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創台中幸福生活!台中市政府今(6)日在東海大學舉辦「第33次推動市政建設會議」,由副市長黃國榮主持,與中彰投苗雲等5縣市29所學校的校長及代表們一同商討宜居建築2.0政策議題。黃副市長表示,這次由東海大學與都發局進行「宜居建築2.0-打造智慧永續的低碳建築」專題報告,打造台中成為永續宜居的城市,歡迎各大學隨時提出建議及問題,市府能做、該做的都會盡力盡速處理。
黃副市長提到,東海大學校園是全台灣最漂亮的大學之一,外縣市親友來台中都會到東海大學欣賞優美環境,東海大學也是私立大學內辦學卓越學校之一、十分國際化,校區內則有國定古蹟「路思義教堂」、市定古蹟「原藝術中心」等歷史建築。市政建設會議從前市長胡志強時期開始舉行,他在胡前市長任期內擔任過行政室主任、文化局長、秘書長等職位,歷次會議幾乎都有參與,剛開始只有市區學校,因縣市合併參與學校增多,而後又納入中部地區大學,後再加入專題報告,希望能與中部地區大學辦學、學生及與城市相關等問題交流。
東海大學校長張國恩表示,該會提供地方大學與市府間協調管道,有助改善各大學環境等問題,大學經營不容易且成本高,期待市府多給予協助,讓中部每所大學都具備高度競爭力,且住中部的學生選擇中部大學就讀機率很高,希望在地培養子弟兵,也期望透過會議有更深入的合作,讓市政建設更好。
研考會說明,今日座談會議由都發局副局長紀英村與東海大學建築系副教授邱浩修進行專題報告,讓建築不再只是建築,而是成為一座森林且更智慧化,使城市有新時代的改變,市府訂定「台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鼓勵建築垂直綠化,並讓公園綠帶進入社區公設及居家陽台,增添居住樣態多樣性,藉此拉近社區居民的關係,形塑充滿人情味的「花園中的城市」,期望透過各面向打造舒適的宜居環境。
研考會表示,台中是基礎建設良好的城市,具有深厚文化底蘊,實施宜居建築法規明顯改變城市風貌,比如綠化深入至居家陽台成為居家小公園,除減緩都市熱島效應,也讓空氣更新鮮,根據2022遠見雜誌最新調查,台中市已成為青年人宜居城市首選,未來還有更多宜居建築,期望壯年及退休等族群也將台中市列為宜居選擇。這次座談會共有29所大學與會,市府教育局、運動局、經發局、交通局、都發局、社會局、地政局、環保局、文化局、觀旅局、警察局、農業局、衛生局、財政局、運動局、新聞局及研考會等17個局處代表與會,藉由交流讓台中更進步。
台中市政府都發局於111年度下半年起推動中城計系列活動,其中第1計為「推動宜居建築」,即日起至6月24日於大墩文化中心一樓大廳舉辦「臺中市宜居建築3週年成果展」,今(17)日舉辦開幕記者會暨論壇講座,為成果展揭開序幕。祕書長黃崇典出席表示,宜居條例實施三年,申請案件達117件,領到建造執照92件、取得使用執照3件,可見大家對此條例充滿期待及想像。
黃秘書長表示,三年前宜居建築經過多次討論後發布實施,成為跨世代法律,讓城市有新時代的改變,「建築不再是建築,而是成為一座森林」。宜居建築實施將綠化深入至居家陽台,成為一個居家小公園,除減緩熱導效應,也讓都市空氣更佳新鮮,與全球暖化永續發展目標的宗旨一致。
黃秘書長說,此次法規為大家集思廣益、公私協力合作努力推動的成果與典範,城市也因法規的實施,有更大風貌的改變。根據遠見雜誌最新調查,台中市為年輕人宜居城市首選,未來還有更多宜居建築,不只年輕人,期望壯年及退休等族群也將台中市列為宜居選擇。
都發局表示,根據環保署數據,台中市今年第一季PM2.5濃度為17.4微克,不但低於全國平均值18.2微克,創下空污季歷史新低,預估今年底可降至國家標準的15微克內,較去年與今年1月至5月的PM2.5數值,台中市改善率達32%、排名全國第一。
都發局指出,為減少PM2.5,並鼓勵增植喬木以吸附空氣中的污染粒子,減緩都市熱島效應,市府訂定「台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鼓勵建築垂直綠化,以加大陽台型式的垂直綠化設施、社區共享的複層式露台等,規範綠化比例並種植大喬木,有效增加固碳量,將公園綠帶進入社區公設及居家陽台,提供公寓大廈社區公共空間使用,增添居住樣態多樣性,藉此拉近社區居民關係,形塑充滿溫暖人情味的「花園中的城市」。
都發局說明,該辦法自108年3月26日起實施至今年6月6日止,已核准建造執照共計92案,其中已有3案取得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總計植8,344棵喬木數、總固碳量達7萬2,088公噸,其中因宜居設施增植3,243 棵喬木,固碳量增加1萬3,874公噸,以一座文心森林公園約有1500棵喬木為例,約創造2座文心森林公園,增加162處小型社區鄰里公園,即「一建案、一公園」,成果豐碩。
今日開幕記者會,秘書長黃崇典、都發局長黃文彬、台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林正雄、台中市大台中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王至亮、台中市建築經營協會理事長張家駿、台中市建築師公會理事長黃郁文、逢甲大學建築專業學院長黎淑婷均共襄盛舉,論壇活動也邀請產、官、學界代表一同探討建構台中市宜居建築與城市美學願景。成果展活動詳情,可至都發局網站(https://www.ud.taichung.gov.tw/28934/Lpsimplelist)查詢。
