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 星期五

環境部業務概況書面報告《1/3》113年11月14日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環境部業務概況書面報告

報告人: 部長 彭啓明

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 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感謝委員會邀本部列席報告。

今年夏天持續破紀錄的高溫,全球暖化下氣候變遷對人類生活,甚至生存的影響,都日益明顯;而國人對於環境議題,空水廢土污等議題也非常關心,政府更須積極採取行動。身為環境部部長,期能帶動各中央部會、民間企業及國人,一起為臺灣打拼,許國人一個永續的未來。

冀請大院各委員繼續鼎力支持,謹彙整相關施政重點, 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落實淨零策略

一、訂修氣候變遷因應法優先子法

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於 112 年 2 月 15 日公布施行,本部盤點出 12 項優先推動子法,以完備碳定價相關機制,強化減碳之經濟誘因。截至本(113)年 10 月,已完成修正發布「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及訂定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碳費收費辦法」、「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碳費徵收費率」、「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等 12 項優先子法,藉以補充氣候法細節性事項,並完備碳定價機制多元配套子法。

二、強化氣候治理基礎及階段目標研訂

為落實第二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110-114 年)之執行, 強化部門減量責任之管控機制,依氣候法第 12 條規定及 112 年 8 月 15 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 35 次委員會議決議,各部門據以增列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及個別年度目標,並納入六大部門行動方案年度成果報告對外公開。

本部依氣候法第 13 條規定,於 113 年 6 月 25 日發布「2024 年中華民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2024 年版)」,遵循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 27 次締約方大會決議(COP 27), 採用 IPCC 第五次評估報告之溫暖化潛勢值(GWP 值)進行統計, 以檢視階段目標達成情形。

本部依氣候法第 10 條規定,刻正研訂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115-119 年),於 113 年成立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並於 113 年 2 月 16 日及 3 月 20 日召開 2 次諮詢小組會議,經綜整六大部門擬定推估結果提至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氣候變遷與淨零轉型專案小組進行討論,由各部門相關部會盤點強化之減碳行動計畫,預計於 113 年底提出減量目標,後續將公開草案廣徵意見, 召開法定公聽會程序,並送行政院核定。

三、落實氣候法強化資訊公開公眾參與機制

為建立氣候變遷資訊公開管道,強化公民參與,本部於 113 年地球日(4 月 22 日)建置並公告「氣候資訊公開平臺」(網址: https://www.cca.gov.tw/info/ ) 為氣候法指定資訊公開網站, 以Climate Info Hub 的概念讓民眾完整獲得中央至地方氣候變遷法定公開文件及會議資訊,並可透過「氣候公民對話平臺」線上發表意見;另本部於同年 9 月設立「碳費專區」,完整揭露外界關切之碳費徵收及費率審議相關資訊。

貳、精進溫室氣體排放管理制度

一、強化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

依氣候法訂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相關子法,包含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係數」及修正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據以推動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工作,掌握排放來源及排放量。

為協助事業辦理盤查作業,本部已提供「盤查報告書參考範本」及 113 年版「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針對事業盤查邊界設定、排放量計算方法、燃料熱值及原物料含碳量檢測規範詳細說明並提供案例;另為提升事業編撰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效率,本部設計「自動產製盤查報告書工具」,將排放量清冊中各排放源使用之原、燃物料種類、數量及燃料熱值或產品產量等相關資料自動帶入,輔助事業產製盤查報告書。

本部公告列管對象已於 113 年 4 月 30 日完成 112 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皆已於 113 年 10 月 31 日完成查驗作業。本部訂定事業溫室氣體排放源查核計畫,持續進行審查作業並將會同地方環保機關執行現場查核,以確保排放量資料正確性。另為擴大溫室氣體排放源盤查,已研擬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條件,並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以提升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掌握度。此外,本部將強化碳足跡係數資料庫,持續更新並新增碳足跡係數項目,以因應產業盤查需求。

二、提升查驗量能與強化查驗管理

鑑於氣候法新增徵收碳費與強化自願減量等多元的減量機制規定,提高查驗機構量能以滿足各界對溫室氣體查驗之需求,持續開設盤查作業查驗人員訓練班,納增各專業領域人員投入查驗市場,查驗機構已於 111 年 7 家增加至 113 年共 15 家,查驗人員數已於 111 年 84 人增加至 113 年共 152 人(統計至 113 年 10 月)。

此外,為確保排放量及減量數據的正確性,已於 112 年 10 月 5 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及 11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公布「溫室氣體查驗指引」,作為查驗機構執行查驗作業之技術準據,進一步提昇國內盤查及查驗數據的可靠性和公信力;並依據該管理辦法規定,持續開設查驗人員在職訓練班,以確保在職查驗人員執行查驗工作符合最新法規規定。

持續針對查驗機構進行稽查作業,確保查驗業務之品質及可信度,以提升查驗品質;另為因應未來逐步擴大應盤查對象之趨勢, 將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合作輔導查驗機構成立、新增查驗項目以及增加人員培訓,以提升查驗量能。

參、推動碳費徵收配套機制

一、碳費子法訂定

本部依據氣候法規定,已於 113 年 8 月 29 日發布「碳費收費辦法」、「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三項子法(下稱碳費三子法),初期收費對象為「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全廠(場)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並將自碳費開徵隔年起,於每年 5 月底前依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應繳納之費額。

至於碳費費率,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碳費之徵收費率,由本部所設之費率審議會審議,送本部核定公告。本部已於 113 年 3 月至 10 月間召開 6 次碳費費率審議會,並於 113 年 10 月 7 日第 6 次會議決議,經綜合考量各項審議因素,多數委員達成共識,建議 114 年碳費一般費率訂為新臺幣(下同)300 元
/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優惠費率 A 訂為 50 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優惠費率 B 訂為 100 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環境部依據碳費費率審議會決議之費率建議,核定碳費費率並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後,於 113 年 10 月 21 日公告「碳費徵收費率」,並訂於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另一方面,隨著歐盟逐期設定更嚴格的總量上限並降低免費配額比率,歐盟也對進口產品啟動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我國受影響的主要對象為金屬扣件業(如螺絲、螺釘等)、鋼鐵及鋁等相關產業。目前歐盟 CBAM 還在過渡期間,國內業者在政府充分輔導下都能順利完成相關申報作業。關於產業擔心歐盟 CBAM 正式實施後,國內的碳定價如何與歐盟接軌。今年九月由彭部長率領氣候變遷署拜訪歐盟,經面對面交流中確定我國碳費可扣抵應繳交的歐盟 CBAM 憑證數量,但扣抵的詳細規定需待明(2025)年中「第三國支付的碳定價如何扣減」及「EU ETS 之下免費核配與 CBAM 制度調和」等細則公布才能獲知。

考量其內容複雜且具高度專業性,本部將於明(114)年初指派專業專職人員常駐歐盟,即時掌握 CBAM 最新發展並參與協商, 協助國內產業因應。未來將研議啟動碳交易機制的測試,希望在未來四年內可以實施總量管制排放交易。

