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淨零轉型的挑戰,台中市政府今(12)日於市府集會堂舉辦「2022台中市永續零碳城市論壇」,以「2050淨零永續」為主軸,國際零碳趨勢、零碳產業、零碳環境、永續建築、韌性城市、智慧交通及全民綠生活為主題,導入最新趨勢,由秘書長黃崇典與專家進行綜合討論。黃秘書長表示,第27屆氣候峰會(COP27)今年在埃及召開,氣候變遷議題從京都議定書到巴黎協定,台中市擔任領頭羊的角色,對於氣候議題蒐集國際建議並且舉行論壇,期盼利用這個機會重新檢視台中市發展永續零碳城市對策。
黃秘書長表示,永續是一個未來式,許多技術及行為改變等,都需要努力並有決心去克服,這個目標才能實現,台中市府同時啟動修定「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此條例是執行永續零碳的基礎,修訂中也希望能聽取專家建議,讓未來政策上能更加落實且有所遵循。
黃秘書長指出,市府對於永續零碳相當重視,103年就已公佈「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並在市長盧秀燕任內推動「藍天白雲計畫」、「光電四倍增」、「iBike2.0倍增計畫」、「美樂地計畫」等政策,強力打造低碳好空氣的生活環境,台中市今年1至11月PM2.5濃度13.0微克,較去年同期下降4.0微克,且低於全國PM2.5濃度13.1微克,11月單月PM2.5濃度15.1微克,為10年來最低。
此外,配合中央能源轉型政策,市府推動公有屋頂設置太陽能、公告用電大戶裝置再生能源10%、推動綠屋頂、資源循環發電、LED智能路燈換裝等能源轉型等125項執行計畫;為努力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市府跟上國際淨零轉型趨勢,也在今年4月發表台中市淨零碳排路徑,目前正在進行「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修法,希望納入公私協力推動ESG,提升綠能、綠覆率,並且構思零碳建築、交通及生活轉型,鼓勵全民一起行動,讓空氣、環境變得更好,打造更宜居的城市。
黃秘書長說明,要了解城市如何減碳,必須從城市的碳盤查開始,台中市每年的碳排放量大約3,354萬公噸,台中市各部門溫室氣體佔比,以工業部門排放佔比64.74%、住商部門佔20.22%及交通部門佔14%為台中市主要的碳排放源,掌握排碳關鍵才能對症下藥,因此工業部門的主要重點為用電大戶及新闢工業區光電建置規範,並且輔導產業轉型,成立ESG輔導團,落實碳盤查及減碳。
黃秘書長進一步說明,在住商部門減碳部分,市府透過城市規劃或開發階段,導入近零碳建築概念及能源管理系統智慧節電,讓都市有降溫效果;綠地也持續增加,如公墓轉型公園等,人均綠地面積評比更為六都第二;在交通減碳部分,市府也積極發展軌道運輸,目前台中市已有公車雙十吃到飽、廣設自行車租賃站,完善大眾運輸最後一哩路。
永續低碳辦指出,論壇活動中,環保署長魏國彥教授建議城市治理的角度,可結合以自然為本的方案,來因應氣候變遷挑戰;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永續長經理謝容分享企業零碳轉型的方式;曾梓峰教授分享先進城市永續建築的發展;李鴻源教授則以韌性城市新思維為題,為政府、企業注入永續動能;林良泰教授來暢談整合智慧化交通系統,打造人本低碳交通環境;環保署處長簡慧貞分享零碳如何從生活中落實,共同來守護地球。活動過程中民眾發言踴躍,也提出許多寶貴意見,作為今後政府永續施政的重要參考,促進產、官、學共同攜手合作邁向淨零願景。
永續低碳辦公室執行長黃晴曉表示,淨零排放政策須建構在良好的氣候法制基礎,以利落實執行並達成各階段目標,因地制宜修正「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初稿,目前計8章64條,涵蓋零碳的產業、環境、交通及生活教育,並且納入氣候調適策略。
黃執行長表示,為讓制定內容更臻完善,市府辦理3場次「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修法周邊會議」,邀請產、官、學的專家聚焦法條內容進行深度交流,逐條審視討論自治條例修法內容,與會委員也提出如輔導企業轉型ESG、建築碳盤查納入競圖評分、交通寧靜區、氣候調適推動等意見,藉多元雙向溝通,完善制定內容後,再進入法規預告程序。
今日論壇活動,除秘書長黃崇典、永續低碳辦公室執行長黃晴曉以外,許多一級機關首長與會,包含環保局長陳宏益、都發局長黃文彬、交通局長葉昭甫、水利局長范世億、民政局長吳世瑋、地政局長吳存金、運動局長李昱叡、觀旅局長韓育琪、建設局長陳大田、農業局長蔡精強、教育局長楊振昇、衛生局長曾梓展、法制局長李善植、勞工局張大春、社會局長彭懷真、地稅局沈政安局長、秘書處長顏迺倫、政風處長詹政曇、市府客委會主委江俊龍、市府原民會主委林益陸,另東區區長何宜真及多位學者均共襄盛舉。
2022-12-01。「2022臺中市永續零碳城市論壇」 即日起免費報名
