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8月1日改制,下稱農田水利署)辦理農田排水改善工程,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該署部分管理處未依規定完整公開工程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經函請農業部督促檢討改善,已將工程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公開於各管理處官網,以符合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之原則。
審計處指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秉生態保育、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之原則,訂定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第9點已明列工程計畫核定階段、規劃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及維護管理階段之生態檢核作業原則;第11點規定,工程主辦機關應將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即時公開。復依農田水利署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該署、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將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公開。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5月查核發現,農田水利署彰化、嘉南及宜蘭管理處110至111年度辦理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之農田排水等49件工程,其中28件於決標公告註記應辦理生態檢核,彰化管理處已於官網公開7件工程之各階段生態檢核作業資訊,惟嘉南及宜蘭管理處辦理之21件工程,未公開相關生態檢核資訊,不利公民參與及不符資訊公開原則,審計處遂於112年5月16日函請農業部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底止,農田水利署嘉南及宜蘭管理處已將21件工程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公開於各該管理處官網,以利公民參與及符合資訊公開原則。
112年11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業務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會期委員質詢及提案決議辦理情形
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李委員昆澤口頭質詢略以:「現行生態檢核推動流於形式,
工程單位往往缺乏環境與生態相關專業,也有邀請只會附和的團體與會討論的情況,請工程會要求並督導各機關落實。」
本會業於 112 年 5 月 5 日函復委員略以:
(一) 有關工程單位往往缺乏環境與生態相關專業一節,本會已請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生態檢核,須有效運用生態背景人員:
1. 具有生態背景人員配合協助辦理各階段生態檢核工作:「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 6 點已明定,工程全生命週期依計畫核定、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等作業階段之生態檢核,應由具有生態背景人員(如生態相關科系畢業
或有二年以上生態相關實績工作者)配合辦理生態資料蒐集、調查、評析及協助將生態保育之概念融入工程方案,提出生態保育措施並落實等工作。
2. 工程主辦單位如有生態人員不足時,可與主管生態保育之單位加強橫向聯繫:為促使機關間有效運用生態背景人員,本會於 110年 10 月 6 日修正注意事項時,已建議各工程主辦單位如有生態人員不足之情形,可與中央或地方相關主管生態保育之單位加強橫向聯繫,尋求相關建議或技術、人力支援,並視需求成立工作圈。
(二) 為防範有關機關邀請只會附和的團體與會討論的情況,本會為推動公共工程生態檢核,已加強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
1. 公民參與、資訊公開共同推動生態檢核:注意事項除採工程全生命週期依各作業階段,檢核「生態保育」措施外,「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亦為應辦之核心事項。例如,注意事項第 10 點
及第 13 點明定工程主辦機關應於計畫核定至完工過程建立與民
眾協商溝通機制,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建立統一友善資訊平台,公開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落實公民參與。
2. 相關部會已建置專屬網頁:依上開規定,內政部等 16 部會已完成建置生態檢核資訊專區網頁,可提供外界查詢。
3. 訂定「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資訊公開作業指引」:本會為協助工程主辦機關落實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即時公開工作,並使工程計畫主管機關建立之生態檢核資訊公開平台更加友善完整,且為提升
公共工程生態調查資料的應用及有效性,促進生態調查資料整合及共享,訂定該作業指引,並於 112 年 4 月 24 日函請各機關參考。
(三) 督導各機關落實生態檢核機制
本會為推動落實「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除納入每年例行常態訓練課程外,要求各部會持續辦理且納入案例宣導,使工程人員落實執行生態檢核作業,並透過基本設計審議程序增列生態檢核事項,於「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納入生態友善機制內容,亦透過工程施工查核督促各機關依規定辦理生態檢核作業,相關作法如下:
1.建置管控系統,掌握各機關生態檢核辦理情形
(1)運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公告逐案掌握:依機關、工程類別蒐集每月決標案件,檢視及統計生態檢核辦理情形,並為落實資訊公開,定期公布於本會生態檢核專區網頁,供各界查詢。
(2)請中央部會落實督導,本會進行抽查檢視:
a. 業已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檢視確認本會定期公開決標案件清單,需辦理生態檢核之個案是否依注意事項第 13 點第 2 項規定,公開於該部會資訊平台上,並請針對無辦理生態檢核案件進行瞭解確保其妥適性。
b. 已請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於計畫提報及核定階段,即應敘明該計畫性質是否需辦理生態檢核,以減少工程主辦機關後續於決標公告未核實填報,本會亦進行抽查檢視。
