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23年8月30日 星期三

綠建築標章【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新聞訊息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 綠建築標章    https://gb.tabc.org.tw/


專題文章 - 新聞訊息 - 綠建築標章    https://gb.tabc.org.tw/modules/news/

專題文章


綠建築標章評定收費標準調整

https://gb.tabc.org.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22











TWECOLIVING綠建築評估手冊版本














 








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112-05-31內政部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並自112年5月31日生效。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內政部令: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 112年5月31日 台內建研字第1127638365號


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興建生態、節能、減廢、健康之綠建築,及因應淨零轉型,提升建築能源使用效率,建立舒適、健康及環保之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綠建築標章:指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合法房屋、已完工之特種建築物或社區,經本部認可符合綠建築評估指標所取得之標章。

(二)候選綠建築證書:指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尚在施工階段之特種建築物、原有合法建築物或社區,經本部認可符合綠建築評估指標所取得之證書。

(三)建築能效標示:指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合法房屋或已完工之特種建築物,經本部認可符合建築能效評估等級所取得之標示。

(四)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指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尚在施工階段之特種建築物或原有合法建築物,經本部認可符合建築能效評估等級所取得之證書。

(五)申請人:指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機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六)設計人:指建築物之設計建築師。

(七)綠建築評估手冊:指本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供綠建築評定之手冊,包括基本型、住宿類、廠房類、舊建築改善類、社區類、既有建築類、建築能效評估系統及後續經本部建築研究所修訂之其他類型版本。

(八)建築能效評估手冊:指本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供建築能效評定之手冊及後續修訂之其他評估系統版本。

(九)綠建築分級評估:依綠建築評估手冊各項指標性能訂定之綜合分級評估方法,評定綠建築等級,依序為合格級、銅級、銀級、黃金級、鑽石級等五級。

(十)建築能效分級評估:指針對建築物之能源使用效率,依綠建築評估手冊及建築能效評估手冊訂定之建築能效評估方法,評定建築能效等級,由高至低依序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第五級、第六級、第七級等七級。建築能效分級屬第一級之建築物,且能效評分尺度為前百分之五十者,為近零碳建築,以第一+級標示之。取得近零碳建築,且其剩餘用電量採用再生能源碳中和至零排放者,為淨零建築,以零標示之。

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依權責訂定應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或社區。

(二)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依權責訂定應取得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之建築物。

(三)經本部補助辦理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公有既有建築物能效改善案件應取得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之建築物。

(四)其他依建築法規定適用地區之建築物或社區。

四、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由申請人檢具認可申請書及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核發之評定書,向本部提出申請,經認可通過者發給標章或證書。

  申請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應由申請人檢具認可申請書及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核發之評定書,向本部提出申請,經認可通過者發給標示或證書。

  前二項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評定書,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評定相關文件向本部指定之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前二項申請案件,得併同申請。

  認可案件應補正相關文件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完成;未能於十日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內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十日為限。逾期未補正者,應予退件。

五、認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載明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簽章。申請人為法人或機關(構)者,應載明法人或機關(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簽章及代表人之姓名。

(二)設計人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築師開業證書字號(適用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者,免填)及簽章。社區類、舊建築改善類及既有建築類綠建築無設計人者,免填。申請綠建築延續認可,指標項目及綠建築等級無變更者,原設計人得免簽章。申請建築能效延續認可,建築能效等級無變更者,原設計人得免簽章。

(三)建築物名稱、基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及基地劃分範圍。社區類型應載明社區名稱、面積及範圍。舊建築改善類綠建築應載明改善室內空間之面積及範圍。既有建築類綠建築應載明評估室內空間之面積及範圍。建築能效評估應載明評估總樓地板面積及免評估分區總樓地板面積。

(四)申請認可類別、綠建築評估手冊版本、綠建築等級、建築能效評估手冊版本及建築能效等級。非申請項目,免填。

(五)評定專業機構名稱及電話。

六、評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評定書編號、評定日期。

(二)評定專業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評定小組成員姓名、簽章。

(三)建築物或社區名稱及概要。

(四)綠建築類別、等級、建築能效類別及等級。非申請項目,免記載。

(五)申請案評定報告總表。

(六)評定基準、評定結果及評定會議紀錄。

(七)注意事項。

(八)其他相關之補充資料。

七、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評定應備文件如下:

