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 星期五

環境部業務概況書面報告《2/3》113年11月14日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環境部業務概況書面報告

報告人: 部長 彭啓明

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壹拾肆、 好室多計畫

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第一批及第二批公眾使用頻繁、人潮流量眾多之場所,合計 1,600 餘家列管場所,已占 8 成以上大型場所。

促進多元性場所自願參與維護公眾使用環境,於 110 年 7 月 2 日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鼓勵中小型、老人及幼兒族群等場所(如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嬰中心及產後護理之家等)取得自主管理標章。統計至 113 年 10 月,取得室內空品自主管理標章之場所共 1,842 家(優良級 
1,298 家,良好級 544 家)。

本部已完成「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草案」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公告場所修正草案」,刻正進行相關單位之研商,修正草案重點摘錄如下:

一、推動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修正(增修訂非公告場所標章擴大適用對象),包含修正博物館、美術館、社會福利機構、學校、金融機構及托育機構場所適用類型,並新增其他類。

二、整併現行公告一、二批之管制場所,並重新檢討管制對象類別及管制範圍,修正重點為航空站及大眾捷運系統車站,規劃全數納管。

三、已於 8 月 21 日及 10 月 14 日召集各縣市環保局及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研商會議,並依據各單位意見修正草案。

壹拾伍、 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

一、精進聲音照相科技執法

為強化對機動車輛噪音的管制及提高稽查執法效能,我國推動車輛噪音聲音照相科技執法政策,該政策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並獲得近 9 成的民眾支持。統計至 113 年 10 月,政策的推動進度和未來重點分述如下:

(一) 科技執法設備布建與成果:聲音照相設備全國設置數逾 200 套,已告發違規案件達 1.4 萬件以上,累計裁罰金額逾 3,700 萬元。此外為提升地方環保機關的執法量能,行政院已核定 1.9 億元的前瞻預算及公共建設經費,並計劃提前 2 年在 114 年達
成設置至少全國共 306 套設備目標。

(二) 改裝排氣管車輛噪音源頭管理:為達源頭管理改裝車輛噪音目的,本部及交通部共同合作推動改裝排氣管認證制度。本部於112 年 12 月 29 日訂定「機動車輛替換用消音系統認證管理規

範」,交通部則於 113 年 1 月 18 日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明定使用中車輛若變更排氣管,應先經本部噪音檢測合格後, 再至監理單位辦理變更登記。為此本部已規劃配套措施,提供改裝車主一年緩衝期(自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向各縣市環保局登記檢測,於檢測認證合格後,資料將傳輸至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協助變更登記。

(三) 倍增聲音照相執法量能:為進一步提升科技執法的量能,本部已於 113 年 10 月 16 日向行政院提出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115 年至 118 年),預計在未來 4 年全國共設置至少 600 套聲音照相設備之目標,並已邀集地方政府於 113 年 5 月 2 日召開提升聲音照相科技執法量能研商會議,以改善車輛噪音擾寧問題。

(四) 噪音管制法罰則檢討:對噪音管制法的罰則規劃進行加重罰鍰等檢討研修工作,113 年 10 月 14 日邀地方政府及交通部召開研商會議,例如:加重罰鍰金額、吊扣駕照等,更有效地威懾嚇阻車輛噪音擾寧行為,以減少民眾噪音陳情案件。

二、維護宜適家園進行跨部會合作

因生活環境中的噪音來源多樣,且涉及多個部會的權責分工, 為此需透過跨部會的協力合作才能有效解決噪音相關陳情,未來重點規劃如下:

(一) 科技執法效能提升:持續掌握關注地方政府在聲音照相科技執法方面成效,並檢討和優化稽查方式,以提升執法效能。

(二) 噪音污染地圖建置:為達成噪音案件之嚇阻及改善,擬運用數位治理技術建置噪音陳情地圖及噪音稽查網域聯防工具。

(三) 近鄰噪音合作改善:從源頭減少近鄰噪音引發之陳情,本部將與內政部進行跨部會合作,制定削減各類鄰近噪音及提出建材隔音管理的技術規範。

(四) 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規劃報院:透過跨部會攜手合作方式, 向行政院研提公共建設計畫,爭取擴大噪音管制預算並整合各部會的管制措施,全面改善噪音擾寧問題。