臺中市政府重視永續發展,啟動2050淨零碳排工作,特訂於111年12月12日(星期一)於市府新市政大樓4樓集會堂舉辦「2022臺中市永續零碳城市論壇」,論壇以「2050淨零永續」為主軸,配合修正「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邀請專家針對國際零碳趨勢、零碳產業、零碳環境、永續建築、韌性城市、智慧交通及全民綠生活等六大主題進行演講交流,即日起開放報名至額滿為止,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臺中市長盧秀燕表示,臺中市政府在永續發展與淨零轉型,努力趕上國際的腳步,推動永續淨零政策三部曲,今年獲得國內外肯定,包括參與國際碳揭露專案(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獲評為A級城市,氣候減緩及調適兩面向評比皆為A級。此外,「2021臺中市自願檢視報告」,亦從全臺20個政府機關中脫穎而出,榮獲白金級第1名,市府盼能與專家學者、市民朋友激盪出更多城市永續的正向做法,特別邀請產、官、學界專家共同探討邁向永續城市的策略。
永續低碳辦公室黃晴曉執行長提到,本次論壇以「2050淨零永續」為主題,邀請各領域專家分享永續零碳的政策與實務應用,包括魏國彥教授精闢分析臺灣淨零排放路徑、零碳企業先行者-臺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謝容經理,分享企業致力於永續轉型的心路歷程;曾梓峰教授則以城市規劃的角度,分享先進城市永續建築的發展;李鴻源教授則以韌性城市新思維為題,注入政府、企業與環境永續動能;林良泰教授暢談整合智慧化交通系統,打造人本低碳交通環境; 簡慧貞處長分享零碳如何從生活中落實,共同守護地球。論壇精彩可期,歡迎民眾參加,關心零碳永續的最新進程。
因應國際永續零碳趨勢,台中市政府除公布2050淨零路徑,更將啟動《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修法,提升減碳效果,市長盧秀燕昨(16)日主持永續發展及低碳城市推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聘請產官學研多位專家擔任委員,提供修法建議,也參考中央《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從企業自主管理、零碳清淨運輸、智慧建築、生活轉型及氣候變遷調適等多面向著手,盼打造台中成為永續淨零城市。
盧市長表示,她的執政目標是「陽光、空氣、水」,其中陽光是指「施政公開透明、公私協力、接受監督」,在她上任時,台中市政府過去設置「低碳城市推動委員會」,委員均是市府內部組織人員,主要工作是城市減碳,然而,考量一個城市要走到永續發展及淨零碳排的願景,不是原來的任務編制可以完成,因此進行改組,成為「永續發展及低碳城市推動委員會」,除了內部委員外,也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盼能快速有效達到2050台中淨零碳排目標;昨日是改組後第一次會議,她特別出席感謝委員們願意參與委員會,協助市府推動相關政策及業務,希望大家共同努力,達成淨零目標。
副市長令狐榮達說明,為達成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市府在今年4月22日公布「台中市2050淨零路徑」,以此為基礎參考中央《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訂2005年為基準年,希望台中市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05年減少30%、2040年減少65%,最終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未來將成立氣候變遷因應督導會報定期檢討,並設置氣候因應基金,負責監督及協調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工作。
令狐副市長指出,低碳自治條例修法將強化企業自主管理、零碳清淨運輸、智慧建築、生活轉型及氣候變遷調適等多面向策略,例如規範推動企業碳盤查及自主管理計畫規模;推動公車、公務車全面電動化,並提升電動車停車及充電基礎設施;建築能效分級與規範設置,推動淨零碳建築示範;建立循環容器系統,2030年公私場所禁止提供一次性用品等減廢措施,追求永續零碳生活;納入氣候調適措施,如強化水資源管理、淹水潛勢區域改善等措施,提升城市面對氣候變遷的能力,確保民眾安全。
令狐副市長強調,修法涉及能源、產業、住商、交通及生活等廣泛面向,且國際城市除致力於零碳規範外,也包含氣候變遷衝擊的調適策略,因此市府團隊規劃以「城鄉發展組」、「環境生態組」、「節能減碳及綠能發展組」、「綠色運輸組」及「韌性城市組」5大工作組進行深度討論,並在永續發展與低碳城市推動委員會的指導下,讓低碳自治條例再升級,提供氣候治理更完整的工具,建立政策延續性,加速達成淨零碳排的終極目標。
永續低碳辦公室表示,台中市自103年起實施《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推動低碳環境教育、低碳生活、低碳產業、低碳交通及低碳生態等5大專章,為城市減碳打下初步基礎,包括要求企業設置10%綠能設施、促使台中市太陽光電達到4倍成長(470百萬瓦)、推動電動公車達240輛和電動汽車充電站達622站,皆為全國數量最多,以及低碳校園、宗教場所、社區、旅館、餐廳等311處低碳認證場所等成果,此次將透過低碳自治條例修法,接軌國際氣候治理策略,共同為保護地球環境盡一份心力。
