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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6日 星期六

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訂定發布「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10-02-05
 
環保署於11025日訂定發布「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納管全國營業規模達1,000平方公尺或300座位數以上之餐飲業,並考量部分縣市地狹人稠,餐飲業密集影響民眾生活,爰將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因地制宜管制需求納入規範分區管制,新設列管餐飲業者及既存餐飲業者分別應於11071日及11121日起符合管理辦法規定,裝設污染防制設施並定期清潔保養、記錄防制設備操作情形。
 
環保署表示,餐飲業屢遭陳情,以油煙污染案件為多數,係因未設置或未正常操作污染防制設施引起,為促使餐飲業者落實污染防制及正常操作污染防制設施,爰訂定本管理辦法,本次管制對象參考地方政府現行自治條例最大納管規模,該類對象多數為飯店、會館或百貨公司內設立之餐飲業,公民營企業、機關或學校內設置之餐廳,如達到上述規模亦將納入管制。此外,直轄市人口密集度高,尤其以臺北市、新北市之餐飲業設置密度最高,對於餐飲油煙防制具有分區管制需求,因此管理辦法將臺北市、新北市納入分區管制對象,臺北市針對燒烤店、排餐館及資本額達10萬元且營業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飲業管制;新北市則針對燒烤店、排餐館、連鎖餐飲、營業面積達100平方公尺或300座位數以上之餐飲業納入管制。
 
環保署指出,為使餐飲業產生之油煙可經由污染防制設備收集處理,管理辦法規範列管餐飲業所設置集氣系統之位置應於烹飪區一定距離以內,上吸式氣罩及側吸式氣罩集氣流速分別應達0.5公尺/秒及3公尺/秒以上,油煙處理設備處理量應大於集氣系統集氣量,受管制業者亦需依規範內容定期檢視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情形,並將操作狀況及清潔保養情形作成紀錄,且保存兩年。
 
環保署說明,考量列管餐飲業者需有充分時間因應法規訂定,調整相關設施,因此管理辦法已訂定其對應之緩衝期,該署呼籲列管餐飲業者於前述期間可加強確認所設置的污染防制設施操作情形,落實油煙防制以維護空氣品質。
 
1100205新聞附件_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餐飲業空污防制管理專法上路 臺北市新增加嚴納管700餘家業者
 
臺北市環保局積極改善空污,為有效落實餐飲業污染管制工作,根據行政院環保署11025日發布的「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加嚴臺北市餐飲業納管門檻,將轄內燒烤店、牛排餐館及資本額達10萬元且營業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飲業全面納管,預估納管700餘家餐廳。環保局近期將分批邀請管制對象辦理宣導說明會,業者倘未能履行相關規定,可依違反空污法第23條規定告發,並依規模及污染情形最高可處10萬元到2,000萬元之罰鍰。該局提醒餐飲業者務必做好設備維護管理,以避免受罰。
 



環保局指出,臺北市餐飲業分布密度甚高,部分位於人口稠密之住宅區或住商混合區,若烹調排放之油煙異味未經妥善處理,容易影響周遭居民並導致民怨。環保局為協助餐飲業者採行有效空污防制技術,近年持續透過專案稽查與技術諮詢,已完成3,000多家餐飲業清查改善,統計臺北市屢遭陳情餐飲業(每月3次以上)家數也由108189家下降至109139家,整體降幅達26%,顯示正常操作空污防制設備,確可有效改善油煙污染。
 
環保局說明,為使餐飲業產生之油煙可經由污染防制設備收集處理,「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中規範,受管制的餐飲業者需設置集氣系統,採上吸式氣罩及側吸式氣罩之集氣流速分別應達每秒0.5公尺及每秒3公尺以上,油煙處理設備處理量應大於集氣系統集氣量。同時,業者也需定期檢視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情形,並將操作狀況及清潔保養情形作成紀錄保存2年備查,以維護鄰近居民健康呼吸權利。另為使管制對象有充分時間因應,新設餐飲業者及既存餐飲業者分別應於11071日及11121日起符合管理辦法規定,裝設集氣設備及污染防制設施並定期做好維護保養、記錄防制設備操作情形。
 
環保局補充,北市以邁向世衛級健康空氣品質為目標,市府團隊自上任即研擬啟動「清新空氣行動」,並於108年再策進推動「清新空氣行動 2.0」,透過「低污染、綠運輸、區域聯防」三大面向,齊力執行多元化的空氣污染管制方案(包含:餐飲業油煙管制、加嚴鍋爐硫氧化物排放標準、協調松山機場航空燃油硫含量減量、營造電動車輛友善環境、柴油車汰舊換新及加裝濾煙器等),北市109PM2.5年均濃度已降至12.1μg/m3,連續三年符合國家標準,自今(110)年元月起由三級防制區晉升為二級防制區。
 
