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 星期五

氣候變遷因應法(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氣候公民對話平臺


修訂公布「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環境部

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67872c39-9c01-461d-a848-3fd96f90fd0b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今年2月15日公布施行,環境部依據該法第9條規定檢討修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已於上週經行政院核定。環境部表示,行動綱領是我國氣候治理上位方針,本次修訂主要呼應國際氣候協議,強調減緩與調適兩者並重,將2050淨零排放納入願景目標,增列公正轉型、風險評估及以自然為本等基本原則,藉以擘劃我國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淨零排放路徑藍圖,引領建構能適應氣候風險之低碳家園,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環境部說明,原104年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即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行動綱領,第一版行動綱領經行政院於106年2月23日核定。今年氣候法修正發布後,環境部即依該法第9條規定,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檢討,擬訂第二版的行動綱領草案陳報行政院,經提今年8月15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35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行政院續於今年11月3日核定,作為我國推動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重要施政方針。行動綱領已同步公布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網站 (https://www.moenv.gov.tw/cca點選「氣候變遷因應政策」)。

在氣候變遷調適上,強調應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納入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落實氣候變遷風險評估,規劃早期預警機制及系統監測,確保國家永續發展。具體提列「提升維生基礎設施韌性」、「確保水資源供需平衡與效能」、「促進土地利用合理配置,提升國土韌性」、「防範海岸災害、確保永續海洋資源」、「提升能源供給及產業之調適能力」、「確保農業生產及維護生物多樣性」及「強化醫療衛生及防疫體系、提升健康風險管理」等7大調適領域政策內涵。

在溫室氣體減量上,呼應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12項關鍵戰略,提列6大部門減量政策內涵,包含「建構零碳能源系統,提升供電網絡穩定韌性」、「促進產業綠色轉型,以循環經濟導向的永續生產模式」、「發展智慧綠運輸,推動運輸淨零轉型」、「建構永續淨零建築與推動低碳轉型」、「促進永續農業經營,完善生態系統管理」及「減輕環境負荷,建立能資源循環利用社會」。

此外,為促使氣候治理政策順利推行,納入8大政策配套,包含「推動綠色金融,提升產業氣候韌性」、「完善氣候法制基礎」、「落實碳定價制度」、「推動五大淨零科技領域研發」、「發展氣候科學及調適研究」、「落實全民行為改變、認知與共識」「培育因應氣候變遷人才」及「落實公正轉型與公民參與」。

環境部強調,行動綱領在氣候法中係設定在最上位的國家氣候治理重要方針,本次行政院核定後,各級政府將依循行動綱領及氣候法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氣候衝擊權責領域調適行動方案,送環境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滾動式檢討,地方政府則須據以制訂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及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透過橫向及縱向整合溝通機制,跨領域推動溫室氣體減緩與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創造社會、經濟、環境永續發展及維護全民健康的共同效益。

附加檔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112.11.pdf


112-10-27環境部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112-02-15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修正條文


《氣候變遷因應法》三讀過關 碳費即將開徵 重點整理一次看 | 環境資訊中心 0110


《溫管法》修正三讀轉身《氣候法》 環保署:半年內提出碳費子法 | 環境資訊中心 0110


112-01-10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 啟動落實淨零排放

為提升因應氣候變遷,達成永續發展目標,環保署所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於今(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環保署表示,特別感謝立法院游院長錫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賴召集委員惠員與各黨委員共同支持,法案的通過,對外明確展現我國邁向淨零排放目標之決心,對內則是建構更為韌性的氣候法制基礎。三讀通過之「氣候變遷因應法」,計有7章,63條,其要點如下:

2050淨零入法部會權責確立

本次修法第4條明確將民國139年(西元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入法,讓淨零排放不再僅有宣示,而是以提升到法律規範,展現落實的決心;後續也將比照國際做法,以5年一期方式研訂階段管制目標來逐步落實。

此外,由於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涉及部會眾多,本次修法第8條中,首先明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跨部會相關業務之相關決策;再者,列明各項權責事項,並指定主辦及協辦機關。

增列公正轉型 不遺落任何人

鑑於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或措施,可能會影響部分社群,本次修法增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事項,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諮詢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各相關部會要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擬訂公正轉型行動方案(計畫)。本次修法亦增訂應兼顧原住民族權益,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及原住民族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此次修法強化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機制,以研擬階段管制目標為例,在召開公聽會前,應將舉行公聽會之日期、地點及方式等事項,於舉行之日前30日,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周知;並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另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編寫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方案成果報告,均應對外公開。

碳費專款專用 規劃多元誘因

推動實施碳定價是減碳重要策略,本次修法增訂對排放源得徵收碳費,專款專用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及產業、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

