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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4日 星期三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

 


室內空氣品質管制推動

環保署為利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推動與執行,爰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規定,綜合考量公私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以下簡稱本公告),作為應受本法管理對象之依據;同時配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附表一所列場所公告類別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管制室內空間範圍。另為擴大管制列管,於106年1月11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除擴大納管第一批已公告管制之大專院校、圖書館、醫療機構、社福機構、政府機關、鐵路運輸、民用航空站、捷運車站、展覽室、商場等10類場所範圍,另新增納管博物館及美術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及運動健身等6類場所。

本公告發布後受列管公告場所依本法應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工作,並給予公告場所義務人合理緩衝期限,辦理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之義務事項,以減輕法規發布造成之衝擊。環保署並呼籲公告場所宜儘早準備作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以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規定。


室內空品自主管理標章六月上路 共同維護敏感族群健康

110-04-13

各界關心幼兒園、產後護理之家、托嬰中心、長照機構等中小型場所是否納入第三批公告室內空品管理場所及如何管理的討論,環保署於110年4月13日召開推動室內空品自主管理現況記者會,並向大眾說明,將暫緩第三批場所的公告,改採「自主管理」標章制度,鼓勵場所營造更健康的空品。






標章預計於今年六月上路,將分優良、合格兩級。取得優良級場所,除得到表揚與榮譽外,場所將享有評鑑加分、檢測頻率拉長、檢測點減半等獎勵。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環保署為全球第二個立專法管理室內空品的國家,採循序漸進管制原則,於103年及106年分別公告第一批及第二批,陸續將車站、圖書館、體育場、賣場等公眾使用頻繁、人潮流量眾多之中大型場納管,合計16類,共1,500餘家列管場所,占8成以上之大型場所。


環保署於去(109)年7月著手啟動檢討室內空品管理作業,同步針對第三批中小型場所及推動自主管理標章制度進行研析,期間多次召開研商會議,蒐集各界意見,爰於109年12月11日預告第三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計畫納入200人以上之幼兒園、20床以上之產後護理之家、收托35人以上托嬰中心等約2,200家。


在預公告期間,持續辦理研商、收集各界意見的過程同時,環保署亦參採國外推動室內自主管理經驗。借鏡香港推動自主管理標章制度經驗,發現相較於強制性公告納管,自主管理標章不但讓中小型場所較容易接受,且可更廣泛納入多元性場所自願參與。因此環保署宣布,將暫停第三批公告,改採自主管理標章制度,以求有效管理。


目前自主管理標章已於109年底完成徵選及設計,區分為合格級與優良級(如圖),其中合格級指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優良級為符合更嚴標準者。屬未公告場所但自願參與自主標章者,不需設置專責人員,僅需配合撰寫維護管理計畫及加密巡檢工作,時時留意自身所處室內空氣品質,此外針對已公告納管場所,環保署亦鼓勵自主性取得優良級標章。


取得優良級標章者,除獲環保署表揚與提高企業品牌形象外,實質上更可得到環保署發放綠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機制加分、檢測頻率從原規定2年延長為3年且檢測點數減半等獎勵。


「本署暫停第三批公告,改用自主管理標章等更有效的方式。」環保署強調,雖然強制納管有其功能,但並非唯一管理方式,考量原預告第三批對象多屬小型室內場域,使用空間特性單純、人數固定,經通盤評估後(比較表如附件),將採優先推動室內空品自主標章制度,暫不強制公告原第三批列管場所,後續將持續進行滾動式檢討,以了解自主管理標章執行成效,維護室內空氣品質。


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徵選活動


創意競賽結果出爐 環保署表揚「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設計獲獎團隊

109-12-30

為推動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環保署參酌國際室內空氣品質認證規範,採分級標章制度,分為優良級及合格級標準,特舉辦「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設計徵選活動,期間選出民眾易於辨識且符合意象的標章,供後續推動使用。本次活動共有142組大專院校及高中(職)同學組團參與,經過兩階段激烈競爭評比後,選出8組團隊,今由該署沈副署長頒獎予以鼓勵。



環保署表示,本次活動希望透過年輕學生創意巧思,將室內空氣品質的觀念與因應行動,以生動活潑的概念,透過平面設計之方式呈現,讓全民了解室內空氣品質的重要性,進而推廣室內空品自主管理,所獲獎的作品,各極具創意及設計感,充分結合室內空氣品質清新、乾淨概念。有將房屋、人臉圖案結合代表清淨空氣,有用翠綠色代表空氣品質優良、健康,天藍色代表空氣品質合格,整體標誌簡單、有趣、親切體認感;留白的框線或利用風的流動,吹進房屋內的圖像,讓人可以簡單聯想良好室內空氣品質需要依靠通風的概念,表達室內空氣流通之意;也有設計大地伸手,守護著我們的空氣品質,屋簷上的綠色葉子葉脈延伸,象徵綠化及愛心或星星分級,標章配色簡單、清新及健康,以喚起民眾對室內空氣品質重視,構圖極富創意!