壹拾陸、 光污染防制計畫

統計我國近 10 年光污染陳情案件數,每年平均約 700 餘件,占公害案件比率約 0.29%,且陳情地點主要集中在都市區。據 112 年度陳情統計,六都光污染陳情案件比例占全國案件數的 92%。推動成果及未來規劃重點如下:

一、光污染管理指引修正檢討:為進一步減少光污染對環境的影響,於113 年 1 月 4 日修訂「光污染管理指引」,新增國家公園、自然保育區及生態保育區的路燈色溫建議不得高於 3,000K,各級道路不高於 3,500K,各級道路的色溫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交通安全考量自行訂定。此外,對大型廣告看板的閃爍現象,建議「閃爍干擾指數」在商業區晚上 6 時至 11 時不得低於 5,晚上 11 時後則應顯示靜態畫面或關閉廣告看板。同時,經濟部、農業部及教育部等相關部會亦加入跨部會合作,以保護生態環境及提升民眾生活品質。

二、部會間合作執行:各部會依據修訂後的管理指引共同推動光污染管理工作,本部將制定光污染量測方法和執行程序,供地方環保機關執行,並監督各部會推動修訂法令規範及執行成果。

三、提升設備量能及量測技術:規劃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結合噪音管制、電磁波管理工作),爭取擴大光污染管理預算,推動量測技術達到最新國際標準,並完成光污染防制工作所需的技術建置。

四、光污染防制法立法規劃:持續掌握追蹤國際最新動態,檢討光污染管理指引,並研擬光污染防制法草案,推動跨部會合作,制定各部會權責分工和防制工作。

壹拾柒、 推動永續水質推動計畫 2.0-河川環境品質提升計畫

112 年 5 月 10 日行政院核定「永續水質推動計畫 2.0-河川環境品質提升計畫」,執行期程為 113 年至 116 年,總經費 44.8 億元。以污染源頭削減、水體水質淨化及永續環境管理三大策略,並透過協調相關部會提升生活污水妥善處理、加強事業廢水管制及削減畜牧廢水污染等污染減量措施,再輔以徵收水污費之經濟手段,強化推動河川污染改善相關作為,與各部會、機關或企業協商合作辦理各項污染削減手段,以維護我國河川水質清淨。113 年度計畫預期效益:國家保護計畫目標實現率達 97.2%(消除污染河段)、嚴重污染測站數降至 8 站、新增河川生化需氧量污染削減量(累計)500 公斤/日、新增河川氨氮削減量(累計)125 公斤/日。114 年度:國家保護計畫目標實現率達 97.5%(消除污染河段)、嚴重污染測站數降至 7 站、河川水質優化打造城市友善綠色場域 1 處、新增河川生化需氧量污染削減量(累計)1,500 公斤/日、新增河川氨氮削減量(累計)375 公斤

/日。並將以推動廢水處理節能創能及資源化循環,以及推動非都市計畫地區小規模污水處理示範設施等,作為本計畫未來污染削減及循環再利用之施政軸心。

壹拾捌、 推動廢水處理節能創能及資源化循環

一、事業廢水能資源化處理及循環再利用

傳統廢(污)水處理以降低污染符合放流水標準為目標,污染物僅於不同相態間轉移,且有耗能及衍生二次污染等問題。為扣合我國淨零排放、資源循環等政策,本部推動廢污水處理綠色轉型, 藉由思維翻轉,將以往管末處理的污染控制,轉變為資源再利用最大化及環境影響最小化的永續理念。

推動策略包括廢水處理能源化(高有機廢水鼓勵以厭氧處理、產生沼氣再利用)、資源化(廢水氮/磷/金屬等物質資源回收再利用)及低碳智慧化(採用低碳節能技術,導入智慧水管理),除透過法規管制,以法制面驅動外,同時以技術面引導,推動廢水處理新技術研發及推廣,提升本土廢水處理技術;經濟面予以鼓勵,考量水污費減免外,本部提報「推動廢(污)水能資源化、低碳智慧化處理計畫」之 4 年期 23 億前瞻計畫,以補助地方政府建立廢污水處理能資源化及低碳智慧化之示範案場,期望中央與地方合作建立成功示範案場和回收體系,提升整體廢水處理能力及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並維護水體品質,達淨零排放、永續發展之目標。

