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6日 星期四

⊙院會議案【行政院】經濟部「節電推動進展與檢討」報告(10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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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16
 
行政院長林全今(16)日在行政院會聽取經濟部「節電推動進展與檢討」報告後表示,未來兩三年我國電力供給面臨非常大的挑戰,因為核電廠逐步停止運作,並希望增加綠能發電、減少用電量。未來要如何防止尖峰需求所造成電力結構的困難,請經濟部能源局檢討推展新節電運動,以抑制尖峰需求為未來工作重點,並請台電公司加強提供備載容量與供電狀況,供大眾檢視並引起社會大眾注意,落實節電動機。
 
林院長表示,長期來看,臺灣必須發展智慧電網,以智慧電表來掌握用電型態,設計不同時間的電價,以減少尖峰時期用電,增加對離峰時期用電的鼓勵。
 
林院長進一步指出,短期措施方面,仍有許多節電工作可以做,尤其是請台電公司辦理「需量競價」,針對在尖峰時間不須用電的某些廠商,鼓勵讓出電力,目前已有相當成效;過去半年來,需量競價所減少的電力以及汽電共生在尖峰時期增加的電力,已超過核二廠的一個機組,林院長對台電公司表示肯定,但認為仍有相當多的努力空間。
 
有關各級政府之間的協調合作,林院長表示,日前環保團體與行政院溝通時提出許多意見,認為地方政府宣導或鼓勵民眾節電方面,仍有許多改善空間,未來中央政府會和地方政府一起努力。至於中央政府部分,各機關的節電措施仍需進一步檢討;另有關大學部分,請教育部檢討並訂定目標,利用智慧電錶或其他強制節電措施等,讓大學減少夏季尖峰時期用電。此外,請經濟部設法提供誘因機制,鼓勵廠商提升產業用電效率。
 
林院長並表示,為改善能源提供的效率,電力市場自由化非常重要,目前「電業法」仍在修法,過程中有許多困難與爭議,請經濟部針對抑制尖峰用電、增加民間以多元和更有效率的方法投資,分階段處理「電業法」修法,並據以儘快提出「電業法」修正草案,於今年7月底前報行政院核定,希望在立法院下個會期開議之前,將行政院的「電業法」修訂版本送立法院,儘快審訂。
 
林院長期待未來這一年針對節電工作多做努力,請相關部會務必提出新方案與措施,在明年夏天之前推展節電運動與風氣。
 
經濟部表示,104年我國電力消費達2,499億度,工業占比達53.3%、服務業19.3%、住宅18%、農業1.3%、運輸0.5%,及能源部門自用7.6%。我國積極推動各項節電措施,97100年我國電力密集度年均改善幅度為2.3%101104年年平均改善幅度1.4%,出現節電邊際效益遞減情勢。
 
經濟部指出,政府機關及學校推動的四省專案計畫,以每年減少1%,且96104年減少10%用電為目標。105112年再提升各類機關用電效率基準(EUI),以節電10%為目標,預期可節電5億度,相當於降低全國用電0.25%、減少二氧化碳26萬公噸。
 
經濟部進一步指出,有關產業部門節電重點,包括能源大用戶(4778)能源查核與104108年強制節電1%的目標;20類指定能源用戶冷氣不外洩、夏季空調不低於26度等節約能源規定。由於中小企業數量龐大,財力及人力不足,需要專案輔導,後續精進作法將朝向擴大輔導中小用戶、設備效率提升等面向,以全面性方式推動節能。
 
在民生部門方面,經濟部表示,中央與地方共推智慧節電計畫,結合獎勵補助與公民參與,促成節電觀念行為改變,於1044月至1053月期間追求機關、民生部門(住宅及服務業)節電2%。未來精進作法為擴大中央與地方合作,推動汰換老舊用電設備與建置智慧能源管理系統,提供技術輔導及因地制宜措施,預定節電37億度,預估108年住宅及服務業用電可較104年減少2%。(撰稿:曾涵副,電話:02-23410648
 
 

 