二、碳費徵收配套措施

為使產業低碳轉型過程中兼顧國際競爭力,碳費三子法參考國際間實施碳定價轉型過渡作法,採行以下配套措施:

(一) 起徵門檻:為避免發生同一行業內,起徵門檻以上之廠家每公噸排放皆需繳費,門檻以下之廠家卻完全無須繳費之不公平競爭問題,目前碳費收費辦法扣除碳費起徵門檻 2.5 萬公噸 CO2e,惟經審查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即不扣除 2.5 萬公噸 CO2e,後續亦將逐步擴大盤查登錄對象,分階段降低起徵門檻。

(二) 優惠費率:依據氣候法第 29 條規定,碳費收費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自主減量計畫係以達成西元 2030 年減量目標進行規劃,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中訂定 2 種指定目標的計算方式,一種為參考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之行業別指定削減率,另一種則以國內外排放技術標竿,以及達成西元 2030 年國家自定貢獻前提下所設定的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

(三) 高碳洩漏風險事業排放量調整:參考歐盟及其他國家作法,於實施碳邊境管制前,分階段給予高碳洩漏風險事業排放量調整,第一期適用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 0.2,其費基為排放量乘以排放量調整係數,後續將依國際碳定價推動情形,分期調整係數。申請適用排放量調整之事業,應取得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並由本部依行業別排放密集度及貿易密集度等因素審查認定。

(四) 國內外減量額度扣減:為鼓勵碳費收費對象(大排放源)帶動非碳費收費對象進行減量,優先讓資金留在國內,收費對象可使用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之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上限為 10%。如事業欲使用國外的減量額度,所使用之國外專案應符合本部未來訂定的認可準則,目前規定參考其他國家作法,不得超過 5%。

肆、推動自願減量交易制度

一、建構自願減量交易制度

依氣候法第 25 條規定,推動國內自願減量交易機制,作為碳費推動之重要配套機制,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向本部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並應依規定之條件及期限使用,減量額度並得移轉交易或拍賣。

本部已於 112 年 10 月 12 日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作為我國減量額度核發之依據,復於 113 年 7 月 1 日發布「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針對事業執行先期專案、抵換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取得之國內減量額度規範交易、拍賣及移轉應遵循事項,透過公開透明之自願減量交易市場機制,擴大減量參與,以利國家減量目標之達成。

依氣候法第 36 條,本部得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執行國內減量額度交易及拍賣相關事宜,金管會業於112 年 5 月 19 日來函指定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及國家發展基金出資成立之碳交所辦理,碳交所並於 112 年 8 月 7 日成立,本部已與碳交所完成交易平臺建置,並於 113 年 9 月 25 日委託臺灣碳權交易所辦理減量額度交易工作,113 年 10 月正式啟動國內碳交易。

二、減量專案審查核發辦理情形

截至 113 年 10 月,抵換專案已完成註冊計 95 案,包含 19 案大型規模、46 案小型規模及 30 案微型規模,已核發減量額度計有37 案,總計核發 2,573 萬 739 公噸 CO2e;自願減量專案註冊申請案共計 40 案;其中 27 案審查中、8 案審查通過、2 案駁回、3 案撤回。

另業於 113 年 2 月 1 日公布首批審定公開 13 類 143 項多元減量方法,其中 10 項減量方法於提出申請註冊階段,可免除經第三方查驗機構驗證程序,以提高申請單位參與意願。事業提出之新減量方法審定申請案,截至 113 年 10 月已受理共 7 項,其中 2 項農業部所提「加強森林經營碳匯專案」、「竹林經營碳匯專案」經 113 年 10 月 28 日環境部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審議會第 8 次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另農業部所提「改進農業土地管理方法學」,農業部與海洋委員會共同所提「海草復育」、「紅樹林植林」以及民間單位所提「低蓄積林增匯專案」、「有機農法應用草生栽培增加土壤碳匯」,本部將依規定儘速辦理審查事宜。

三、發布「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

本部於 113 年 9 月 25 日發布「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作為企業進行碳中和宣告的操作規範,避免企業不實宣告或未充分揭露資訊而誤導各界,同時藉此教導消費者據以檢視企業的減碳行動,作為後續支持該企業的參考依據。

「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適用於企業完成溫室氣體盤查、減量及採取抵換作為有具體結果後,進行組織、產品或服務碳中和宣告, 進行碳中和宣告須遵循三大核心階段原則:排放量盤查、減量、抵換,除透過科學合理的計算和外部第三方機構查驗,確保碳中和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並應重視公開資訊的完整、具體及正確性,於企業網頁以易於社會大眾及利害關係者查閱的方式完整揭露包括碳中和主體的邊界、計算過程、減量成果、抵換來源等所有相關資訊。

伍、提升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及建構低碳家園

一、推動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

因應氣候變遷衝擊,本部及易受變遷衝擊領域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氣候法研提國家調適行動計畫,已於 112 年 10 月 4 日奉行政院核定並執行中。本期行動計畫透過永續會進行跨部會、跨領域、跨層級協調,奠定國家防災、減緩與調適並重基石,朝建構永續韌性國土目標邁進。

二、啟動地方調適執行方案,因地制宜深化調適工作

氣候法修法後,地方政府首次擬定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下稱調適執行方案),依氣候法第 20 條及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各地方政府應於「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 年)」核定後1 年內擬定調適執行方案,提送其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為輔導協助地方政府執行前述事項,本部邀集國家調適計畫之七大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機關,分享各領域調適行動方案及執行經驗,以促進中央各部會與地方政府各局處之縱橫向合作及資源分享,引導地方政府透過檢核既有政策、計畫及行動,擇定關鍵領域以研擬調適執行方案。

地方調適工作涉及跨層級、跨領域、跨部門,本部已建立中央權責機關與地方政府各局處之聯繫管道,後續將持續辦理相關能力建構及輔導,協助地方政府於法定期限完成訂修調適執行方案,並發展因地制宜、由下而上及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行動。

三、建構低碳家園

推行「低碳永續家園評等推動計畫」包含生態綠化、綠能節電、綠色運輸、資源循環、低碳生活與永續經營等 6 大面向工作、計 38 項低碳行動,並評核賦予評等榮譽,促使國人積極投入低碳行動。

截至 113 年 10 月村里層級已累積認證 1,506 個村里,其中 137 個獲得銀級、1,369 個獲銅級;鄉(鎮、市、區)層級累計有 156 個單位獲得評等(31 個銀級/125 個銅級);縣市層級計有 19 個縣市獲得銀級評等,3 個縣市獲得銅級評等。將持續擴大我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與公眾參與,凝聚全民氣候調適策略共識。

陸、形塑淨零永續綠生活

一、2050 淨零排放關鍵戰略

淨零綠生活為「2050 淨零排放路徑」之四大轉型中之「生活轉型」策略並延伸為 12 項關鍵戰略之一,112 年 4 月 21 日奉行政院核定,扣合賴總統「形塑淨零永續的綠生活」政見主要內容,為國家希望工程策略之一,並融入「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戰略,從民眾日常生活之食、衣、住、行/樂、育、購各面向引導民眾行為改變, 實踐綠生活。