二、畜牧糞尿廢水節能創能,資源循環再利用

近期將進一步推動集中處理措施,畜牧糞尿廢水節能創能資源循環再利用,協助集中處理場發展永續經營模式,促使集中處理場具自償性,以提升民間參與意願。2028 年前完成全國 8 場畜牧糞尿集中處理示範措施,使全國 26%飼養肉豬的畜牧場糞尿循環,持續提升資源化比率。改善水體環境及農村生活環境品質,完成大場小場全面資源化,化畜牧廢水及廢棄物為黃金。

壹拾玖、 推動河川水質改善作業及強化飲用水管理

一、強化跨部會合作改善流域水質

(一) 水體水質管理及污染削減

全國河川嚴重污染長度比率,由 91 年 14.0%降至 112 年 3.3%,嚴重污染測站數由 91 年 66 站減少至 112 年 10 站,全國河川水質呈改善趨勢。近年河川水質受氣候異常衝擊,降雨不均導致旱情時基流量不足及污染涵容能力降低,或強降雨集中造成暴雨沖刷,影響河川水質,自 106 年至今嚴重污染測站數維持在 10 站上下變動。

將持續針對嚴重污染測站,提出生活污水、畜牧廢水及工業廢水相關整合性因應對策,滾動檢討脫離嚴重污染。

另本部自105 年起優先督導地方主管機關針對特予保護農地水體推動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或加嚴放流水標準,並陸續規劃擴大管制推動對象,112 年新增南投縣日月潭加嚴放流水標準,全國總計 10 縣市 20 水體公告總量管制或加嚴放流水標準。其中因應特予保護農地水體需求所劃設之總量管制水體,管制重金屬,該類水體重金屬銅濃度均呈改善趨勢,截至113 年 9 底平均合格率達 99.3%較 107 年合格率 93.2%明顯改善。後續將擴大總量管制適用對象,建構多元管制方式,落實污染排放總量管控與削減評估工作。另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河川影響,以科學數據評估,以及推廣至衡酌污染防治策略的有效性,本部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113 年 9 月 16 日召開公聽研商會,113 年 10 月 31 日發布。

本部與經濟部、內政部及農業部等跨部會合作,共同推動流域內水質改善、稽查管制及環境監測等污染防治工作,並針對不同屬性污染源進行管制及輔導,以提升水體水質,及確保飲用水及灌溉取水安全。

1. 事業廢水

112 年持續追蹤掌握因應放流水新增加嚴標準之事業符合狀況,倘有異常則請地方環保局持續追蹤。並補助各縣市

推動試辦事業自主管理,裝設廢水處理效能監測設施。不定期邀集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相關單位及地方政府召開嚴重污染測站工業廢水污染削減跨部會研商推動策略;並與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合作,訂定區內自排事業廢水納管指引,針對區內自排事業有較高污染潛勢或不良違規紀錄者,環保單位及工業區管理機關分別透過排放許可審查及自排區外准駁機制,將其導向納管處理,以提升工業區集中廢水管理效能。完成達 672 家排放水量大於 1,500CMD 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廢水自動連續監測設施。

2. 畜牧廢水

本部及農業部於 112 年組改成立,延續跨部會合作機制, 提高資源化再利用比率,透過源頭減量改善河川有機污染物污染情形,加強資源循環再利用,促進畜牧業轉型。統計至113 年 9 月底共 4,253 場辦理高有機污染物資源化(包括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農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及符合放流水標準回收澆灌植物)。

為有效資源化、高值化高有機污染物,推動集中處理措施,迄今已核定補助集中處理中心 7 案、大場代替小場收集處理 13 案,共處理 124 場畜牧場,每日處理水量 5,198 公噸,總處理頭數約 17 萬頭,糞尿經厭氧消化後回收沼氣設置沼氣發電,裝置容量約 2,300kW,估計年減碳約 17 萬公噸。

3. 生活污水

自 96 年起每年訂定「生活污水污染削減專案計畫」,強化追蹤管考機制,督導各地方環保機關辦理生活污水污染削減工作,113 年 9 月止,地方完成查核公共污水處理廠 104 處 389 場次,並查核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操作情形 920 處 1,123 場次,推動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與化糞池污物定期清理及生活污水源頭減污等宣導工作。

