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7日 星期四

⊙院會議案【行政院】環保署「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實施效益及未來展望」報告(10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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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27

行政院長林全今(27)日在行政院會聽取環保署「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實施效益及未來展望」報告後表示,各部會推動具開發性質的政策,如有影響環境之虞,可循政策環評的處理模式。林院長希望業者與主管機關都能瞭解,採取更開放態度,主動接受並積極履行政策環評程序,同時落實資訊公開讓民眾充分參與,以達到「確保環境永續」及「降低政策推動阻力」雙贏的結果。

林院長表示,政策環評是去年520後推動的重要施政措施。在一開始推動時,業界擔心現行環評已有許多爭議、曠日費時,增加政策環評會耗費更多時間。事實證明正好相反,因現行環評在發生衝突與爭議時,往往從下游處理問題,其實應該從上游處理。很多投資案與環境有所衝突時,應該在一開始即弄清政策方向與原則。

林院長指出,政策環評的目的,是希望先取得一定共識,有助減少後續環評的爭議,在投資時,因為有基本的政策共識,事先能減少投資不確定性。此部分在水泥業、風力發電等投資案,都證明具一定功效。

林院長進一步指出,除了在上游解決問題,各主管機關與部會,要掌握投資案之環評可能產生的問題,先跟業者充分溝通,協助環保署及環評委員會做第一關把關,減少後續爭議,這是從上游解決問題的方式。此部分經濟部已開始推動,希望交通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針對開發案件也能跟進。

林院長強調,把關的前提,是與環保署就環評可能遭遇問題及原則,除了政策環評外,對於一般看法也要取得一致。部會之間要加強橫向聯繫,若有不同見解要及早溝通,相信能大幅減少未來環評不確定性,有助改善整體投資環境。

環保署表示,政府政策環評目的在於敦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於政策研擬或決策過程中,納入環境因素考量,作為環保署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開發行為環評參考基準。未來希望以「專章規定」為「環評法」修正方向,將政策環評與開發行為相連結,強化政策環評功能。

環保署指出,為強化自然生態保育,同時符合當前循環經濟概念,鼓勵水泥替代原料再利用,建議水泥業(含大理石、石灰石原料等主要礦石原料探採)辦理政策環評,希望以整體方式盤點我國水泥需求、業者採礦量,以釐清國內未來各處礦業權應否需要展延,或是否仍需維持現有大面積礦區範圍。經行政院協商後,經濟部已著手研議提出水泥和礦業(含大理石、石灰石原料等主要礦石原料探採)政策環評,作為未來開發個案上位指導原則。





一、本院環境保護署積極推動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希望使政府機關於研擬或核定開發行為上位政策之同時,能將環境因素一併納入考量。

二、本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6條之授權,訂定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作業辦法、規範及實施細項,確實盤點各政策之共通性環境議題,並作成相關徵詢意見,迄今已作成15案徵詢意見,並據以納入後續開發行為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之參考基準,以達上位政策指導之效,成果頗佳,例如經濟部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政策等。

三、水泥業和礦業是當前政府推動循環經濟之重要一環,後續將督促經濟部以新政府循環經濟為政策主軸辦理政策環評,另於後續辦理過程中,亦會將權益各方意見,納入政策考量,期能對未來個案環評審查效率提高及產業發展推動將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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