【宜居論壇】
時間:111年6月17日(五)上午11:00至17:30
地點:大墩文化中心演講廳
【成果作品展】
展覽時間:111年6月16日(四)至6月24日(五)上午09:00至17:30
(不包含6月20日(一)休館日)
展覽地點:大墩文化中心一樓大廳
對象:一般市民及各大專院校學生及建築業界有興趣者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04-22289111#64101
承辦單位:臺中市建築師公會 04-23149988#23
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積極打造宜居城市,推動台中市獨有特色建築,研修綠化植栽引入大樓住家機制,日前完成修正「台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針對鄰里複層式露台放寬設計彈性,規範至少設置一定規模社區共用空間,拉近社區居民關係,也規範種植一定尺寸以上的喬木及適合生長、管理維護的空間,確認其能茂密生長,增加都市綠化比例。
都發局表示,「台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已實施滿2年,截至今年7月底共有88件案件申請,已核准63件,建築基地總計產生56,831.81公噸固碳量,共增加1,813棵樹木,以一座文心森林公園約有1,500棵喬木為例,約可創造1.2座文心森林公園;若以小型社區平均約20棵喬木計算固碳量,約等於增加90多處小型社區鄰里公園,成果豐碩,補足都市內垂直綠化缺少情形,不僅綠美化都市環境,亦提升市民的居住環境品質。
都發局長黃文彬表示,都市綠化的增加能緩合都市內熱島效應的產生,對吸附空氣中污染粒子亦有幫助,減少PM2.5,這次修法為落實大樓成功種植喬木的可能性,累積2年來案例,並參採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建議及生態實踐理論,規範設計適合植栽生長、居民休憩的環境及標準,符合生態性原則,讓建築師有所依循,相信對提升市容景觀及減緩都市熱島效應有所助益。
臺中市政府(110年8月5日)府授法規字第1100194738號
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府授法規字第一○八○○六六七八四號令訂定發布施行。因垂直綠化設施及複層式露臺現行規定尚有不明確及執行困難之處,且參照行政院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院臺建字第一○八○○二一六五○號函附修正意見,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垂直綠化設施臨接周長及上方設置構造物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規範過樑綠化。(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放寬垂直綠化設施臨接構造物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與一般陽臺合併設計時,其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雙層遮陽牆體、植生牆體之設置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規範複層式露臺之最小尺寸。(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複層式露臺與地面層及合併一般陽臺、垂直綠化設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造型遮陽牆板之設置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依實務執行之情形,調整須經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參照行政院之備查意見,修正宜居建築設施設置於公寓大廈移交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一、參照行政院之備查意見,修正宜居建築設施設置於非公寓大廈移交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二、因原條文內之時程獎勵規定已逾原訂期限,已無適用之案件,刪除原條文第十八條規定。
十三、考量後續之管理維謢,修正管理維護表內容。(附表一)
十四、避免回饋金之計算式造成誤解,修正回饋金附表內容。(附表二)
十五、條號變更。(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
2019-04-12
主管機關: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發布機關: | 臺中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03.28 |