本部不定期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地方政府進行跨部會協調,加速嚴重污染河段上游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接管或納入鄰近系統辦理接管,或輔以污水截流等工程,達到改善河川水質之目的。

(二) 水域環境營造、水質淨化及污水現地處理

前瞻計畫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河川污染整治、水質淨化設施及其他處理設施設置、源頭污染減量等水質改善工程。統計至 113 年 10 月底共完工 62 案,其中水質改善及污水截流設施相關之工程計 46 案,每日處理污水量約達 26 萬公噸,降低對河川等地面水體之污染量,維護河川水體水質。

(三) 公私協力共同巡守水環境

自 91 年起推動民眾參與水環境巡守工作,結合各地民眾、社區、學校及團體共同加入水環境保護的行列。全國共成立 509 隊水環境巡守隊,隊員計有 1 萬 3,500 名;巡檢路線計 617 條、總長度 1,514 公里,維護照顧 218 處濕地、生態園區、港區及沙灘等共 5,946 平方公里。

水環境巡守隊分為社區型、學校型、企業型及其他型等 4 種類型,早期作為污染稽查的延伸角色,近年來逐步發展成融入社區營造、環境教育、科技監測、人文歷史及生態監測等結合在地特色或具有專業技能的巡守隊。截至 113 年 10 月水環境巡守隊員計付出 11 萬 3,094 小時辦理巡檢,協助通報水污染事件或清理垃圾髒亂點計 1 萬 2,242 次,辦理水質監測、淨溪、淨灘等活動共 6,252 次,致力維持水環境清潔。

(四) 清淨河面

補助地方政府針對所轄地面水體(如河/渠/圳面漂浮物、懸浮物或阻塞物等影響水質物質)執行垃圾攔除作業,並統計全國各地面水體權管單位針對不同水體特性之清除方式清運

(以人力或機具,包含攔除網、攔除柵、動力清除船、吸引式攔污器、定點式截流攔除站、重機具),113 年截至 9 月份經濟部水利署第一至第十河川分署、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所屬 17 個管理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攔除垃圾量約 6,237 公噸。二、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子法檢討修正

為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有所依循及可期待性,新增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之審查原則。另為利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業務,減少相關行政及管理作業, 新增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如涉及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須同時提出,爰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45 條、第 49 條之 1、第 56 條,並已於 113 年 1 月 10 日完成修正發布。另為保護水體及因應 2050 年淨零碳排 12 關鍵戰略之資源循環零廢棄,本部已評估將放流水中氮、磷等污染物資源化,並著手修正放流水標準。

為維護水體品質與推動污染物減量及管制,修正放流水標準, 新增或加嚴氨氮、磷、銅及自由有效餘氯管制標準,並促使廢水處理資源化;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潛勢事業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 時評估優先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厭氧處理)及收集沼氣處理或利用,此外,針對廢(污)水含新興關注項目之對象(如一定規模之醫院及醫事機構、科學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及製程有使用相關化學藥劑之事業等),新增應每年檢測申報廢(污)水中藥物類及全氟化物等新興關注項目之規定,檢測數據有環境影響風險之虞,應提出自主削減管理;另為明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罰額度之裁量準據,按不同違反水污法情節及所生影響,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上述修正均已預告並辦理法制作業程序中。

此外,配合放流水標準新增氨氮管制項目於 110 年起實施,已通盤考量環境水體品質等因素,評估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及費率等,並於 112 年 12 月 19 日第 5 屆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

第 1 次委員會議提出討論,後參採委員意見,朝新增徵收項目、簡政便民及鼓勵能資源化抵減及費率調整規劃,強化及精簡費率論述及預期效益,並加強與利害關係人之溝通,預定 113 年預告。

對於放流水 PFAS 管理,目前國際上均未將 PFOA 及 PFOS 納入放流水標準,本部持續參考國際管理動態,刻正研議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範特定事業分規模、階段進行檢測申報,檢測如有超過監視值情形,應自主削減管理。