 

中華民國11025
環署空字第1101012137

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附「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署  長 張子敬

 

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餐飲業:指從事餐食調理、餐飲承包或提供作業場所從事烘、烤、煎、炒、油炸、煮等餐食調理作業之行業。

二、營業面積:指餐飲業經營所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包括烹飪作業區及座位區等。

三、新設列管餐飲業:指本辦法發布日起設立之餐飲業,且達適用符合條件及規模之餐飲業。

四、既存列管餐飲業:指本辦法發布日前已設立或設立中之餐飲業,且達適用符合條件及規模之餐飲業。

五、污染防制設施:包含集氣系統、油煙處理設備、監測設施、排氣管線。

六、集氣系統:指可將油煙、異味污染物捕集並防止污染物逸散之系統,包含氣罩、連接裝置及風車。

七、油煙處理設備:指可將油煙、異味污染物去除及處理之設備,其類型為靜電集塵器、濕式洗滌器、活性碳吸附裝置、臭氧處理設備或其他處理設備。

八、排氣管線:指與集氣系統或污染防制設施相連接,用於輸送氣體之管線。

九、氣罩面積:指氣罩收集面之面積。

十、集氣面積:指氣罩收集面中實際開口集氣面積之總和。

十一、集氣風量:指集氣流速與面積之乘積,其類別如下:

(上吸式氣罩集氣風量:指氣罩收集面集氣流速與氣罩面積之乘積。

(側吸式氣罩集氣風量:指氣罩收集面集氣流速與氣罩集氣面積之乘積。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列管對象,指依附表所列行政區域內,達適用條件及規模之餐飲業。

第 四 條  列管餐飲業應設置集氣系統並與排氣管線連接,及維持系統正常運作。

  前項集氣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採上吸式氣罩者:氣罩收集面應自烹飪設施垂直投影面向外延伸十五公分,且與烹飪鍋具上緣之垂直距離不得大於一百二十公分。

二、採側吸式氣罩者:氣罩收集面前緣與烹飪設施實際烹飪區域中心點或對角線交叉點之水平距離不得大於四十五公分,且氣罩面積應為實際烹飪區域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一項集氣系統之氣罩面速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採上吸式氣罩者,其氣罩面集氣流速應達每秒零點五公尺以上。

二、採側吸式氣罩者,其氣罩收集面集氣流速應達每秒三公尺以上。

三、屬既存列管餐飲業之集氣系統,其氣罩收集面集氣流速未能達前二款規定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之期限內完成改善,改善期限以三十日為上限。

第 五 條  列管餐飲業應設置油煙處理設備,其設計處理風量不得小於集氣系統實際集氣風量,並應維持設備正常運作。

  前項油煙處理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記錄操作、清潔或保養情形。但設置位置不易記錄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記錄水表、電表替代:

一、每日油煙處理設備操作情形:

(使用靜電集塵器之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操作時間及電壓或電流等主要操作參數。

(使用濕式洗滌器之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操作時間、進水用量等主要操作參數;有添加化學藥劑者,應記錄使用藥劑之種類及加藥量。

(使用活性碳吸附裝置之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操作時間及壓差等主要操作參數。

(使用臭氧處理設備之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操作時間及操作電壓或電流等主要操作參數。

(使用前四目以外之其他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操作時間或該設備之主要操作參數。

二、每月至少清潔或保養一次,並記錄執行項目及執行方式。

  前項第一款油煙處理設備操作參數與第二款執行清潔或保養之紀錄,及其相關憑證資料應保存二年備查。

第 六 條  列管餐飲業設置之污染防制設施,應具備可顯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主要操作參數之監控儀表或監測設施,並應設置於可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之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列管餐飲業所設置之污染防制設施設置獨立電表或水表,並記錄每日用電量或用水量資訊,紀錄應保存二年備查。

第 七 條  新設列管餐飲業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既存列管餐飲業應自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序號

適用行政區域

管制對象條件及規模

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符合下列條件及規模之一者:

一、營業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產生油煙之餐飲業。

二、座位數達三百個以上且產生油煙之餐飲業。

臺北市

符合下列條件及規模之一者:

一、以店面型式經營之燒烤業或排餐館。

二、燒烤業或排餐館以外,其他資本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且營業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以店面型式經營且產生油煙之餐飲業。