環保署指出,為強化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該署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採循序漸進管制原則,優先將公眾使用之大型場所,予以分批納管,截至目前,已納管16類合計1,500餘家列管場所,其中8成以上為大型場所,公告納管後大型場所均配合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工作,顯示推動室內空品法,確實有效改善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及環境,政策推動受民眾重視。


該署為進一步擴大管制成效,除將再公告納管敏感族群公共場所外(如幼兒園、產後護理機構、托嬰中心、地區型醫院及社會福利機構等),刻正規劃推動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本次獲獎作品未來有機會張貼在全國各公共場所,作為我國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對公共場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亦具有正面效益。

環保署強調,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及相關環境教育宣導刻不容緩,將持續以穩健方式辦理各項室內空品管制工作,從公共場所進而延伸到每個人重視自己居家生活環境,以維護國民健康。



109-12-11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環保署滾動式檢討管制場所及規模,優先依敏感族群活動場所、大量公眾聚集及頻繁進出者、公立及大型場所,循序漸進管制原則,擬再次公告列管場所擴大管制對象,環保署採取逐批公告方式,分別於103年7月1日、106年1月11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場所,已納管16類公告場所合計1,500餘家列管場所,其中8成以上為大型場所。

本次新增核定招生人數達200人以上幼兒園、產後護理床數達20床以上之產後護理機構、核定收托人數達35人以上之托嬰中心、地區型醫院、部分政府辦公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2,000平方公尺之運動健身中心,另整併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場所,爰擬具「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作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管理對象之依據。

本公告發布後,新增受列管公告場所依本法應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工作,並給予公告場所義務人一年緩衝期限,設置室內空氣品質專責人員、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及實施第一次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驗測定,以減緩法規發布造成之衝擊。環保署呼籲公告場所宜儘早作好前揭準備工作,以因應未來實施後,能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規定。

環保署表示,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確實有效改善各類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及環境,將持續依法以穩健方式辦理管制工作,並適時檢討相關管制策略,以達保障國民健康之目的。

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yhhsiehyh@epa.gov.tw)。

  1.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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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7日 星期三

桃園市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桃園市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48307號 令
法規體系: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第 1 條
為推動本市建築基地綠化,提升生活品質,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綠覆面積:指植物枝葉覆蓋於建築物及基地內地面之面積。
二、法定空地:指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築面積應依法留設之空地。
三、綠覆率:指綠覆面積與法定空地之百分比。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為本市之建築基地(以下簡稱基地)。
前項基地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依建築技術規則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者(以
    下簡稱綜合設計),應留設之開放空間及應綠化之空地。
二、第二類:
(一)新開闢之公有建築物。
(二)以一個街廓為單元申請之基地。
(三)基地面積在住宅區或商業區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工業區達一
      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基地。
三、第三類:除農舍或農業設施以外之其他基地。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各類基地之綠化,除都市計畫書圖或都市計畫法規另有嚴格規
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
(一)綠覆率應達法定空地四分之一以上。
(二)喬木以每五十平方公尺法定空地面積種植一株,不足五十平方公尺
      者以一株計。
二、第二類:
(一)綠覆率應達法定空地五分之一以上。
(二)喬木以每一百平方公尺法定空地面積種植一株,不足一百平方公尺
      者以一株計。
(三)法定空地臨建築線側設置圍牆者,圍牆透空率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
三、第三類:綠覆率應達法定空地六分之一以上。
第 5 條
綠覆面積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喬木每株以綠覆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尺計算,每株高度及株距應分別達
    二公尺及四公尺以上,樹穴寬度應為一公尺乘一公尺以上。株距未達
    四公尺者,以一株計算綠覆面積。
二、灌木、草地、地被及草花以被覆面積計算。
三、蔓性植物以柵籬、綠壁方式攀佈者,平面部分依被覆面積計算。
四、以植草磚鋪築者,綠覆面積以鋪設植草磚面積二分之一計算。
五、觀賞性水池或溪水,綠覆面積以其面積之三分之二計算。
六、建築物之陽臺及花臺綠化者,綠覆面積以綠覆部分全部計算;屋頂花
    圃之綠覆面積以綠覆部分二分之一計算。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中,有關都市計畫建築用地內之法定空地
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之規定,得視為綠覆率應達法定空地二
分之一以上辦理。
第 6 條
基地綠化得採用之植物種類如附表一。
第 7 條
植物生長最小覆土厚度應符合附表二規定。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規定之各項綠化設施設計規劃,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一併審核