(一)綠建築評估資料總表。

(二)綠建築分級評估計分表。

(三)建築能效分級評估計分表。無申請建築能效等級評估者,免附。

(四)聯絡人資料表。

(五)申請人及設計人切結書。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者,並應檢附住戶委託管理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既有建築類者,得免附設計人切結書。

(六)資料公開閱覽或複製之授權書。

(七)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合法房屋使用證明或特種建築物許可文件。社區類無者,免附。

(八)建築物之概要(含各樓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及剖面圖)或社區之概要(含社區現況及週邊環境概況說明)。

(九)各項評定指標評估說明。

(十)舊建築改善類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等事項者,應檢附該審核許可文件。

  申請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評定應備文件如下:

(一)建築能效評估資料總表。

(二)建築能效分級評估計分表。

(三)聯絡人資料表。

(四)申請人及設計人切結書。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者,並應檢附住戶委託管理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既有建築類者,得免附設計人切結書。

(五)資料公開閱覽或複製之授權書。

(六)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合法房屋使用證明或特種建築物許可文件。

(七)建築物之概要(含各樓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及剖面圖)。

  前二項併同申請評定時,應備文件得併同辦理。

八、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評定基準及應取得之指標項目,應依建築執照申請日或評定申請日之綠建築評估手冊辦理。申請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評定基準,應依建築執照申請日或評定申請日之建築能效評估手冊辦理。但建築執照另有記載法規適用日期、環境影響評估、都市更新或都市設計審議等另有規定者,得從其規定。

  已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原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時之綠建築評估手冊之規定:

(一)已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者,申請綠建築標章認可。

(二)申請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

(三)申請重新認可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

(四)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修正前已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並通過包括「日常節能」及「水資源」等四項指標以上者,申請認可、延續認可或重新認可。

  已取得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原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申請時之建築能效評估手冊之規定:

(一)已取得候選建築能效證書者,申請建築能效標示認可。

(二)申請建築能效標示延續認可。

(三)申請重新認可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標示證書。

  綠建築評估手冊及建築能效評估手冊未規定事項,得由評定專業機構之評定小組做成結論,報本部備查。

九、評定專業機構受理綠建築案件之評定時間規定如下:

(一)基本型及住宿類:受理申請案件掛號後,候選綠建築證書應於二十二日內評定完竣,綠建築標章應於五十日內評定完竣,並出具評定書。同時申請建築能效等級評估者,評定時間得展延十日。

(二)廠房類:受理申請案件掛號後,候選綠建築證書應於三十日內評定完竣,綠建築標章應於六十日內評定完竣,並出具評定書。

(三)舊建築改善類:受理申請案件掛號後,候選綠建築證書應於五十日內評定完竣,綠建築標章應於六十日內評定完竣,並出具評定書。

(四)社區類:受理申請案件掛號後,候選綠建築證書應於六十日內評定完竣,綠建築標章應於一百二十日內評定完竣,並出具評定書。

(五)既有建築類:受理申請案件掛號後,綠建築標章應於五十日內評定完竣,並出具評定書。

(六)受理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修正實施前已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且依原綠建築評估手冊規定辦理之案件,其評定時間應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評定專業機構受理建築能效案件之評定時間規定如下:

(一)新建建築類:受理申請案件掛號後,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應於二十二日內評定完竣,建築能效標示應於五十日內評定完竣,並出具評定書。

(二)既有建築類:受理申請案件掛號後,建築能效標示應於五十日內評定完竣,並出具評定書。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已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或第二項第一款已取得候選建築能效證書之建築物,因工程變更,經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向原評定專業機構辦理變更核備,並依核定圖說施工,於驗收合格後,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建築能效標示者,得於二十五日內評定完竣。

  評定作業時應補正相關文件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三十日內補正完成;未能於三十日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內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逾期未補正者,應予退件。申請人補正及展延期間不計入評定作業時間。

  施工完成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或社區,得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建築能效標示評定,並於評定通過通知函到三個月內,檢附使用執照送評定專業機構,取得評定書,始得向本部申請認可,逾期未檢附者,應予退件。

