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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年4月19日(五) 8:3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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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0月6日)工程技字第1100201192號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
為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秉生態保育、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之原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訂定「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於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並修正名稱為「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第二次修正。
為落實生態檢核,經滾動檢討實務運作情形,多數機關雖依規定執行生態檢核程序,惟考量工程設計與生態保育措施如未能確實符合當地生態需求,反將造成生態之破壞。為進一步強化生態調查及監測作業,建構完整之生態檢核機制,爰修正本注意事項,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檢討補強無需辦理生態檢核之情形,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建或改善,增列須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並增訂生態檢核範圍以工程影響範圍為原則。(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增列說明生態檢核應評估其可行性及妥適對應保育方案。(修正規定 第三點)
三、確保工程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生態檢核相關機制。(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增列說明生態背景人員資格。(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強化生態資料蒐集、調查、評析原則,增列指認生態保全對象、物種補充調查、擬定保育措施及監測等工作,並具體說明生態檢核各階段工作重點,以利執行單位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工作項目, 並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及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表;另定明於工程計畫核定階段研擬計畫核定後各階段執行生態檢核所需作業項目及費用。(修正規定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二點)
六、增訂補償策略應考量之事項,俾更為周全。(修正規定第八點)
七、增列說明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應即時公開。(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八、配合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將示範案例修正為分享案例。(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主管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8.05.10 |
發文字號: | 工程技字第108020038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將名稱修正為「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 |
內容: |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 一、為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秉生態保育、公民參與 及資訊公開之原則,以積極創造優質之環境,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除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災後原地復建、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 建或改善、已開發場所、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工程及維護管理 相關工程外,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新建公共工程或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政府辦理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 公共工程時,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 三、生態檢核以工程生命週期分為工程計畫核定、規劃、設計、施工及維 護管理等作業階段。 四、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重大工程案件,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時,工程 計畫核定及規劃階段之檢核作業,可於環評過程中一併辦理,經通過 環評審查後,於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階段,配合環評時之環境保護 對策進行各作業階段之檢核。 五、各工程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得訂定符合機 關工程特性之生態檢核機制;另經其認定可簡化生態檢核作業時,得 合併辦理不同階段之檢核作業。 六、各階段之生態檢核、保育作業,宜由具有生態背景人員配合辦理生態 資料蒐集、調查、評析及協助將生態保育之概念融入工程方案並落實 等工作。 七、生態資料蒐集、調查及評析原則: 〈一〉為記錄及分析生態現況,瞭解施工範圍內之陸水域生態及生態關注 區域,作為工程選擇方案及辦理後續生態環境監測之依據,應就工 程地點自然環境及工程特性,採取合適之生態資料蒐集或調查方法 。 〈二〉善用及尊重地方知識,透過訪談當地居民瞭解當地對環境之知識、 文化、人文及土地倫理,除補充鄰近生態資訊,為尊重當地文化, 可將相關物種列為關注物種,或將特殊區域列為重要生物棲地或生 態敏感區域。 〈三〉將生態保育之概念融入工程方案,評估工程擾動對生態環境之影響 程度,得依工程量體配置方式及影響範圍繪製生態關注區域圖。 〈四〉為掌握施工過程中環境變動及評估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成果,於施工 前、施工中及完工後驗收前進行生態調查,以適時調整生態保育措 施。 八、生態保育措施應考量個案特性、用地空間、水理特性、地形地質條件 及安全需求等,因地制宜依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等四項生態保育 策略之優先順序考量及實施,四項保育策略定義如下: 〈一〉迴避:迴避負面影響之產生,大尺度之應用包括停止開發計畫、選 用替代方案等;較小尺度之應用則包含工程量體及臨時設施物〈如 施工便道等〉之設置應避開有生態保全對象或生態敏感性較高之區 域;施工過程避開動物大量遷徙或繁殖之時間等。 