為達成逕流分擔計畫目標所需辦理之治理工程或管制事項。

第八十三條之四  主管機關為擬訂逕流分擔計畫,應邀集農田排水、水土保持、森林、下水道、都市計畫、地政或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學者、專家或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
逕流分擔計畫內容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後,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主管機關報逕流分擔計畫予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時,應敘明上開意見參採情形。

第八十三條之五  執行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時,應依逕流分擔計畫辦理逕流分擔措施,並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為之。
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有土地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三條之六  逕流分擔計畫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檢討變更之: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致水文條件有明顯差異、地形地貌改變或公共設施遭受損壞。
二、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三、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前項逕流分擔計畫之變更程序,準用第八十三條之二及八十三條之四所定擬訂程序辦理。

第八十三條之七  辦理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致增加逕流量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義務人,指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第一項土地開發利用屬中央機關興辦者,其出流管制計畫書,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第一項土地之開發或利用許可。
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後,義務人應依其內容施工、使用、管理及維護,並於完工後定期檢查作成檢查紀錄,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監督查核其出流管制設施施工、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
因土地開發利用變更或自然因素影響,致出流管制設施之實際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與原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之差異達一定程度以上者,義務人應申請變更出流管制計畫書;其變更程序,準用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
出流管制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土地開發利用概述。
二、基地現況調查。
三、削減洪峰流量方案。
四、工程計畫及使用、管理與維護計畫。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各款內容依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已核定之出流管制規劃書辦理且未變更之部分,得免再送審。
土地開發利用之一定規模、出流管制計畫書之提送、審查、核定、檢查紀錄、監督查核、出流管制設施與核定計畫差異之一定程度、出流管制計畫書之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三條之八  為確保土地開發利用預留足夠出流管制設施空間,前條第一項土地開發利用如涉及依區域計畫法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義務人除應依前條辦理外,應先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土地開發利用屬中央機關興辦者,其出流管制規劃書,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土地變更主管機關應於出流管制規劃書核定後,始得核定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
出流管制規劃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土地開發利用概述。
二、基地現況調查。
三、削減洪峰流量方案。
四、其他相關文件。
出流管制規劃書之提送、審查、核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三條之九  前二條之削減洪峰流量方案,應能削減因土地開發利用所增加之洪峰流量,使土地開發利用基地排水出流於檢核基準下之開發後洪峰流量不超過開發前洪峰流量。
前項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第八十三條之十  土地開發利用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義務人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
一、全部納入水土保持計畫內,或未納入部分未達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防洪、蓄水或禦潮工程。
三、因應緊急災害或重大事故致需辦理之公共工程。
土地開發利用屬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三項及第八十三條之八第二項規定中央機關興辦者,前項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一項關於義務人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辦理之認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三條之十一 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審核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其變更,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三條之十二 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之監督查核,得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為之。
出流管制計畫書、出流管制規劃書應由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第八十三條之十三 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其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應參考建築法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九十三條之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五項規定監督查核,認有違反出流管制計畫核定內容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查核出流管制設施施工、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有具體事實認屬違反出流管制計畫核定內容且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強制進入。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查核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應出示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於進入私有土地查核前,並應於七日前通知義務人。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查核、或提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查核。

第九十三條之十  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規定,於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逕行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開發利用;未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者,並限期依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補送出流管制計畫書。
前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停止開發利用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義務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

第九十三條之十一  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五項規定,未依核定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出流管制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018-05-29

立法院今(29)日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政府過去推動治水工作已有一定成效,惟臺灣近年來受到氣候變遷影響,極端降雨事件頻傳,隨著高度都市化及河川流域中上游地區大量的土地開發,暴雨產生地表逕流量已較過去來的大且急,導致都市受積淹水威脅與日俱增,防洪管理措施必須進一步加強。經濟部提出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措施,將原本全部由水道承納的降雨逕流,擴大由水道與國土共同分擔,並要求土地與建築開發者必須共同分擔滯洪、蓄水責任,以提高土地整體耐淹能力。

水利署賴建信署長表示,本次修正案是前瞻性的政策,增訂「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逕流分擔部分,將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並完成逕流分擔計畫書後,由各部會共同辦理兼具滯洪功能之公共設施;出流管制部分,開發案達一定規模以上,即要求開發單位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讓建築物提升透水、保水及滯洪能力。公私部門共同分工合作,以增加整體流域耐洪程度。

逕流分擔是由公務部門負責辦理,對淹水潛勢高或受害損失大的河段,於新建(改建)公共空間時,一方面不妨礙原本設施功能,一方面可於洪水期間發揮滯洪功用,減少鄰近的住宅或工廠等積淹水風險及損失,也可克服都市徵收取得土地不易的困難。而土地開發計畫及出流管制計畫書同步申請審查,出流管制並不會造成開發時程延遲,更可因為水利單位對相關整地排水提供技術審查意見,進一步避免開發區可能產生之積淹水問題,同時保障整個地區性防洪安全。

水利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將與水利署推動中的水環境營造與排水治理工程產生加乘效果,後續水利署將積極完成授權子法訂定並規劃公告逕流分擔河段,讓民眾生命財產獲得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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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19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法將「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措施入法,由流域內土地與水道共同分擔降雨逕流,並要求土地開發義務人承擔因開發所增加的逕流量,以強化因氣候變遷造成異常降雨的調適能力,有助減少淹水災害,提升治水成效。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有鑑於近年全球氣候異常,極端降雨事件頻傳,以傳統築堤工程作為防洪手段已無法因應,加上都市高度發展造成治水用地取得困難,原設置水道拓寬不易,以及土地因開發造成降雨入滲減少、逕流體積增加及洪峰流量增加的洪災現象更甚以往,亟須推動逕流分擔計畫與出流管制措施,將降雨的逕流量由水道及土地共同分擔,並要求土地開發義務人承擔因開發所增加的逕流量,另輔以非工程避災措施,減輕淹水災害所帶來的損失,因此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第七章之一)

二、實施逕流分擔計畫之規劃原則、擬訂、審議、核定及公告等規定,以及該計畫應載明事項、跨機關整合與資訊公開、土地徵收問題及實施後之變更機制等。(修正條文第832至第83條之6)

三、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之提送、審查、核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及該計畫檢核基準與洪峰流量計算方法、免辦理之相關規定、審查費及技師簽證等。(修正條文第83條之7至第83條之12)

四、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法源。(修正條文第83條之13

五、增訂直轄市或縣()政府主管機關為管理出流管制計畫之進入檢查權。(修正條文第93條之9)

六、增訂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逕行辦理土地開發之罰則。(修正條文第93條之10)

七、增訂未依核定之出流管制計畫書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出流管制設施之罰則。(修正條文第93條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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