  尚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或社區,得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評定,並於評定通過通知函到三個月內,檢附建造執照送評定專業機構,取得評定書,始得向本部申請認可,逾期未檢附者,應予退件。

十、綠建築標章或建築能效標示有效期限為五年,於首次效期期滿前六個月內,經評定專業機構通知申請人會同赴現場,依綠建築標章或建築能效標示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查核,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函報本部准予延續認可一次,有效期限為五年:

(一)查核結果符合規定。

(二)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經改善完成並符合規定。

  前項改善應自書面通知三十日內完成,未能改善完成者,申請人得於改善期限內檢具相關書圖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但因特殊情形經評定專業機構評定小組同意,報本部備查者,不在此限。

  拒絕第一項查核或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且未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完成改善者,不予延續認可。

  除依前三項規定申請首次延續認可外,再次申請延續認可,應依第四點規定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申請日前六個月內依原標章或標示適用之評估手冊核發之評定書,申請延續認可,每次有效期限為五年。

  候選綠建築證書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檢具申請書,敘明展延期限及佐證書圖文件,向本部申請展期,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一)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建築期限超過五年。

(二)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增加建築期限。

(三)已掛號申請使用執照。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使用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或社區,其候選綠建築證書自取得綠建築標章生效日起失效。

  使用候選建築能效證書之建築物,其候選建築能效證書自取得建築能效標示生效日起失效。

十一、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案件,於施工過程期間,指標項目或綠建築等級變更者,得由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人,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評定通過後,報本部重新認可。

   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物或社區,後續使用中,指標項目或綠建築等級如有變更者,得由建築物或社區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機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附原標章申請人同意書及第四點規定相關書圖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評定通過,報本部重新認可。

   取得候選建築能效證書之案件,於施工過程期間,建築能效等級變更者,得由候選建築能效證書申請人,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評定通過後,報本部重新認可。

   取得建築能效標示之建築物,後續使用中,建築能效等級如有變更者,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機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附原標示申請人同意書及第四點規定相關書圖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評定通過,報本部重新認可。

十二、評定專業機構審核標章或建築能效標示相關文件時,應邀專家學者、相關機構會同申請人赴現場查核。但因特殊情形經評定專業機構評定小組同意,並報本部備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標章或標示申請案,本部得視需要辦理查核。

十三、本部或評定專業機構對使用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之建築物或社區,得不定期實施抽查及勘察。查核結果未符標章、標示或候選證書上所記載指標項目者,應促其三十日內改善;因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改善完成時,建築物或社區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申請人得於期限內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及切結書申請展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

   前項情形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認可通過之指標效益及綠建築等級或建築能效等級者,得註銷標章、標示或候選證書,並於本部綠建築標章網站(https://www.abri.gov.tw)公告、副知建築物所在地方政府及通知原標章、標示或候選證書申請人或建築物、社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十四、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之圖樣,由本部依法註冊公告之。擅自使用或仿冒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者,本部除公告該冒用者及建築物或社區名稱外,並得依法向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分別記載建築物或社區名稱、建築物或社區概要、建築執照字號、建築基地地號、建築物門牌(無則不予記載)、有效期間、綠建築評估手冊版本、綠建築評估等級及建築能效等級。無申請建築能效等級評估者,免予記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核發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其綠建築評估等級以符合指標項目記載之。

   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應分別記載建築物名稱、建築物概要、建築執照字號、建築基地地號、建築物門牌(無則不予記載)、有效期間、建築能效評估手冊版本及建築能效等級。

十六、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或候選建築能效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申請人得敘明事由,向本部申請補發。

十七、申請認可之案件,本部僅就申請人所提申請書及評定書予以認可。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其認可標章、標示或候選證書:

 (一)建築執照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

 (二)偽造文書。

 (三)出具不實資料或證明。

 (四)侵害他人財產、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




2023綠建築標章作業要點修正問答集




內政部112.05.31台內建研字第1127638365號令修正全文規定並修正本要點名稱,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實施。


https://gb.tabc.org.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62

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訂定發布,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後,曾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十二月二日發布。現行建築能效評估及標示規定係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併同申請,俾利建築能效制度之推動。依行政院二O五O淨零排放政策目標,考量業界單獨申請建築能效評估之需求,除依現行規定辦理併同申請外,需增訂單獨申請之相關規定,以促進業界申請意願。為利後續建築能效評估及標示申請,爰修正本要點規定



