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 星期六

⊙臺北市宜居永續城市自治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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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環保局低污染排放示範區網站> http://126taipei.tw/




低污染排放示範區簡介

臺北市為首善之都,商業活動發達,機動車輛密度約全國平均值的10倍,加上外縣市車輛進出頻繁,導致本市約有45%原生性PM2.5為交通工具所排放,世界衛生組織已將柴油車排放之黑煙列為第一類致癌物質;而二行程機車排放碳氫化合物約為四行程機車20倍,其中苯、甲苯、乙苯等皆為美國環保署(U.S. EPA)公布之有害空氣污染物,長期暴露可能導致血癌。

為還給民眾清新好空氣,參考英國、德國、荷蘭等許多國家均針對都會中心交通擁擠區域劃設低排放區,限制高污染車輛或老舊車輛通行,確保民眾暴露風險的降低,故本府環境保護局於臺北市宜居永續城市自治條例(草案)訂定劃定「低污染排放區」,限制高污染車輛或排氣高於一定濃度車輛通行。

因立法程序需時較長,民眾健康卻無法等待,爰於立法完成前,自106年7月1日起,先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於柴油大客車聚集處與自行車道單車族群多之1線2站6處劃設「低污染排放示範區」,加強取締進入區內的高污染車輛,要求柴油車車主須取得較現行最新5期環保標準更嚴格25%之A2自主管理標章,透過強力稽查,促使車主加強保養改善排氣或採用低污染運具,進而改善空氣品質。









2017/03/06

為因應氣候變遷衝擊及低碳生活時代來臨,臺北市環保局已研擬完成「臺北市宜居永續城市自治條例」草案,自3月3日日起進行預告,廣泛蒐集各界意見,作為後續草案修訂參考。北市環保局表示,草案全文共分七章38條,內容規範各項節能減碳及環保永續措施,主要重點如下:

ㄧ、確立減碳目標:為呼應巴黎協定及我國溫室氣體管理法,北市已於104年12月市政會議通過減碳目標,並以2005年為基準,中期目標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將減量25%,長期目標2050年減量50%,為強化減碳決心,北市率先將減碳目標納入自治條例。

二、加強使用綠能:為提升再生能源利用率,促進綠色能源產業發展,未來將公告用電大戶,應設置ㄧ定比例之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或其他綠能),或購買ㄧ定比例之綠色電力。

三、友善綠色運輸:為發展低碳運輸,未來市區公共運輸路線優先由採用低碳運具之業者營運。此外,為推廣民眾使用低碳運具,將推動北市境內普設電動車充電系統,道路外公有停車場劃設ㄧ定比例之專用停車格,並禁止非低碳運具佔用。

四、推行環保減廢:為打造資源循環城市,北市廢棄物處理政策,優先推動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再利用,並明定指定工程優先採用資源化產品。另為落實減少塑膠袋使用量,將推動及宣導ㄧ般購物用塑膠袋,可作為專用垃圾袋使用。

五、清新空氣治理:為改善空氣品質,降低機動車輛排放廢棄對市民健康的不良影響,草案中提出多項措施,包括劃定低污染排放區,限制高污染車輛或排氣污染物高於ㄧ定濃度之車輛通行;要求餐飲業必須安裝污染防制設備,位於住宅區者,不得使用瓦斯或電力以外之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

環保局指出,本項草案是以103年曾送北市議會審議之「臺北市氣候變遷調適自治條例」草案為基礎,加以擴充修訂,所規範的內容也多次和市府相關局處研商,目的是希望強化城市減碳力度和提高城市韌性,並作為未來北市打造宜居永續城市的基本規範。

環保局表示,草案自3月3日起,於北市府刊登公報及公告14天,民眾或相關團體亦可在環保局網站( http://www.dep.gov.taipei ) 最新消息,下載草案全文,歡迎各界提供建議,供草案修訂參考。另3月底前亦將再次辦理公聽會,聆聽各界意見。草案後續仍需送市府法規委員會、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再由市議會審議,經議會三讀通過後開始實施。

  

 
 
2015/12/22
 
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今(22)日通過環保局提出的最新溫室氣體減量中、長期目標,承諾「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05年減少25%」及「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05年減少50%」,並將納入研擬中的「臺北市宜居城市自治條例草案」。會中,市長柯文哲裁示,將於明年6月前訂定「臺北市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並設定期查核點,以利評估減量績效及掌握執行進度,努力建構臺北市成為一座綠色低碳的標竿城市,與各國共同負起全球減碳責任。
 
臺北市環保局長劉銘龍表示,環保局已著手制定「臺北市宜居城市自治條例草案」,將上述減碳目標納入草案中,以宣示北市的減碳決定。他說,臺北市將以「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05年(約1,600萬公噸)減少25%(降至約1,200萬公噸)」為中期目標,「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05年(約1,600萬公噸)減少50%(降至約800萬公噸)」為長期目標,打造臺北市成為宜居永續的城市。
 
