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9
【新北市訊】為確保新北市透水保水設施妥善發揮功能,依據「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規定,新北市水利局將於110年3月至6月間實施新北市內各基地建物之透水保水設施檢查作業。
「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發佈施行後,規範各基地於新建或增建時都必須設置透水保水設施,以負責將自身基地範圍之降雨納入透水保水設施中滯留貯蓄。截至目前為止新北市內共計7,848件建築基地已設置透水保水設施,總透水保水量達153萬2,142立方公尺,相當於在新北市內增設613座游泳池來滯納洪水,大幅度增強都市地區防洪減災能量、降低積淹水風險。
除透水保水設施新建設置外,既有設施維護及檢查作業亦不可少。依據「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各建築基地使用者或所有人應負責透保水設施維護管理工作,並在發佈海上颱風或豪雨以上等級警報後,自行檢查設施。另外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基地,於每年5月1日前應至少委託專業技術團體維修、檢查一次,並於颱風豪雨前排空池體蓄水以確保透保水設施維持吸納地表逕流之滯洪功能。
新北市水利局自107年起優先辦理公家機關建築基地之透保水設施維護抽查作業,並於今年委託台灣省水利技師公會擴大進行私有建案抽查,各建築基地使用者或所有人應備妥設施之維修檢查相關紀錄配合檢查,且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將依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處罰之。
2021-01-06
【新北市訊】為確保新北市透水保水設施妥善發揮功能,維護新北透水城市,以應對梅雨鋒面等強降雨侵襲,透水保水設施維護管理作業日趨重要。水利局依據「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規定,已於109年完成新北市共126件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建案透水保水設施抽查作業,其中37件建案不合乎標準,不合格率達29%。不合格案件中常見缺失為「逕自增設連外排水路」、「變更基地排水溝型式」、「雨水貯留池內淤積或無法檢視」、「進水設施阻塞或不順暢」、「排放設施堵塞或不順暢」及「抽水設備不正常」。針對抽查缺失案件均依法要求限期改善並辦理複查,若逾期未改善,將裁處3萬以上、10萬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發布施行後,規範各基地於新建或增建時都必須設置透水保水設施,以負責將自身基地範圍之降雨納入透水保水設施中滯留貯蓄。截至目前為止新北市內審查通過之計畫透水保水量達152萬噸,相當於在市內設置607座游泳池來滯納洪水,大幅度增強都市地區防洪減災能量、降低積淹水風險。
除透水保水設施新建設置外,既有設施維護及檢查作業亦不可少。依據「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各建築基地使用者或所有人應負責透保水設施維護管理工作,並在發佈海上颱風或豪雨以上等級警報後,自行檢查設施。另外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基地,於每年五月一日前應至少委託專業技術團體維修、檢查一次,以確保透保水設施維持吸納地表逕流之滯洪功能。
水利局將每年持續進行各建築基地透水保水設施維護管理情形抽查作業,請新北市設置透水保水設施之各建築基地依據「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第8條規範,於每年汛期前及暴雨來臨前做好檢查、維護作業,並應注意上述常見缺失之改善及確認雨水貯留池是否排空,才能確保透保水設施發揮防汛功能,共創安居樂業的新北韌性城市。
新北市政府106年11月22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62243174號令:訂定「新北市透水保水技術規則」。
本規則依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增進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設施用地及建築基地(以下簡稱各基地)之透水保水能力,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並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執行。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透水保水:指自然土層或人工土層涵養、滲透雨水及雨水貯留之能力。
二、公共設施用地: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共設施用地。
三、建築基地:指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四、透水保水義務人:指依本自治條例應設置透水保水設施之各基地,其經營人、使用人、依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所有人。
第 四 條 本市各基地之開發,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設置透水保水設施:
一、適用水土保持法開發之基地範圍。
二、興建基層面積小於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農舍。
三、全年平均地下水位距離地表小於一公尺。
四、公共設施用地中之河道、港埠、上下水道、車行道路。
第 五 條 依前條及本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之透水保水設施,應符合透水保水技術規則。
前項技術規則,由本府另定之。
第 六 條 透水保水設施之審查及查驗事項,得委託專業技術團體辦理。
前項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 七 條 對透水保水設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毀損、廢除或使之無法維持原有功能。
二、妨礙其運作。
三、其他足以損害或妨礙其功能者。
第 八 條 透水保水義務人對依都市計畫規定設置之透水保水相關雨水貯留設施,應負下列維護責任:
一、達一定規模以上之貯留設施,每年於五月一日前至少一次委託專業技術團體維修、檢查,並維持正常運作,其有損壞或阻塞,應立即修繕及清淤。
二、於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區域列入海上颱風警報警戒範圍或豪雨警報以上等級後,應自行檢查清淤,以維持功能。
前項之維修、檢查應製成紀錄保存,並於維修、檢查後,出具使用合格證明文件;其紀錄及證明文件,應留存供本局抽查。
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貯留設施,由本局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局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各基地、建築物或設施,對透水保水設施實施檢查,透水保水義務人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十 條 違反第七條各款規定者,應命其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屆期未改善或回復原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之。
第 十一 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者,應命其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屆期未改善或回復原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之。
第 十二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之。
第 十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016-08-18
【新北市訊】針對「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草案」,在今日議會三讀通過後,新北市水利局表示,這將是新北市在治水上最完善且具有監督制裁的條例,未來民間建案必須設置符合排水量體的透水保水設施,且若毀損或移做他用,最高可開罰十萬元,保障民眾的安全。
自治條例落實監督裁罰 非疊床架屋
近年來因為氣候異常,夏日常發生短時間的強降雨逕流入下水道,讓市區下水道難負荷導致積淹水。為減緩下水道系統負擔,水利局擬定「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草案」,規範公共工程開發基地須採透水保水設計;自治條例則擴及私人建案,新建或既有建築新修建時增加地表逕流面積,都必須設置符合排水量體的透水保水設施,如雨水貯留設施、透水鋪面、雨撲滿等。目前議會已三讀通過,最快明年上路。
新北市水利局表示,「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為解決短延時強降雨減緩下游排水負擔,尤其針對夏季常發生的短暫豪大雨。」過去雖然城鄉、水利、建築都有相關法規,但現今自治條例重新整合各要點後,統一訂定規範更加完善。「三讀通過後將會有更明確的規範,更重要的是會落實監督與裁罰,絕對不會是疊床架屋。」
透水保水設計用意在讓雨水儲存,調節排水,回收水資源再利用;未來若業者將透水保水設施毀損、廢除,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裁罰至改善為止,若未盡管理責任,則罰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新建物先審查 階段性改善舊建物
自治條例中將針對新建築物透水保水資料進行審查,確保其安全,追蹤成效。至於舊建築地區,將第二階段性進行處理與改善。而易淹水及淹水的高風險區,早已在水利局列管範圍,水利局當然會搭配相關治水措施來輔助透水保水設施,降低淹水風險。另針對車行道路部分亦考量施作透水保水設施不易,窒礙難行及後續維管不易,予以排除。
至於各界針對「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提出的建議,水利局將慎重列為未來訂定技術規範考量,並予以尊重。
中和區原福祥市場透水保水示範區
板橋區海山高級中學屋頂植栽噴灌及水資源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