(3)針對異常或爭議個案之協處:本會已於 111 年 5 月 20 日函請部會應依生態檢核相關規定於工程全生命週期落實督導,發現異常個案辦理生態檢核作業有瑕疵或未辦理生態檢核者,應依注意事項第 13 點第 1 項第 3 款先暫緩相關作業、進行檢討及提出改進作法,並評估所訂機制流程是否有未臻完備之處,部會所屬工程執行生態檢核如經檢討改進後仍有爭議之個案,可將相關資料提送本會協處,本會將視需要邀請生態
專家學者諮詢以研擬解決對策,協助機關提昇執行生態檢核品質。
2.持續辦理生態檢核教育訓練:本會已納入每年例行常態訓練課程,如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考土木工程類科專業實務訓練、技師技術服務專業訓練、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等,並請各部會持續辦理教育訓練及案例宣導,以使工程人員落實執行生態檢核作業。
(四) 本會將持續與各工程主管部會合作,加強推動監督生態檢核之落實,以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之影響,透過標竿學習、經驗交
流之教育宣導,提升機關及工程人員執行生態檢核之能力,以努力達成工程執行與生態保育雙贏之目標。
政府為強化與公共工程相關之生態環境保育政策成效,運用臺灣永續發展目標相關機制,導引工程機關落實生態檢核作業。審計部查核發現,對於位於國內高生態價值區域之公共工程類型,政府未完整管控其落實生態檢核,經函請檢討改善,行政院已修正與生態檢核相關之臺灣永續發展目標內涵,提升國內生物多樣性維護成效。
審計部指出,政府108年7月1日通過之臺灣永續發展目標對應指標15.1.3.2「進行生物多樣性維護管理及監測的流域比率」,係將治水、國有林事業區及水庫集水區山坡地範圍內野溪治理等工程實施生態檢核之比率,納為評估國內維護生物多樣性實際成效之基準。
然而,審計部於109年5月查核發現,國內位於高生態價值區域之公共工程類型,舉如經濟部所管國營事業工程及交通部所管國道與省道工程等,前揭臺灣永續發展目標對應指標並未完整涵蓋,未能充分呈現國內保護、維護及促進生態系統永續利用之實際成效,亦不利敦促公共工程減輕其對生物多樣性之不良影響。審計部遂於109年6月15日函請行政院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臺灣永續發展目標之對應指標15.1.3.2修正案,經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於111年7月29日第34次委員會審議通過,將指標內辦理生態檢核區域,由原指標僅針對治水及國有林事業區等工程類型管理,擴大為中央政府及其補助之新建工程均須辦理生態檢核,並敦促各機關自工程全生命源頭充分落實迴避、縮小、減輕與補償等策略研擬生態保育措施,以強化臺灣永續發展目標項下生物多樣性維護管理目標之完整性,及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之不良影響。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
為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秉生態保育、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之原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訂定「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於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並修正名稱為「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第二次修正。
為落實生態檢核,經滾動檢討實務運作情形,多數機關雖依規定執行生態檢核程序,惟考量工程設計與生態保育措施如未能確實符合當地生態需求,反將造成生態之破壞。為進一步強化生態調查及監測作業,建構完整之生態檢核機制,爰修正本注意事項,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檢討補強無需辦理生態檢核之情形,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建或改善,增列須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並增訂生態檢核範圍以工程影響範圍為原則。(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增列說明生態檢核應評估其可行性及妥適對應保育方案。(修正規定
第三點)
三、確保工程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生態檢核相關機制。(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增列說明生態背景人員資格。(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強化生態資料蒐集、調查、評析原則,增列指認生態保全對象、物種補充調查、擬定保育措施及監測等工作,並具體說明生態檢核各階段工作重點,以利執行單位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工作項目,
並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及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表;另定明於工程計畫核定階段研擬計畫核定後各階段執行生態檢核所需作業項目及費用。(修正規定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二點)
六、增訂補償策略應考量之事項,俾更為周全。(修正規定第八點)
七、增列說明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應即時公開。(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八、配合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將示範案例修正為分享案例。(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附件一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作業流程.pdf
附件二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表.pdf
政府推動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及執行作業未臻周妥,審計部促請改善