環保局表示,本(12)月中旬在巴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第21次締約國大會(COP 21),全球195個國家通過嶄新的巴黎氣候協議(Paris Agreement),將努力控制地球溫度不升高攝氏1.5度,以減緩氣候變遷的衝擊。由於「城市」聚集了多數人口,頻繁的經濟活動耗用80%以上能源,排放大量溫室氣體,因此城市層級逐漸成為對抗全球暖化的重要角色,以「全球思考、在地行動」策略面對氣候變遷議題已是國際主要趨勢。
 
臺北市長期以來推動節能減碳不遺餘力,2008年即已訂定「臺北市推動節能減碳方案」,以「2016年至2020年間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2008年水準(降至1,640萬公噸)」為北市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環保局表示,由於北市近年來積極實施各項節能政策及減碳措施,201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已降至1,455萬公噸,提前達到自我訂定的減量目標。此外,臺北市是國內第一個進行自主性溫室氣體管理及排放量盤查的城市,目前已累積1998年至2014年的碳排放資料,盤查結果均公開揭露,包括定期上傳環保署的「城市層級溫室氣體碳揭露服務平台」及參與國際碳揭露專案(如CDP、cCR平台)。
 
環保局指出,臺北市於2005年6月5日美國舊金山舉辦的世界環境日活動,簽署「城市環境協議」(Urban Environmental Accords, UEA),承諾「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05年減少25%」,作為北市的中期減量目標。另外,我國在2015年7月1日公布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中,已明訂國家長期減量目標為「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2005年排放量50%以下」,臺北市當仁不讓,同步將國家減量目標設定為本市長期的減量目標,擔負起城市減碳的責任。
 





一、緣起: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報告中指出,自一九五○年代後,地球增溫與人類活動具有密切關係;自一九九七年京都議定書生效後,全球已邁入二氧化碳管制的新紀元。臺北市為我國首善之都,積極參與此環境議題,二○○五年於舊金山簽署「舊金山城市環境協定(San Francisco Urban Environmental Accords)」,承諾二○三○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較二○○五年減少百分之二十五;二○○九年簽署氣候保護宣言(Climate Protection Agreement),承諾二○五○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回歸到比一九九○年再減少百分之六十的目標。藉由與國際城市接軌並學習的角度參加國際交流活動,同時回饋到本市推動各項宣言政策規劃的內容,朝向建設「永續城市」的目標邁進。
然而,就實行溫室氣體減量策略與改善氣候變遷效應比對結果可知,全球暖化(global warming)和氣候變遷(climate change)趨勢非靠溫室氣體減排所能立即改善(二氧化碳在大氣殘存時間為五十至二百 年),後續衝擊仍會持續地影響人類社會運作與發展;因此,面對氣候變遷的影響,調適(adaptation)應是與減緩(mitigation)同等重要之工作。故臺北市除持續研擬節能與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之減緩策略外,亦思考如何結合本市特性及社會經濟發展模式調整既有管制政策,降低極端氣候對本市之衝擊,促使市民能夠適應氣候變遷影響,並在極端氣候下謀求生存、生活與發展。
臺北市為貫徹建構低碳永續城市施政目標,同時規劃氣候變遷減緩及調適工作,依行政院「永續能源政策綱領」,於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五七二次市政會議修正通過「臺北市推動節能減碳方案」,確立各局處權責分工及減碳目標;另因本市產業結構以第三級產業(服務業部門)為主,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住商及交通部門為最大宗,占總排放量百分之九十八,其中住商占百分之六十三,交通占百分之三十五。住商及交通的二氧化碳減量遂為減緩最主要的工作;為減少私人運具之排放,本市逐年建置便捷之大眾路網,以提高綠運輸使用率;另為減少住商部分之溫室氣體排放,本府目前已訂有「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綠建築自治條例(草案)」。考量本市已為高度經濟發展之緊密城市,為降低本市之脆弱度(vulnerability),本府將對都市計畫及土地利用及維生設施管線設施定期檢討,減緩氣候變遷對本市之衝擊,以達調適氣候變遷所致災害對市民財產、安全及健康的影響。爰此,特制定「臺北市氣候變遷調適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全文共計二十三條。

二、制定重點:

(一)第一條至第三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
(二)第四條至第六條明定市政府應研提氣候變遷調適策略、設置氣候變遷調適委員會,並辦理相關研究及調查。
(三)第七條明定市政府應定期檢討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之適切性。
(四)第八條明定市政府應配合總合治水對策強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基地保水及透水措施之建置。
(五)第九條明定市政府應定期檢討既有維生基礎設施之設計及功能,並擬定優化其抗災功能之設計標準及備援、復原計畫,且市政府及各事業單位於建置、更新及維護時須考量溫度變異等因素所致影響。
(六)第十條明定本市社區建築物冷凍空調等設施應優先使用或採行之節能作為及公共使用區域應遵守之規定。
(七)第十一條明定市政府為評估或輔導社區建築物設施節約能源得成立節能輔導團。
(八)第十二條明定本市社區建築物應關閉外觀裝飾燈之時間。
(九)第十三條明定市政府得派員進入社區建築物查核,有關查核對象由市政府依使用能源類別及規模公告。
(十)第十四條明定市政府為減緩機動車輛之溫室氣體排放得辦理之事項。
(十一)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明定市政府得公告特定 區域或時段僅准以低碳運具及綠色運輸通行,並得於公共路外停車場劃設一定比例之停車格位供低碳運具等使用。
(十二)第十七條明定市政府得獎勵或補助之事項,其補助要點由市政府另定之。
(十三)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明定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等規定時之罰則。
(十四)第二十二條明定照明設備及使用方式不合規定之緩衝條款。
(十五)第二十三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