二、綠生活重點措施推動情形

由本部、農業部、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科會、金管會、勞動部、財政部及文化部等 11 部會合力推行「零浪費低碳飲食」、「友善環境綠時尚」、「健康近零碳建築」、「低碳運輸網絡」及「全民對話溝通」5 大施政重點:

(一) 零浪費低碳飲食:推廣綠色餐飲、地產地消及低碳栽培農產品

(農業部/經濟部、本部);113 年 KPI 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面積 2.55 萬公頃,截至 113 年 10 月執行進度達 2.67 萬公頃。

1. 本部推廣惜食理念,另推廣生態學校執行「永續食物」路徑; 經濟部推廣綠色餐飲,輔導餐飲業發展「循環餐盒」、「智慧點餐系統」及「即期品銷售平台」,減少食材廢棄。

2. 農業部輔導慣行農民轉營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對於轉型初期前 3 年之耕種作物別,給予慣行農民每年每公頃 3~5 萬元之有機農業生產補貼,另辦理增能培訓推廣食農理念,執行農村再生培根計畫。

(二) 友善環境綠時尚:推廣環境友善的衣物及日常用品、以租代買、循環採購及回收循環利用(本部/經濟部);113 年 KPI 紡織品回收量提升率 1%,截至 113 年 9 月執行進度達 5.93 萬公噸, 因未達 109 年為基準 7.8 萬公噸,故未計算提升率;113 年 KPI 容器回收率 76%,截至 113 年 9 月執行進度達 76.9%,計算方式為回收量/產生量,112 年為基準 72.51%。

1. 本部訂定「連鎖品牌服飾業及百貨零售業紡織品循環指引」、

「機關及公民營單位服飾紡織品循環採購指引」,依據服飾規格及預算需求等,參考易循環材質規範,納入採購合約並建議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

2. 本部建構化學品租賃模式,輔導產業試辦以租代買,建立「租賃」模式,在供應商及使用者之間循環;本部以共同供應契約推廣「以租代買循環採購服務」,已有商品項目包括筆電、平板電腦。

(三) 健康近零碳建築:推廣智慧建築、綠建築、建築材料及建築營運減碳(內政部/經濟部);113 年 KPI 建築物取得建築能效標示件數 30 件,截至 113 年 10 月執行進度達 34 件。

1. 內政部 111 年完成建築能效標示制度,分年分階段推動。

2. 經濟部推廣高能效設備及節能知識宣導,透過節能志工推廣活動、線上、社群推廣等通路擴散節能資訊,並辦理宣導推廣活動。

(四) 低碳運輸網絡:推廣公共運輸、完備步行、自行車環境與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本部、國科會、金管會、勞動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113 年 KPI 公共運輸載客運輸總量 21.91 億人次,截至 113 年 6 月執行進度達 10.92 億人次;113 年 KPI 電動市區公車普及率 25%, 截至 113 年 6 月執行進度達 36.9%;113 年 KPI 電動小客車市售比 6%,截至 113 年 6 月執行進度達 8.8%;113 年 KPI 電動機車市售比 17%,截至 113 年 6 月執行進度達 9.7%;113 年KPI 電動公務車普及率未設定目標,截至 113 年 6 月執行進度達 5.5%;113 年 KPI 公共充電樁慢充 1 萬槍,截至 113 年 6 月執行進度達 7,328 槍;113 年 KPI 公共充電樁快充 2,400 槍, 截至 113 年 6 月執行進度達 2,236 槍。

1. 交通部推動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 114-117 年),持續辦理行政院通勤月票(TPASS),協助地方政府整合納入多項公共運具,及規劃 TPASS2.0,評估擴大既有服務。

2. 交通部以政府帶頭示範公務車電動化,輔導國產電動小客車推升動力,推動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試辦運行計畫。

(五) 全民對話溝通:全齡教育、資訊公開、多元溝通,凝聚共識(本部/教育部、文化部);113 年 KPI 建立民眾淨零綠生活認知及行為基準值,藉由素養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已具備足夠環境知識,然而技能及行動分數較低,需加強環境技能教育及鼓勵行動落實,數據分析中。

1. 運用「淨零綠生活行動指引」,以簡單易行的日常行動,引導民眾改變行為,並將指引內容為主軸製作 K12 教材結合學校教育,使觀念向下扎根;維運淨零綠生活資訊平臺,提供民眾各種綠生活資訊、最新消息、活動訊息、指引及知識。

2. 舉辦焦點訪談、廠商溝通會議、國際交流,與產業、國際研究單位溝通與交流、調查民眾生活現況、執行困難、政策建議;另針對辦公場所、社區村里、校園進行綠色體檢及輔導, 建構淨零生活環境,提高轉型意識引導行為改變,例如能源改善、減污作業、綠生活行為、創新共享經濟模式、環境教育交流活動等;辦理主題常設展,錄製 Podcast 綠生活特輯、電臺廣播觸及不同聽眾。

三、後續工作

持續與部會合作共同投入資源,推廣形塑淨零永續的綠生活, 瞭解民眾落實綠生活措施障礙,滾動修正推動措施,並依其他關鍵戰略之主責業務推動之基礎建設或科技發展,調整推動內容。

柒、綠色成長基金

面對現有減碳路徑,無法以既有技術來達到目標,必須透過扶植新興的技術才能有所突破。為投資淨零減碳相關新興產業,加速減碳以達成綠色成長與 2050 淨零轉型目標,本部向國發會國發基金爭取

100 億元成立「綠色成長基金」。

透過洽詢「國發基金管理會」瞭解國發基金加強投資方案規定,及「經濟部中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吸取其操作加強投資方案成功經驗,並於 113 年 10 月 15-16 日辦理座談會,徴詢投資對象、資金需求、搭配投資意願、運作機制等意見後,研擬「國發基金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草案)」及作業要點(草案),期望於 11

月間提報國發基金管理會進行審議,預計 114 年第 1 季正式運作。

利用國發基金加強投資方案的投入,預期可加速淨零永續新興產業發展,促進創新技術的商轉,提升減碳潛力及調適韌性,並且增加綠色新崗位,創造就業機會,同時更可活化資本市場,帶動綠色經濟成長。

捌、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化行動方案

為解決事業廢棄物處理問題,與經濟部等部會共同盤點「工業、農業、營建、生活」四大類廢棄物,經行政院於 111 年 9 月 26 日核定「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化行動方案」,為強化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提報修正,並於 113 年 1 月 10 日核定修正,跨部會合作推動。

短期(半年內)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合作,輔導及建立中科資源再生(利用)中心,於 113 年底試營運;建立農膜回收再利用機制,與農業部合作於嘉義縣補助建立農膜清洗循環示範;加強營建產出物管理,於 113 年 7 月完成裝潢修繕廢棄物流向管理平台;經濟部完成彰濱工業區線西西三區氧化碴、還原碴、混燒灰渣實驗室及轉爐石模擬試驗,113 年完成現地填築試驗;推動石綿建材廢棄物累計清理量達 0.74 萬公噸;推動設施興設,木質資材資源化設施促參案將於 113 年完成 2 場次政策公告、審查及甄審相關作業。