綠建築標章作業要點修正問答集

https://gb.tabc.org.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42

為配合內政部112.05.31台內建研字第1127638365號令修正全文規定並修正本要點名稱,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及2023年版「綠建築評估手冊-基本型」及「綠建築評估手冊-住宿類」112年1月1日發布,本中心針對上述修正重點,彙整下列10項Q&A,有助於申請人更清楚瞭解法令修正之處。


10 項 Q&A

Q1: 內政部於 109 年 4 月 22 日修正發布「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規定,修正重點為何?


Q2: 109 年 7 月 1 日起申請綠建築標章評定有何改變?


Q3: 109 年 7 月 1 日前已取得標章的案件,是否適用延續認可簡化程序?


Q4: 109 年 7 月 1 日起候選綠建築證書如何辦理展期?


Q5: 綠建築標章評定適用綠建築評估手冊版本如何認定?


Q6:110 年 1 月 1 日起申請舊建築改善類有哪些變動?


Q7:「綠建築評估手冊‐建築能效評估系統(EEWH‐BERS)」,申請對象、流程及費用為何?


Q8:「綠建築評估手冊‐既有建築類(EEWH‐EB)」,申請對象、流程及費用為何?


Q9:2023 年版「綠建築評估手冊-基本型」及「綠建築評估手冊-住宿類」,申請對象、流程及費用為何?


Q10:建築能效評估之適用時程為何?






(110年度)綠建築標章與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減碳量之關聯性研究


綠建築標章與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減碳量之關聯性研究

「綠建築」,因其設計具有相較於一般建築物更佳之節能、節水及減碳效益,對於永續發展具有很大的助益,是以長久以來為社會各界所推崇。此外,囿於都市中有許多地區會隨著發展核心的轉移而步入衰退,台灣採取了「都市更新」之手段,透過維護、整建及重建之方式,促進了都市土地的再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都市破舊景觀。為促使都市更新制度之推動,內政部訂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而「綠建築標章」亦為容積獎勵項目之一。然以取得高等級綠建築標章獲得容積獎勵其增額容積衍生之額外碳排量,其與綠建築標章所提供之減碳效益,一直為各界所關心。因此,希冀藉由此研究,釐清綠建築標章與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減碳量之關聯性,並且了解在推動都市更新的同時,是否能透過「綠建築」來促使整體建築物之碳排放量降低,以更能符合永續發展的目標。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研究首先透過文獻回顧的方式,分析既有文獻以釐清、統整國內外有關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各項目之效益、綠建築減碳效益及一般建築碳排放量之概念。接著採取深度訪談專家、學者來了解對於現行綠建築和都市更新各容積獎勵項目之減碳效益以及綠建築標章對推動都市更新成效等之見解。最後,運用個案研究法分析現已獲容積獎勵之都市更新案例,釐清其在申請獎勵項目後的建築物碳排放量與綠建築之減碳效益,並使用李克特量表(Likert Scale)問卷調查,將各獎勵項目進行減碳效益比序,以作為整體研究之驗證。

三、重要發現

(一) 彙整分析108年5月15日後核定公告實施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案例統計資料後發現,申請各容積獎勵項目之中,申請綠建築容積獎勵之個案數為最多,共102案,時程獎勵次之,共78案,文化資產保存最少,無人申請。

(二)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減碳效益比序後發現,專家學者認定具備較高減碳效益者分別依序為綠建築、智慧建築及規模獎勵,有高達56%之填答給予綠建築5分極高減碳效益之評分,為13項獎勵項目中被認定最具有減碳效益之項目;而被認為不具備或僅具微幅減碳效益者為原容積大於基準容積、時程獎勵及協議合建等,其中以原容積大於基準容積有67%之評分給予0分無減碳效益為所有獎勵項目之末,為被認定與節能減碳最無關聯性之項目。

(三) 根據計算結果,本研究蒐集之125件都市更新案例中整體綠建築容積獎勵都市更新案例取得之獎勵容積所產生之額外碳排放量約為12萬公噸,又綠建築容積獎勵都市更新案例所預期能帶來之建築物二氧化碳減碳量約為45萬公噸,可知獎勵容積之增碳量僅占綠建築減碳量之26.97%。