三、本自治條例制定草案業經本府一○三年六月十日第一七八七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臺北市氣候變遷調適自治條例制定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名稱:臺北市氣候變遷調適自治條例

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因應氣候變遷,減緩溫室效應,建構具調適機能之宜居宜行城市,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揭示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並得將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業務委任環境保護局執行;第二十一條之業務委任交通局及警察局執行。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市政府,其相關業務由業務主管機關各依其權責事項辦理(如環保局辦理節能推動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都市發展局辦理都市計畫事項、工務局辦理管線建置維護事項、交通局辦理綠色運輸推動事項等);惟為免爭議,就相關裁罰條文,增列明確之委任規定,以利執行。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氣候變遷:指在可比對時期內, 所觀測到自然氣候變化之外的氣候特徵,並可直接或間接歸因於人類活動導致之氣候變化。
       二   調適:指為適應氣候變遷帶來的衝擊,在無法改變氣候變化時,所採取的調整適應手段。
       三   溫室氣體: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導致全球暖化效應及氣候變遷,衝擊、改變及妨害生活環境之空氣污染物。
       四   維生基礎設施:指能源供給系統(電力、瓦斯等)、供水及水利系統(自來水、衛生下水道、雨水下水道等)、通訊系統(電信、網路等)及交通系統(道路、橋梁、交通號誌等)之管線、機房設備及其相關設施。
       五   脆弱度:指受氣候變遷之負面影響及無法因應的程度。
       六   熱島效應:指都市因商業發達、人口集中、大氣污染、交通擁塞嚴重,以及都市建築物材質和建築物本身對風的阻擋作用,使城市溫度較郊區為高的現象。
       七   能源:指電能、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再生能源及其他市政府指定之能源。
       八   總合治水:指以流域為單元,運用各種工程與非工程手段,並配合土地利用的規劃與管制,達到降低區域淹水風險的全方位治水方式。
       九   極端氣候:指天氣嚴重偏離其平均值的狀態,包括乾旱、洪澇、熱浪和寒害等事件。
       十   社區建築物: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公寓大廈。
       十一 節能燈具:指取得節能標章或符合節能標章室內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基準之照明設備。
       十二 低碳運具:指具有低碳排放、有效減少空氣污染及改善生活環境品質之運輸工具,包括電動車、電動輔助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油氣雙燃料車、液化或壓縮天然氣車、太陽能車、氫能或其他清潔燃料車。
       十三 綠色運輸:指公共運輸與非機動運輸;公共運輸包含捷運、市區公車、公路客運、計程車、鐵路、高速鐵路、渡輪、交通車、免費公車、復康巴士及飛機等;非機動運輸包含步行、自行車。
一、   「氣候變遷」、「調適」、「脆弱度」、「溫室氣體」、「熱島效應」及「極端氣候」之定義係參考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氣象法、世界氣象組織(WMO)、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UNFCCC)、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相關文獻之定義。
二、   「維生基礎設施」之定義係參考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等中央機關訂定氣候變遷相關文獻。
三、   「能源」之定義係參考經濟部能源局網站及「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四、   「總合治水」之定義係參考水利署97年完成之「水利建造物工程設計基準之檢討-綜合治水總結專題報告」。
五、   「社區建築物」係配合本自治條例之管制內容,針對管制對象進行定義,據以釐清管制範圍,其定義係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六、   「節能燈具」定義係參考經濟部能源局對具節能效果照明設備之定義。
七、   「綠色運輸」、「低碳運具」之定義係參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相關研究報告之內容。
第四條    為減緩本市於氣候變遷衝擊下之脆弱度,市政府應研提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行動方案,並定期檢討實施成效。
            前項方案研提所需氣候變遷調適資料,各事業單位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
一、      調適為因應氣候變遷之重點工作,爰明定市政府應研提相關策略及行動方案,並定期檢討實施成效。
二、      前項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行動方案涉 及災害、水資源、維生基礎設施、能源與產業經濟、農業生產與生物多樣性、健康、土地使用等領域,所須資料至為重要,故訂定各事業單位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
三、   所需資料如係政府機關持有者,宜透過行政協調取得;如涉事業單位,則依本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市政府為整合、督導及協調氣候變遷調適工作,得設氣候變遷調適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設置要點由市政府另定之。
一、     氣候變遷調適工作涉及範圍廣泛,明定市政府得設置委員會整合督導及協調氣候變遷調適工作。
二、   有關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市政府另定之。
第六條    為推估及減緩氣候變遷對本市之影響,市政府得就下列事項辦理監測、研究及調查工作:
        一  土地使用。
        二  維生基礎設施管線。 
        三  指標生物及重要生態敏感地之變化。
        四  病媒蚊密度及植物病蟲害。
        五  脆弱度。
        六  災害緩衝區及滯洪地。
        七  淹水與坡地災害機率。
        八  熱島效應。
        九  能源、水資源供給能力。
        十  其他與氣候變遷有關事項。