2016年6月10日 星期五

研究報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探討海綿城市整合與推廣作法












本計畫服務項目與工作範圍

() 協助工程會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料,據以掌握國內外在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營運等各階段所面臨之問題,與所採取解決問題對策等,再進一步檢討國內現行相關法令、技術規範間的競合關係、執行效益及需要加強的地方。提出相關說帖,包括推動海綿城市之理念及其可執行條件、不同區域下排水性及透水性考量、海綿道路之成本與壽命、不同層級道路之承重與保水需求,以及中央補助範圍等。

() 掌握各中央主管機關可配合投入的各種有限行政資源,並參考各機關提供近5年符合海綿城市理念規劃辦理之相關計畫與執行成果,分析其效益、利弊及可行性,提出未來短、中長期可優先配合推動的各項措施具體推動方案草案。

() 印製計畫成果報告20本,並檢附計畫成果報告併同該報告之文書電腦檔案光碟片5片。


2016年6月2日 星期四

⊙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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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2016/6/2
 
依據全球能源總署IEA發表的統計,臺灣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及地表溫度逐年升高,本府為落實「節能減碳」及「環境保護」政策並因應地球暖化效應及全球氣候急遽變化,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授權訂定「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以新建建築物為對象,提高都市綠覆率及落實環境保護之功能。「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已於105517日經本府市政會議通過,將於10562日發布實施,自該日起掛號申請之新建建造執照應適用該規則規定。
 
建管處表示,本規則重點項目如下:
1. 建築基地可達綠化程度及條件,分為四類進行管制,全面提昇綠覆率,最高可達70%以上,最低不得低於40%
2. 規則「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計算方式,最少應達400(公斤/平方公尺),較現行技術規則更具有效之減碳目的。
3. 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基地,明定各種植栽種類比率,以保障植物多樣性。
4. 築物立面可規劃設置植栽槽計算立面綠覆率,如臨接道路者更可加成5%計算,以鼓勵建築物立體綠化並增進市容觀瞻。
5. 頂平臺須50%以上面積進行綠化,以達屋頂綠化成效,有效降低屋頂溫度及都市熱島效應。
6. 地內綠化植栽種類納入「蔬果類」,以落實都市農夫之概念。
 