台中市政府日前宣示2050淨零路徑,未來將從能源、工業、住商、運輸、環境及農業6大部門設定零碳路徑,推出6大關鍵策略及推動20大路徑,並推動529專案,「5」代表減碳超過5千萬公噸,「29」表示在距離2050的29年間全力採取減碳措施。市長盧秀燕昨(16)日出席「臺中市政府永續發展及低碳城市推動委員會」,盼將2050年淨零碳政策納入法規,打造台中成為永續城市。
經發局長張峯源昨日於會中提出529推動專案報告表示,隨著經濟成長,台中市2050年碳排將超過5千萬公噸,為落實盧市長清淨家園的願景,經發局將推動529專案,除減碳目標將超過5千萬公噸,距離2050的29年間全力採取減碳措施外,也代表針對能源部門及製程部門「2」大重點部門著手,推動「9」項減碳作為,逐步實現淨零碳排的願景。
張局長指出,經盤點台中市碳排放量的主要來源為能源使用及製程所產生,分別佔約70%及28.9%,其中能源使用以工業用電為主,製程以金屬業排放最嚴重,因此減碳關鍵應從「能源部門」及「製程部門」著手,並以金屬業為主導,提出大面積地面型光電建置、工廠全面建置太陽光電、外海布建離岸風電、新能源使用、全面使用再生能源、運具全面電動化、能源生產力全面提升、建立綠色工廠、碳捕捉及封存等9項減碳推動作為,朝淨零碳排目標前進。
張局長也說,市府目標於2050年透過6大部門減碳路徑將排碳最小化,利用9項減碳推動作為,搭配森林碳匯、碳再利用、碳交易、徵收碳稅等策略,以減量及吸收方式降低整體碳排,並修訂「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透過法制要求實現「2050台中淨零」,政府繼續努力,也鼓勵民間、企業減碳,打造台中「無碳無憂」的生活模式,共同守護地球。
台中市政府為展現減緩全球氣候危機,邁向永續城市的願景,昨(25)日召開「台中市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路徑」研商會,以能源、工業、住商、運輸、環境、農業六大部門提出零碳路徑及策略,未來三十年要將排碳最小化,持續推動再生能源、工業減碳、建築能效提升及車輛電動化等目標,進而修訂「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透過法制要求,實現2050年「淨零碳排放」城市。
台中市政府永續發展及低碳城市推動辦公室指出,淨零碳排是國際趨勢,全球目前已有136個國家、234個城市承諾實現淨零排放,聯合國COP26氣候峰會達成協議,各國需強化「2030年減排目標」,同時力拚2050淨零碳排。為與國際接軌,台中市長盧秀燕在去年9月宣示2050年台中市溫室氣體達成 「淨零排放」的終極目標,零碳路徑應儘速完成訂定。
市府秘書長黃崇典表示,台中市自103年實施「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推動低碳環境教育、低碳生活、低碳產業、低碳交通及低碳生態等策略,讓台中朝向低碳城市發展。盧市長任內大力推動公部門及用電大戶設置綠能,讓台中市再生能源接近4倍成長;推動無縫轉乘的大眾運輸,積極推動捷運綠線通車、通過雙十公車優惠及增設iBike自行車租賃站至950站,大眾運輸串聯打造「交通任意門」;提出電動車倍增計畫,打造友善的電動車環境,電動公車數量(197輛)、電動機車成長率(224.6%)、電動車充電站數(1379站)皆位居全國前段班(1、2名)。
黃秘書長進一步指出,另外包含打造水湳經貿園區為「智慧、低碳、創新」的示範基地,中央公園為全國首座大型都會型零排碳公園,各項基礎建設以智慧設備來減少用電,水資源回收中心處理18,000公噸生活污水量並提供80%回收再生水。此外,更率全國之先,推出「宜居綠建築設置及回饋辦法」,點、線、面、垂直建構宜居建築及環境,已有初步減碳成果。
永續低碳辦公室提到,目前正進行各部門淨零路徑的評估,包括燃煤鍋爐退場、增加再生能源並發展儲能系統、建築節效分級與改善、推動企業碳盤查及碳中和、運具電動化共享化及廢棄物處理設施轉型、保育藍綠碳匯及造林,都是未來邁向零碳發展的發展重點,也考量運用環保署碳費設置氣候基金來提升設備能效、再生能源設置及氣候變遷調適等工作。透過淨零路徑的評估,將成為日後修訂低碳自治條例的參考。
主管機關: |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公布機關: | 臺中市政府 |
公布日期: | 103.05.09 |
公布字號: | 府授法規第1030085187號 令 |
異動性質: | 制訂 |
施行日期: | 103.05.11 |
主 旨: | 制定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 |
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因應氣候變遷,減緩溫室氣體的成長,環境永續發展,建立具調適機能之低碳永續城市,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碳環境教育:指以環境教育為基礎,融入永續發展、氣候變遷調適、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方式及理念。