為評估氣候變遷對本市之衝擊並降低其影響,明定市政府得辦理監測、研究及調查工作之事項。
第七條    市政府應參酌前條氣候變遷監測研究調查結果評估氣候變遷衝擊影響程度,定期檢討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之適切性。     
為預防氣候變遷對本市之衝擊,明定市政府應定期檢討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之適切性。
第八條     市政府於建置、更新及維護都市計畫公共       設施用地時,應配合總合治水對策強化基地保       水及透水措施之建置,以降低熱島效應之衝擊。
為降低熱島效應之衝擊,明定市政府應配合總合治水對策強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基地保水及透水措施之建置。
第九條    為避免氣候變遷對維生基礎設施造成損害,市政府應定期檢討既有維生基礎設施之設計及功能,並擬定優化其抗災功能之設計標準及備援、復原計畫。
            市政府及各事業單位於本市建置、更新及維護維生基礎設施及建置前項備援、復原計畫時,須考量下列因素所致影響:
       一  溫度變異。
       二  降水型態改變。
       三  海平面上升。
       四  極端氣候。
明定市政府應定期檢討既有維生基礎設施之設計及功能,並擬定優化其抗災功能之設計標準及備援、復原計畫,且市政府及各事業單位於建置、更新及維護時,須考量溫度變異等因素所致影響,以減緩氣候變遷對民眾生活之衝擊。        
第十條     本市社區建築物之冷凍、空調、照明、電器、鍋爐等設施應優先使用節能設備,或採行可達節能效果之措施。
            前項社區建築物公共使用區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照明設備須為節能燈具。
       二   騎樓於距離騎樓地面十八公分處量測晝光照度小於一百Lux(勒克斯)始可開啟照明設備,其照度應維持在一百至三百Lux之間。
       三   禁止使用白熾燈。
明定本市社區建築物應優先使用或採行之
節能作為及公共使用區域應遵守之規定。
第十一條    市政府為評估或輔導社區建築物節能,得成立輔導團提供節能技術諮詢服務。
明定市政府為評估或輔導社區建築物設施
節約能源,得成立節能輔導團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二條    本市社區建築物於凌晨一時至上午六時應關閉建築物外觀裝飾燈,以減少耗能。但經市政府公告或許可者,不在此限。
明定本市社區建築物應關閉外觀裝飾燈之時間,但經市政府公告或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市政府得派員進入社區建築物查核本自治條例相關事項,社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服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查核之對象,由市政府依使用能源類別及規模公告之。
參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明定市政府得派員進入社區建築物查核,有關查核對象由市政府依使用能源類別及規模公告之,社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服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四條    市政府為減少機動車輛之溫室氣體排放,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 優先淘汰老舊或高耗能機動車輛。
          二 調整道路使用空間配置,優先劃設自行車專用道或行人專用道。
為減少機動車輛之溫室氣體排放,明定市政府得辦理之事項。
第十五條    市政府為減少機動車輛之溫室氣體排放,得公告特定區域或時段,僅准以低碳運具及綠色運輸通行。
為減少機動車輛所造成之溫室氣體排放,明定市政府得公告特定區域或時段僅准以低碳運具及綠色運輸通行。
第十六條    市政府得於本市公共路外停車場劃設一定比例之專用停車格位,供低碳運具、自行車停放或能源補充設施使用。
明定本市公共路外停車場,市政府得劃設一定比例之停車格位供低碳運具、自行車停放或能源補充設施等使用。
第十七條    市政府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得就下列事項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社區建築物購置節能設備。
          二  更新或購買低碳運具。
          三  淘汰使用中之老舊或高耗能機動車輛。
          四  設置低碳運具能源補充設施。
          五  產業建置設備或採行相關措施鼓勵員工以綠色運輸通勤。
          六  其他經市政府公告指定之事項。
              前項設備、運具或設施等已獲中央補助者,不 得再向市政府申請補助;其於補助後經發現有向中央申請補助者,市政府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第一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要點,由市政府另定之。
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明定市政府得獎勵或補助之事項,其補助要點由市政府另定之。
第十八條    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明定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時之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明定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規定時
之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明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時之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將非低碳運具停放於低碳運具專用停車格位者,處機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明定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時之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市社區建築物之照明設備及使用方式,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不合規定者,應於六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本自治條例處理。
參考「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列緩衝條款,俾使本市社區建築物之照明設備及使用方式,有緩衝期間足以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施行日期。