依綜合設計辦理或其他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之特殊案件,應
提送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
第 9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送審時,應檢附下列圖表及文件:
一、栽植計畫表:載明植物之規格、數量、保護架及根球大小等。
二、綠化面積檢討表:載明植物之規格、種類及其綠覆面積、總綠覆面積
    及綠覆率。
三、綠化設計配置圖及必要之立面圖:載明綠化位置、面積與周圍建築物
    、道路系統關係等圖說,以表現綠化設計品質為原則。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規定應設置之各項綠化設施,核發使用執照前應完成植栽,並
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行道上之樹穴應順平不得凸起。
二、灌木、草地、地被及草花,其被覆面積至少應達二分之一以上。
三、蔓性植物以柵籬、綠壁方式攀佈者,其被覆面積至少應達二分之一以
    上。
四、植栽種植於混凝土構造上方者,應同時設計植栽穴、排水及防水設施
    。
第 11 條
本府得視當地發展特色及環境需求,指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建築基
地或特定地區,設計規劃綠化設施。
前項一定規模、特定地區及綠化設計之規定,由本府定之。
第 12 條
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檢查基地綠化設施,如有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依建
築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前項檢查得委由機關或團體辦理。
第 1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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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6日 星期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

 

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舊版網頁 

全文下載10810月版PDF


 

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技術規則 第十七章 綠建築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沿革

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8081359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46-3、46-4、299、300、302、304、308-1、308-2 、309、311、312、314、3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80824127號令發布,除第 46-1、46-3、46-4 等條文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內政部為積極推動維護生態環境之綠建築,落實建築物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與衝擊,自93年修正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增訂綠建築基準專章,要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進行綠建築規劃設計,並採循序漸進方式推動,以兼顧實務執行之可行性。為進一步強化現行綠建築法規,內政部於108年8月19日修正綠建築基準專章,並於同年12月修正發布各項設計技術規範,因上述規定大幅修正,為利業界開發電腦輔助軟體或系統執行綠建築運算作業,給予緩衝實施時間,訂於110年1月1日施行。

提升空間品質,裝修限用綠建材比率再提高

內政部表示,政府從93年建立綠建材標章認證制度,10多年來,綠建材技術已趨於成熟,且材料供應量增加,故這次修正綠建築基準專章,再提高建物裝修面積綠建材使用率的下限,室內從45%提高至60%、室外從10%提高至20%,落實建築物節能、減碳及減廢。

建築節能法規再進化,新增高海拔地區規定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也將月臺、運動設施等半戶外空間納為管制屋頂隔熱的範圍,讓新建月臺等不再因屋頂隔熱不佳造成令人燠熱難耐的情況。此外,除了以往考量低海拔建物空調冷房耗能外,這次也新增管制海拔800公尺以上地區建築物外牆的保溫隔熱效果,以符合較高海拔地區保溫採暖的耗能需求。另考量現行建築物常見複合用途的使用趨勢,這次修法也依照建築物各空間空調耗能的使用特性,重新分類,並依據新的氣象資料,更新各地區外殼耗能量計算標準,讓節能法規更貼近實際與本土化。

內政部這次大幅修正各項設計技術規範,包括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從7部整併為1部,及修正綠建材、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等3部設計技術規範。上述各項法令已公開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左側)/政府資訊公開 /主動公開資訊/中央法規」內,歡迎民眾上網瀏覽查詢,如有疑問,歡迎向內政部營建署洽詢。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108819日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修正總說明(摘錄)
 
為積極推動維護生態環境之綠建築,落實建築物節約能源,持續降低能源消耗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促進建築物廢棄物減量,減少環境污染與衝擊,提升資源有效利用,維護生態環境之平衡,93310日修正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增訂綠建築基準專章,要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進行綠建築之規劃設計,採循序漸進、逐年檢討方式推動,以兼顧實務執行之可行性。另外,為配合住商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第一期階段),提升新建建築物之建築外殼節約能源設計基準值以109年達成較105年提高百分之十為目標。爰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三、將「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修正為「綠化總固碳當量」,修正建築物外殼耗能量定義,並增訂耗能特性分區定義。(修正條文第299條、第302條及第304條)
 
四、刪除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屋頂突出物計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00條)
 
五、定明建築物免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之空間,增訂月臺等半戶外居室空間納入屋頂隔熱管制。(修正條文第308-1條)
 
六、增訂高海拔地區建築物外牆及外窗之最低保溫規定。(修正條文第308-2條)
 
