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5日 星期四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條例 112.06.21  增訂公布之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2-1 條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前項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TWECOLIVING新建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


2023-05-29建物設置太陽光電、地熱專章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在立法院與行政機關及各界共同合作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本(29)日三讀通過,經濟部感謝各委員支持,共同完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本次條例修正係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及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修正重點在於增訂「建物設置太陽光電」及「地熱專章」等規範,為我國未來再生能源多元發展建立友善環境。

經濟部說明,除上述修正重點外,針對離岸風電、小水力發電及生質能發電等項目,以排除場域限制方式發揮多元效益,另為使公有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具領頭示範效力,以及擴大廢棄物於再生能源熱利用之獎勵效果等多項主軸,進行修正。修正案核心內容簡述如下:

一、增訂「建物設置太陽光電」及「地熱專章」

(一) 建物設置太陽光電:

呼應國際發展趨勢,規範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其設置兼具屋頂隔熱,增加綠電供給等多重效益,並可結合建築設計,避免二次施工,提升建築美觀。

(二) 地熱專章:明確地熱開發行政程序

1. 申設程序部分,以專章方式制定完整規範,由中央會同地方等相關部會建立聯審機制,加速行政程序。

2. 水權年限從原先2-3年增加至20年,使水權與電廠營運年限匹配,降低開發不確定性。

3. 永續共榮部分,除要求發電後進行尾水回注達90%,以確保當地自然資源永續使用外,亦兼顧維護在地溫泉產業及原民權益,要求必須提出溫泉產業影響分析報告及落實原住民族諮商程序。透過前述多元面向,加速並確保地熱發電之開發。

二、其他修正內容

(一) 離岸風電免限制於領海範圍內:回歸技術性定義本質,並因應國際離岸風力發電之技術發展趨勢,放寬不限於領海範圍內,以促進未來技術發展。

(二) 放寬小水力發電設置形式:鼓勵利用既有水利設施及旁通水路進行引水發電,並納入水力用水以外水利建造物得附屬結合發電規劃,增進場址多元利用。

(三) 公有建築物領頭示範: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工程條件得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由現行「應優先」裝置,修訂為「應」裝置,強化設置效果。

(四) 考量廢棄物熱利用效益: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之熱利用效益,訂定熱利用獎勵。

(五) 生質能發電就近處理、減少集運:在符合區域發展及用地目的前提下,放寬燃燒型生質能設置區位限制,使生質能發電可就近處理農業設施、工廠等設施餘料,有助於產業餘料循環利用、並減少料源集運的碳排放。

經濟部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提供再生能源潛能之場域釋出,並整合相關行政程序,朝一致、簡易及排除限制方向推動,以強化2050淨零排放路徑氣候法制基礎,後續實際執行細節仍將透過相關子法與配套機制予以規範,研擬過程中,將邀請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集眾人之力量,為了下一代的健康,創造潔淨的電力及乾淨的空氣,達成我國能源、產業與環境永續的能源轉型願景。


2022-12-08加速再生能源發展政策、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政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更加速推動國內再生能源發展政策,達成淨零排放目標,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為更加速推動國內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有助達成淨零排放目標。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自2009年公布施行,並於2019年修正公布,為優化再生能源推動的法制環境,有效整合相關行政程序,加速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爰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及鼓勵水利設施兼做發電利用,爰刪除離岸風力發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及修正小水力發電之定義。(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修正條文第12條之1)

三、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應限制於工業區設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四、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並明定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15條之1至第15條之5及第20條之1)
 







2022-12-08行政院會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為建構再生能源友善發展環境的法制基礎,並排除法規限制、擴大釋出場域及建構標準化程序,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說明,國內再生能源推動已具相當成果,本次條例修正係為因應當前離岸風電、小水力發電、太陽光電、生質能發電及地熱能發電之發展趨勢,落實國內擴大再生能源推動及利用之政策方向,並有效整合相關行政程序,以加速我國各類再生能源之發展。

經濟部補充,推動本次修正主軸之核心在於再生能源潛能之場域釋出,並整合相關行政程序,朝一致、簡易及排除限制方向推動,以建立友善發展之法制環境,如離岸風電、小水力發電及生質能發電排除場域限制、增訂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設置太陽光電相關規範,進而釋出設置場域或空間,並明確建立地熱能發電探勘、開發等行政標準程序,以加速其開發。

