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3日 星期二

地方政府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

 

地方政府減量執行方案  | 氣候公民對話平臺

依據2023年2月15日公布施行之「氣候變遷因應法」,地方政府應依照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配合直轄市、縣(市)在地特色及排放結構,提出因地制宜的溫室氣體減量策略,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從地方法規盤點、制度面改革著眼,將溫室氣體減量納入地方政府推動政策並落實執行,並且每年公布成果報告。

目前全國22個縣市的地方政府已經提出第一期(2016-2020)「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及其成果報告,並公布第二期(2021-2025)「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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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及成果報告


各縣市執行方案之撰擬原則如下:

  • 依據地方特色,發展因地制宜策略:考量各地區環境及發展差異,建議配合直轄市、縣(市)在地特色及排放結構,提出因地制宜之低碳策略。

  • 以民生議題為主,優先推動住商運輸部門行動:以地方治理面向切入,建議優先規劃貼近民眾生活之住商與運輸部門減量具體行動,並強化公眾宣導溝通,以切合民眾需求。

  • 優先提出可執行、可量化、具成本有效性之策略:地方以執行面為推動重點,提出可量化並能實際達成節能減碳、減少用電等之工作項目;並考量資源有效分配及成本有效性,就策略預期投入成本及可能產生之節能、節電或減碳成效評估策略執行順位。

  • 促進民間參與,擴展公私夥伴合作:建議強化公眾參與及廣納多元意見,借重民間量能及建立互信合作機制,由公部門率先執行,並帶動私部門廣泛參與;並適時徵詢在地公民團體或專家學者。

  • 中央與地方協力合作,透過地方治理落實執行:參考六大部門行動方案下中央與地方協力合作事項,結合中央與地方政府之行政工具及資源,從地方法規盤點、制度面改革著眼,將溫室氣體減量納入地方政府推動政策並落實執行。

  • 跨局處整合推動,組織明確分工:減碳工作涉及中央各部門及地方各局處執掌,為促進各局處橫向溝通,建議籌組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之專責單位,透過跨局處組織整合推動,並建立地方管考機制,逐步強化能力建構。


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

為達成「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第 4 條規定的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於 139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 94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 50%以下),溫管法第 11 條規定,應以五年為一階段,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各階段管制目標,並召開公聽會程序後,送行政院核定。另依據溫管法第3條第20款的定義,階段管制目標是依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對一定期間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當量所為之管制總量。

行政院已於107年1月23日及110年9月29日核定我國第一期及第二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將逐期檢視排放量達成情形並進行滾動式調整。

 

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規劃(基準年2005年)

  • 第一期(2016-2020年)目標:2020年降至260.717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相較基準年(94年)減量2%
  • 第二期(2021-2025年)目標:2025年降至241.011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相較基準年(94年)減量10%
  • 第三期(2026-2030年)目標願景:2030年維持減20%為努力方向,滾動式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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