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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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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機關: | 臺中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5.05.09 |
發布字號: | 府授法規字第1050093870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 旨: | 訂定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 |
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公有新建建築物之工程總造價達下列規定金額者,應取得綠建築標章:
一、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標章。
二、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銅級以上標章。
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定特定地區之公有建築物,其工程總造價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鑽石級標章。
公共工程辦理綠建築標章申請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第四條
非公有新建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取得綠建築標章:
一、屬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高層建築物,且其申請增加之容積超過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超過四千平方公尺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標章。
二、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高層建築物,以住宅為主建築基地面積超過八千平方公尺,商業為主建築基地面積超過四千平方公尺,或新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萬平方公尺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標章。
三、高層建築物申請增加之容積超過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至六千平方公尺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銅級以上標章。
四、高層建築物申請增加之容積超過法定容積百分之四十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標章。
五、本府指定特定地區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工程規模達前款規定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鑽石級標章。
六、經臺中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要求取得綠建築標章之案件,從其審查結論等級取得標章。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建築物因輻射污染、高氯離子混凝土事件、天然災害受損重建或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所增加之容積或樓地板面積,不予計入。
第五條
第三條規定之公有新建建築物,於申報一樓樓板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綠建築標章後,始得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
前條規定之非公有新建建築物,於申報二樓樓板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
第六條
建築物施工中辦理變更設計時,如涉及指標項目或綠建築等級變更,應重新申請認可。但經設計人檢討及起造人切結未降低原認可之候選綠建築證書標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第四條規定之非公有新建建築物,應於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領得綠建築標章,並於領得綠建築標章後三個月內報都發局備查。
第八條
第三條規定之公有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於完成接管前,將綠建築標章維護管理計畫資料移交管理機關。
第四條規定之非公有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標章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所有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標章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第九條
前條之綠建築標章維護管理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綠建築標章相關設施設備維護計畫:應以建築物生命週期為基礎,訂定各階段必要之維護事項及更新標準。
二、綠建築標章相關設施設備及材料型錄、圖說、出廠證明及廠商保固年限。
三、綠建築標章相關設施設備使用說明及維護事項。
四、綠建築標章申請延續認可程序及相關費用參考說明書。
第十條
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分級、規模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物,再辦理改建或增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合計達三千平方公尺,且超過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者,應重新依本辦法規定取得綠建築標章。
第十一條
新建建築物因用途或構造特殊,經本府核定者,得不適用 本辦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公有建築物部分由本府以命令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主管機關: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公布機關: | 臺中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5.10.19 |
發布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502280061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施行狀態: |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7.01.01 |
主 旨: | 本市公有建築物適用105年5月9日府授法規字第1050093870號令訂定之「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自107年1月1日施行。 |
法規名稱: | 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 |
法規內文: | 詳如附加檔 |
圖表附件: |
主管機關: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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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機關: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公告日期: | 104.07.03 | |
公告字號: | 中市都建字第1040110617號 公告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
預告期間: | 104.07.03 ~ 104.07.25 | |
主 旨: | 預告訂定「臺中市建築物應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草案 | |
依 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 | |
公告事項: | 如電子檔 | |
總 說 明: |
一、本辦法之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公有新建建築物應取得綠建築標章及其等級之適用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非公有新建建築物應取得綠建築標章及其等級之適用範圍。(草案第四條)
五、公有、非公有新建建築物應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之時點。(草案第五條)
六、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應併同檢討綠建築標章等級設計。(草案第六條)
七、為確保起造人依規定取得綠建築標章,明定非公有新建物繳納保證金及退還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起造人應負責交付綠建築標章維護管理計畫資料。(草案第八條)
九、綠建築標章維護管理計畫應載明之內容。(草案第九條)
十、原領有綠建築標章之建築物,其改建、增建達一定規模應依本辦法重新申請綠建築標章。(草案第十條)
十一、特殊情形,得排除本辦法適用之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所需書表格式授權另定之。(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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