    制定「臺北市氣候變遷調適自治條例」法規影響評估報告

一、法規制訂必要性評估
(一)     修訂背景:
1. 臺北市議會簡議員余晏等三十四位議員,於一○二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一屆大會提出「臺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草案)」,全文包括「總則」、「低碳教育實踐」、「低碳生活實踐」、「低碳城市推動與管理」、「罰則」及「附則」等六章,共計三十四條條文,並於議會一○二年六月五日第十一屆法規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決議,請市府於六個月內提出相對提案併案審查;因低碳業務涉本府各局處權管業務,亦攸關民眾權益,為避免流於宣示或與現有法規牴觸,本府需全面檢視本市低碳措施推動現況,廣泛參採各界意見,研擬制定具符合本市實際需求及執行成效之法規;並獲臺北市議會同意延於一○三年六月底前提出相對提案。
2. 本市為我國首善之都,多年來即積極參與環境議題,二○○五年於舊金山簽署「舊金山城市環境協定」,承諾二○三○年二氧化碳排放較二○○五年減少百分之二十五;二○○九年簽署氣候保護宣言,承諾二○五○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回歸到比一九九○年再減少百分之六十的目標,然而就實行溫室氣體減量策略與改善氣候變遷效應比對結果,得知全球暖化和氣候變遷趨勢非靠溫室氣體減排即能立即改善(二氧化碳在大氣殘存時間為五十至二百年),後續衝擊仍會持續地影響社會運作與都市發展;面對氣候變遷的影響,調適(adaptation)為首要工作。故本府持續研擬節能與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之減緩策略外,亦思考如何結合本市特性及社會經濟發展模式調整既有管制政策,降低極端氣候對本市之衝擊,促使市民能夠適應氣候變遷影響。
3. 本自治條例制定除將本府各機關在住商及交通部門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上既已實施但尚未入法之管制及獎補助規定具體法制化外,另為減緩氣候變遷對本市之衝擊並降低其影響,明定市政府應辦理之相關工作,包括研究調查及定期檢討並提升都市土地使用及維生基礎設施等事項,以建構本市為具調適機能之宜居宜行城市。
(二)     政策目的:
1. 本市主要產業係服務業(第三級產業),溫室氣體排放以住商部門(占百分之六十三)及交通部門(占百分之三十五)為最大宗,占總排放量百分之九十八,故住商及交通部門的二氧化碳減量仍為氣候變遷減緩最主要的工作。
2. 另為降低本市因應氣候變遷之脆弱度(vulnerability),需擬定具前瞻性的預防性策略,評估氣候變遷對本市之衝擊並推動相關計畫,調適氣候變遷所致溫度變異、降水型態改變、海平面上升、極端氣候等現象,以減免其對市民財產、安全及健康的影響。
3. 又為配合相關法規及本府各機關業務執行現況,並使本府相關機關日後因應執行氣候變遷調適相關維護管理工作有所依循(含違反規定之處罰),特制定本自治條例,以為法源依據。
二、法規替代方案審視
(一)     經查現行涉節能減碳之相關法令,包括中央或內部相關行  政規則,均以氣候變遷減緩為主要策略,並未有「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規定;故制定本自治條例據以執行氣候變遷調適以及可達調適目的之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作為,打造本市成為足以因應氣候變遷,具調適機能之宜居宜行城市。
(二)     本府配合行政院「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已於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五七二次市政會議修正通過「臺北市推動節能減碳方案」,確立各局處權責分工及本市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為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本府除逐年建置便捷之大眾路網,透過提高民眾綠色運輸使用意願,轉移私人運具之使用排放外,並依權責分工分別定自治條例如下:
1. 為推動工商業節約能源,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並兼顧產業發展,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制定公布「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由產業發展局主政,惟其輔導管理對象僅限工商業,包括其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等,非屬工商業之社區建築物不在該自治條例管制範疇。
2. 為推動建築物節能及落實綠建築政策,本府於一○二年制定「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草案)」,由建築管理工程處主政;內容包括提高新建建築物綠建築設計標準、擴大應取得綠建築標章之適用範圍、建立綠建築維護管理制度及推動既有建築物節能改善等事項,並以「核發執照與否」作為行政處分措施。此自治條例適用對象以新建築為主,較大規模之既有建築物則不受限制。