發布字號: | 府授法規字第1080066784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訂定「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 |
法規名稱: | 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 |
法規內文: |
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宜居建築,係指於建築物附設下列各款設施者: 一、垂直綠化設施:供休憩、綠化、景觀之陽臺設施。 二、雙層遮陽牆體、植生牆體: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面,供遮陽 、綠化,並有相關維護設施之雙層牆壁。 三、造型遮陽牆板:增加建築物整體造型或提供遮陽節能效果 之牆板。 四、複層式露臺:供住戶集會、休閒、綠化及交誼等,具有一 定高度比之有頂蓋戶外平臺。 五、其他經都發局認定之設施。 第四條 建築物設置之垂直綠化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正面外緣須距離其他建築構造物及地界線達六公尺以上。 但臨接六公尺以上之道路、基地內通路、私設通路或永久 性空地者,得免退縮;未達六公尺部分,得以法定空地退 縮補足。 二、側面突出外牆部分之外緣,除該設施側面僅一處為分戶牆 或同一戶之其他構造物者外,須距離同一樓層其他建築構 造物及地界線達三公尺以上。二戶合併設計或垂直綠化設 施與一般陽臺合併設計時,合併計算距離。 三、突出外牆之欄杆或女兒牆有二分之一以上之透空或透視, 且不得高於一點五公尺。 四、正面不得設置外牆。側面所設置之側牆深度不得超過垂直 綠化設施與陽台合計深度二分之一,且須至少留設一公尺 部分不得設置側牆。但側牆為分戶牆者,不在此限。 五、設置於六層樓以上之建築物,且每處空間直徑須達二點五 公尺以上,自建築物外牆中心線起計,深度不得逾三公尺 ;併同一般陽臺設計者,深度不得逾四公尺。 六、淨高度達二層樓且五公尺以上。但直上層有因結構需要所 設置之過樑者,不在此限。 七、每一設施留設綠化設施面積須達二分之一以上,其綠化設 施面積須達二分之一以上採降板設計。 八、其設置所在之建築單元(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大於 一百平方公尺,臨接之居室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且 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九、設施上方設置其他垂直綠化設施、一般陽臺、裝飾線板、 透空遮陽板及雨遮者,淨高度不足五公尺部分以一般陽臺 計算面積;除與垂直綠化設施重疊部分外,其餘重疊部分 之深度,自外牆起計不得逾一點五公尺,且至少有三分之 一面積之淨高度達五公尺以上。 十、垂直綠化設施與其他垂直綠化設施、一般陽臺、裝飾線板 及雨遮重疊而計入一般陽臺及樓地板面積之範圍部分,視 為一垂直綠化設施,並須符合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 十一、每層垂直綠化設施面積之和,不得逾該層樓地板面積百 分之八。 前項第五款垂直綠化設施深度經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都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深度不得逾五公尺。 第五條 建築物設置雙層遮陽牆體、植生牆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面,且突出外牆面不得逾二公尺。 二、雙層遮陽牆體透空率達三分之一以上。 三、構造形式、材料及增設之維護設施,採用輕量化設計。但 經都審委員會或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 (以 下簡稱預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四、一般陽臺外緣設置五十公分以下深度且不含維護設施之植 生牆,須距離地界線一公尺以上,設置範圍不得超出陽臺 範圍之二分之一。 符合前項第四款規定者,植生牆不計入陽臺面積範圍。 第六條 建築物設置複層式露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六層樓以上之建築物。 二、列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三、正面外緣距離其他建築構造物、地界線之淨距離達六公尺 以上。但臨接六公尺以上之道路、基地內通路、私設通路 或永久性空地者,得免退縮。 四、側面突出部分外緣距離同一樓層其他建築構造物、地界線 及基地內通路達三公尺以上。 五、淨高度八公尺以上,高度與外牆開口深度比達一倍以上。 但結構所需之過樑,不在此限。 六、距外牆開口深度不超過十五公尺。 七、綠化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八、連通一處之昇降機間及無障礙樓梯,其通路須順平處理。 