二、溫室氣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導致全球暖化效應及氣候變遷,間接衝擊、改變及妨害生活環境之空氣污染物。
三、綠色消費:係指消費者選購產品時,考量到產品對環境的衝擊,而選擇損害較低或有利環境之商品。
四、綠色生產:產品在生產、使用及廢棄過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對環境無害或危害極小,有利於資源再生和回收利用。
五、碳足跡標籤:指一個產品從原料取得,經過工廠製造或加工、配送、銷售、消費者使用至廢棄回收等生命週期各階段所產生的溫室氣體,經過換算成二氧化碳當量的總和。
六、碳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碳排放量之程序。
七、碳中和:指事件、工廠或機構,計算自身二氧化碳排放總量,透過植樹吸收等方式,使排出與吸收等量。
八、碳抵換:指排放源以獎勵、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或交易所取得之排放額度,抵銷排放量超出效能標準容許排放額度或核配部分之作業。
九、生態補償:指藉由復育、改善、創造或保育,以取代因工程開發而造成生態系或棲地面積、功能上產生的損失。
十、綠能:指能夠提供能源服務且對環境友善之能源技術,包括可再生能源及能源節約。
十一、低碳車輛:指電動汽車、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油電混合車及液化或壓縮天然氣車、油氣雙燃料車及使用清潔燃料等車輛。
十二、環保金爐:金爐設施應具有污染防制設備,於燃燒紙錢時可妥善處理所產生空氣污染物。
十三、紙錢集中燃燒:宗教場所產生之紙錢以集中清運方式至處理場所進行焚化。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各業務機關,辦理低碳業務及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裁罰事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秘書處:協助辦理本市與國際重要城市低碳交流、參與國際低碳組織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民政局:辦理宗教場所紙錢集中燃燒、宗教民俗、集團結婚、殯葬活動等,為活動低碳宣導、推廣、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教育局:辦理各級學校環境教育及低碳校園建構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經濟發展局:辦理低碳工業區開發、推廣節能措施、協助引進低碳科技、發展再生能源、低碳相關產業、本府各機關學校四省專案評核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建設局:辦理建築、土木、養護、公園、路燈等工程之生態與低碳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交通局:辦理低碳交通運具推廣、自行車服務系統、使用環境建置、低碳交通發展、管理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都市發展局:辦理永續發展推動低碳生態國土、區域、都市設計、都市更新及都市計畫之規劃、智慧建築、綠建築、社區規劃及其他有關等事項。
八、水利局:辦理防洪、滯洪、水利、水土保持、下水道、生態工程及設施之低碳工程及其他有關事項。
九、農業局:辦理農村再生、推動造林固碳與自然濕地生態保育維護、綠能農業、農業生產低碳能源使用及再利用、地產地銷系統、推動計畫生產之產銷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觀光旅遊局:辦理低碳觀光旅遊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一、衛生局:辦理低碳飲食推廣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碳盤查、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環境教育、低碳社區、資源循環、環境影響評估及其他推動低碳業務執行有關事項。
十三、文化局:辦理文化資產、文化設施、文化園區、社區營造及藝文活動等營造低碳生活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四、地政局: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基礎建設有關低碳業務事項。
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督導及建構智慧城市,發展電子線上申辦、電子商務、視訊及其他有關低碳業務事項。
十六、其他機關:辦理其他推動低碳有關事項。
第四條 本府為統籌各機關之減碳相關事務之整合、督導及協調事宜,以推動低碳城市發展事項,設低碳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另定之。