3. 另本府都市發展局訂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前者規範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等因素,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主管機關所定之獎勵容積評定基準取得獎勵容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後者則規範相關空地應予以綠化;其管制對象均係本市既有建築物改建或新建物;此外,二自治條例與低碳城市推動與管理間,仍為個案型的管制,並非針對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依據氣候變遷之衝擊來進行整體調適與減緩評估而作規劃。
4. 本市在氣候變遷調適工作的推動上,目前係配合經建會之計畫成立「氣候變遷調適工作小組」,並依據「臺北市節能減碳推動方案」分工由各單位在現有行政架構下本於職權辦理相關工作,屬行政規則訂定之工作項目。為綜整推動本市氣候變遷調適業務,故有制定本自治條例之必要。
三、法規制定影響對象評估
(一)     影響對象及程度
1. 為減緩氣候變遷對本市之影響,本自治條例明定市政府應研提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行動方案,並設置氣候變遷調適委員會定期檢討實施成效;惟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行動方案所涉領域廣泛,為使該策略及行動方案具體可行,本自治條例除要求市政府須辦理監測、研究及調查工作外,亦規範各相關單位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氣候變遷調適資料;因主要資料提供對象係政府機關及事業單位,客觀上並不會造成民眾之負擔。
2. 為推動住商部門之能源合理有效使用,本自治條例將社區建築物能源使用納入管轄範圍,具體規範既有社區建築物應優先使用節能設備或採行可達節能效果之措施。另對社區建築物之管制重點著重在其公共區域之能源使用,包括:照明設備須為節能燈具、騎樓有自然採光時不開燈、禁用白熾燈以及夜間關閉外牆裝飾燈等四大項,未能符合相關規定者並訂有罰則;推動社區建築物節能減碳可達節電效果,進而降低民眾日常消費成本,而為使本市社區建築物符合節約能源相關規定,本自治條例亦明定市政府應提供節能輔導及獎補助,以協助社區建築物達到能源合理有效使用之目的,又本自治條例管制之社區建築物係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之公寓大廈,且管制範圍屬公共區域,應不致直接衝擊個別家戶;另能源有效使用相關管制有利於民眾降低生活支出,客觀上評估本自治條例通過後,並不會增加民眾成本及負擔。
3. 為減緩機動車輛之溫室氣體排放,本自治條例以推廣低碳運具、綠色運輸及管制傳統機動車輛為主要面向。在推廣低碳運具及綠色運輸部分所採行之管制策略包括:維護其通行權、優先保留道路使用空間及停車格位供其使用以及提供相關獎補助鼓勵民眾使用,另配合淘汰老舊或高耗能車輛及數量管制等手段管理傳統機動車輛,預期有助於市民交通習慣之優化,本市大眾運輸系統完善,進一步營造友善自行車及行人環境,可有效增加使用自行車及步行的比例,提高綠色運輸使用率,降低機動車輛使用,形塑交通運輸良性循環,降低交通部門之溫室氣體排放。客觀上評估本自治條例通過後,並不會增加民眾負擔。
(二)     配套措施
1. 本自治條例對於社區建築物公共區域之能源使用未符合規定者訂有罰則,惟為使其符合節約能源相關規定,本自治條例亦明定市政府得提供節能輔導及獎補助措施,以協助社區達到能源合理有效使用之目的。為輔導社區建築物使用節能設備及採行可達節能效果之措施,本府目前已訂有「節能輔導團」、「照明設備補助」、「節能風水師」等專案辦理社區建築物節能相關工作且行之有年,故本自治條例涉及社區建築物相關規範應不致造成民眾太大衝擊,且上述專案後續可配合本自治條例之施行列為例行性辦理業務,作為本自治條例配套。
2. 為評估氣候變遷對我國都會城市的影響,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一○一年委託本市辦理「地方氣候變遷調適示範計畫」,協助本市擬定氣候變遷調適計畫推動架構,並由本府各局處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氣候變遷調適計畫推動工作小組,督導及確保該計畫以滾動式管理運作。本自治條例施行後,市政府將設氣候變遷調適委員會,延續該計畫工作小組之組成、功能和執行成果報告,整合、督導及協調本自治條例各項應辦事項。
四、法規成本效益分析
(一)  由於本府已於九十七年訂有「臺北市推動節能減碳方案」,確立各局處權責分工及本市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並於一○○年配合經建會成立「臺北市氣候變遷調適計畫推動工作小組」,以既有行政作業基礎研訂寬嚴適中、合理務實且可行之自治條例。
(二)  本自治條例明確揭示主管機關必須定期追蹤氣候變遷對本市之影響,並將氣候變遷作為都市治理之重點,定期檢討其影響並據以擬定可達到減緩衝擊之具體作法,此將有助主管機關因應氣候變遷的變化對都市治理上採行滾動式規劃,強化臺北市社會、經濟、環境等各面向因應氣候變遷的能力;另本自治條例亦賦予主管機關對社區建築物作必要節能改善協助之法源依據,並明確規範其所屬機關之責任範圍,有助於氣候變遷調適及減緩相關作業之推動,氣候變遷為國際議題,將其推動工作立法規範將有助提升本市國際城市形象;因相關管制規模亦隨之提升,若需增加執行人力及預算,將於各年度預算檢討辦理,無外加之執行成本。
(三)  有關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市政府應定期檢討既有維生基礎設施之設計及功能,並擬定優化其抗災功能之設計標準及備援、復原計畫。」之規範,係屬本府相關局處施政重點項目,皆已於各年度預算檢討編列,無外加之執行成本,未來將配合「本市氣候變遷調適委員會」之設立推動。
