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0日 星期一

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

 

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

內政部109年12月2日台內建研字第1090851345號函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

函轉內政部「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

附件

109年12月2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090851345號函.pdf

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odt

109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90149622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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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期

內政部102227日台內營字第1020801552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2312工程技字第10200069460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

函轉內政部102年4月1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4249號函告關於「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期」乙案

附件  M102030-1.pdf

檢送內政部所訂「優先推動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期」乙案

附件  M10202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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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推動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期

內政部10173台內營字第1010805881號函修正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712日工程技字第101002482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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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173台內營字第10108058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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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2227日台內營字第1020801552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2312工程技字第1020006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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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9年12月2日台內建研字第1090851345號函



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 

為積極落實推動智慧綠建築發展,由公有建築物帶頭做起,特訂定管制公有建築物進行智慧綠建築設計之實施方針,供各新建公有建築物依循,且相關經費應考量需求納入工程預算中預先編列,上開方針內容如下:

1   公有新建建築物之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5仟萬元以上者,建築工程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合格級以上候選綠建築證書(如要求高於合格級等級時,應於招標文件中明確規範),工程契約約定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綠建築標章者,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但工程驗收合格而未能取得綠建築標章,其經機關確認非可歸責於廠商者,經其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後,仍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惟綠建築標章仍應於驗收完成後一年內取得。但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得免依本項規定辦理。

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新臺幣5仟萬元者,應通過日常節能與水資源2項指標,得採建築師自主檢查方式辦理,工程主辦機關並應於契約明訂必要時得委請各地建築師公會、內政部指定之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或其他方式,於填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前完成確認。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本項規定辦理:

1.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8條第3款規定免檢討建築物節約能源者。

1.2建築物僅具有頂蓋、樑柱,而無外牆或外牆開口面積合計大於總立面面積三分之二者。

1.3建築法第7條規定之雜項工作物。

1.4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下者。

1.5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

1.6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無須辦理評估者。

2   公有新建建築物之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建築使用類組符合「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標章適用範圍表」規定者,除應符合前項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之取得要求外,建築工程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合格級以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如要求高於合格級等級時,應於招標文件中明確規範),工程契約約定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智慧建築標章者,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但工程驗收合格而未能取得智慧建築標章,其經機關確認非可歸責於廠商者,經其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後,仍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惟智慧建築標章仍應於驗收完成後一年內取得;但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得免依本項規定辦理。 


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標章適用範圍表

類別

組別

使用項目舉例

A類

公共集會類

A-1 集會表演

 1. 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等類似場所。

 2. 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等類似場所。

A-2 運輸場所

 1. 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 候船室、水運客站。

 3. 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B類

商業類

B-2 商場百貨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批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等類似場所。

B-4 旅館

 1. 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

 2. 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

D類

休閒、文教類

D-2 文教設施

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等類似場所。

D-4 校舍(大專院校以上)

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F-1 醫療照護

 1. 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等類似場所。

 2.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等類似場所。

G類

辦公、服務類

G-1 金融證券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G-2 辦公場所

 1. 不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

 2. 政府機關(公務機關)、辦公室(廳)、員工文康室、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投資顧問業辦公室、未兼營提供電影攝影場(攝影棚)之動畫影片製作場所、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所、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等類似場所。

H

住宿類

H-1宿舍安養

 1. 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2.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居家護理機構。

 3. 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等類似場所。

H-2住宅

 1. 集合住宅、住宅。

 2. 社區式家庭托顧服務、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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