可燃廢棄物處理設施,已於 110 年至 113 年 6 月增設 6 座廢棄物處理設施,累計新增處理量能 49.9 萬公噸/年,並規劃於 113 年 7 月至 114 年間增設 6 座廢棄物處理設施,累計 110 至 114 年新增處理量能達 95.3 萬公噸/年;無機廢棄物於既有港區填築工程增加區位及可填築量,目前已填築轉爐石 513 萬公噸(統計至 113 年 6 月);有機廢棄物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及雞糞妥善處理,在廢水減量與改善量及增加處理量為 2,629.8 萬公噸/年,畜牧糞尿及雞糞於 113 年完成妥善處理;化學品廢棄物為因應未來擴增處理量能,預計 113-116 年輔導設置 4 處增加 17 萬公噸/年,並加強營建產出物(營建剩餘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管理。

玖、「資源循環零廢棄」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綠色設計源頭減量

一、綠色設計

為接軌國際趨勢並推動產品導入綠色設計,將參考歐盟 113 年 7 月 18 日生效之「永續產品生態設計規範(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 ESPR)」,推動產品使用再生料、易維修、可回收再利用等綠色設計原則,有助於延長產品使用壽命與減少廢棄物產生。近期規劃先以自願性推動,參考歐盟生態設計規範,研擬綠色設計原則之認驗證方法與機制,訂定「綠色設計指引」,與業者合作推動示範計畫。預定於 2026 年以前完成訂定產品綠色設計準則累計達 2 項,協助產品導入綠色設計。

後續持續完備綠色設計管理機制及法制作業,接軌國際管制產品強制性規範,評估我國技術轉型可行性與市場經濟,強制性指定產品至少 1 項(如:電池或紡織品等)符合綠色設計準則之指定項目及再生料使用比率,提升產品循環永續性與資源使用效率。

二、推動維修策略延長產品使用壽命

訂定維修策略延長產品壽命,辦理社區維修種子師資培訓課程35 班次、合計至少 600 人次及推廣課程等維修培力工作,推廣設置社區維修站點至少 500 個、校園舊物新用 reuse 站 30 間,與地方政府合作規劃維修示範區域 2 座,提升物品維修及二手交換便利性,促使民眾積極響應,建立國內愛物惜物推廣文化,落實廢棄物源頭減量效益。

三、數位履歷

推動產品資訊揭露,參考歐盟產品數位護照管理制度規範製造業者揭露產品材料使用、維修方式、碳足跡等資訊,建置我國產品數位履歷系統,並與品牌商、維修商、回收商等業者合作推動試行, 評估透過資訊揭露,促進產品資源循環模式與流向追蹤管理,透過數位工具推估各項循環策略減廢效益,滾動檢討循環策略與措施。

113 年上半年參考歐盟產品數位護照管理制度,初步完成產品數位履歷資訊管理模式,為產品數位履歷運作建立基礎。113 年度持續以電池及筆記型電腦展開產品數位履歷試行作業,另配合維修度之推動新增手機及平板 2 品項,並完成手機及平板資訊系統模組建置,透過舉辦說明會廣邀試行產品之品牌製造商、維修商及回收商等業者合作,截至 113 年 10 月,共有 10 家廠商(車用電池產品類型廠商 7 家、ICT 電子產品類型廠商 3 家)同意參與試行計畫

四、購物用塑膠袋減量使用 

91 年公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規範 7 類對象,消費者裝提其購買商品所需之購物用塑膠袋不得免費提供,且購物用塑膠袋之售價不得內含於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中。106 年起擴大再次擴大 7 類對象納入管制,總計管制 14 類對象。實施管制後,與 112 年使用購物用塑膠袋約 100 億個/年, 較 91 年推動前減量 50%。

基於傳統市場、夜市及攤販受限環境因素難以透過法規管制, 使用量仍偏大,為近期業務推動重點,主要推動措施包含:

(一) 自 111 年起補助環保局推動市場減塑,截至 112 年已試辦 42 個減塑市場。

(二) 訂定「市場減塑推動作業指引」,透過市場減塑 3 招-「買菜自備環保袋」、「蔬果儘量併一袋」、「不要每攤都要袋」,減少購物用塑膠袋使用。

(三) 於 113 年 7 月 2 日於臺北市南門市場辦理宣示記者會,今年度串聯全國 47 市場進行減塑示範。

五、一次用飲料杯

「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於 111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要求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應提供自備飲料杯至少 5 元價差,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於 112 年應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

公告實施後,已減少 17%一次性飲料杯使用量,統計至 112 年底,應提供循環杯借用門市,合計約 2,843 家(包含星巴克主動響應),113 年 1 至 6 月借出約 19.3 萬杯循環杯。於 113 年 9 月起全國均不提供一次性的塑膠飲料杯,預期每年將減少約 7.9 億個,改以提供其他材質、民眾自備飲料杯或借用循環杯替代。

為降低民眾對於循環杯衛生疑慮,近期著重於加強推動循環杯借用服務,推動措施包含:

(一) 補助於封閉環境中使用:如運動賽事、電影院等封閉場域,將循環杯導入,使用後於封閉場域內歸還,達到減少一次用飲料杯的使用並大幅度降低遺失情形。

(二) 訂定循環杯補助:透過補助鼓勵業者以經濟誘因方式,引導消費者借用循環杯,培養使用習慣。

(三) 加強資訊曝光:於 6 月 5 日「世界環境日」與 3 大超商(7-11、全家及萊爾富)循環杯借用快閃活動,以綠點做為誘因鼓勵消費者借用循環杯並消費。

六、網購包裝減量

為減少網際網路購物包裝廢棄物,112 年 2 月 16 日公告「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 112 年 7 月 1 日起, 網購包裝材料不得含 PVC 材質,並須符合回收紙混合率 90%以上及塑膠再生料 25%以上摻配比。中型業者須符合分級商品包裝重量比值;大型業者須再擇一達成平均包裝材減重率或循環箱(袋) 使用率之分年目標,並需於每年 3 月底前提報年度減量成果。

112 年 5 月再推「網購包裝減量指引 2.0」,以業者自願性協議採取更高標準包裝減量措施,並搭配網購包裝減量標誌方式推動, 截至 113 年共有 23 家網購業者取得網購包裝減量標誌,平均包材重由 108 年 0.322 公斤/件降低至 112 年 0.218 公斤/件。

七、推動旅宿用品減量

為呼應全球旅遊減塑倡議及減少一次用旅宿用品廢棄物,112 年 7 月 17 日公告「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其他住宿業不得提供容量小於 180 毫升之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洗髮乳、潤髮乳、沐浴乳及乳液),亦不得於營業場所陳列個人衛生用品(梳子、牙刷、牙膏、刮鬍刀、刮鬍泡及浴帽)供消費者自由取用。預計公告生效後,每年可減少约 4.6 億個小瓶裝旅宿用品,減少 2,100 公噸的塑膠廢棄物。