七、將A類第二組、B類第一組、C類、D類第二組、D類第五 組、E類、F類第三組、F類第四組、G類、C類之非倉儲製程部分等空調型建築物納入建築物外殼耗能量管制對象,並減少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管制對象,以及將建築物外殼耗能量修正改採依各耗能特性分區樓地板面積加權計算之檢討方式。(修正條文309條、311條、第312條及第314條)
 
八、提高綠建材使用比率。(修正條文第321條)
 

法規要覽

綠建築規定

【第17章】

綠建築基準

93310日增訂

 歷次修正

 最新修正

【第1節】

一般設計通則

93310日增訂

 

 

【第298條】第1款至第3

9411日施行

 

 

【第298條】第6

9571日施行

9858日修正為第5

9871日施行

 

【第298條】第4

9811日施行

 

 

【第298條】

 

9858日修正

9871日施行

101年5月11日修正

101年71日施行

 

【第299條】第1款至第8

9411日施行

 

 

【第299條】第12

9571日施行

 

 

【第299條】第910

9811日施行

 

 

【第299條】

 

9858日修正

9871日施行

101年5月11日修正

101年71日施行

108819日修正

11011日施行

【第300條】第12

9811日施行

 

 

【第300條】第3

9411日施行

101117日修正

10211日施行

108819日修正刪除

11011日施行

【第300條】

 

101117日修正

10211日施行

108819日修正

11011日施行

【第301條】

施行日未定

 

 

【第2節】

建築基地綠化

93310日增訂

 

 

【第302條】

9411日施行

9858日修正

9871日施行

101年5月11日修正

101年71日施行

108819日修正

11011日施行

【第303條】

9411日施行

9858日修正

9871日施行

 

【第304條】

9411日施行

 

108819日修正

11011日施行

【第3節】

建築基地保水

93310日增訂

 

 

【第305條】

9411日施行

9858日修正

9871日施行

 

【第306條】

9411日施行

101年5月11日修正

101年71日施行 

 

【第307條】

9411日施行

 

 

【第4節】

建築物節約能源

93310日增訂

 

 

【第308條】

9411日施行

99年8月23日修正

99年12月25日施行 

 

【第308-1條】

 

9858日修正增訂

9871日施行

101117日修正

10211日施行

108819日修正

11011日施行

【第308-2條】

 

101117日修正增訂

10211日施行

108819日修正

11011日施行

【第309條】

9411日施行

9858日修正

9871日施行

101117日修正

10211日施行

108819日修正

11011日施行

【第310條】

9411日施行

9858日修正

9871日施行

101117日修正

10211日施行

 

【第311條】

9411日施行

9858日修正

9871日施行

101117日修正

10211日施行

108819日修正

11011日施行

【第312條】

9411日施行

9858日修正

9871日施行

101117日修正

10211日施行

108819日修正

11011日施行

【第313條】

9411日施行

9858日修正刪除

9871日施行

 

【第314條】

9411日施行

 

108819日修正

11011日施行

【第315條】

9411日施行

 

 

【第5節】

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93310日增訂

 

 

【第316條】

9811日施行

 

 

【第317條】

9811日施行

 

 

【第318條】

9811日施行

 

 

【第319條】

9811日施行

 

 

【第6節】

綠建材

93310日增訂

 

 

【第320條】

 

9858日修正刪除

9871日施行

 

【第321條】

95223日修正

9571日施行

9858日修正

9871日施行

101年5月11日修正

101年71日施行

108819日修正

11011日施行

【第322條】

95223日修正

9571日施行

 

 

【第323條】

95223日修正

9571日施行

9858日修正

9871日施行

 


全國法規資料庫

93310日修正》歷史法規條文

9858日修正歷史法規條文

99823日修正》歷史法規條文

101511修正》歷史法規條文

101117日修正》歷史法規條文

108819日修正》歷史法規條文


GB17 Online 綠建築專章 - 綠建築電子化評估系統


各節條文要覽  ((準備中))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 

1一般設計通則
 
2建築基地綠化
 
3建築基地保水
 
4建築物節約能源
 
5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6綠建材

 

規範解析  ((準備中))

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相關訊息法規公告

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相關訊息法規公告

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相關訊息法規公告

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相關訊息】法規公告

建築物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計技術規範【相關訊息】法規公告

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相關訊息法規公告


歷史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章】一般設計通則

8節《日照、採光、通風、節約能源》

節約能源規定 

訂定或修正條次

訂定或修正日期

施行日期

說明

增訂第45-145-3

84327

84327

修正第2章第8節節名

修正第45-2

增訂第45-145-545-7

修正第45-1條並遞改為第45-4

刪除第45-3

86818

86818

 

修正第45-145-245-445-7

增訂第45-8

91816

9211

 

刪除第45-145-245-445-8

93310

9411

增訂第17章第4節《建築物節約能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91816日修正》歷史法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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