前項委員會設低碳城市推動辦公室,辦理低碳業務之推動事項,所需經費依計畫性質由下列來源支應:
一、本府公務或基金預算。
二、中央補助款。
三、其他有關低碳相關經費。
第五條 本府得派員進入工廠、營業及辦公場所,進行稽查、輔導碳盤查及本自治條例相關事項,並得要求提供資料,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章 低碳環境教育
第六條 本府教育局及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應辦理低碳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等相關事項。
第七條 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構)學校)應訂定低碳環境教育實施計畫,其內容包括:
一、低碳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二、編製低碳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低碳生活守則。
三、低碳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四、低碳環境教育社區交流與合作。
五、低碳環境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低碳推廣人員之培訓。
低碳環境教育實施計畫至少應包括前項三款以上。
第八條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應運用課程教學與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低碳環境教育。
第九條 本府各機關(構)學校應於每年所辦理環境教育中列入二小時低碳環境教育。
前項學習時數,應由各機關人事單位辦理學習時數之登錄及呈報。
本府各機關所轄志工之教育課程中應納入低碳環境教育。
第三章 低碳生活
第十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制定低碳生活守則,包括節水、省電、省油、省紙、空調控溫及其他節約能源提高效能之生活規範。
第十一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成立節約能源推動小組,督導、考核節約能源工作。
前項節約能源推動小組設置規定及節約能源工作目標由各機關(構)學校定之。
各業務機關得就考核成績予以評比並公告之。
第十二條 本府各業務機關應針對下列場所推動低碳認證:
一、社區。
二、校園。
三、機關。
四、宗教場所。
五、旅館住宿業。
六、餐廳、飲食店。
七、商店、賣場、百貨。
八、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場所。
前項認證辦法由本府定之。
第十三條 本市轄區內之工商業應以綠色生產為原則,降低污染及回收、利用可再生資源。
第十四條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活動時,應採取紙錢集中燃燒及禁止燃放一般爆竹煙火。
本市宗教場所使用紙錢應分年依規定減少使用量並採取紙錢集中燃燒措施。但設有環保金爐者不在此限。
前項分年減少使用、紙錢集中燃燒及環保金爐等事項,由民政局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各機關(構)學校每週至少擇定一日為蔬食日,並宣導推動民間單位採用。
第十六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落實綠色採購,採購比例應逐年提升,並採用取得環保標章、環境保護產品、省水節能綠建材或碳足跡標籤認證之產品項目。
前項採購比例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受逐年提升限制。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及營業場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設置資源回收桶。
前項資源回收桶設置規定由環保局定之。
第十八條 經本府公告之商店禁止使用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之飲料杯及餐具。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商店係指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及連鎖飲料販賣業。
發生傳染病或區域性缺水時,為確保飲食衛生安全及防止疫情擴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者,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九條
各業務機關應推動電子線上申辦、電子商務、視訊、寬頻環境等之智慧城市。
第四章 低碳產業
第二十條 本府應協助引進低碳科技、發展再生能源或其他低碳產業,並得給予補助、獎勵。