為降低新制衝擊,已於近期辦理宣導說明會,並在交通場站及網路平台加強宣傳,提供多語種版本的宣導資訊,呼籲民眾旅遊時自備旅宿用品,逐步養成減塑新習慣。

八、行政機關、學校減少使用一次用產品

行政機關、學校推動減少一次性產品使用,已訂定「行政機關、學校減少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作業指引」,統計 113 年 1 月至 5 月止,逾 9 成的機關、學校響應作業指引,可提供循環容器盛裝餐點業者 2,324 家。累計使用循環容器供餐約 86.9 萬個、使用循環容

器或自備環保杯達 619.2 萬個。名單持續更新於「一次用產品源頭減量宣導網」及「環境即時通」。已賡續請各部會及地方環保局, 宣導機關學校優先以循環容器供餐供水外,並請輔導餐飲業者提供循環容器供餐服務。

九、推動手機回收

推動手機回收新循環模式,規劃手機回收及維修合併設計「循環率」,以訂定目標方式驅動業者循環,本部於 112 年 11 月 9 日預告「應標示分類回收標誌之行動電話製造業、輸入業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草案),規範手機製造、輸入業者需提供租賃、維修服務、標示回收方式及設置回收設施,並邀集品牌業者及相關機關於113 年 3 月及 4 月召開 2 場次研商會,經綜整各方意見修正草案

內容,於 113 年 8 月 7 日第 2 次預告「應標示分類回收標誌之行動電話製造業、輸入業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草案),已完成通報 WTO,預計於 113 年底前蒐整國內外利害關係人意見及草案條文修正,於 114 年 1 月 1 日起公告實施。另為提高手機回收率,本部資源循環署預定於 113 年 10 月期間辦理手機回收月加碼活動,以增加回收便利性、企業加碼優惠、加強宣傳方式辦理。

壹拾、 能資源循環利用

一、生物質及有機化學資源循環

為促進生物質循環利用,透過跨部會數據資料介接,整合國內生物質使用及排出資訊,完成生物質資源循環資訊平台建置並公開上架。另輔導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成立臺灣食品循環生態圈推動聯盟,協助植物性廢渣建立具經濟價值及可運作回收及應用模式。

促進我國塑膠資源循環利用,推動塑膠再生料使用,活絡再生料市場,目標於 2025 年再生料使用比率達 25%;2030 年再生料使用比率達 30%。資源循環署於 111 年訂定「非填充食品之塑膠再生商品推動作業要點」,優先推動品項包含化粧品、動物清潔保養用品、清潔劑、潤滑油(劑)等,並建立相關經濟誘因。截至 113 年 6 月 30 日完成辦理 13 式塑膠再生商品審查、核發證明文件,通過審查商品資訊已公布於資源循環署網頁;建構塑膠資源流布資訊平台網頁,包含全國塑膠資源流布圖、全國塑膠資源流布指標及全國塑膠廢棄流向圖等功能。

二、廢棄物燃料化

為強化固體再生燃料(SRF)之管理,本署提出精進措施如下: 1.參照國際 ISO 標準,加嚴汞含量產品標準,並建立 SRF 產品分級制度。2.建立產品履歷管控機制,追蹤產品流向。3.強化製造廠審查,透過書面審查、現勘及試運轉等三階段實質審查及專案技術小組會審,確保製造之 SRF 符合相關規範。4.強化使用廠空污排放管理,規範使用 SRF 做為燃料之設施及其應具備之空污防制設施, 並由本部大氣環境司訂定資源循環燃料的空污排放標準。

為化解外界疑慮,本部已於 113 年 6 月 17 日籌組「SRF 營運體檢輔導團」,自 6 月中旬起針對全國 66 家製造廠及使用廠(製造廠 48 家及使用廠 18 家)進行為期 3 個月全面體檢輔導,已於 113 年 9 月 13 日完成輔導作業,且於 113 年 10 月 9 日公布體檢報告書。依據體檢報告結果,預計於 113 年 12 月訂定 SRF 管理辦法, 並於 113 年底提出 SRF 白皮書,建構 SRF 轉廢為能良好的環境。

三、推動無機資源循環利用

推動無機再生粒料適材適所分流應用,透過相關妥善政策引導、法規規範、技術研發提高品質及經濟誘因等措施,發揮粒料之循環價值,達到資源循環再利用目標,再利用方式以道路工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水泥生料及港區填築為主,目標至2026 年循環利用率達 78%;2030 年循環利用率達 81%。

依行政院 111 年 9 月 26 日核定「推動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工程綱要計畫」,盤點港區可填築區位,相關部會依執行策略及分工事項,推動再生粒料應用於北中南各港區填築工程。中鋼轉爐石完成實驗室試驗、臺北港現地填築試驗、環評作業等三階段評估作業,109 年 11 月至 113 年 6 月止,於臺北港造地填築總計約 513 萬公噸。焚化再生粒料已完成實驗室試驗、臺北港現地填築試驗, 目前辦理環評作業。臺中港已完成現地填築試驗作業,113 年 4 月已完成第 3 次環境監測作業。

四、營建廢棄物管理策略

依行政院核定「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化行動方案」之「加強營建產出物(營建剩餘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管理」策略及分工,由內政部與本部共同推動辦理。

(一) 分流管理:112 年 8 月 17 日函頒修正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格式, 要求營建工程載明土石方及廢棄物數量與流向,已於 113 年 3 月實施。

(二) 產源管理:為加強裝修廢棄物流向管理,已建置「營建及裝修廢棄物流向管理平台」,要求營建廢棄物清運者申報流向電子聯單,並於 113 年 5 月 6 日函頒為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三) 輔導分類場所轉型:協助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修正或訂定輔導管理暫行要點,輔導簡易分類場土地合法化,目前新北市納管 34 家簡易分類場;桃園市納管 9 家簡易分類場;臺南市納管 12 家簡易分類場。

(四) 加強土石方管理:內政部國土署加強工地現場分類、土資場管理、增加剩餘土石方去化量能及全流向追蹤,並配合成立廉政平台。本部加強非法棄置稽查及營建廢棄物妥善去化管理。

五、金屬及化學品資源循環

依廢清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推動化學品服務租賃試辦運作,由供應商整合化學品使用者,提供產品生命週期管理與循環再生服務。113 年辦理 1 場次活性碳服務租賃實場示範運作之輔導, 整體減少 147 公噸廢棄物排出量、減少約 39%新品活性碳使用,並藉由示範運作進行檢討以強化後續試辦推動之審查程序、申請文件及管理工具,目前完成召開 1 場次主管機關及產業交流會,以推廣化學品服務租賃試辦計畫之申請。另針對氫氟酸循環產業,輔導 1 案科技廠含氟污泥分管回收以提升資源化產品純度。