政府為減輕公共工程施作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訂頒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下稱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等機制,規範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落實生態檢核,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會未有相關措施確實掌握執行成效,且各機關屢有未落實依規定辦理生態檢核作業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於資訊管理系統建立檢核功能,並增(修)訂相關規定,以建全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
審計部指出,工程會於108年5月10日函頒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要求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執行生態檢核,以減輕工程施作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並要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管工程生態檢核作業執行情形加強督導。
然而,審計部於109年4月查核發現,工程會推動之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未有相關措施可確實掌握執行成效,且排除適用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之工程類型,仍有影響周邊生態之虞;又工程主辦機關未落實執行生態檢核自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未確實督導,經於109年6月15日函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工程會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及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增列相關功能,加強生態檢核辦理情形之管控,並修正生態檢核注意事項部分規定,確保各類公共工程落實生態檢核,且要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強化督導作為,另函頒「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常見錯誤態樣參考」,俾提升公共工程生態檢核執行綜效,增進工程建設對生態環境之友善程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1月2日)工程技字第1090201171號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為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秉生態保育、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之原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訂定「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於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並修正名稱為「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為落實生態檢核,經檢討實務運作情形,並參考審計部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台審部五字第一0九五000六八七一號函意見,爰修正本注意事項,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檢討修正補強無需辦理生態檢核之情形,包括已開發場所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及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並納入生態範疇相關指標之建築工程。(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為補償工程造成之生態損失,生態保育措施採用植生時,考量選擇合適當地原生植物。(修正規定第八點)
三、增列填具生態檢核自評表需檢附檢核事項結果之佐證資料及公民參
與文件紀錄,並修正附表工程基本資料工程類型欄位,增加「建築」
選項,另為配合各作業階段適時公開時間,增加各階段作業期間欄位,刪除工程基本資料「工程期程」欄位。(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四、為有效追蹤並促使各機關逐級督導所管工程辦理生態檢核之執行情形,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送上一年度執行情形備查規定。
(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109年10月19日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常見錯誤態樣參考
為降低交通建設對生態環境造成之影響,審計機關建議交通部依據主辦工程特性訂定相關生態檢核機制,以利生態環境永續發展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下稱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各類交通工程建設難以避免對地質環境產生衝擊,造成生物棲地切割與劣化,惟交通部尚未建立完善之交通工程生態檢核機制,經建請研謀改善,已由相關機關針對主辦工程特性訂定相關生態檢核機制,俾利生態環境永續發展。
建造交通基礎設施難以避免對地質環境產生衝擊,造成部分路段生物棲地切割與劣化,對野生生物造成移動障礙或致死等問題,例如:苗栗縣台3線三灣鄉路段及台13甲線造橋等路段,發生多起瀕臨絕種之石虎疑似遭車輛撞擊死亡等事件。交通建設審計處於107年10月查核發現,交通部尚未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108年5月10日修正為「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就交通工程特性,研訂各類工程生態檢核執行參考手冊,以落實生態保育政策,經於107年10月17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國道部分,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已訂定「高速公路工程生態檢核執行參考手冊」,自108年3月6日起生效施行;省道部分,交通部公路總局已訂定「省道公路工程生態檢核執行參考手冊」,自108年7月起生效施行;鐵道部分,交通部鐵道局辦理新建工程案,已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可行性研究程序、綜合規劃程序、重大公共工程證照許可及開工注意事項程序及環境保護檢查程序等相關文件,增列各階段配合生態檢核事項;港埠工程部分,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已訂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埠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執行參考作業手冊」,自108年12月2日起生效施行,有利於生態環境永續發展。