前項補助、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經濟發展局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府應訂定本市市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相關標租作業規定。
前項標租作業規定由經濟發展局會商財政局訂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府公告指定電力用戶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訂之用電契約,其約定最高之用電需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擇本市適當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能、風能或其他綠能、節能設備。
前項指定用電需量及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標準及辦理期程,由經濟發展局定之。
第二十三條 自本自治條例公布後六個月起,本市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及本府指定處所,禁止使用二十五瓦以上之白熾燈。但因教學、營業及其他特殊屬性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指定處所及營業屬性需要標準由經濟發展局訂定之。
第二十四條 環保局公告指定之一定規模以上用電或溫室氣體排放源之公私場所,應訂定自主管理計畫規劃減量目標,並執行排放量管理,必要時應進行碳抵換,並報經環保局核定。
第二十五條 前條公私場所位於下列區域,該區域之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訂定自主管理計畫規劃減量目標,並執行排放量管理,必要時應進行碳抵換,並報經環保局核定:
一、商港區域。
二、工業區。
三、科學工業園區。
四、加工出口區。
五、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區域。
第二十六條 前二條公私場所與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之用電量或排放量管理、減量與碳抵換辦法及自主管理計畫內容、申報程序與方式、查核、減量目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環保局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府得獎助觀光遊樂業、旅館業、民宿及其他觀光產業推動低碳旅遊。
前項獎助對象、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審核事項,由觀光旅遊局定之。
第五章 低碳交通
第二十八條 各業務機關應推行無縫轉乘之大眾運輸網絡。
本府得公告指定區域內或短程區間接駁交通工具之使用以低碳車輛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本市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本府得公告指定區域內禁止行駛燃油機車。
前項禁止行駛區域及有關事項,由交通局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燃油機車汰換環保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辦法,由本府一○五年一月一日前定之。
第三十條 本市路外停車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位達五十格以上停車格之停車場,應設置一格以上低碳汽車停車格位;公有停車場每滿五十格,應設置一格低碳汽車停車格位。
二、前款之公有停車場應設置一處以上之充電設備;私有停車場應設部分由交通局另定之。
非低碳車輛占用低碳車輛車位者得提高收費。
停車場充電站收費標準及獎勵辦法,由本府定之。
第三十一條 公有停車場對低碳車輛得採取優惠之停車費率。
前項辦法由本府定之。
第三十二條 市區公共運輸業購置車輛以低碳車輛為原則;市區汽車客運業購置低碳車輛或車輛改良為低碳車輛,本府得予補助,並得納入年度評鑑考核項目。
本市購置快捷巴士車輛,除藍線外,應以環保電動車為原則。
第三十三條 市區公共運輸營運路線,得優先核准由使用低碳運具之業者經營。
第三十四條 本市各業務機關應推動建置自行車道及發展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
前項推動事項得結合自行車業者共同推動。
第六章 低碳生態
第三十五條 城市規劃或開發階段,應導入下列理念:
一、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應規劃集約型立體城市。
二、生態社區評估系統及低碳工法之概念,以達到低碳、生態及永續經營之目的。
三、公園及遊憩區應結合保育、綠色運具,推動低碳旅遊產業。