金屬化學品循環資訊平台已完成 112-115 年度建置架構規劃, 目前已依分年計畫完成整體資源上、中、下游資訊串聯、廢棄物主題流布查詢工具。六、廢太陽光電板及風力葉片循環現行廢太陽光電模組回收制度由經濟部能源署向案場設置者收取模組回收費用(1,000 元/kW,分 10 年徵收);本部資源循環署推動廢太陽光電模組回收清除處理體系,已建立「廢太陽光電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PVIS)供上網登記廢棄排出,截至 113 年 8 月 14 日,案場業者提出排出登記者合計 1 萬 4,280 片(127 案)。透過該系統可管理及串聯相關循環產業,並藉由訂定不同支付費用鼓勵業者採行較資源化之處理技術及再利用方式,目前處理後之衍生資源物主要作為磁磚製品、造渣劑使用。另廢風機葉片規劃建置廢風機葉片回收處理體系,係以水泥窯資源化處理,將風機葉片作為替代資源物料,並持續開發低碳化學回收碳纖維技術。

七、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

石綿為天然纖維結晶狀矽酸鹽類礦物,因具有防火、耐高溫及耐磨損等特性,故廣泛運用於建材。含石綿建材若狀況良好,不去破壞其結構,原則上不會影響居住者健康。惟石綿建材於拆除時易產生飛散性物質,導致肺部纖維化、癌症等疾病。

早年建築物石綿瓦屋頂已達使用年限,將陸續拆除排出,考量民眾不易熟悉合法清理途徑及處理費用較高,已建立管理機制,透過補助清除處理費用相關措施,引導民眾妥處石綿建材廢棄物。於112 年 8 月 15 日函頒「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補助作業原則」使地方政府有所依循,另依實務運作狀況,分別於 112 年 10 月 26 日及 113 年 6 月 8 日共計 2 次修正,將違章建築、停工或歇業之事業建築物及非屬住宅之其他民生建築,納入石綿建材廢棄物清理費用補助範疇,後續並將依實務運作情形檢討修正補助對象。

壹拾壹、 加速解決垃圾裸露堆置掩埋場問題

國內自 106 年起 24 座焚化廠進入整改期,因此每年部分垃圾需進入掩埋場處理。雖然衛生掩埋是合法處理方式之一,但是大部分縣市認為暫置只是過渡時期,仍期待可以儘速焚化處理,對進場垃圾未立即進行推平覆土作業,長期下來造成垃圾暫置的情況,依 112 年底統計資料,裸露暫置垃圾之掩埋場共 53 場,累計 84 萬公噸(圖 
1) ,集中於新竹縣、屏東縣、南投縣、雲林縣及桃園市等縣市約佔 80%。經過這幾個月的努力,本部採用 AI 等新量測方式,即時掌握裸露量,目前堆置量已持續降低中,未來仍有持續努力空間。



圖 1 84 萬公噸裸露垃圾妥善處理分年目標

垃圾清除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地方制度法屬地方政府權責自治事項,中央政府依主管機關角色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垃圾清除處理、辦理環保設施優化及整理整頓等工作,本部未來 3 年內將投入 12 億元,補助並督促各縣市依規定對進場垃圾推平覆土掩埋,以及強化掩埋場整理整頓打包及防災措施等工作,截至 113 年 9 月底裸露垃圾堆置量已逐步下降為 73.4 萬公噸,裸露垃圾本部精進作為如下: 

一、掩埋場整理整頓

(一) 裸露垃圾覆土掩埋及打包:補助及督導地方政府將裸露垃圾覆土掩埋、分選打包,並已訂定裸露垃圾掩埋場分年完成 84 萬公噸妥善處理目標。

(二) 裸露堆置垃圾掩埋場改善期程管控:請各縣市提報有裸露垃圾堆置之掩埋場完成改善期程,並請各縣市確實依本部審查通過之分年目標期程辦理,將每月定期召開進度追蹤檢討會議。

(三) 環境敏感地區場址優先處理:

1. 位於水源保護區的掩埋場,要求不再掩埋垃圾,做為轉運站者,另覓轉運地點,倘現階段仍需做轉運功能,應調整為倉儲型室內轉運。

2. 將裸露堆置垃圾數量較少之掩埋場,送至重點使用之掩埋場進行集中處理,除便於監控及管理外,並可降低投入處理成本。

(四) AI 科技工具強化治理:透過 UAV 無人機建置掩埋場 3D 數位化模組,圖像化裸露垃圾堆置數量及其分布,同時輔以光學雷達測繪裸露垃圾堆置量體之變化趨勢,並建立全國垃圾掩埋場監控平台,以追蹤裸露堆置垃圾改善情形。

(五) 強化掩埋場防災監控措施:導入紅外線熱像儀,透過「溫度」、

「煙霧」、「火焰」等三階段由 AI 分析比對環境條件判別火災發生前之異常狀況,於災害尚未發生或擴大前即進行通報並作相應救災處置,另補助執行裸露垃圾掩埋覆土、設置沼氣管、篩分打包及消防監控等防災措施。

二、協助地方政府建立自主處理設施

(一) 截至今(113)年國內增加桃園、花蓮及臺東 3 座處理設施, 以及六輕焚化爐增加協助雲林縣垃圾處理量,全國焚化量能從每年 650 萬公噸增加到今年 681 萬公噸。

(二) 114 年增加新竹縣焚化廠正式營運、116 年臺南市焚化廠汰舊換新也會完工,至 116 年全國處理量能可達 700 萬公噸,未來 3 年內本部將督導地方政府,依照法規標準方式處理,包含焚化及衛生掩埋。(圖 2)

三、目前進度與成果

(一) 持續定期召開「裸露垃圾處置進度追蹤會議」:已分別於 113 年 3 月 5 日、6 月 20 日、7 月 22 日、8 月 7 日及 9 月 26 日召開 5 次會議,結合各縣市於全國圾掩埋場監控平台申報處置情形,本部定期追蹤並督導各縣市暫置垃圾執行進度,督促各縣市於 3 年內如期如質達成目標。

(二) 裸露堆置垃圾掩埋場之場數及堆置量已逐步下降:統計至 113 年 9 月底,全國裸露垃圾暫置量已由 84 萬公噸下降 73.4 萬公噸。




圖 2 焚化設施處理量能成長趨勢

(三) 持續補助掩埋場整理整頓計畫:針對裸露垃圾堆置問題嚴重之掩埋場,優先補助地方政府加強掩埋覆土、打包、設置沼氣管、強化消防設施及建置智能監控等整理整頓及防災措施,統計自112 年 6 月至 113 年 10 月,已陸續核定新竹縣、屏東縣、南投縣、雲林縣、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臺東縣、澎湖縣等9 縣市相關補助計畫經費計 5.2 億元,加速解決垃圾堆置問題。

(四) 中央拜會各縣市溝通協調輔導:本部彭部長前已現勘桃園市、新竹縣、南投縣、新北市、澎湖縣、高雄市(中區焚化廠)、花蓮縣(台泥 DAKA 氣化爐)、臺中市(大里掩埋場)、嘉義縣(大林掩埋場及鹿草焚化廠)及屏東縣(小琉球)等縣市之垃圾掩埋場或焚化廠,並拜會屏東縣、嘉義縣、新竹縣、澎湖縣及南投縣等縣長,暸解垃圾裸露暫置及改善情形,本部將持續拜訪各縣市,並邀請縣市首長及關心環境事務人士參與了解,加速妥善解決垃圾處理問題。

