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實務執行需要,並期合理有效運用補(捐)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經費,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環境部表示,自100年起實施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全國現共有273處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課程,協助環境教育之推展。考量實施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制度已逾10年且具成效,為合理有效運用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補(捐)助經費,修正「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本次修正調整輔導獎勵對象,刪除原補助認證申請費用,將相關經費挹注於已通過認證、證書仍在效期內且持續運作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提供現行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更多資源。其次,本次亦修正評鑑優異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獎勵方式,過去對於評鑑優異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採提高補(捐)助經費方式,惟為能妥適運用經費分配與提升整體服務品質,修正為評鑑優異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次年度其所申請之補(捐)助案,本部得列入優先考量,以期提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服務品質與量能,協助環境教育之推展。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附件: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附加檔案:附件_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自一百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發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機關名稱須配合修正;且 為提升補(捐)助經費之合理有效運用,以符實務執行需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二、修正提供輔導措施之補(捐)助項目及對象,並刪除補助認證申請有關之費用。(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
三、修正評鑑優異之設施場所獎勵方式,由提高補(捐)助經費修正為優先考量。(修正條文第六條)
環境部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實務執行需要,並期合理有效運用補(捐)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經費,研擬「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機關名稱及簡稱。(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二、修正本辦法提供輔導措施之補(捐)助對象,並刪除未通過認證者之認證補助有關之費用。(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
三、刪除現行對運用閒置空間或建築物申請認證之補助。(刪除第六條)
環境部表示,考量實施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制度已逾十年且具成效,為合理有效運用補(捐)助經費,應針對已通過認證,且證書仍在效期內,仍積極運作中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提供輔導,進一步提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服務量能與品質,確保補助經費的使用符合實務需求。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本新聞附加檔案,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
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PDF〕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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