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台內營字第1080824127號 |
本部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一○八○八一三五九七號令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除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三及第四十六條之四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部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台內營字第一○八○八二○一一四號令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一○八○八二二八六三號令有關「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一○八○八二二五八○號令有關「建築物強化外殼部位熱性能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旅館餐飲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醫院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百貨商場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住宿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辦公廳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學校類大型空間類及其他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生效日期,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 長 徐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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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8.6.25台內營字第1080804396號公告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07條第2項規定訂定
第三百零七條
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計算,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前項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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