壹拾貳、 推動建置非法棄置 AI 智慧圍籬

一、建立廢棄物清運車輛智慧監控遠端執法機制

本部推動檢警環結盟聯合查緝模式,統計 104 年至 113 年 9 月底環保單位與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聯合查緝環保犯罪, 共計移送案件計 2,456 件,法辦 7,486 人,查扣機具 949 部,有效打擊環保犯罪,成效有目共睹。

過去努力查緝犯罪,但破獲時大多已被大量棄置,造成事後環境復原成本大,究其原因為不法業者在清運廢棄物過程中關閉 GPS 車載裝置,或使用非列管之清運車輛載運廢棄物,以此規避廢棄物流向管制。

為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有必要發展全新可達預防、即時處置效果之智慧監控機制,以避免污染持續擴大,本部從污染預防的角度,將「遠端執法」列為重要政策,以前瞻思維規劃整體環境改善策略,化被動為主動發現污染,針對污染熱區建置「非法棄置

AI 智慧圍籬」,透過棄置熱區及跨縣市重要路段布建車牌辨識及 e- Tag 系統,達到 24 小時執行廢棄物流向遠端監控作業(圖 3),可快速發現「照」到在路上行駛卻無軌跡資料或軌跡偏移之異常清運行為,並立即依法辦理,有效提升執法效率,避免污染持續擴大。



圖 3 「非法棄置 AI 智慧圍籬系統」運作機勢

二、智慧分析運作成果

112 年 9 月起已陸續於廢棄物棄置熱區及重要路段佈設 11 處監控點位,針對大型車輛辨識車牌,並透過 AI 模組分析其異常樣態,統計至 113 年 8 月底已辨識 1 萬 1,163 輛列管清運機具,並移交縣市告發 433 輛異常車輛,本系統可大幅降低不法業者之投機行為,督促列管清運機具軌跡異常改善。此外,透過物件辨識及異常停頓點分析,系統即時發現並掌握 2 場正遭非法棄置之場址,及早介入以遏止棄置場址擴大。

三、未來推動事項

本部將研擬中長程計畫爭取經費 4 年 23.53 億元,擴大至 1,200 處監控點位,另整合政府跨單位既有監控資源,形成更密集智慧圍籬網絡,並建構執法智慧決策中心,應用遠端執法區域治理,提高執法效度。

壹拾參、 新空氣二部曲

一、檢討空氣品質標準

113 年 9 月 30 日修正發布「空氣品質標準」,加嚴懸浮微粒(PM10)、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 等污染物濃度標準。另修正各縣市轄內所有監測站須全數符合標準,才能劃定為第二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取代過往以所有測站濃度平均值判定方式,逐步落實全民呼吸健康平權。部與國家衛生研究院過去 8 年攜手合作探討本土空污與健康影響之關係,根據國衛院提出的實證研究成果,考量健康影響、空品現況、污染控制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因素,務實逐步加嚴各污染物的標準,其中民眾高度關注的細懸浮微粒(PM2.5)標準,年平均值及日平均值分別由原先的 15 及 35µg/m3,加嚴為 12 及30µg/m3,為亞洲最嚴格的標準,且距離前一次(101 年)標準訂定歷經12 年時間,相較美國花了15 年時間才將PM2.5 標準由15µg/m3 加嚴為 12µg/m3 來得更快。

然而,氣候變遷可能加劇空氣污染,使得防制工作更加艱難。由於淨零減碳和空氣污染減量為密不可分,本部刻正盤點淨零路徑之空污排放量情境,進行全面的空氣品質影響評估,使我國未來能朝向減碳及減污共利之目標邁進,以利滾動檢討並調整我國空氣品質標準的各階段目標,有效面對不斷變化的環境挑戰。

二、推動空氣污染防制方案

(一) 橫向跨部會協調工作: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 年至 116 年) 涉及各部會合作事項,包含與交通部防制港區污染;與經濟部、農業部改善裸河川揚塵;與內政部改善民俗習慣、營建工程等。於 113 年 4 月 24 日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執行進展聯繫會報,彙整重點管制策略之四年累計目標,請各部會提列重點管制策略分年工作目標,進行追蹤管考作業,定期檢討執行成效。

(二) 縱向地方政府落實計畫:各地方政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 年至 116 年),提出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13 年至 116 年),本部亦已邀集專家委員組成審查小組,召開 27 場次審查會議審核,目前 22 縣市已通過本部審查會議,除連江縣修正計畫中,21 縣市已完成書面核定作業,落實中央與地方一致性政策。

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規劃重點策略,除持續修正或增訂行業別標準管制、車輛汰舊換新等策略外,新增有害空氣污染物與高臭氧生成潛勢物種之盤查與管制,另強化各項科技工具之應用,如使用AI 進行揚塵、露天燃燒、排放管道粒狀物辨識、電子鼻開發及與智慧化工地管理、輔導營建工地使用市電取代柴油發電、改用環保塗料、協助農民回收與清運、推廣有機農作減少農藥使用等方式, 多面向執行污染減量策略。

三、檢討開發行為空氣污染增量抵換制度

本部為減輕開發行為對空氣品質之影響,業於 113 年 10 月 1 日修正發布「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擴大抵換適用對象:將施工期間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納入抵換處理原則規範。

(二) 訂定抵換優先順序:開發案屬固定污染源者,應優先以固定污染源進行空氣污染排放量增量抵換。

(三) 多元抵換來源:新增園區導入低污染運輸車輛、施工機具取得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認養空氣品質淨化區之作為抵換使用,刪除離島抵換措施。

(四) 抵換由近而遠:限縮抵換地點,採由近而遠抵換,以差別抵換比例(同一縣市 1:1.2、同一空品區 1:1.3、空品區外相鄰縣市1:1.3),鼓勵開發單位就近抵換。

現行抵換處理原則包含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及逸散污染源等抵換來源,由開發單位出資協助既有公私場所改善空氣污染,並藉此取得一定比例之污染減量抵換額度,統計自 108 年至 113 年 10 月止,本部審查之開發案計 174 件。

四、固定污染源減量管理

(一) 精進行業排放管理策略

針對近年指標性空氣污染物種減量加強管制,如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O3),重點固定污染源(電力業/設施、鍋爐、凹版印刷業、印刷電路板製程、表面塗裝、加油站)及高臭氧生成潛勢(OFP)物種(乙烯、丙烯、甲苯、丁二烯、二甲苯等) 執行排放減量,並於三級防制區內推動既存大型污染源氮氧化物(NOx)排放減量,持續落實改善空氣品質。

(二) 推動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

1. 針對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包括重金屬、戴奧辛、或有機性揮發性有機物等物種)之重點行業製程,進行污染排放特性及控制技術調查,並加強固定污染源空污減量輔導作業,提供相關意見,協助公私場所藉由加裝空污防制設施或製程改善,俾減少空污排放,用以修訂重點行業別加嚴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如修正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及戴奧辛排放標準等法規。