新北市

符合下列條件及規模之一者:

一、燒烤業、排餐館及連鎖餐飲業。

二、燒烤業、排餐館及連鎖餐飲業以外,其他營業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座位數達三十個以上且產生油煙之餐飲業。

備註一:燒烤業指以燒烤各類食材為主要烹飪型式之餐廳,主要可分為廚房燒烤後出餐或由顧客於座位區自行燒烤等方式。

備註二:排餐館指以煎烤肉類、海鮮等食材為主要烹飪型式,供餐類型以排餐為主之餐廳。

備註三:連鎖餐飲業指由同一品牌或集團公司以直營或加盟型態經營餐飲業,其家數達二家以上者。

備註四:列管餐飲業條件所稱座位數,其判定依據之順序如下

()  餐飲業自行登載簡介、文宣等資料。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稽查所得之實際座位數。

備註五:下列公私場所若於同一建築範圍或區域內包含多家餐飲、食品業種店家,提供消費者多元組合性餐飲服務的開放空間,且經由管理單位合作經營契約,以規範各業種店家經營權、管制公共設施使用權利與義務者,其營業面積及座位數採合併計算,並以公私場所之管理單位為列管餐飲業:

()  大專校院以下學校、醫療機構、政府機關。

()  公民營企業辦公及營業場所。

()  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之場站。

()  旅館、商場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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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 星期五

⊙院會議案【行政院】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報告(10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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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1

為整合部會推動空氣品質改善工作,行政院長賴清德今(21)日在行政院會聽取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報告,並於會後親自召開記者會。賴院長表示,國人對空氣品質的要求日益提升,政府展現決心,針對不同汙染源提出「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紅害減半大作戰」,除加強執行已律定的政策外,也提出新的管制與防制措施。請各部會與環保署共同推動、逐項落實,未來行政院也會加強與地方政府的合作,希望化危機為轉機。

賴院長指出,今(106)年4月林全前院長核定「空氣污染防制策略」,經相關部會與地方縣市政府的努力,空污減量已獲初步成果。近期民眾、專家學者及社會團體輿論,要求政府進一步對空氣汙染問題提出更有效的方法,因此上週行政院會通過「空氣汙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並在與立法委員溝通,聽取地方政府意見後,於今日院會提出「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

賴院長表示,地方政府實際執行空氣汙染防制的相關工作,尤其桃園、台中、雲林及高雄等設有火力發電廠的縣市,直接承受來自民眾的壓力。感謝台中市長林佳龍整合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苗栗縣、彰化縣及南投縣6縣市的建議,包括:一、加速綠能發電;二、訂定全國鍋爐加嚴排放標準並全面補助;三、增加空污基金地方分配比例;四、捷運延伸中台灣以及公車營運補助全面加碼等4項要求,與行政院的目標不謀而合。

賴院長強調,空氣汙染問題並非是環保署或地方政府可以獨立面對,而是需要透過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等跨部會共同合作。同時也希望地方政府與中央攜手執行,研議訂定紅害減半目標,並請台中市、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苗栗縣、彰化縣及南投縣7縣市,針對固定與移動汙染源等屬於地方政府負責事項,擬訂具體策略。

環保署表示,「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訂定數項指標性政策目標,包括:2019年空污紅害日減半、2030年公務車輛全面電動化、2035年機車全面電動化、2040年汽車全面電動化等目標。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針對細懸浮微粒排放量較大者,提出具體管制與防制措施,包括:要求國營事業達超低排放的世界最嚴標準、全面禁止烏賊車上路、加強餐飲業油煙、道路、營建工程及河川揚塵的管理等。除修法加嚴標準或加重罰則、擴大處分對象等行政手段外,也將提供優惠貸款以鼓勵業者汰換高污染的老舊大客貨車,目標自107年起,將8萬輛一、二期老舊柴油大貨車汰換為符合最新的環保排放標準,1萬輛公車全面更換為電動車。

今日陪同院長出席記者會的有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發言人徐國勇、環保署長李應元、交通部長賀陳旦及經濟部次長龔明鑫。




















2017年11月15日 星期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能源轉型、減污減碳」記者會




2017.11.15

「非核家園、穩定供電、空污改善」是國家既定政策方向,政府將穩健地推動能源轉型,達成各項政策目標。因應西元2025年(以下同)達成20-30-50潔淨能源發電結構目標,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增加為20%、天然氣發電占比增加為50%。依經濟部規劃,燃煤發電占比將從2016年的45%,至2020年穩健降至43%,再逐步達標2025年的30%。因燃氣發電的碳排放較燃煤發電約減少二分之一,搭配相關部會推動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溫室氣體排放將持續降低,再加上發電效率的提升以及污染防制設備的改善,空污排放量也將逐年漸進下降並與發電量脫勾。