四、開發全區保水性能及水資源循環。
五、公共設施之滯水、雨水再利用、太陽能或綠能發電之概念,並優先購置節能標章之產品。
六、下水道建設與提高污水接管率。
七、風道規劃,降低熱島效應。
八、優先使用再生產品及綠建材。
九、學校、機關用地未使用前,應種植樹木,並儘量採用原生樹種。
十、規劃人本環境,設置人行道、徒步區、開放空間及自行車服務系統。
第三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公布一年後,申請人或擬訂單位於下列計畫書中應專列低碳城市章節:
一、城鄉規劃: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農村再生總體計畫。
二、土地開發: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工業區開發、遊樂區開發、農地重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山坡地開發、非都市土地開發。
三、都市設計、都市更新。
四、應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工程。
本府各審議委員會應依低碳城市及碳中和理念審議前項低碳城市章節,經第一次相關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後續委員會得免再審議。
前項審議委員會至少應聘一位低碳領域專業之委員。
第三十七條 前條低碳城市章節應依計畫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自然生態、生物評估、生態保育、生態平衡、生態補償。
二、碳盤查、碳檢討。
三、低碳工法、擬生態工法。
四、水資源態、水資源循環、雨水、中水循環再利用。
五、交通衝擊與對策、環境負荷、環境品質、環境管理。
六、透水率、綠覆率、綠化率、開挖率、生態指數等與生態有關之指標。
七、人行道或自行車服務系統。
八、綠能及節能措施。
九、優先使用環保標章產品。
十、資源回收措施。
十一、其他需表明之事項。
第三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之相關各業務機關應檢討其審議原則或準則,將低碳永續城市之理念納入,建設本市成為低碳永續城市。
第四十條 各業務機關應發揮建築生命週期效益,依下列原則推動舊市區活化:
一、強化低碳大眾運輸。
二、積極輔導商圈組織。
三、推動商圈再造。
四、建立人本購物環境。
五、營造特色創意氛圍。
六、閒置建築及公共開放空間活化再利用。
七、其他有關舊市區活化事項。
第四十三條 本府各業務機關推動社區規劃、社區營造、低碳社區,應導入低碳綠能及生態永續之理念。
第四十四條 本市轄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濕地,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保育及維護。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應採紙錢集中燃燒之規定,處行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宗教場所設置之環保金爐未能有效處理而造成污染,依環境保護法規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規定,第一次施以警告,第二次違反者,處行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至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行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行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所定辦法及未訂定或未符合自主管理計畫內容,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工或命其停止營業。
第五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禁止使用規定,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五十二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至五十條之行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應依環境教育法規定接受環境教育講習。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授環空字第1040132619號
附件:「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含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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