修正「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將名稱修正為「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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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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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8.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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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工程技字第1080200380號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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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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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修正「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將名稱修正為「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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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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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
一、為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秉生態保育、公民參與 及資訊公開之原則,以積極創造優質之環境,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除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災後原地復建、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 建或改善、已開發場所、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工程及維護管理 相關工程外,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新建公共工程或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政府辦理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 公共工程時,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
三、生態檢核以工程生命週期分為工程計畫核定、規劃、設計、施工及維 護管理等作業階段。
四、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重大工程案件,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時,工程 計畫核定及規劃階段之檢核作業,可於環評過程中一併辦理,經通過 環評審查後,於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階段,配合環評時之環境保護 對策進行各作業階段之檢核。
五、各工程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得訂定符合機 關工程特性之生態檢核機制;另經其認定可簡化生態檢核作業時,得 合併辦理不同階段之檢核作業。
六、各階段之生態檢核、保育作業,宜由具有生態背景人員配合辦理生態 資料蒐集、調查、評析及協助將生態保育之概念融入工程方案並落實 等工作。
七、生態資料蒐集、調查及評析原則: 〈一〉為記錄及分析生態現況,瞭解施工範圍內之陸水域生態及生態關注 區域,作為工程選擇方案及辦理後續生態環境監測之依據,應就工 程地點自然環境及工程特性,採取合適之生態資料蒐集或調查方法 。 〈二〉善用及尊重地方知識,透過訪談當地居民瞭解當地對環境之知識、 文化、人文及土地倫理,除補充鄰近生態資訊,為尊重當地文化, 可將相關物種列為關注物種,或將特殊區域列為重要生物棲地或生 態敏感區域。 〈三〉將生態保育之概念融入工程方案,評估工程擾動對生態環境之影響 程度,得依工程量體配置方式及影響範圍繪製生態關注區域圖。 〈四〉為掌握施工過程中環境變動及評估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成果,於施工 前、施工中及完工後驗收前進行生態調查,以適時調整生態保育措 施。
八、生態保育措施應考量個案特性、用地空間、水理特性、地形地質條件 及安全需求等,因地制宜依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等四項生態保育 策略之優先順序考量及實施,四項保育策略定義如下: 〈一〉迴避:迴避負面影響之產生,大尺度之應用包括停止開發計畫、選 用替代方案等;較小尺度之應用則包含工程量體及臨時設施物〈如 施工便道等〉之設置應避開有生態保全對象或生態敏感性較高之區 域;施工過程避開動物大量遷徙或繁殖之時間等。 〈二〉縮小:修改設計縮小工程量體〈如縮減車道數、減少路寬等〉、施 工期間限制臨時設施物對工程周圍環境之影響。 〈三〉減輕:經過評估工程影響生態環境程度,兼顧工程安全及減輕工程 對環境與生態系功能衝擊,因地制宜採取適當之措施,如:保護施 工範圍內之既有植被及水域環境、設置臨時動物通道、研擬可執行 之環境回復計畫等,或採對環境生態傷害較小之工法或材料〈如大 型或小型動物通道之建置、資材自然化、就地取材等〉。 〈四〉補償:為補償工程造成之重要生態損失,以人為方式於他處重建相 似或等同之生態環境,如:於施工後以人工營造手段,加速植生及 自然棲地復育。
