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專區(先行區、優先區及關注減緩區)
國產署針對周刊王刊載「漁電共生勒索亂喊價數百萬 光電業:國產署應制定合理補償」之說明
國產署配合中央政府太陽光電政策推動,於今(111)年2月新訂漁電共生業務辦理機制,辦理主體分別以單一主體自辦(即國有養地承租人或光電業者)或光電業者與承租人複合使用(即業者委託經營契約與養地承租人租約併存)辦理方式,其中複合使用新制須由光電業者取具承租人同意與業者複合使用國有土地,並承諾依約作養殖使用之同意書。上開辦理方式均須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會同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公告之漁電共生專區(先行區、優先區及關注減緩區)始可辦理漁電共生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財政部今年4月8日已邀請光電業者及農委會、能源局及相關地方政府舉辦漁電共生複合使用新制說明會。國產署為利國有養地承租人了解漁電共生2種辦理方式,該署中、南區分署於本(5)月針對漁電共生專區之國有養地承租人辦理5場下鄉說明會(高雄市2場、嘉義縣1場及雲林縣口湖鄉、臺西鄉各1場),並邀請農委會、能源局、台電公司及地方政府與會,報載本月17日舉辦雲林縣口湖鄉說明會,會中承租人所詢多為饋線容量不足問題。
有關光電業者反映承租人出具同意書時開價勒索一節,因國有養地承租人多訂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約,出租人如欲終止租約須補償承租人1/3地價款(出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總值1/3),爰光電業者倘欲使用該等土地設置漁電共生光電設施,自應與承租人雙方自行協議,如非屬三七五租約,因承租人仍有依約使用國有土地之權益,光電業者仍需與承租人協商,國產署實難強制承租人同意或制訂補償標準。
國產署為推廣漁電共生複合使用新制,將再由該署南區分署邀請光電業者及相關主管機關、台電公司、相關地方政府舉辦說明會。承租人或光電業者倘欲瞭解漁電共生專區國有出租養殖地辦理新制,可就近向土地所在地的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諮詢窗口洽詢。
漁電共生辦理類型比較表
項目 類型 | 漁電共生專區 | 興辦主體 | 權利義務 | 同意書/拋棄書 | 契約關係 |
屋頂型 | 不限 | 承租人 | 承租人負責養殖及光電設置 | 無 | 租賃 |
地面型-承租人自行辦理 | 是 | 承租人 | 承租人負責養殖及光電設置 | 無 | 租賃 |
地面型-光電業者自行辦理 | 是 | 光電業者 | 光電業者負責養殖及光電設置 | 承租人拋棄書 | 委託經營 |
地面型-承租人與光電業者複合使用 | 是 | 養殖-承租人 光電-光電業者 | 承租人負責養殖、光電業者負責光電 | 承租人同意書 | 承租人-租賃 光電-委託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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