三、飲用水水質管理

督導地方環保局執行飲用水管理抽驗及稽查管制,自 110 年 1 月至 113 年 10 月 31 日止共抽驗自來水水質 4 萬 4,442 件,合格率為 99.93%;簡易自來水水質 825 件,合格率 98.91%;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水質 1 萬 9,391 件,合格率 99.72%;飲用水設備維護稽查 2 萬 5,198 件,合格率 99.88%;自來水淨水場及簡易自來水水源水質 4,102 場次,合格率為 99.98%;包裝及盛裝水水源水質952 件、合格率 98.63%;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採樣檢驗 544 件,合格率 99.82 %。不合格者經地方環保機關依法裁處並要求改善完成, 以確保飲用水水質及水源水質安全無虞。

本部為強化飲用水新興污染物管理,於 113 年 3 月 11 日訂定「飲用水水質新興關注項目檢測管理及篩選作業指引」,將過去計畫作業方式制度化,透過標準程序層級式篩選管理新興污染物,並由自來水事業、國家環境研究院及本部水質保護司三方協力分工, 建立標準檢測方法及執行檢測追蹤,並於同年 5 月 24 日訂定飲用水新興關注項目第三類清單之 6 項物質指引值,包括 N-亞硝基二甲胺(N-Nitrosodimethylamine, NDMA)0.1ug/L、N-亞硝基二乙胺(N- nitrosodiethylamine, NDEA)0.04ug/L 、 N- 亞 硝 基 吡 咯 烷 (N- nitrosopyrrolidine, NPYR)0.2ug/L、全氟辛酸(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與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PFOS)合計值50ng/L,及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PFOS)與全氟己烷磺酸(Perfluorohexane sulfonate, PFHxS)合計值 70ng/L,供自來水事業配合定期檢測,必要時研提水質管理改善計畫(如:水源調配、淨水程序改善及水庫清淤等),促使提升自來水處理效能,共同維護飲用水水質。

本部因應國際管制趨勢,已於 113 年 8 月 21 日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將 PFOA、PFOS、PFHxS 納入,提高管理強度,並於 10 月 11 日辦理研商會議彙集各界意見,後續將儘速踐行法制程序,維護國人飲用水安全。

四、露營場污水管理

本部考量露營場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指定事業規模及類別, 於 113 年 1 月 16 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公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規範水污染管制區內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未採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集中處理場或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而未收集或未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增列為足使水污染行為。另考量業者改善設施需要,將公告定於 1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一年緩衝期,可利業者妥為因應。

另於公告日同步下達「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修正二版),並協請交通部觀光署修正「露營場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暨計畫書範本」污水收集處理規範,相關資訊皆已公開於本部網頁,供露營場主管機關、地方環保機關及露營業者就露營場合法化作業有所依循。

為使露營場於公告施行日前瞭解並落實規範,本部分別於 113 年 6 月 17 日函送「113-114 年露營場污水管理宣導及稽查計畫」請各地方環保機關分兩階段進行全面宣導及重點稽查,及於 113 年 7 月 12 日函建議各地方環保機關,以雙掛號函知各露營場污水管理規定及罰則。另亦製作露營場污水管理宣導案例圖卡及常見問題QA,除公開於本部網頁,亦供地方環保機關與觀光署宣導運用。本部將持續督導環保局,宣導與協助露營場業者符合法規要求。

貳拾、 研修國家環境保護計畫

一、「國家環境保護計畫」係依環境基本法第 7 條規定進行推動與定期評估檢討,提出我國近程、中程及長程環境保護施政的因應策略及對應機制,以完善國家環境保護工作。

二、因 112 年立法院通過「環境部組織法」,同年 8 月 22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本部啟動評估檢討修正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已於 113 年 5 月 13 日召開專家諮詢會議徵詢專家學者意見,

並於同年 6 月 24 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及於 8 月 13 日邀集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召開會議,討論修正範疇、議題目標、執行策略及關鍵績效指標等相關內容。

三、本部已依民間團體意見,於 113 年 8 月 26 日函請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就所管環境保護相關業務納入修訂內容;另本部於 9 月 5 日召開部內討論會議,重擬架構、目標及修訂重點及期程,於 10 月 28 日召開相關部會研商會,就修訂規劃內容、參與計畫之主協辦機關及規劃期程進行討論及確認。