九、外牆開口不得設置高於一點五公尺之欄杆等設施。但結構 所需之構件及其他宜居建築相關設施,不在此限。 第七條 建築物設置造型遮陽牆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突出外牆牆心線逾三公尺。 二、設置於前、後側院之翼牆者,不得突出外牆牆心線或柱心 線逾二公尺。 三、不得與圍牆相連或有類似圍牆之設計。 四、設置於屋頂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 十款第五目之規定辦理。 造型遮陽牆板經都審委員會或預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受前 項各款之限制。 第八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垂直綠化設施、雙層遮陽牆體、植生牆體、複 層式露臺、造型遮陽牆板等設施,應納入建築物結構設計;設置綠 化部分,應設置自動滴灌系統。 垂直綠化設施、雙層遮陽牆體、植生牆體應檢附結構或土木技 師出具含風力安全之結構安全簽證文件。 第九條 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適用本辦法之免 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於申請建造執照 前,先經都審委員會或預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適用本辦法。 前項審查,應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 。 第十條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同時檢附管理維護執行計畫,並 載明各宜居建築設施項目及其管理維護事項,始得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設施,其維護管理及使用方式,應納入公寓 大廈規約。 起造人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 為管理人;於公寓大廈公共設施點交時,應將執行計畫移交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接管,並列入移交項目。 第十二條 非屬公寓大廈之宜居建築,所有權人於出售(典)、贈與而 移轉或出租時,應將執行計畫列入相關契約。 第十三條 宜居建築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後履行原所有權人依本 辦法或執行計畫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等應確 實履行執行計畫內容,並將管理維護狀況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填 列管理維護表(如附表一)回報都發局。主動按時回報者,得優先 納入各項補助對象;未主動回報或無回報者,加強抽查。 第十五條 都發局對於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宜居建築,應予以列管並不定 期抽查;其違規情形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 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其在基地面積或原核准 總容積樓地板面積未增加時,於領取使用執照前,得依本辦法辦 理變更設計。 第十七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各項設施,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回饋金 ,其中百分之六十作為保證金。回饋金得用於宜居建築之研究發 展、特色景觀綠能發展補助、都市發展及行政管理費用。 前項回饋金之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計算方式及收 支規定如附表二。 第一項之保證金作為確保後續使用者管理維護之用。已繳交 回饋金之社區,於取得使用執照滿二年後,經開業建築師查核簽 證符合原設計內容者,依次申請退還保證金,每次退還保證金之 百分之二十五,其後每滿二年得經查核簽證後再申請退還,至保 證金全數退還為止。 第十八條 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年內取得建造執照者,適用下列規定: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建築單元,面積得放寬為八十平 方公尺。 二、回饋金及最低應收取之回饋金得減半收取。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圖表附件: |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