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積極推動維護生態環境之綠建築,落實建築物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與衝擊,自93年修正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增訂綠建築基準專章,要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進行綠建築規劃設計,並採循序漸進方式推動,以兼顧實務執行之可行性。
現行綠建築法規重點如下:
1 建築基地綠化: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建築基地之綠化,其綠化總固碳當量應大於法定基準值,並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計算。
2 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法定基準值,並依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計算。
3 建築物節約能源: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約能源目的之方法,其適用範圍為學校類、大型空間類、住宿類建築物,及新建或增建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其他各類建築物。訂定屋頂平均熱傳透率、外牆平均熱傳透率、立面開窗部位之窗平均熱傳透率、外殼耗能量等規定,並依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計算。
4 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擇一設置。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四;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者,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三十,並依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計技術規範計算。
5 綠建材: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並依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計算。
綠建築三章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