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事業廢棄物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事業廢棄物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21年12月12日 星期日

事業廢棄物管理

 

事業廢棄物管理

https://waste.epa.gov.tw/epa/

 

事業廢棄物管理系統

https://waste.epa.gov.tw/RWD/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焚化廠營運管理資訊系統

https://swims.epa.gov.tw/

 

事業廢棄物去化問題,環保署已啟動應變措施

110-12-11

因應近期事業廢棄物處理量能緊縮,環保署協調地方政府以公有掩埋場或工業區土地打包暫存一般事業廢棄物,及轄內事業焚化設施應變與去化,並藉由應變處理機制來紓解產源壓力及平穩處理費用;長期部分,針對無焚化廠之縣市推動轄內自主處理,並推動燃料化,與經濟部合作推動設施設置,以減緩事業廢棄物去化問題。

國內各縣市大型焚化爐之興建,係依據當年轄區劃分及人口分布設置,初期蓋好後仍有餘裕量,縣市政府提供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也因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去處,事業廢棄物焚化爐於當時未完全設置。

近年來因焚化設施轉型及產業發展等因素,反應出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量能與分配不足,環保署已督促無焚化爐之8縣推動垃圾轄內自主處理方案、協助11廠焚化廠規劃評估、7廠整備工程及11廠單元升級等,並協調經濟部釋出工業區環保用地,同步推動廢棄物燃料化,與經濟部合作推動相關設施設置,明年起設施將陸續完工,處理量能也將逐漸提升,預計兩到三年會逐漸舒緩。

高雄市考量空污及焚化廠破管因素,近期減收外縣市事業廢棄物處理量,環保署已啟動應變作法,協調地方政府以公有掩埋場或工業區土地來打包暫存一般事業廢棄物,並協調轄內事業焚化設施來應急去化。至於廢棄物清理價格有不合理哄抬情形,會藉由應變處理機制來紓解產源壓力及平穩處理費用,將建立哄抬價格陳情平台受理陳情,送公平會調查或派員查明瞭解清理情形。

環保署強調,廢棄物之處理將逐步推動各縣市自主處理能力,環保署也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協助事業廢棄物妥善去化,預計於明後年新建廢棄物處理設施陸續啟用。短期內藉由應變處理機制可讓處理費用高漲的問題獲得緩解,長期措施將可使價格恢復平穩。



 


2021年7月28日 星期三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資源再生為循環經濟的重要一環,經濟部時刻關注資源再生產業發展,因應產業運作實務與時俱進檢討修訂再利用法令。本(110)年度配合轉廢為能政策及循環材料應用需求,修法納入能源化相關再利用用途及拓展再利用產品之工程應用,並導入即時追蹤系統(GPS)強化鋼爐碴再生粒料流向管理。「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已於6月24日修正發布,「興利」及「防弊」兼行並顧。

基於協助產業掌握再利用法規動態,經濟部工業局特於本(110)年度7月26日、28日及29日舉辦線上法規說明會,三場次共吸引逾500人報名參加,包含200家以上業者、產業公會及環保主管機關。此次說明會重點在於宣導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內容,在「興利」方面,包含延長高價值(如稀貴金屬)及低運作風險(如水泥等依商品檢驗法規定應施檢驗之產品)再利用產品許可年限;於有機及可燃廢棄物再利用種類新增「生質能原料」、「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用途;明定鋼爐碴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可供作管溝回填及公共工程道路相關回填使用,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則可供作非構造物及製造業與倉儲業廠區建築物主要構造以外用途使用。

此外,在「防弊」方面,要求鋼爐碴再生粒料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及申報聯單,強化流向追蹤管理,並正面表列各項再利用產品品質標準;另增列得要求再利用機構停止收受廢棄物之違規樣態,及於高風險性再利用種類增訂再利用用途產品貯存量超過前6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時,應停止收受廢棄物之規定,避免因再利用產品無市場需求而衍生不當運作。

經濟部未來將持續滾動檢討再利用法令及推動循環材料應用,引導更多產業加入資源再生的行列,讓「好」的材料用在「對」的用途,逐步實現「循環經濟」產業發展願景。


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經濟部110年6月24日經工字第11004604040號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