(四) 綠建築被納入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之列,雖會因為取得獎勵容積而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但產生之額外建築物碳排放量卻僅僅只占綠建築所能達到之減碳量的三成不到,故本研究認為獎勵容積並不會大幅減損綠建築之減碳效益,反之若能因為容積獎勵政策而促使更多實施者將新建之都市更新案例建築物建為綠建築,更能替整體都市環境降低建築產業所帶來之碳排放量,使得整體城市發展更加永續、低碳且生態。

四、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定期舉辦綠建築相關宣導講習或參訪活動:立即可行建議

一、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二、協辦機關:社團法人臺灣綠建築發展協會

三、建議內容:

本研究在與都市更新、綠建築等領域具備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進行深度訪談以及座談會議後,發現多數人認為目前在實務上普遍都市更新實施者對於綠建築之減碳效益,甚至於其他各項獎勵項目之效益目的都不甚了解,只淪於獎勵值之計算,以符合成本利益考量。故本研究建議未來可加強透過舉辦宣導講習課程或實際綠建築案例參訪,邀請都市更新相關權益人、實施者參與,藉以使得社會大眾能更加瞭解綠建築之減碳效益以及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相關政策。

建議二

深入研討綠建築相關實際減碳量計算分析:中長期建議

(一)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二)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三)建議內容:

本研究在爬梳綠建築減碳相關文獻後,並與都市更新、綠建築等領域具備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進行深度訪談以及座談會議後,發現目前尚缺乏對於綠建築設施設備甚至於整體建築物之實際減碳量之計算方式、結果,導致實務上大眾對於綠建築之減碳效益缺乏較一致性之共識認知,以致使綠建築被納入都市更新獎勵項目後易遭受相關質疑。故本研究建議未來可研擬相關綠建築減碳量計算分析之研究計畫,深入探討更為細緻之綠建築減碳量計算方式,以作為未來綠建築與都市更新等相關政策推廣宣導之參考依據。




(110年度)綠建築標章續用簡化程序提升標章續用率之分析研究


綠建築標章續用簡化程序提升標章續用率之分析研究

https://www.abri.gov.tw/News_Content_Table.aspx?n=807&s=261644

中文摘要:

一、研究緣起

因應氣候變遷及溫室效應造成之全球暖化問題,20世紀後期全球開始重視「環境永續發展」議題,與環境共生共榮的「綠建築」或稱「環境共生建築」逐漸成為世界的建築發展主流。世界各國皆積極倡導環境保護,發展節能減碳的綠建築,期降低對環境的衝擊,為全球建築發展的重點。希望在確保舒適健康的環境下,儘量降低對環境的衝擊,減少資源、能源耗用及製造較少廢棄物。雖然各國有不同的名稱及定義,而其內涵亦隨著能源、資源及環境條件不同有所調整,但整體而言,各國對建築開發行為的訴求,都具有減少環境負荷,達到與環境共生共榮共利的共識,因此綠建築評估系統必須依據氣候條件、國情等的不同,而有所調整,並不是一體適用的。