〈二〉縮小:修改設計縮小工程量體〈如縮減車道數、減少路寬等〉、施 工期間限制臨時設施物對工程周圍環境之影響。 〈三〉減輕:經過評估工程影響生態環境程度,兼顧工程安全及減輕工程 對環境與生態系功能衝擊,因地制宜採取適當之措施,如:保護施 工範圍內之既有植被及水域環境、設置臨時動物通道、研擬可執行 之環境回復計畫等,或採對環境生態傷害較小之工法或材料〈如大 型或小型動物通道之建置、資材自然化、就地取材等〉。 〈四〉補償:為補償工程造成之重要生態損失,以人為方式於他處重建相 似或等同之生態環境,如:於施工後以人工營造手段,加速植生及 自然棲地復育。 九、生態檢核作業原則: 〈一〉工程計畫核定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評估計畫可行性、需求性及對生 態環境衝擊程度,決定採不開發方案或可行工程計畫方案。其作業 原則如下: 1.蒐集計畫施作區域既有生態環境及議題等資料,並由生態背景人 員現場勘查記錄生態環境現況及分析工程計畫對生態環境之影響 。 2.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計畫內容得考量替代方案,並應將不開發方 案納入,評估比較各方案對生態、環境、安全、經濟及社會等層 面之影響後,決定採不開發方案或提出對生態環境衝擊較小之可 行工程方案。 3.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相關議題之民間 團體辦理現場勘查,溝通工程計畫構想方案及可能之生態保育原 則。 4.決定可行工程計畫方案及生態保育原則,並研擬必要之生態專案 調查項目及費用。 〈二〉規劃階段:本階段目標為生態衝擊之減輕及因應對策之研擬,決定 工程配置方案。其作業原則如下: 1.組成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透過現場勘查, 評估潛在生態課題、確認工程範圍及週邊環境之生態議題與生態 保全對象。 2.辦理生態調查及評析,據以研擬符合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策 略之生態保育對策,提出合宜之工程配置方案。 3.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相關議題之民間 團體辦理規劃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三〉設計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落實規劃作業成果至工程設計中。其作業 原則如下: 1.根據生態保育對策辦理細部之生態調查及評析工作。 2.根據生態調查、評析成果提出生態保育措施及工程方案,並透過 生態及工程人員之意見往復確認可行性後,完成細部設計。 3.根據生態保育措施,提出施工階段所需之環境生態異常狀況處理 原則,以及生態保育措施自主檢查表。 〈四〉施工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落實前兩階段所擬定之生態保育對策、措 施及工程方案,確保生態保全對象、生態關注區域完好及維護環境 品質。其作業原則如下: 1.開工前準備作業: 〈1〉組織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以確認生態保 育措施實行方案、執行生態評估,以及確認環境生態異常狀況 處理原則。 〈2〉辦理施工人員及生態背景人員現場勘查,確認施工廠商清楚瞭 解生態保全對象位置,並擬定生態保育措施及環境影響注意事 項。 〈3〉施工計畫書應考量減少環境擾動之工序,並包含生態保育措施 ,說明施工擾動範圍〈含施工便道、土方及材料堆置區〉,並 以圖面呈現與生態保全對象之相對應位置。 〈4〉履約文件應有生態保育措施自主檢查表。 〈5〉施工前環境保護教育訓練計畫應含生態保育措施之宣導。 〈6〉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相關議題之民 間團體辦理施工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2.確實依核定之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於施工過程中注意對生態之影 響。若遇環境生態異常時,停止施工並調整生態保育措施。施工 執行狀況納入相關工程督導重點,完工後列入檢核項目。 〈五〉維護管理階段:本階段目標為維護原設計功能,檢視生態環境恢復 情況。其作業原則:定期視需要監測評估範圍之棲地品質並分析生 態課題,確認生態保全對象狀況,分析工程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成效 。 生態檢核各階段作業流程如附圖。 十、為落實公民參與精神,工程主辦機關應於計畫核定至工程完工過程中 建立民眾協商溝通機制,說明工程辦理原因、工作項目、生態保育策 略及預期效益,藉由相互溝通交流,有效推行計畫,達成生態保育目 標。 十一、工程主辦機關應將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公開,公開方式可包含刊登 於公報、公開發行之出版品、網站,或舉行記者會、說明會等方式 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公共工程之生態檢核資訊。 十二、工程主辦機關應填具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表〈附表〉,並檢附生 態檢核工作所辦理之生態調查、評析、現場勘查及保育對策研擬等 過程及結果之文件紀錄。各工程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 工程及生態環境特性訂定相關紀錄格式或作業手冊,以利執行。 十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各工程計畫執行時落實生態檢核: 〈一〉加強工程全生命週期審核及管控: 1.計畫及規劃設計內容之各審查層級機關應確實審查工程主辦機 關生態檢核之自評內容,其中屬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 作業要點第七點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案件者,應依 「基本設計審議要項表」項目檢附生態檢核之審查結果。 2.施工階段辦理施工查核時,應將生態檢核列為施工查核重點項 目之一。 3.未依照生態檢核程序進行之計畫或發現影響生態環境引發爭議 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要求工程主辦機關立即停止,檢 討規劃及工程進行,並提出改進作法。 〈二〉應辦理生態檢核之工程計畫,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統一 友善資訊公開平台,應包含下列內容,並將資訊依工程作業階段 適時公開: 1.作業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建立之生態檢 核機制、作業手冊、計畫審核及管控機制。 2.個案內容及查詢統計: 〈1〉個案內容:如各工程計畫內容、規劃設計方案、各階段生態 檢核資訊(含相關附件)、工程預期效益、執行成效及計畫 區域致災紀錄等項目。 〈2〉查詢統計:生態檢核執行成效統計分析資料。 3.資源分享: 〈1〉教育訓練課程資訊及教材。 〈2〉落實生態檢核機制、公民參與、採用兼顧安全及營造生態環 境工法或作法等之示範案例。 十四、地方政府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得參照本注意事項。 |
立法理由: | |
圖表附件: |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320 16:56:46)
「臺東是全臺唯一參與淨零城市國際論壇的城市,用臺東的慢經濟、淨零與永續策略,與全世界交朋友」,第二屆「2050淨零城市展(Net Zero City Expo)」於3月19至22日在臺北南港展覽館2館盛大舉行,臺東縣由王志輝副縣長率領縣府團隊參展,並受邀於「淨零城市國際峰會論壇」與國際各大城市代表分享臺東縣慢經濟與淨零永續的成功經驗;展區更推出「淨零臺東拍照打卡活動」,參觀民眾在攤位上與模擬臺東地標拍照打卡,即可品嘗臺東零碳咖啡1杯,歡迎體驗與支持臺東淨零永續發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