四、本部將於明(114)年 4 月完成修正初稿後,於北、中、南、東再辦理公聽及研商會議,廣納及蒐集各界意見,以做為修訂計畫之參考,未來也會持續滾動檢討修正。

貳拾壹、 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防救

一、部會合作推動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

(一) 推動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

為展現化學物質管理制度之決心,參考聯合國「國際化學品管理策略方針」 (UN Strategic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Chemicals Management,以下稱 SAICM),並連結「永續發展目標」(SDGs),特集結各部會之力量及資源,進行 13 個部會法規跨部會協調運作,訂定「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並報請行政院於 107 年 4 月 2 日核定,以強化化學物質安全管理, 保護人體健康與環境不受化學物質使用所產生的風險威脅。

為使我國管理制度與國際接軌,積極參考聯合國「歐洲綠色新政」(European Green Deal)之「化學品永續發展策略-邁向無毒環境」(Chemicals Strategy for Sustainability - Towards a Toxic-Free Environment)及 112 年 9 月底在德國波昂舉行的「第五屆國際化學品管理大會」(ICCM5)通過之「全球化學品框架」及其他等國際間重要管理精神,修正「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並於 113 年 2 月 21 日奉行政院核定。

「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以「有效管理化學物質, 建構健康永續環境」為化學物質管理之願景,建立「國家治理、降低風險、管理量能、知識建立、跨境管理」5 項施政目標及相關 23 項推動策略,並據此於 113 年 7 月 10 日修正「國家化學物質管理行動方案(113 年至 116 年)」,計 101 項具體執行措施,以確立部會分工,共同推動相關管理工作。

(二) 運作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

化學物質管理涉多個部會權責,為加強相關業務之決策及協調,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下稱毒管法)第 7 條規定,協助行政院定期運作「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下稱化學會報)及相關會議,以強化部會間跨域協調整合及橫向溝通聯繫,協力健全我國管理。

為籌備化學會報第 4 次會議,113 年於 5 月至 7 月間,計辦理 1 次幕僚會議及 1 次諮詢會議,邀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委員及部會參與,追蹤管考化學會報第 3 次會議決議事項,並討論屏東明揚工廠大火案後管理作為、危害性化學品事故應變措施及校園實驗室化學物質管理等議題。

「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第 4 次會議於 113 年 9 月 16 日召開,報告案議題為「屏東明揚工廠大火案後續精進管理作為及成效」及「校園實驗室化學物質管理與執行現況」等 2 案, 行政院卓院長決議:跨部會合作管理化學物質,持續加強學校化學品管理知能與訓練。

二、辦理「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行動計畫」

全 氟 及 多 氟 烷 基 物 質 (Perfluoroalkyl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是一個化學物質家族,成員高達 1 萬多個,其中包括全氟辛烷磺酸(PFOS)等,已納入斯德哥爾摩公約管制清單,而我國早已於 97 年邀集跨部會制訂推動「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畫」,其中有關 PFAS 之管理,我國與國際斯德哥爾摩公約一致, 現行早已有跨部會管理機制。

雖現行早已有跨部會管理機制依據斯德哥爾摩公約管理內容推動 PFAS 管理工作,但由於國際近年來針對 PFAS 議題日漸重視,為及早蒐整評估公約公告以外之PFAS 資訊,本部結合相關部會,由上開國家實施計畫特別延伸研擬「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行動計畫(草案)」,計畫經數度研商,已於 113 年 7 月 1 日陳報行政院,並於 113 年 10 月 22 日核定。

PFAS 管理行動計畫參考公約規定及國際化學品管理規範管理,並基於人體生物監測及健康風險評估規劃,訂定 5 大目標,分別為源頭管理、流布掌握、國際接軌、產業創新及風險溝通。

(一) 辦理進度說明

1. 陳報行政院審議

113 年 7 月 1 日陳報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行動計畫至行政院審議,國家發展委員會於 7 月 31 日請本部進行回復併同調整計畫續審,本部業於 113 年 8 月 20 日函復國發會。

2. 召開跨部會會議

113 年 7 月 16 日召開「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行動計畫」跨部會推動小組會議,報告「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行動計畫(草案)」與跨部會推動小組權責分工, 並提案討論 PFAS 飲用水議題及 PFAS 輿情回應。

