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1日 星期五

⊙環境基本法。國家環境保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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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19

行政院於109214日核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本次計畫編撰乃以環境資源部組織範疇為主體,呼應聯合國Agenda 2030永續發展議程並考量國內外環境保護發展趨勢及關鍵議題,規劃短、中、長程執行策略與目標,宣示我國2030年時要努力達成「減碳少災害」「自在好呼吸」「優遊享清水」「垃圾變資源」「森林零損失」「與野共生存」的願景。

國家環境保護計畫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款揭示「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及環境基本法所研訂之環境保護策略,整合相關部會,以整體環境生態系統為主軸,提出因應對策及對應機制,並經過專家學者、政府部門、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多次研商凝聚共識。環保署表示計畫分為五大面向,分別為「氣候行動」「環境品質」「自然保育」「綠色經濟」「永續夥伴」,內容包含13項環境議題,並設定關鍵績效指標進行追蹤,以推動國家環境保護工作,保護環境資源與維護生態平衡,未來預計每年定期以環境白皮書或適當管道揭露執行成果,詳細計畫內容詳見環保署網站(https://www.epa.gov.tw/Page/22DB638E6958BC28)



臺灣身為地球村的一份子,當與世界各國共同維護地球寧靜和諧與互利共生,並使人們居住環境免於遭受污染破壞,致力維持生態體系平衡,追求永續發展,乃是我國長期於環境議題中努力的宗旨。期望藉由本次「國家環境保護計畫」之核定,結合政府部門、企業、團體、民眾的力量,攜手共同推動各項環保行動,相信於2030年我們環境安全得以確保、循環經濟模式得以形塑綠色生活,最終實現人與環境的和諧共生。 




1091月修正





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國家環境保護計畫為我國環境政策的綱領性上位計畫,將影響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未來短中長期的環境施政措施與方向。民國87年行政院核定第一版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因應這20年來國內外氣候、環境、社會、經濟以及科技等快速變遷,環保署啟動編撰新版國家環境保護計畫作業,以因應未來環境保護需求。此新版國家環境保護計畫經過歷次專家學者諮詢、政府各部會與地方政府、民眾與團體等討論,形成此草案內容,為了加強公眾參與及公開徵求民眾意見,特上網公告蒐集公眾意見與看法。
有興趣者可先瀏覽懶人包,快速掌握此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草案之脈絡。相關意見請寄至此信箱(如下),感謝!
信箱:taipeitechwerc@gmail.com


懶人包.pdf








































107-02-27

環境基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應制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策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建立永續發展指標,並推動實施之。」然自民國87年行政院核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實施至民國100年已屆期,至今尚未依法再行擬定新一期之國家環境保護計畫,是否造成我國環境保護施政推動之不利影響,監察委員趙永清、田秋堇認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於107226日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指出,究我國國家環境保護計畫有否與時配合「聯合國2030永續發展議程」之17項永續發展目標?相關機關、人員有無失職等情事?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將深入調查。



指導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執行單位: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會議日期:107年01月03日(星期三)
會議時間:上午09:00-12:00
會議地點:臺北科技大學科研大樓B424教室
報名窗口:臺北科技大學水環境研究中心-龔芷琳小姐
聯絡電話:02-2771-2171#2647
聯絡信箱:taipeitechwerc@gmail.com
報名期限:即日起至107年01月02日(星期二)中午12:00截止
 邀請各界與相關領域之老師及同學參與,謝謝。


總統令(911211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8990




25週年紀實2012



 
 
2002.11.19
 
「環境基本法」於今(十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法的制定,對我國未來環境保護工作,將立下新的里程碑;對於政府、事業及國民推動環境保護工作,將有更嚴謹的法源依據;對於國際環境保護工作,將展現更高追求永續發展的決心。
 
環保署表示,「環境基本法」制定沿革始於民國七十七年之「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由於民國七十七年之「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事隔多年未能審竣,加上時代變遷及世界追求永續發展趨勢,該署遂於民國八十五年自 立法院撤回,並於八十八年重新制定完成,同時立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通過一讀,將「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更名為「環境基本法」。
 
「環境基本法」之制定為社會大眾所關注,該法具我國環境保護的憲法位階,屬綱要性、指導性,其立法意旨除宣示環境保護重要性與優先性,更以建立全民環境保護責任的理念為目標,強調抑制溫室效應、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明訂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建立使用者及受益者付費制度、設置環境基金、建立公民訴訟制度、建立環境糾紛處理及補償、救濟制度等。新訂定之「環境基本法」,共五章,四十一條,係綜合行政院及立法院賴勁麟、趙永清等委員所提相關版本併案審查,其內容並參考我國之「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國家環境保護計畫」、「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原條文,及美、日等國立法例,衡酌國情需要,並增加國際環境保護事務、永續發展及自然保育理念制訂完成。藉由環境基本法之制定,將使我國環境保護法規體系更加完備,以為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制()定及修正之指導原則,同時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均能秉持環境保護憲法精神,共同遵守本法,一致維護我國環境及追求永續發展。
  
 
 
2015.07.14
 
按環境基本法制定目的,係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藉由基本法的明文規範,來引導國家政策方向及相關法令的制訂。
 
法理上,環境基本法仍為憲法第170條意義下之法律,且中央法規標準法並無明文規定基本法優先適用於一般法律,故其在法位階上並無優先性。況且,依目前司法實務見解,基本法之性質僅有政策宣示之作用,並未賦予相關具體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不能單純以之作為實體法的依據。故總體而言,其性質上應屬環境政策之宣示,或類似憲法方針條款。
 
據此,環境基本法自不能作為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法規之法源,除前所述外,尚因基本法性質僅為綱領性、原則性或政策性之規定;詳言之,基本法僅針對特定領域事項規定基本原則、準繩與方針,而要真正落實該特定領域事項,仍必須要由該特定領域事項之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法律,將其內容具體化,以為施行之依據。
 
再者,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或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倘地方政府均得恣意引用基本法逕自訂定自治法規,則任何特定領域事項之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均可各行其道,致使權限劃分之體制紊亂,所以地方政府得否訂定自治法規,仍應回歸憲法、地方制度法及其他環保法律等規定判斷。
 
 
【環境資訊中心】環境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