相較於世界各國,臺灣的環境挑戰更為嚴峻,依據中央氣象局統計資料顯示,臺灣在過去100年的平均溫度較過去上升約1~1.34度,相較於全球的0.7度高出許多,且國內的能源99%以上皆依賴進口,加上都市化人口集中的熱島現象等,凡此皆迫使臺灣必須及早因應環境惡化之問題。有鑑於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88年針對臺灣亞熱帶高溫高濕氣候特性,建立涵蓋生態(Ecology)、節能(Energy Saving)、減廢(Waste Reduction)、健康(Health)4大範疇,兼具節能環保與生態永續之綠建築標章評估(EEWH)系統,不僅為全世界第4個實施具科學量化的綠建築評估系統,同時也是第1個針對熱帶及亞熱帶高溫、高濕氣候獨立發展綠建築評估的國家。
為提升國內綠建築技術,期使綠建築評估制度更為完備,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參酌美、日、英等國家之綠建築評估制度,將原有一體適用的綠建築評估通用版本,擴大其範圍修訂為基本型(EEWH-BC)、住宿類(EEWH-RS)、廠房類(EEWH-GF)、舊建築改善類(EEWH-RN)及社區類(EEWH-EC)等5類綠建築評估手冊,並自10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綠建築標章制度推動初期,因屬自願性質,申請之案件數相當有限,為擴大綠建築政策之成效,行政院於90年3月核定實施「綠建築推動方案」,針對公部門新建建築物全面進行綠建築設計管制,由政府公部門帶頭做起,以形成綠建築產業之市場機制及環境。為使綠建築賡續茁壯發展,行政院於97年1月核定「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延續第1階段推動方案成果,並因應全球暖化及都市熱島效應之影響,將「生態社區」及「永續都市」列入我國第2階段推行綠建築政策之重點。行政院並於99年12月核定「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及於105年核定「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實施,除延續綠建築良好的推動成果,同時整合智慧化技術系統,以擴大綠建築成為永續智慧綠色產業之政策,期望在節能減碳的目標前提下,帶動新一波的產業創新與發展。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綠建築標章制度之發展,自88年起迄今已歷經22個年頭,並由原先的自願性申請制度,透過政府一系列綠建築相關推動方案行政命令,強制公有新建建築物納入綠建築設計管制,綠建築政策已成為我國永續發展政策中最重要的一環。近年來受到公有建築物帶動綠建築示範推廣效應影響,民間業界參與興建綠建築之數量逐步成長。綠建築標章之評定審查作業已自99年1月1日起,改以指定評定專業機構方式辦理,將技術評定與核發標章之行政認可作業分階段處理,以擴大評定審查服務成效,有效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近年更在政府大力推行,以及建築師與營建業界的支持配合下,截至109年12月底評定通過之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已有9,255件,不但案件數逐年增加且屢創新高,且全國各縣市均有綠建築標章通過案例。108年度其通過案件數甚至一舉突破800件來到808件,而109年的通過案件數高達848件又創新紀錄,成為歷年之最。而民間業界參與興建綠建築之數量,比例也逐年提升,從91年的6%﹙7案﹚,到109年已達到42%﹙358案﹚。這些獲得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於使用階段可節省大量水電,累計每年約可省電21.38億度、省水1億400萬噸(相當於3.23座寶山第二水庫的容量),其減少之CO2排放量約為121.23萬噸,這個量約等於8.14萬公頃人造林(約等於2.99個臺北市面積)所吸收的CO2量,每年節省之水電費估計約達85.22億元。

由於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於使用階段將可有效達到節電、節水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等的成效。因此為擴大綠建築之實踐,提升整體都市環境品質,並達成節能減碳、永續城市之目標,內政部除率先於94年透過法制化的方式,在「建築技術規則」中訂定「綠建築基準專章」,成為全世界首創將綠建築政策納為法令強制執行的國家,並續於97年「都市更新條例」及106年「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給予更新建案取得綠建築標章者給予相關容積獎勵。另依107年自行研究針對中央部會與各級地方政府其於都市計畫、都市更新、環境影響評估與自治條例等營建法令體系進行盤點,除中央的「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專章外,共計已有中央部會訂立的12項以及各級地方政府訂立的39項共51項法令配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訂立其涉及綠建築標章或綠建築設計之相關規定,並依其條文屬性進行分類與彙整後可明確發現,各級政府為改善都市建築物老舊所可能帶來的地震倒塌受損,以及高齡化社會來臨的居住環境議題,因此積極辦理都市更新改造計畫,並藉由建築物採行具生態、節能、減廢及健康的綠建築設計,且達到一定等級的綠建築分級規模者,給予實質的容積獎勵優惠或經費補助,以期復甦都市的生活機能,促進都市土地之再開發利用,改善居住環境與增進公共利益。此外為消弭因都市更新或都市計畫所採行建築物以綠建築設計者給予容積獎勵之誘因規定,因增加容積所帶來的居住環境品質降低的風險,同時為確保實施者落實原承諾取得的綠建築容積獎勵額度,其制度上亦搭配有保證金繳交,要求需於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若未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其繳交的保證金將不予歸還之規定。