九、生態檢核作業原則: 〈一〉工程計畫核定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評估計畫可行性、需求性及對生 態環境衝擊程度,決定採不開發方案或可行工程計畫方案。其作業 原則如下: 1.蒐集計畫施作區域既有生態環境及議題等資料,並由生態背景人 員現場勘查記錄生態環境現況及分析工程計畫對生態環境之影響 。 2.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計畫內容得考量替代方案,並應將不開發方 案納入,評估比較各方案對生態、環境、安全、經濟及社會等層 面之影響後,決定採不開發方案或提出對生態環境衝擊較小之可 行工程方案。 3.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相關議題之民間 團體辦理現場勘查,溝通工程計畫構想方案及可能之生態保育原 則。 4.決定可行工程計畫方案及生態保育原則,並研擬必要之生態專案 調查項目及費用。 〈二〉規劃階段:本階段目標為生態衝擊之減輕及因應對策之研擬,決定 工程配置方案。其作業原則如下: 1.組成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透過現場勘查, 評估潛在生態課題、確認工程範圍及週邊環境之生態議題與生態 保全對象。 2.辦理生態調查及評析,據以研擬符合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策 略之生態保育對策,提出合宜之工程配置方案。 3.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相關議題之民間 團體辦理規劃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三〉設計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落實規劃作業成果至工程設計中。其作業 原則如下: 1.根據生態保育對策辦理細部之生態調查及評析工作。 2.根據生態調查、評析成果提出生態保育措施及工程方案,並透過 生態及工程人員之意見往復確認可行性後,完成細部設計。 3.根據生態保育措施,提出施工階段所需之環境生態異常狀況處理 原則,以及生態保育措施自主檢查表。 〈四〉施工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落實前兩階段所擬定之生態保育對策、措 施及工程方案,確保生態保全對象、生態關注區域完好及維護環境 品質。其作業原則如下: 1.開工前準備作業: 〈1〉組織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以確認生態保 育措施實行方案、執行生態評估,以及確認環境生態異常狀況 處理原則。 〈2〉辦理施工人員及生態背景人員現場勘查,確認施工廠商清楚瞭 解生態保全對象位置,並擬定生態保育措施及環境影響注意事 項。 〈3〉施工計畫書應考量減少環境擾動之工序,並包含生態保育措施 ,說明施工擾動範圍〈含施工便道、土方及材料堆置區〉,並 以圖面呈現與生態保全對象之相對應位置。 〈4〉履約文件應有生態保育措施自主檢查表。 〈5〉施工前環境保護教育訓練計畫應含生態保育措施之宣導。 〈6〉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相關議題之民 間團體辦理施工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2.確實依核定之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於施工過程中注意對生態之影 響。若遇環境生態異常時,停止施工並調整生態保育措施。施工 執行狀況納入相關工程督導重點,完工後列入檢核項目。 〈五〉維護管理階段:本階段目標為維護原設計功能,檢視生態環境恢復 情況。其作業原則:定期視需要監測評估範圍之棲地品質並分析生 態課題,確認生態保全對象狀況,分析工程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成效 。 生態檢核各階段作業流程如附圖。
十、為落實公民參與精神,工程主辦機關應於計畫核定至工程完工過程中 建立民眾協商溝通機制,說明工程辦理原因、工作項目、生態保育策 略及預期效益,藉由相互溝通交流,有效推行計畫,達成生態保育目 標。
十一、工程主辦機關應將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公開,公開方式可包含刊登 於公報、公開發行之出版品、網站,或舉行記者會、說明會等方式 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公共工程之生態檢核資訊。
十二、工程主辦機關應填具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表〈附表〉,並檢附生 態檢核工作所辦理之生態調查、評析、現場勘查及保育對策研擬等 過程及結果之文件紀錄。各工程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 工程及生態環境特性訂定相關紀錄格式或作業手冊,以利執行。
十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各工程計畫執行時落實生態檢核: 〈一〉加強工程全生命週期審核及管控: 1.計畫及規劃設計內容之各審查層級機關應確實審查工程主辦機 關生態檢核之自評內容,其中屬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 作業要點第七點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案件者,應依 「基本設計審議要項表」項目檢附生態檢核之審查結果。 2.施工階段辦理施工查核時,應將生態檢核列為施工查核重點項 目之一。 3.未依照生態檢核程序進行之計畫或發現影響生態環境引發爭議 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要求工程主辦機關立即停止,檢 討規劃及工程進行,並提出改進作法。 〈二〉應辦理生態檢核之工程計畫,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統一 友善資訊公開平台,應包含下列內容,並將資訊依工程作業階段 適時公開: 1.作業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建立之生態檢 核機制、作業手冊、計畫審核及管控機制。 2.個案內容及查詢統計: 〈1〉個案內容:如各工程計畫內容、規劃設計方案、各階段生態 檢核資訊(含相關附件)、工程預期效益、執行成效及計畫 區域致災紀錄等項目。 〈2〉查詢統計:生態檢核執行成效統計分析資料。 3.資源分享: 〈1〉教育訓練課程資訊及教材。 〈2〉落實生態檢核機制、公民參與、採用兼顧安全及營造生態環 境工法或作法等之示範案例。
十四、地方政府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得參照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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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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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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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4月25日工程技字第106001244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