2. 以保護民眾健康為優先目標,推動高污染潛勢石化工業區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減量,於可能造成區域健康高風險之廠家(製程),執行再減量工作(如:增設防制設備、替換更新老舊製程設備、優化製程減少故障跳車),以進一步減緩石化業對環境衝擊。

3. 完善有害空氣污染物環境監測工作,掌握環境中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啟動重要固定污染源排放減量工作,勾稽及查驗公私場所自行監測數據有效性及正確性,改善環境空氣品質並降低健康危害。

(三) 研提高暖化潛勢產業轉型之空氣污染共減效益

1. 掌握高碳排產業如鋼廠、石化、水泥、造紙、紡織、玻璃及電子等主要產業或大型業界之低碳計畫,研擬空氣污染物同步減量方案及可行性技術,達成空污減量共效益目標。

2. 推動製造部門低碳生產與工業節能共減效益,掌握相關部會推動能源效率提升或低碳生產等措施,包括電廠及煉油廠能源效率提升、石化廠能源效率提升等。

3. 因應淨零減碳之國際趨勢,我國亦推動廢棄物燃料化之政策,掌握國內固體再生燃料之需求增量,修訂規範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對象及應實施定期檢測頻率等,提升空氣污染預防之強制性。

4. 掌握國內氫能應用規劃推動情形,並提前規劃對空氣品質可能影響,另因應生質能妥適去化議題,瞭解國內於生質能發電推動情形,並評估對空氣品質可能影響。

(四) 經濟誘因推動減量

全面檢討檢視調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率,包含廢氣燃燒塔、重金屬、戴奧辛與有害揮發性有機物個別物種,及調高大戶排放費率與增加秋冬季節費率,建立完善經濟誘因機制;同時透過評估減免與獎勵,鼓勵公私場所自主調整產能, 採行更佳防制措施,推動公私場所加裝及有效操作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創造環境與經濟雙贏。

五、淨零碳排交通防制管理

(一) 改善老舊高污染車輛

統計自 106 年至 113 年 10 月止,本部透過推動多元污染改善措施,包括汰舊換新與污染改善補助等,已淘汰 7 萬 5,285 輛 1 至 3 期大型柴油車,並對 2 萬 1,260 輛車輛提供了污染改善補助,累計合計 9 萬 6,545 輛車輛獲得污染改善。相較於 105 年底尚存 14.4 萬輛 1 至 3 期大型柴油車,改善比例達約 67%, 以改善移動污染源的空氣污染物排放。

(二) 執行汽油車及柴油車定期檢驗制度

112 年 6 月 30 日訂定「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及「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並同步增修「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等 4 項相關公告及法規,健全汽車排氣定檢業務之推動,規定自 112 年 7 月 1 日起,汽車車齡滿 8 年者,須每 2 年接受一次排氣檢驗,若車輛具有檢驗不合格紀錄,則需連續 2 年到檢,且在此期間無檢驗不合格紀錄者,始恢復為每 2 年 1 檢之頻率;而柴油車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若在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或主管機關通知到檢時檢驗不合格,則隔年起應實施連續 2 年的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並於此期間連續 2 年追蹤檢驗合格者,第 3 年起可免實施定期檢驗。

(三) 持續推動車輛汰舊換新抵換量媒合制度建立

為鼓勵高污染車輛汰換為低污染車、油電混合車或純電動車,自 112 年起推動各類型車輛汰舊換車減量效益媒合制度, 透過車輛汰舊換新抵換媒合平臺,促使環評開發單位導入資金執行增量抵換,達成減碳及減少空氣污染的效益,並履行社會責任。該制度的實施已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及臺南市政府等參與,積極收購車輛汰舊換新所產生的減量效益。統計至 113 年 10 月,已完成約 6 萬 2 千輛車輛汰舊換新抵換量的媒合,累計減少空氣污染物中的氮氧化物排放量 6,676.6 公噸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1,395.9 公噸。

(四) 市區公車電動化

交通部偕同本部共同向行政院提報「2030 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其中本部自 112 年起推動電動公車營運里程及載客人次為基準的補助措施,鼓勵客運業者機及使用電動公車營運載客。並辦理自 113 年起至 116 年間,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公車路網優化計畫,以加速市區電動公車的普及,提升電動公車的使用量,進而降低交通工具排放的空氣污染及溫室氣體。

(五) 友善電動車輛使用環境

為配合推動淨零排放 12 項戰略中「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關鍵戰略,本部運用前瞻特別預算辦理 112 及 113 年度補助計畫,經由地方政府提案,補助新北市、桃園市、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臺東縣及金門縣等 8 個縣市,執行公有場域新增或擴充電動車公共能源補充設施示範計畫。該計畫規劃於近 500 處公有場域進行電力改善,並導入約 1 千支充電槍,以提升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普及與效能,本部藉此短期計畫的推動,引導地方政府與民間企業合作,採公私協力方式布建公共能源補充設施,共創電動車輛友善使用環境。

(六) 空氣品質維護區劃設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規定,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 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惟其相關管制措施,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公告。統計至 113 年 10 月共核定 20 縣市 74 處,目前仍有 43 處空氣品質維護區規劃中。

六、河川揚塵改善及防制

本部自 100 年起即協調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共同辦理 9 條列管河川揚塵防制及改善工作,近 3 年僅濁水溪、高屏溪及卑南溪仍發生揚塵事件,其餘 6 條列管河川的揚塵問題已獲解決。故本部以濁水溪為範本,將治理經驗推展至高屏溪及卑南溪,期全面解決河川揚塵問題,113 年至 116 年規劃重點及執行進度如下:

(一) 抑制上游土砂下移:以崩塌地治理、國有林地復育、土砂災害防治等,加速上游集水區水土資源復育,抑制土砂下移淤積河道,每年預定抑制土砂下移量至少 4.8 萬立方公尺,4 年 19.2 萬立方公尺。統計至 113 年 10 月已完成 16.22 萬立方公尺。

(二) 防制下游裸露地揚塵:依每年汛期後河川裸露地面積及區位滾動施作揚塵防制措施,預計每年施作 2,300 公頃,4 年 9,200 公頃。統計至 113 年 10 月已完成河川裸露地揚塵防制 3,870 公頃。

(三) 造林減抑揚塵及防護民眾:於河川區域沿岸植樹造林,減抑河川揚塵及防護下風處民眾居住區域,並加強堤內保安林造林及撫育管理,4 年規劃種植 171 公頃。統計至 113 年 10 月已完成堤內河海保安林新植 4.62 公頃及撫育管理 39.87 公頃,堤外協助水利署於濁水溪麥寮鄉許厝寮段建構防洪林帶面積計 4.36 公頃。

(四) 揚塵預警通報:以WRF 模式(Weather Research and Forecasting Model)每日預報未來一週濁水溪、卑南溪及高屏溪之風向、風速及降雨機率,依各河川揚塵預警條件,在預報可能發生河川揚塵日期前 3 日通報水利單位及地方政府,提前啟動防災應變措施,減抑揚塵影響程度。統計至 113 年 10 月共預警通報 37 次,相關部會提前啟動應變措施,僅發生 6 次河川揚塵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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