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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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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機關: | 臺中市政府 |
公布日期: | 105.05.27 |
公布字號: | 府授都設字第10501016681號 |
內 容: |
詳如附加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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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公告草案總說明
「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公告係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本府得公告特定區域內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智慧建築設計技術參考規範,提出智慧建築設計送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表。前項公告應包含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並由都市發展局會商經濟發展局定之。第一項之一定規模由都市發展局訂定並經臺中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 公告公有建築物之規模、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之規模及私有建築物之規模。 (公告事項第一點)
二、 公告再生能源發電量或太陽能光電板面積之規模。(公告事項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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