(四)   有關本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照明設備須為節能燈具」、「禁止使用白熾燈」等規定,以本府環保局一○○年至一○二年辦理二百九十八處之社區燈具補助作業推估,投入一千四百三十八萬元(含市府補助金額五百九十六萬元及社區自籌金額八百四十二萬元)的設備汰換經費可節省三百八十一萬度電,每年約節省一千二百五十七點三萬元電費(以每度電三點三元計)及二千零三十六公噸的二氧化碳減排量;若以單一社區來看,平均每處投入之燈具汰換經費約四萬八千萬元,汰換後每年可減少用電一萬二千度、節省電費約四萬元,故約一點二年即可達回收效益,以投入成本與獲致節約電費比較,可達二點二倍槓桿效益。另上揭本府環保局「照明設備補助」計畫,係補助每個社區二萬元用於公共區域燈具汰換,若以全市約六千七百處,扣除歷年來已辦理之二百九十八處,再加上自治條例發布後,本府將負擔宣導輔導相關行政成本及後續稽查人力成本等費用,推估需要一億二千萬元之經費。
(五)  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成立節能輔導團提供節能技術諮詢服務」之規定,依本府環保局九十八年至一○二年辦理四百七十二處社區輔導成果推估,每場次社區輔導成本約一萬二千元(包含行政雜支、委員出席、審查費用)。輔導後社區依本府建議進行改善作業,平均每處約可降低二萬一千度電/年、節省電費約七萬三千元/年。若落實推行至本市六千七百處社區,估算後續節省效益達一億四千一百萬度電/年、總節省電費約四億六千五百萬元/年;然市府輔導作業之支出成本僅約八千零四十萬元,以投入成本與獲致節約電費比較,達六十六槓桿效益。
(六)  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社區建築物於凌晨一時至上午六時應關閉建築物外牆裝飾燈」之規定,概估本市建築物外牆之大型電視牆及LED廣告物數量約三千個(申報數量由建管處提供),就其建物外牆裝飾燈之燈具規格、數量及關燈率依循常見規格進行估算,建物廣告物耗電標準平均為五○○W/m2,廣告物平均大小設為2m*2m=4m2,關燈率預估為百分之八十,則本項措施年節電度數預估可達八百七十六萬度電/年,概估平均每項廣告物進行夜間關燈,可節約零點三六五萬度電/年;另依台電統計,一○一年臺北市總售電度數為一百六十二萬六千八百三十七萬度,本措施每年可節約用電量占全市總用電度數約百分之零點零五三,減碳量可達四千六百六十公噸/年,節約電費約三千零六十六萬元/年。顯示本措施可達到節電效益,亦有利於民眾降低生活支出;另因本條訂有罰則需宣導及透過稽查以落實執法,若就後續宣導及稽查人力成本,每年約二百萬元之金額,與上述節電的電費及其效益相比,付出成本極小。
(七)  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與第十五條規定為減少機動車輛造成溫室氣體排放,包括優先劃設自行車專用道或行人專用道,公告特定區域或特定時段限制機動車輛行駛,或准以低碳運具及綠色運輸通行等,以達一○九年本市綠色運輸市占率百分之七十之目標,預估每年可減少十八點八九萬噸之碳排放量,約為五百一十一座大安森林公園碳吸附量。
(八)   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相關獎勵或補助作法,包括社區建築物購置節能設備、自然人或法人更新或購買低碳運具、法人設置低碳運具能源補充設施、淘汰老舊或高耗能機動車輛,均可與本市相關局處既有補助或獎勵作法結合,後續納入各局處年度預算編列。以本府補助民眾淘汰老舊二行程機車為例,依據交通部統計資料(國內機車族平均每天行駛約十六點三公里,機車平均使用壽命約十至二十年)評估其減碳效益,二行程機車每年碳排放量為三百五十七公斤(以每公里耗油零點零二六公升、每公升汽油二氧化碳排放量二點二四公斤計之) ,每淘汰一輛老舊機車可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三百四十六公斤,若使其生命週期內縮短十年則可減少二氧化碳三千四百六十五公斤,若以現行我國碳權市場行情換算(一千公斤碳權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其減碳效益約為新臺幣一千五百五十九元;進一步考量為管制老舊機車所致之空氣污染所付出之稽查管制成本二千四百元(以每輛機車之排氣定檢費用八十元/年及本府機車稽查管制作業成本一百六十元/年,以十年期計之),故每淘汰一輛二行程機車所致效益約為三千九百五十九元;本府環保局目前之「老舊二行程機車淘汰補助計畫」,補助每輛二行程機車一千五百元,與上述減碳效益及行政成本相比,效果極大。
五、公開諮詢程序
研擬本自治條例(草案)過程,已邀集國內參與氣候變遷及推動節能減碳業務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已辦理多場跨局處會議針對制定本自治條例(草案)進行討論,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預告:
(一)     一○二年十月九日召開「訂定臺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跨局處研商會」。
(二)     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召開「訂定臺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專家諮詢會」。
(三)     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召開「研提『臺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相對提案跨局處研商會」。
(四)     一○三年三月十三日召開「研提『臺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相對提案第二次跨局處研商會」。