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達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另外,鼓勵事業採行自願減量措施,取得之減量額度得移轉、交易或拍賣。透過修法納入多元經濟誘因機制搭配碳費徵收制度,將可促成事業加速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增加氣候調適 建構韌性臺灣

本次修法新增調適專章。從基礎能力建構、科研推估接軌、確定推動架構等重點著手,提升國家整體因應氣候變遷基礎能力;同時強化科研接軌,由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科技主管機關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各級政府藉此規劃早期預警機制及系統監測;再者,確定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架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權責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地方政府訂定「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強化因地制宜之調適策略,透過每年編寫成果報告,踐行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程序。

氣候變遷是全球共同面臨的挑戰,蔡總統於前(110)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行政院蘇院長也於同年同日行政院第3748次院會及同年8月30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33次委員會議指示環保署進行修法。本次修法通過,代表行政團隊致力減碳施政的決心,因應國際加速減碳的具體作為。

本法修正通過後,環保署將於半年內提出相關子法,包括修正盤查登錄作業、查驗認證機構管理、碳費徵收及費率、自主減量計畫、自願減量交易機制等,將盡速與各界研商討論,同時依據本次修法精神廣徵各界意見。各項子法訂定前,環保署將先召開相關法規說明會議,讓產業界充分暸解本次修法內容及未來運作規劃,在邁進淨零目標時更能促進永續發展。


為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具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不僅是完備氣候法制的第一步,也兼具指標性與實質性的意義,除將國家長期減碳目標修改為「2050年淨零排放」,也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氣候治理的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等,並規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與整合,地方政府也要設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同時也納入實施碳定價,並加強氣候變遷人才培育與技術發展。

 

蘇院長指出,明(22)天就是世界地球日,去(110)年的世界地球日,蔡英文總統即宣布政府要從「能源轉型」走向「淨零轉型」,他在當日的行政院會上亦宣示,在「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下,政府將進一步統籌評估可能的途徑,並加速、加大力道與世界同步;去年8月,他主持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時,更明確宣示加速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蘇院長表示,上(3)月底,國家發展委員會已公布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今天政府提出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改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不僅是完備氣候法制的第一步,也兼具指標性與實質性的意義。
 

蘇院長談及,本次修法不僅將國家長期減碳目標修改為「2050年淨零排放」,也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氣候治理的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規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與整合,地方政府也要設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此外,因應國際經貿情勢,本次修法也納入實施碳定價,同時加強氣候變遷人才培育與技術發展。
 

蘇院長指出,因應氣候變遷的工作,非政府單方面所能完成,有賴全體國民、企業與團體齊心協力、共同推動;因此,本次修法也增訂強化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機制。本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環保署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法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
 

二、修正規定淨零排放為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增訂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其辦理。(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4條)
 

三、為呼應巴黎協定,增訂政府須兼顧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之基本原則,增訂納入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公正轉型、綠色金融、能力建構等。(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6條)
 

四、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協調、分工及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相關事務。(修正條文第8條)
 

五、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規定其增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並明定其應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及公開成果報告。(修正條文第14條及第15條)
 

六、增訂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推動事項,接軌氣候變遷科學及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並明定前開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之公開。(修正條文第17條至第19條)
 

七、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指定之車輛應符合效能標準、新建築之構造及設備應符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強化對各該排放行為之管理。(修正條文第23條)
 

八、增訂徵收碳費作為經濟誘因工具,中央主管機關對國內排放源徵收碳費,及碳費優惠費率、減量額度扣除徵收碳費之排放量之規定;因應國際趨勢對進口產品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代金、碳費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得支用於補助、獎勵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投資、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用途。(修正條文第28條至第33條)
 

九、修正實施總量管制時機、調整排放額度之核配規定,並增訂排放額度用於碳市場穩定機制等,以與國際作法一致。(修正條文第34條及第35條)
 

十、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申請核定碳足跡及依核定內容標示之相關規定,以延伸生產者責任。(修正條文第37條)
 

十一、增訂配合國際公約發展趨勢,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修正條文第38條)
 

十二、增訂事業捕捉二氧化碳後之利用、封存相關規定;配合新增相關管制措施,修正行政檢查之範疇;確保檢驗測定品質,增訂檢驗測定機構及檢驗測定方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39條至第41條)



環保署 新聞稿PDF

法條PDF









溫管法修正條文預告中 歡迎向環保署提出建議意見

110-11-01

有民間團體於今(110)年11月1日赴行政院要求提出臺灣淨零轉型路徑訴求及溫管法修正內容建議,環保署說明如下:


行政院相當重視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蘇院長於今年8月30日永續會第33次委員會議中責成環保署加速辦理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之工作,除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外,同時就推動碳費、專款改善氣候變遷等議題積極溝通、謹慎評估,並做出減碳分配的整體規劃,讓台灣從供給面、製造面、使用面、環境面,共同建構一個永續的綠色家園。溫管法修正草案已於10月21日預告,法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納入淨零排放目標並強化相關減量對策工具。


