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ECOLIVING:營建廢棄物管理
內政部96.4.23台內營字第0960802277號令訂定
內政部98.5.27台內營字第0980803882號令修正
內政部110.8.27台內營字第1100811843號令修正,自110年10月1日生效(修正規定對照表)
內政部111.12.5台內營字第1110820153號令修正,自即日生效(修正規定對照表)
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修正規定總說明
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係內政部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授權訂定,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以台內營字 第OO九六O八O二二七七號令訂定發布後,曾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二次修正發布。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二款規範再生 利用用途為瀝青混凝土鋪面原料之再生利用業者其應具備資格之一為工廠產品應為熱拌瀝青混凝土且應具有熱拌瀝青再生機組等相關設備。因上開規定均限於「熱拌」瀝青,為因應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再生利用之新工法推廣及應用,爰刪除原「熱拌」文字,並將工廠及再生利用機 組設備之產品修正為「瀝青混凝土或其相關產品」,以符合實際應用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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