2022-10-14再生能源政策有明確目標與配套 前瞻建設推動綠能發展成果斐然

有關針對外界質疑再生能源轉型,政府大手筆編列8,800億元,忽略配套措施,經濟部強調政府推動再生能源已訂定明確目標與規劃完整配套。外界指稱8,800億應係指行政院自106年起至113年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但內容包括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和城鄉等各類建設,絕非僅只有綠能建設,其中綠能建設經費約403億,包含太陽光電技術平台推動、台中港離岸風電專區、區域儲能示範驗證、強化運轉彈性等綠能建設,在前瞻計畫推動下也已經成效斐然。

經濟部表示,2025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已訂有明確政策目標,將以太陽光電20 GW及離岸風電5.6 GW為推動重點。太陽光電目前已累積設置超過9.06GW,與105年相比成長超過6倍。至於離岸風電已完成兩座示範風場,111年4座潛力場址風場正在施工中,預計年底將有200隻風機完成安裝。此外,今年開始進行第三階段區塊開發選商,預計2026年至2035年,將完成15 GW離岸風電裝置容量;同時,也積極打造其他再生能源(如地熱、生質能)適合發展之環境,逐步實現能源轉型。

因應大量再生能源設置,除既有明潭、大觀兩座抽蓄電廠外,已同步規劃2025年累計150萬瓩儲能電池之設置目標,包括由台電公司自建或採購服務共100萬瓩,並從111年起推動太陽光電案場搭配儲能設備50萬瓩,以同步提升電網韌性並降低再生能源發電特性對電力系統之影響。


2022-06-21經濟部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建構地熱及其他再生能源友善發展環境

呼應我國淨零轉型最大化再生能源之政策方向,經濟部因應離岸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燃燒型生質能發電及地熱能發電之發展趨勢,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擬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111年6月21日)日正式預告。

考量各地方政府受理地熱探勘申請程序不一,尚無一致申請程序,且地熱發電尾水多回注於地層,為取熱不取水的資源永續利用模式,與溫泉利用不同,現行依據「溫泉法」審查地熱開發,適用性明顯不足,因此為呼應申設程序朝向明確、一致及簡化需求,以及實務推動上有必要排除適用溫泉法及相關法規限制,本次修法草案明定地熱能探勘、開發、營運等階段之相關規範,並由中央主導申設程序,建立地熱加速開發之友善法制環境:

一、明定地熱探勘、開發、營運階段之相關申請、審查程序,相關許可由中央主導並會同地方進行審查,另應繳交探勘與開發之相關資料。(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四)

二、為友善環境及兼具產業共榮,明定地熱發電尾水回注比例應達90%及地熱多元利用規範;於溫泉區內開發應分析對溫泉產業發展影響;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部落諮商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四至第十五條之五)

三、排除溫泉法有關溫泉開發許可審查程序,並明定地熱之水權年限以20年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三至第十五條之四)

四、排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山坡地土地變更之面積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六)

除新增地熱相關內容外,本次條例亦修正有關離岸風力、太陽光電及燃燒型生質能發電,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國際離岸風力發電之技術發展,已逐步克服水深問題及離岸距條件限制,朝向大水深、遠離海岸線(如浮動式風機)發展,其設置空間應無海域限制,並考量國際上離岸風力發電定義多無海域限制,因此修正離岸風力發電之定義,不再限制其設置範圍,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規定,以配合離岸風力發電技術發展及能源發展政策,並將邀集各部會盤點可設置離岸風電區域,排除禁止及環境敏感區域,擴大離岸風力發電設置場域。(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強化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措施,並參考德國立法強制建築物屋頂一定面積應設置太陽光電經驗,新增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三、鼓勵相關產業餘料(如農業廢棄物),就近做生質能發電利用,減少料源集運所造成環境效應與成本,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應限制於工業區設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與因應國內、外整體推廣環境及開發需求,完備國家再生能源法制環境,加速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如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草案刊登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書面意見供本部參考。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施行,其後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進行通盤性檢討及修正,迄今對於國內再生能源推動已具相當成果。為因應當前離岸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燃燒型生質能發電及地熱能發電之發展趨勢,落實國內擴大再生能源推動及利用之政策方向,並有效整合相關行政程序,俾導引各界善用地理環境之優勢及利基,持續投入再生能源發展,爰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 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離岸風力發電技術發展趨勢逐漸朝浮動式風機發展,爰刪除離岸風力發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新增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三、依土地使用管制規範,審酌區域發展與用地目的允許設置燃燒型生質能電廠,刪除應限制於工業區設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為使地熱能探勘及開發申請程序及權責機關有一致明確之規範, 並加速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之審查,俾推動地熱能發電設備之設置,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或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六)

五、為能落實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六規定,明定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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