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澎湖縣低碳建築設計準則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 |
發文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213016442號 令 |
圖表附件: |
澎湖縣低碳建築設計準則
01.中華民國101年08月29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1130512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中華民國101年09月01日施行
02.中華民國102年05月28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2130164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中華民國102年06月01日施行
第
一 條 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推動低碳示範島,興建具省能源、省資源及低污染之低碳建築,暨建立舒適、健康及環保之居住環境,特訂定本準則。
第
二 條 為達到低碳建築之目標,於申請建築執照如依法令規定需符合低碳建築時,應符合本縣低碳建築之日常節能指標、水資源指標、基地保水指標及綠化量指標等四項基本設計要求。
第
三 條 用語定義:
一、日常節能指標:以建築物外殼設計、再生能源利用與節能家電達到減少能源消耗之目標。
二、水資源指標:係指積極採用省水器材,鼓勵雨水及生活雜排水之循環再利用設計,降低建築物實際使用自來水用水量,減少水資源損耗,達到再生、節水等目的。
三、基地保水指標:利用建築基地涵養雨水及貯留滲透雨水,進而達到改善土壤生態環境、調節環境氣候。
四、綠化量指標:利用建築基地內植物栽種吸收大氣二氧化碳、減緩溫室效應、減緩噪音汙染、淨化空氣品質、美化環境,建立永續環境。
五、基盤式薄層綠屋頂:排編收邊材料,排組(蓄)排水板,鋪蓋不織布等材料,構成排水、過濾、防根之連續基盤,再回填輕質人工混合介質,種植淺根低矮的地被植物,以植生覆蓋既有屋頂,達到隔熱降溫、保護建築、截流雨水、減緩逕流等目的,主要種植低矮灌木、草坪與地被植物進行屋頂綠化,以低頻率的維護管理為訴求。
六、省水器材:指具有省水標章或具有省水功能之器材裝置及配件。
第
四 條 低碳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日常節能指標: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第四節檢討外;為減少資源耗損暨鼓勵風土綠建築風貌,需達到再生節能與外殼風貌項目積分加總六分之基準值,且各項積分皆需達到基準值。再生節能與外殼風貌項目內容及其說明與申請竣工查驗應檢附文件、各項積分計算及基準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水資源指標: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水撲滿:容量一點五公噸以上),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且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百條及同編第三百一十八條之規定。此外,建築物室內除專供清潔用途之水栓外需全面採用省水器材。前款所指供清潔用途之水栓,係為洗衣間或廚房空間設置之水栓,且該空間單元最多設置一處。
三、基地保水指標:建築物留設之法定空地,其空地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綠地或透水鋪面,以涵養及貯留滲透雨水。
四、綠化量指標: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化面積與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之乘積,且植栽種類應以耐風、耐鹽、耐旱之本地原生馴化種類為原則,另該建築基地應至少種植一棵喬木,並建築基地綠化之總二氧化碳固定量計算,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發佈之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辦理,惟適用範圍不受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之規定限制。使用分區或用地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如附表三。
五、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及建築基地面積達零點二公頃或戶數達二十戶以上整體建築開發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第五節「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規定辦理。
六、為因應澎湖氣候條件與節約能源之目的,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民宿業者,及建築基地面積達零點二公頃或戶數達二十戶以上整體建築開發者,應考量設置太陽能、風力發電留設所需空間並於都市設計審議時提出完整說明。
第 五 條 低碳建築設計審查應送審之相關資料及文件:
一、附表四所示之「澎湖縣低碳建築設計評估資料總表」。
二、日常節能指標:
(一)附表五所示之「日常節能指標評估表」。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第四節規定檢附之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計算書。
(三)依本準則第四條第一項「再生節能與外殼風貌項目」應檢附文件、明確標示設計配置平面圖、評估過程及計算表。
三、水資源指標:
(一)附表六所示之「水資源指標評估表」。
(二)明確標示設計配置平面圖、評估過程及計算表。
四、基地保水指標:
(一)附表七所示之「基地保水指標評估表」。
(二)明確標示鋪面工法之基地配置平面圖、評估過程相關面積及計算表。
五、綠化量指標:
(一)附表八所示之「綠化量指標評估表」。
(二)建築基地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計算書。
六、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民宿業者,及建築基地面積達零點二公頃或戶數達二十戶以上整體建築開發者依本準則第四條規定辦理應檢附之文件。
第
六 條 低碳建築物竣工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準則所需之各項指標竣工查驗表件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二、申請竣工時,應檢具各項指標竣工查驗表件、設計審查時送審之相關資料及文件副本,與下列資料及證明文件:
(一)日常節能指標:本準則第四條第一項「再生節能與外殼風貌項目」應檢附文件。
(二)水資源指標:設置位置平面配置圖。
(三)基地保水指標:現場位置及施工照片。
(四)綠化量指標:植栽品種與栽種證明文件、現場位置及施工照片。
(五)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民宿業者,及建築基地面積達零點二公頃或戶數達二十戶以上整體建築開發者依本準則第四條規定辦理應檢附之文件。
三、當植栽覆土深度不符規定、現況植栽數量、面積及植栽類型與原設計送審不符時,將視等為竣工與該建造執照核准圖說設計不符之情事,並需依下款規定辦理。
四、若竣工與該建造執照核准圖說設計不符時,應重新檢討本準則第四條規定內容,並依本準則第五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及文件。
五、竣工審查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第
七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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