候選綠建築證書與綠建築標章的有效期限均為5年,因屬自願鼓勵性質且無法令強制要求續用之規定,經109年度自行研究結果顯示,截至108年底止共計有3,634件候選綠建築證書的5年期限到期,當建築物完工後,公有建築物因政府行政命令的強制要求,民間建築物則在環評、都審及自治條例的法令規定,以及容積獎勵等政策帶動下,計有3,008件案例申請綠建築標章,其比例已達82.8%。至綠建築標章,截至108年底止到期案件共計為1,569件,而到期後主動辦理續用的案件數僅有95件,其續用比例非常低僅為6.05%。經進一步分析其原因,這是因為原作業要點規定綠建築標章案件到期辦理延續認可需由申請人自行提出,屬被動申請。為鼓勵申請人於綠建築標章案件5年效期到期主動自行提出續用申請,本部分別於102年及106年訂立相關續用簡化程序與費用優惠措施,但因現行法令並無效期到期申請續用之強制規定,再加上公部門因未於年度預算編列相關續用經費,以及私部門則因無相關獎勵誘因,致整體續用比例仍無顯著提升。

為提升政府綠建築政策之施政目標,鼓勵取得綠建築標章者於首次認可有效期限5年屆滿後申請延續認可,本部已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10點修正規定,將延續認可改以主動方式辦理,由評定專業機構主動於首次5年效期到期前6個月通知申請人辦理續用查核,同時簡化續用查核程序由評定專業機構參照本所訂定「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進行現場查核,針對5年使用後仍能維持一定綠建築設計性能者即函報本部准以續用,且為能使制度初期推動順利,因此在各項綠建築指標設計性能上,針對涉及建築本體設計不易變動之「日常節能」指標之外殼設計、「CO2減量」指標及「廢棄物減量」指標等3部分排除外,其餘各項指標之變動率則先行全面採以25%變動率進行檢核,並經109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透過434件實際案例分析,其案例得分經採以上述的極端假設的25%變動率衰減處理後,其案例衰減後的綠建築分級雖仍有少數案例分數可維持原等級,但多數案例均呈現降級的趨勢,整體而言多數案件衰減後的分數,其綠建築分級仍能維持在「合格級」的最低分級標準,但平均約有70%比例案件衰減後的綠建築分級為下降1級,而在案例衰減後其綠建築等級下降達2級部分的比例,平均約為16%。

然前述訂立之「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係參照本所108年度「綠建築營運使用評估方式及簡化之研究」委託研究報告成果所訂立。109年自行研究的研究成果,是依據每件案例續用時之各項綠建築指標設計性能變動衰減率均假設為25%的條件下所進行,然實務上案例採行綠建築各項指標之設計性能與難易程度不盡完全相同,且各項指標變動應為有增有減的互補形式,因此其綠建築等級未必會降低,甚至還可能提升等級,由於此項綠建築標章續用簡化查核制度甫於109年7月1日起實施,故當時尚無實際案例可資比對。為進一步瞭解現行檢核表各項指標均採以25%衰減率的適宜性,本研究將透過實際採用「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申請綠建築標章續用之評定案例,並依其各項指標實際變動率進行分析統計,據以瞭解實際綠建築等級的變動狀況,進而提出「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之修正建議,以利後續制度推行與修訂之參考。

三、重要發現

為利綠建築標章續用制度初期推行,「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已將涉及建築本體不易變動的「CO2減量」指標以及「廢棄物減量」指標,以「本項涉及不可控制之變動因素,免予查核」方式予以排除,而保留之7項綠建築指標查核項目依據實際案例分析計有「生物多樣性」、「綠化量」、「基地保水」及「日常節能」等4項指標之續用案例,出現有5年後的現場設計狀況與當時設計不完全相同之變動情況發生,並經初步分析以「生物多樣性」與「綠化量」兩指標之變動比率較高。