淨零排放需要投入更多科學研究與技術研發才能達成,2021年國際能源總署(IEA)發表「2050年淨零排放:全球能源部門路徑圖(Net Zero by 2050: A Roadmap for the Global Energy Sector)」提出,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需要更多乾淨能源技術創新及現階段尚未市場化技術大規模的應用。在行政院統籌下,各部會已由「去碳能源」、「產業及能源效率」、「綠運輸及運具電氣化」、「負碳技術」及「治理」等五大工作圈進行淨零排放路徑評估及藍圖規劃,並針對農林碳匯、淨零建築、綠運輸、低碳產業及經濟工具等議題,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代表與會溝通討論,以期找出最符合永續發展的氣候治理路徑。


達成淨零排放目標亦需搭配減量政策工具之規劃與執行,環保署本次提出溫管法修正草案,也提出徵收碳費規定,參考過去各種徵收經驗,對於碳費實施細節、配套方案等則需進一步與各界深入凝聚共識。另外,本次修法亦同時納入對製造、運輸及建築等各部門排放行為之管制,且規定新設污染源應採最佳可行技術並進行增量抵換,亦強化對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計畫之誘因,也要求公告產品標示碳足跡,並將二氧化碳捕捉再利用及封存事宜納入管制,多管齊下促進減量,以達成目標。


環保署表示,減碳工作需要各界共同努力、一起參與,才能達成目標。溫管法預告作業將持續至今年12月20日,歡迎各界表示意見,以利修法內容更臻完備,作為未來推動減碳工作之依據。



環保署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

110-10-21

氣候變遷是全球共同面臨的挑戰,我國在104年訂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是國際少數將國家長期減量目標入法的國家。惟全球氣候變遷現象嚴峻,為加速我國減碳作為並強化氣候變遷調適,環保署提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且擬將法案名稱修改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預告期間60天,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環保署表示,由於氣候變遷工作涉及層面廣泛,本次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工作,於提出草案前先全面與利害關係人同理溝通,提出強化行政管制、完備經濟誘因、確立部會權責及增列調適作為等4大修法方向,分別與鋼鐵、光電半導體、水泥、造紙及玻璃業、煉油、人纖、石化及基本化學、電力等各大產業、民間團體及各部會等研討座談計17場次,經彙整各界意見提出修正草案,同時強化溫室氣體減緩措施與因應氣候變遷調適機制,法案名稱將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重點分別說明如下:


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


現行溫管法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13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9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0%以下,此次將修正為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以宣示我國減量決心;而為達成此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提升層級強化氣候治理


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涉及跨部門權責,本次修法明定中央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跨部會相關業務之相關決策。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整合各部門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減量計畫;地方政府增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協調整合因應氣候變遷事務。


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


調適專章從基礎能力建構、科研推估接軌、確定推動架構等3重點著手。重點一為提升國家整體因應氣候變遷基礎能力,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事項,並融入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之責任;重點二就強化科研接軌,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綜整氣候變遷科學、情境及風險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各級政府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調適推動依據;重點三係確定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架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權責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地方政府訂定「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強化因地制宜之調適策略,透過每年編寫成果報告,踐行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程序。


強化排放管制及誘因機制促進減量


提升能源效率是邁向淨零排放的關鍵策略,本次修法納入對製造、運輸及建築等各部門排放行為之管制機制,以提升能源效率及降低排放強度,且規定新設污染源應採最佳可行技術並進行增量抵換,減少排放增量對環境衝擊;另外,亦強化對事業或各級政府提出自願減量計畫,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者核予減量額度之誘因機制,雙管齊下促進減量。


徵收碳費專款專用


碳定價制度可透過經濟誘因促使排放減量,是國際公認重要的減碳策略之一,為健全我國碳定價制度,本次增訂對國內排放源徵收碳費,並將收入專款專用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及產業、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另外,因應國際為避免碳洩漏而推動碳邊境調整機制之趨勢,增訂未來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特定產品訂定碳含量計算及認定方式,並參考國際經貿情勢,對高碳含量之進口產品徵收碳費,以維持我國產業競爭力。

 

除此之外,本次修法亦強化碳足跡管理機制及產品標示,藉由延長生產者責任及提供民眾低碳的消費選擇,促使廠商生產低碳產品;同時亦將二氧化碳捕捉、再利用及封存等納入規範,以利相關負碳技術發展。另,本草案也強化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機制,要求各級政府訂定各項溫室氣體減量及因應氣候變遷計畫、方案與執行成果公開。


本次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及氣候公民對話平台,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參閱 ,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相關網址如下:

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https://www.climatetalks.tw/

https://oaout.epa.gov.tw/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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