建管處處長陳煌城進一步說明,臺北為高度發展城市,未來仍會持續蓬勃發展,在新建築物增加的同時,我們也要落實「綠」環境的發展,讓綠化成為都市視覺的景觀、居家休憩的環境、繽紛美感的空間、也將是優質生活與安全飲食的兼容應用,在本規則推動下,也請民眾持續體驗臺北的成長感動,一起挽起衣袖為臺北的「綠森活」努力。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臺北市政府 (105) 府法綜字第一0五三二0四三九00號
             訂定發布全文十六條,自發布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  三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總綠覆面積:指新建建築物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及建築物本體上各綠覆
                  面積之總和。
              二  綠覆率:指總綠覆面積與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比。
              三  各類植栽綠覆面積比率:指法定空地內各類植栽之綠覆面積與法定空地
                  綠覆面積總和之比。
第  四  條    臺北市新建建築物建築基地區分為下列四類:
              一  第一類建築基地:
                  (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設計,提
                        供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
                  (二)公有建築物及新設立公私立各級學校之建築基地。
                  (三)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且開放空間設有四公尺以上人行步道
                        之都市更新建築基地。
              二  第二類建築基地:
                  (一)完整街廓之建築基地。
                  (二)住宅區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商業區達二千平方公尺以
                        上、工業區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
                  (三)既有公私立各級學校之建築基地。
                  (四)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千平方公尺,且開放空間設有四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之都市更新建築基地。
              三  第三類建築基地:住宅區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五百平方
                  公尺之建築基地。
              四  第四類建築基地:前三類以外之建築基地。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以所占面積較大之使用分區及整宗建築
              基地面積認定建築基地類別。
              建築基地同時符合第一類至第三類類別時,以類別序號在前者為認定依據。
第  五  條    前條所定各類建築基地之綠覆率規定如下:
              一  第一類建築基地:百分之七十以上。
              二  第二類建築基地: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  第三類建築基地: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  第四類建築基地:百分之四十以上。
第  六  條    第四條所定各類建築基地之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化
              面積與下列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公斤/平方公尺)之乘積:
              一  第一類建築基地:六百。
              二  第二類建築基地:五百。
              三  第三類建築基地:四百。
              四  第四類建築基地:四百。
              前項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之計算,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
              。
第  七  條    法定空地綠覆面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喬木類以米高徑計算,棕櫚類以裸幹高計算,如附表一。
              二  灌木類以實際被覆面積計算,每平方公尺應栽植四株以上。
              三  草花類、地被類、草皮類及其他(含蔬果類)以實際被覆面積計算;草
                  溝以實際被覆面積加百分之十計算。
              四  以透水性植草磚築造者,以舖設面積三分之一計算。
              五  生態水池或溪溝有水生及濕生植物類,均以其水面面積三分之一計算。
              在法定空地上興建步道、清潔箱、休憩設施、飾景設施、照明設施、兒童遊
              樂設施或運動設施等無頂蓋構造物者,不影響其綠覆面積之計算。但占有草
              皮綠覆面積部分,應予扣除。
第  八  條    法定空地內各類植栽,應符合附表二所定之各類植栽綠覆面積比率。
第  九  條    新建建築物本體採立面方式種植藤蔓類植栽者,以各樓層設置植栽槽寬度及
              三公尺高度計算綠覆面積;其建築物臨接道路側者,加成百分之五計算綠覆
              面積。
              計算總綠覆面積時,建築物本體綠覆面積不得超過法定空地綠覆面積百分之
              二十。
第  十  條    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應實施綠化,除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致無法綠
              化者外,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綠化面積應達該屋頂平臺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綠化面積以實際被覆面積計算。
              因屋頂平臺綠化所增加之靜載重,應按實計算,並應詳列於結構計算書中。
              屋頂平臺因設置綠化設施增加必要設備層,其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下,不計入
              建築物高度,必要設備層包含隔熱、防水、管線及複層板等設施。
              屋頂平臺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面女兒牆高度不足一點五公
              尺部分應設置透空之欄杆。但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
              縮一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
第 十一 條    第四條所定各類建築基地之汽車坡道與法定空地綠化交接處,應以高度九十
              公分以上綠化設施予以區隔,二者並應分別設置出入口。
第 十二 條    第四條所定各類建築基地內車道、人行步道或廣場等舖面應設置百分之五十
              以上面積之透水性材料,並與臨接道路之人行道順平。
第 十三 條    第四條所定各類建築基地內各項綠化設施及植栽種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不符規定者,不計入綠覆面積或綠化面積:
              一  植栽生長之覆土深度規定如下:
                  (一)喬木類、棕櫚類:一百五十公分以上。但覆土深度一百二十公分
                        以上未達一百五十公分者,其綠覆面積以百分之八十核算;覆土
                        深度一百公分以上未達一百二十公分者,其綠覆面積以百分之六
                        十計算。
                  (二)灌木類:六十公分以上。
                  (三)藤蔓類、草花類、地被類、草皮類及其他類:三十公分以上。
                  (四)位於屋頂平臺之喬木類、棕櫚類:七十公分以上,灌木類:四十
                        公分以上,藤蔓類、草花類、地被類、草皮類及其他類:十公分
                        以上。
              二  植栽生長處在混凝土構造上方時,應同時設計植栽穴、排水設施及防水
                  設施。
              三  第一類建築基地面臨道路設置人行步道之公共開放空間或無遮簷人行道
                  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都市計畫另有規定或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沿街一點五公尺範圍內應種植喬木類作為行道樹,株距應為四公
                        尺至八公尺,分枝高度距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
                  (二)單獨植栽穴面積,大喬木四平方公尺以上,中喬木二點五平方公
                        尺以上,小喬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帶狀樹穴面積,單株大喬
                        木二點五平方公尺以上,單株中、小喬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且帶狀樹穴寬度至少一公尺以上。
              四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喬木類,種植初期樹冠應達長成後面積三分之一以
                  上。
              五  第九條第一項藤蔓類植栽以立面方式種植者,竣工完成時之實際披覆面
                  積應達綠覆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藤蔓植株每公尺至少五株以上。
              前項綠化採用之植栽種類得參考附表三
第 十四 條    依本規則設置之綠化設施,其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植栽設計圖說
              。
              前項植栽設計圖說應包含植栽配置圖、綠覆率檢討表、二氧化碳固定量檢討
              表、澆灌系統、花臺與人工地盤覆土部分防水、排水圖及各項設施剖面詳圖
              。植栽設計圖說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剖面詳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十
              分之一。
第 十五 條    依本規則設置之綠化設施,應由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責維護管
              理。
              依本規則設置之綠化設施,其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綠化設施竣工
              圖說及現況照片。
              擅自變更綠化設施或植栽有枯死者,都發局應命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限期回復原狀或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2016年5月14日 星期六