對於火力發電排放的空氣污染,環保署與經濟部合作,要求台電公司自現階段至2025年逐年逐一盤點各發電機組發電量與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依台電公司提供資料顯示,透過發電能源將從燃煤為主轉型為燃氣為主,而燃煤機組亦逐步汰換為發電效率佳的超超臨界機組,並提昇空氣污染防制效率等措施,推估火力發電廠實際發電量將由2017年約1,512億度,增加至2025年約1,600餘億度,整體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將由2017年共約10萬公噸,降低至2025年約65千公噸,減量比例約35%,也就是火力發電量是增加的,但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是減少的,而且減少的幅度還不小。環保署表示,未來將以同樣方式,推動民營電廠空氣污染減量,加速汰換老舊燃煤機組,並提升防制效率。

此外,環保署也推動中油及中鋼公司等國營事業優先減量,中鋼公司將於今(2017)年底前增設完成2號燒結爐排煙脫硫設備(FGD)及選擇性觸媒還原設備(SCR),預估硫氧化物年排放量減量幅度約58%;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減量幅度約47%。中油公司製程原導入廢氣燃燒塔燃燒後排放之尾氣,處理效率不穩定,經配合環保署推動尾氣回收取代重油為燃料之政策,一方面大幅減少廢氣燃燒塔使用頻率及降低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一方面亦大幅降低燃料費用,以2015年完成廢氣回收處理系統之大林廠為例,每年可減少的燃料費用約10億元,桃園廠及林園廠預計將於2021年及2023年陸續改善完成。環保署並表示後續將檢討實施燃煤電廠及相關使用煤炭工業製程超低排放加嚴管制,再降低排氣中之粒狀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PM2.5、重金屬、SO3氣膠排放量,提升防制成效。

環保署日前公布我國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將採先緩後加速之減碳路徑,設定我國西元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05年基準年減量2%2025年減量10%,這是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明定國家2050年長期減量目標後,首次研訂短程減量目標,更重要的是,我國電力排放係數在新能源政策推動下,將由2016年的0.529公斤CO2/度首度降至2020年的0.492公斤CO2/度,並努力朝向2025年的0.394公斤CO2/度邁進。此外,能源部門將大幅增加太陽光電與風力發電的再生能源設置量及液化天然氣卸收容量;製造部門的能源密集度將於2020年下降至2005年的43%;運輸部門的公共運輸運量於2030年將較2015年成長20%以上,新車能源效率標準也將持續加嚴;住商部門將提升建築外殼設計基準值並強化推動各項節約能源措施;在各部會積極規劃推動節能與減碳行動後,二氧化碳排放情況也將大幅改善,推估未來十年內我國溫室氣體排放仍不會超過2007年的歷史排放峰值,且2025年溫室氣體排放將較2005年基準年降低10%

目前政府持續透過多元創能增加供給、靈活調度智慧儲能及積極節能全民參與等三大策略達成「非核家園、穩定供電、空污改善」政策目標,並積極推動空污減量與逐期落實減碳目標,在初期能源轉型過程雖有陣痛期,但相信在跨部會整合推動與全民共同合作下,我們將能達成低碳潔淨家園的願景。





















2017年4月13日 星期四

⊙院會議案【行政院】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策略」報告(1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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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13
  


空氣品質攸關國人健康,我國秋冬季節因氣象不利及境外傳輸影響,中南部細懸浮微粒(PM2.5)日平均值超過標準(35微克/立方公尺)的站日數比率將近50%,達到紅色警戒(54微克/立方公尺)站日數則約5.7%

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濃度有一定程度影響,除了夏季約占10%以外,春季及秋季均超過30%,冬季達40%以上。國內污染源中,交通工具等移動污染源影響約30%~37%,包含電力業等工業源占27%~31%,其他還有餐飲業占10.8%~12.2%、道路揚塵9~9.9%、營建工程2.5%~4.5%、農廢露天燃燒占2.6%~3%等,都是污染來源。

空氣污染來源眾多,管制工作需涵蓋各層面,行政院已整合中央各部會量能與地方政府及全民一起努力,從加強電力設施管制、提昇發電效率降低污染排放,推動6,000座中小型商用及工業鍋爐改用較乾淨燃料及加嚴排放標準,加速汰換高污染的8萬輛一、二期柴油車及三期大貨車38,000輛補助加裝濾煙器,還有目前還在使用中的1百多萬輛二行車機車,亦已補助及逐年遞減補助金額方式鼓勵淘汰,同時也推動餐飲業油煙、營建工程及物料堆置揚塵、農廢燃燒、減少紙錢燃燒、港區船舶與車輛綠色運輸及提升大眾運輸等措施,多面向推動空氣污染改善工作。