(五)     本自治條例(草案)業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於一0三年四月三十日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一0三年第七十九期預告七日期滿。


2017年6月1日 星期四

⊙院會議案【行政院】經濟部「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報告(1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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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01



行政院長林全今(1)日在行政院會聽取經濟部「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報告後表示,為推動能源轉型、落實非核家園目標,並帶動綠能新興產業發展,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是其中最關鍵的兩項計畫。該案通過後,可加速風力發電裝置的布建,預估至2025年可增加4.2GW的容量,使整體再生能源占比達20%。

林院長強調,離岸風電的申設程序,除主管機關經濟部,另涉及內政部、環保署、農委會等跨部會權責及台電公司的積極配合,請經濟部設立單一服務窗口,全力協助排除投資障礙及相關的不確定性,並加速行政流程。推動再生能源的目的是為了環境永續,請經濟部多注意生態調適,將對環境的衝擊降至最低。

林院長指出,推動能源轉型是國家對於能源使用結構的整體調整,不只是經濟部的工作,希望相關機關本於行政一體的理念,通力合作,積極推動落實。

林院長進一步指出,台灣有全世界最好的離岸風場,也有機械、電子等製造基礎。政府歡迎優秀國際廠商,引進最尖端技術及系統整合能力,結合我國相關產業優勢,成立最有競爭力的國際團隊,共同打入全球市場。

經濟部表示,該計畫短期目標為4年內達成風力發電累計1,334MW設置量,中長期目標於2025年完成4.2GW設置量。至於風力發電推動策略,陸域部分優先協助態度積極的地方政府並推動較具可行性的案場,規劃2020年累計設置目標約814MW;離岸部分則協助示範獎勵及潛力場址案場順利完成設置,2020年累計設置目標約520MW。針對離岸風電,將加速完成基礎建設包括:風機組裝碼頭、水下基礎碼頭、運維港埠與碼頭及輸配電網等。

經濟部指出,2025年完成4.2GW設置目標,預期效益為年發電量140億度,年減碳量710萬噸,新增1萬人次就業機會,並帶動投資額新台幣6,135億元,進而實現強化能源安全、創新綠色經濟、促進環境永續等願景。





2017年5月1日 星期一

⊙能源管理法。能源發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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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26

行政院於106年4月24日核定「能源發展綱領」修正案,確立邁向2025年非核家園的台灣能源轉型發展架構。

能源局表示,105年5月台灣已啟動國家「能源轉型」,宣示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為確保能源轉型過程順利,同時掌握綠色成長契機與落實公平正義,將「能源發展綱領」核心思維擴充為「能源安全」、「綠色經濟」、「環境永續」與「社會公平」等四大面向,建構完整之施政主架構,更強調綠能發展所帶來的經濟新動能與環境效益,同時納入社會公平思維,落實能源轉型之民主與正義;綱領中亦建構推動配套機制,力求落實執行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計畫。

本次綱領主要增修內容為:

一、在「能源安全」面向,由能源需求面、供給面及系統面建構穩定、可負擔及低風險之能源供需體系:

(一)能源需求面:新增產業結構優化轉型、以達成淨零耗能建築為目標、強化負載管理措施、規範電業推動節能義務,透過上位產業結構改變、下位管理尖峰用電需求及賦予電業推動節能義務等方式,強化需求面節能。

(二)能源供給面:新增建構再生能源友善發展環境,兼顧環境生態保護、鼓勵分散式電源設置,期積極發展再生能源及分散式電源,降低系統調度負擔及線損,並降低對環境影響,達到多元創能。

(三)能源系統面:新增強化智慧電表、電網及儲能系統之設置與應用,以及綠電優先併網,透過綠能周邊設備建置,提升系統穩定供電能力,容納更多再生能源發電,並邁向系統整合智慧化。

二、在「綠色經濟」面向,區分「打造綠能產業生態系」、「普及綠能在地應用」及「創新綠能減碳科技」三大方針,藉由建構有助綠能產業的發展環境,整合綠能相關產業,培育綠能產業技術及人才,結合區域特性反映在地化特色,以形成具全球競爭力的綠能產業生態系,拓展整體輸出之國際商機,期由綠色就業及綠色成長,帶動國家經濟發展新動能。

三、在「環境永續」面向,針對近來地方關切的空污議題、能源設施布建之環境衝擊與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新增「維護空氣品質」、「規劃適當區位」與「達成非核家園」方針,同時保留原能源部門溫室氣體減量,及建構低碳環境等相關策略。

四、在「社會公平」面向,強化能源領域公眾參與及風險溝通、建構公平競爭能源市場,包含:

(一)促進能源民主與正義:建立能源領域公眾參與、風險溝通機制及誘因,引導民間共同參與能源轉型,並落實資訊公開,以促進程序正義。

(二)能源市場革新:分階段推動電業改革,促進電業公平競爭及合理經營,並推動能源價格合理化,導入綠色稅制等工具,以有效反映內、外部成本。

五、在政策配套方面,新增推動綠色金融發展、中央與地方共同推動區域能源治理及深化能源風險溝通與教育,以強化能源轉型政策配套;另訂定包含能源發展目標、具體推動措施及政策工具之「能源轉型白皮書」並定期檢討,作為綱領後續具體推動機制。

最後能源局強調,「能源發展綱領」係依「能源管理法」授權訂定,定位為各部門能源相關政策計畫、準則及行動方案訂定之政策綱要方針。綱領核定後,將整合各部會能源推動計畫或方案訂定「能源轉型白皮書」,引導民間能量共同參與能源轉型,實現能源永續發展。

完整「能源發展綱領」內容架構及內涵參附件。














2017年4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