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8日 星期三

環保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環保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111-05-17

環保署考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防火管理人與環保專責人員的業務內容有密切相關,工廠在實務運作上也將3類人員設在同一個部門(環安衛部門),因此於111年5月6日起陸續預告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毒化物及環境用藥等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設置及管理相關辦法修正草案,使環保、職安與消防專責人員可以互相兼任,以利事業單位人力彈性調度,並有助於預防污染的發生。


環保署說,現行環保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專責人員應在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常駐工廠,並且專職工作。但近年來發生COVID-19疫情,受影響的事業單位屢屢反映找不到環保專責人員或其代理人,本署基於上述理由,乃進行本次修法。但開放環保專責人員兼任是有前提的,專責人員必須是常駐在相同的事業單位,且專責於法定的工作,還必須取得各自的證照,才能兼任。


環保署表示,空、水、廢專責(技術)人員設置及管理相關辦法修正草案目前正在預告中或已完成預告,毒化物及環境用藥部分將於近日預告,目前已收到部分專責人員反映的意見,包含身兼數職使工作負荷加重、減少就業機會、涉及多個領域專業不足、牴觸職安法規等,環保署會納入整體考量,後續也會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研商會,廣徵各界意見,並通盤檢討修正草案內容。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環保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下載參閱,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參考(Email: phsheu@epa.gov.tw)。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並定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考量依職 業安全衛生與消防法規應設置之相關人員(如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或管理人員、防火管理人等),其工作職掌與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管 理人員應執行之業務內容密切有關;且實務運作製造、使用、貯存運作場所,多將前述人員歸屬於同一環境保護及職業安全衛生部門,互兼無礙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業務之推動,並有助於製造、使用、 貯存運作場所對於相關人員間之調度與管理,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得同時兼任上述人員之規定;第九條、第十四條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發布施行後,於一百十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 明確規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規模與條件、 專責人員專職、業務範圍,及因故無法執行業務、異動或離職之代理規定。 本次修正係依實務需求管理,合宜調整專責人員專責之認定條件 及其適用對象之規模。考量依職業安全衛生與消防法規應設置之相關人員(如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防火管理人等),其工作職掌與本辦法所稱專責人員應執行之業務內容密切相關,且實務運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多將前述三類人員歸屬於同一環境保護及職業安全衛生部門,互兼無礙於水污染防治業務之推動,並有助於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 統對於相關人員間之調度與管理;另基於實務管理需求,就排放廢(污)水性質單純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尚無規範其專責人員應專責執 行特定業務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並因應酌修第十八條文字。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修正施行,明確規範公私場所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規模與條件、執行業務範圍及因故無法執行業務、異動或離職之代理規定。 考量依職業安全衛生與消防法規應設置之相關人員(如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防火管理人等),其工作職掌與本辦法所稱專責人員應執行之業務內容密切有關;且實務運作公私場所多將前述三類人員歸 屬於同一環境保護及職業安全衛生部門,互兼無礙於空氣污染防制業務之推動,並有助於公私場所對於相關人員間之調度與管理,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專責人員得同時兼任上述人員之規定;並因應酌修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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