⊙我國綠建築標章推動情形(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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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第20週內政統計通報我國綠建築標章推動情形

105-05-14)統計處
 
104年核發公私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計659件,較103年增加87件或15.2%;截至104年底累計核發件數5,531件。
 
同期核發綠建築標章279件占42.3%、候選綠建築證書380件占57.7%;民間私有建築計有266件占40.4%、公有建築393件占59.6%。
 
同期以核發合格級279件最多、銀級169件次之、其次依序為黃金級75件、銅級72件及鑽石級57件;若與103年比較,以鑽石級增加103.6%最多、銅級則減少7.7%。
 
本部建築研究所於88年針對臺灣亞熱帶高溫高濕氣候特性,建立涵蓋生態、節能、減廢及健康4大範疇,兼具節能環保與生態永續之綠建築標章評估(EEWH)系統,並於8891日正式公告受理申請。另為使我國綠建築制度與國際同步,有效提升國內綠建築設計技術水準,鼓勵建築師設計更優良的綠建築,自9611日推行「綠建築分級評估制度」。目前綠建築標章之評定審查作業,自9911日起採指定評定專業機構方式,將技術評定交由本部指定的評定專業機構,本部則依據評定報告辦理標章核發之行政作業。
 
綠建築標章之推動在我國分成候選綠建築證書與綠建築標章。綠建築標章為取得使用執照或既有合法建築物,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頒授之獎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則為鼓勵取得建造執照但尚未完工領取使用執照之新建建築物,凡規劃設計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之建築物,即頒授候選綠建築證書,為一「準」綠建築之代表。以下就104年我國綠建築標章推動辦理情形簡要分析如下:
 
104年核發公私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計659件,較103年增加87件或15.21%;截至104年底累計核發件數5,531件。
 
一、按證書別分: 104年核發綠建築標章279件占42.34%、候選綠建築證書380件占57.66%。
 
二、按公私別分:104年核發屬民間私有建築計有266件占40.36%、公有建築393件占59.64%,在政府綠建築政策持續推動下,民間參與興建綠建築比率逐年攀升,由91年之6%,至104年之40%,計提升34個百分點。
 
三、按等級分:為區分綠建築優劣程度,以提升組織、機關或企業形象,96年起依綠建築評估手冊所訂定之分級評估方法,評定綠建築等級由合格至最優等依序為合格級、銅級、銀級、黃金級、鑽石級等5級。104年計核發57件鑽石級、75件黃金級、169件銀級、72件銅級及279件合格級;若與103年比較,以鑽石級增加29件或103.57%最多、銅級則減少6件或7.69%。
 
四、按評估類型分:依據本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供綠建築評定之手冊類型,包括基本型、住宿類、廠房類、舊建築改善類及社區類,104年評估類型以基本型496件占75.27%為主,其餘以住宿類115件及舊建築改善類33件較多。
 
五、按縣市別分:104年核發件數以新北市132件占20.03%最多、臺北市119件占18.06%次之、臺中市83件占12.59%居第三;就銅級以上(包括銅級、銀級、黃金級及鑽石級)之件數比率觀察,以嘉義市75.00%最多、臺北市73.95%次之、新竹縣72.00%居第三。
 
文件下載:week1052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