經由相關管制工作推動,預計至108年底,各項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減量成效為懸浮微粒(PM10)14,000公噸(8.2%)、細懸浮微粒(PM2.5) 8,500公噸(10.9%)、硫氧化物(SOx) 17,000公噸(14.6%)、氮氧化物(NOx) 92,000公噸(23%)、揮發性有機物(VOC)15,000公噸(3.4%)。我國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濃度從10422微克/立方公尺改善至108年約18微克/立方公尺,改善比率約18.2%。各測站發生紅色警戒站日數亦從104997站日改善至108528站日,改善比率47%





106-04-13

行政院長林全今(13)日在行政院會聽取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策略」報告,並在會後邀集環保署、經濟部及交通部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空氣污染防制策略」。

林院長表示,台灣西部地區的空氣污染一直是嚴重問題,除了國內污染源眾多,且冬季鄰近國家飄入的污染占了全國污染將近40%。此外,空氣污染隨地區移動,僅單一縣市政府的努力,改善效果仍不足。因此,空氣污染的防制必須全民凝聚共識,設定短中期目標與行動方案,大家一起努力。

林院長表示,去(105)年63日他在立法院施政報告中,特別提及空氣污染尤其是細懸浮微粒(PM2.5)的傷害和衝擊,並將PM2.5減量列為重要目標。行政院在去年12月召集環保署及相關部會召開策略規劃會議,並納入行政院例行的政策管制會議。環保署在今(106)年3月盤整提出方案,在行政院經過多次討論後,今日院會通過「空氣污染防制策略」。

林院長指出,該策略務實歸納14項措施,採獎勵與限制並行方式,以104年底做為比較基準,將短中期目標設定在108年底,力求在兩年半之內,PM2.5年平均濃度改善率18.2%,即每立方公尺22微克降到18微克,讓社會有感。此外,全年紅色警戒站日數由997站日降至528站日,改善比率47%,希望改善冬天的空氣品質。

林院長進一步指出,在經費規劃方面,政府預計投入365億元,包含空氣污染基金經費及相關公務預算。另台電須改善發電廠設施,投入經費共101億元。此外,民間部分包括一、二期柴油車、二行程機車、鍋爐汰換等項目,投入金額共1,684億元。

林院長強調,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是跨部會共同努力的目標,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形成共識並互相配合,更重要的是全民有共識,民間企業與社會團體一起努力。除在108年底完成短中期目標,未來還要進一步設定長期目標,期望我國空氣品質達到先進國家的水準。林院長並請環保署積極向各界說明溝通,並在中南部地區辦理地方座談。

環保署長李應元表示,我國PM2.5濃度具有地區差異,中部以南及金門縣、連江縣為超過標準幅度較高地區,年平均濃度均超過20μg/m3,台東縣、花蓮縣、宜蘭縣大致可符合年平均值標準15μg/m3,其餘縣市均超過標準。

李署長指出,我國PM2.5來源,包括移動源、工業源以及其他污染源。此外,境外傳輸也有一定程度影響,除了夏季約占10%以外,春季及秋季均超過30%,冬季最明顯達40%以上。

李署長表示,針對固定污染源改善,電力設施管制目標是提升發電效率降低污染排放,例如林口電廠燃煤機組已更換為超超臨界機組,使排氣接近天然氣標準;長期目標將更換天然氣機組,環保署亦加嚴電力業排放標準。有關鍋爐管制的目標是減少鍋爐污染排放,環保署配合地方政府補助商用鍋爐改用天然氣,並整合工業區管線,資源共用並減少燃煤。

至於移動污染源改善,李署長表示,規劃淘汰一、二期柴油大貨車8萬輛及三期車加裝濾煙器3.8萬輛;另地方政府與交通部提出管制措施,財政部亦採取汰舊換新大貨車退還定額貨物稅。此外,淘汰二行程機車的目標是100萬輛,若地方政府有更多需求,中央將全力配合並分配財源。

李署長指出,移動源管制措施包括港區運輸、公共運輸、軌道貨運以及電動運輸車,由各部會全力協助。其他污染源改善,包括:農業廢棄物燃燒排煙管制、營建及堆置揚塵管制、餐飲油煙管制以及改變風俗習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