而為鼓勵取得綠建築標章者於首次有效期限5年屆滿後繼續使用綠建築標章,「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先行統一給予保留之7項綠建築指標查核項目25%變動率,作為這首次到期綠建築標章之各項綠建築指標設計性能續用標準。依據本次研究蒐集41件續用案例實際現場查核狀況之變動率分析結果顯示,每項指標的平均變動率都低於現行規範的25%,符合制度設立目標。至於變動率25%對綠建築標章續用案例的綠建築分級等級可能造成的降級影響,依據本研究蒐集的9件續用變動案例的等級分析,除1件2003年版之綠建築評估手冊案例原就無綠建築等級之分級無法評判指標變動對其之影響外, 8件續用變動案例僅有1件案例的綠建築等級出現降級,剩餘的7件案例均能維持原綠建築等級。但此8件續用變動案例其變動後的綠建築指標設計值均仍能符合綠建築評估手冊規範的合格基準,顯示續用變動並不至影響該項綠建築指標的及格要求。

為鼓勵取得綠建築標章者於首次認可有效期限5年屆滿後申請延續認可,提升政府綠建築政策之施政目標,本部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此綠建築標章續用簡化制度後,其綠建築標章的續用案件顯著提升,截至本(110)年11月底止,綠建築標章續用案件共計有81件,其與過往每年年平均約僅15件的續用案量相比,其綠建築標章的續用案件數已大幅成長。如進一步計算本(110)年的續用率,以截至11月底止到期的277件綠建築標章案件計算,其續用率為31.05%,明顯較過往6.05%的續用率提升許多,顯示本項續用簡化制度的實施已發揮預期成效。另針對屬申請綠建築標章前期作業之候選綠建築證書,考量實務上部分建築工程施工工期超過5年之案例,參照「建築法」建造執照展期之規定,亦同步於109年7月1日增訂候選綠建築證書僅需以書面方式直接向本部申請展期,且無須收取費用,以減少民眾支出,提升申請意願。

四、主要建議事項

依據上述研究成果,本研究提出具體建議如下:

立即可行建議-應考量不同綠建築指標的設計性能差異,訂立不同的續用查核衰減率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現行發布的「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其採行的續用變動率25%規範,考量制度推行初期,經參照本所108年度「綠建築營運使用評估方式及簡化之研究」委託研究報告成果,透過取得綠建築標章案例之各等級案例通過分數平均高於該級別約12%,故先行全面採以2倍的25%變動率予以訂定。經本研究分析發現,在標章續用案例中出現變動的每項指標,其平均變動率均可低於現行規範的25%變動率要求,且依據本次研究的蒐集案例資料分析結果顯示,除「基地保水」指標的續用案例變動率較高外,其餘指標之變動率均低於15%,顯示目前訂立的25%變動率可予以適度調降。由於目前蒐集的案例僅有41件,且各項指標之變動案例數偏少,故現階段研究成果在統計代表性部分恐尚顯不足,但仍可看出逐步調降變動率以及針對不同指標訂立變動率標準似有其需要,至調降比率以及個別變動率,建議後續可進一步研議檢討。

立即可行之建議-因應案件綠建築指標設計內容之不同,其續用查核表應給予增列查核項目之彈性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綠建築評估系統原應有9項綠建築指標,然在訂立「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時,則已將涉及建築本體不易變動的「CO2減量」指標以及「廢棄物減量」指標,以「本項涉及不可控制之變動因素,免予查核」方式予以排除,僅保留7項綠建築指標查核項目,以利綠建築標章續用制度順利推動。而另在「日常節能」這項門檻指標部分,其原應針對建築的外殼、空調及照明等3部分進行節能評估,同樣為利標章續用制度推行,續用簡化查核表也已針對建築本體不易變動之外殼部分採以免予評估方式處理。此外現行「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保留的7項綠建築指標查核項目,其各指標的現場分類設計項目相較原綠建築指標的內容來得少,僅保留過往查核變動比率較多的設計項目作為查核表的查核重點。然依據本研究第三章針對本次研究蒐集案例進行的研究分析顯示,現行為簡化續用查核作業在查核表僅保留部分設計項目作為查核重點,致使部分續用案例因其原採用的綠建築指標設計項目非屬查核表規範的查核項目,如
本次研究案例中有2件案例,其在「綠化量」指標由於僅採用「生態複層」的綠化方式設計,但因該分項查核項目未列入「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致使該項指標無法進行現場查核比對。為因應類似案件,本研究建議應在現行各版本的「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之綠建築指標查核項目,增列「其他」之分類設計項目,以因應部分綠建築標章續用案例因其綠建築指標設計項目非屬查核項目時的彈性調整,以利後續辦理案件續用現場查核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