3. 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於 113 年 10 月 22 日院臺環字第 1131024005 號函核定「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行動計畫」,請請有關機關務必從食、衣、住、行、育、樂等民眾最常接觸的情境,進行 PFAS 盤查與管制,並優先以涉及食安之食品容器包裝材及鍋具等物品,加嚴管制及稽查頻率,同時檢討相關標準及法規(如飲用水水質標準)是否合宜,亦請使用PFAS 之行業及行為人,除在符合法規之情境下使用外,需積極以改善製程或研發替代品方式,減少或避免使用 PFAS,以及妥善處置相關廢棄物,降低 PFAS 對環境及人體造成危害。請有關機關依權責分工,掌握國際趨勢,調整相關作為,每年將執行成果公布於網站供民眾及業者閱覽,協助各界掌握政策方向。

(二) 預期效益

1. 建立我國跨部會合作推動國內 PFAS 管制機制,強化連繫溝通,協調各部會依據權責及本計畫,規劃及推動相關管制策略及法規,協力提升執行成效,保護環境與國人健康。

2. 針對食品、商品等進行背景抽測及監控,對於環境與人體健康進行監測,掌握 PFAS 於我國環境中各介質之濃度及流布, 以規劃相關管理作法,減少接觸之危害風險。

3. 與國際同步,推動排放削減、控制與替代技術之研發及推廣應用,並鼓勵產業參與,推廣產業自主及自願制訂優於法規措施並減少使用,共同加速達成計畫目標。

4. 透過加強教育宣導及風險溝通,協助提供各界掌握正確知識、降低疑慮,並凝具管理共識,結合各界力量,提升國人健康。

三、執行跨部會合作執行 2 公約 1 計畫

(一)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POPs)

我國並非公約締約方,但為彰顯我國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POPs)管制積極作為,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邀集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動部等部會署,共同制定我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畫」,首版於 97 年 7 月 3 日奉行政院核定,並由本部擔任召集

機關,作為國內推動工作依據。截至 113 年 5 月 14 日止,公約列入附件 A、B、C 之 POPs 化學物質共計 34 種,禁止或限制其使用。113 年已辦理跨部會會議,研議實施計畫修正,並與部會確認年度各部會執行成果報告彙整,113 年 7 月 30 日

2023 年執行成果報院,113 年 8 月 12 日院來函經陳奉悉,後續將辦理實施計畫修正送行政院鑒核作業。

(二) 汞水俣公約

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於 106 年 8 月 16 日正式生效,我國雖非公約締約方,亦藉由檢視國際汞管理及執行現況,規劃我國管制方向,以達與國際公約管制事項與時程一致。透過跨部會合作共同研擬「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行政院 105 年 6 月 27 日核定),由確立各部會分工,作為國內推動汞管理

工作之依據。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113 年已完成研提推動計畫修正,113 年已完成 2023 年度各部會執行成果報告彙整,並於113 年 7 月 30 日將 2023 年執行成果函知相關部會,且已公開於網站。並為與部會研商後續配合汞水俣公約之管理策略,已於 113 年 4 月 29 日跨部會會議與相關部會說明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最新現況及新增淘汰含汞產品,因應聯合國汞水俣公約締約方大會(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第 4 次及第 5 次新增含汞產品項目,說明公約最新管制現況,並針對擴大或新增列管之含汞產品之管制作法進行研商。後續將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照明光源、化粧品及牙科汞合金商品管理等共同努力。亦請各部會評估納入權責業務規劃因應,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並於 113 年 9 月 12 日辦理「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新增淘汰含汞產品管制之跨部會研商會」,研商有關新增管理項目部會分工,後續將持續追蹤相關部會進展,以符合汞水俣公約含汞商品最新淘汰期程,並公告於汞水俣公約資訊網站。

(三) 環境荷爾蒙管理計畫

鑑於國際上對環境荷爾蒙物質可能對人體產生不良健康影響之議題日趨重視,我國亟須有一具體之管理推動計畫,以為國人健康把關,爰前已透過跨部會合作共同擬具本推動「環境荷爾蒙管理計畫」。依據行政院 98 年 10 月 30 日消保企字第

0980009983 號函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 170 次委員會議議事錄決議,指定本部為「國內環境荷爾蒙管理機制」之管理召集機關,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每年均召開跨部會會議,113 年已完成 2023 年度各部會執行成果報告彙整,並於 113 年 7 月 30 日將 2023 年執行成果函知相關部會。

四、蒐集化學物質登錄資訊,強化管理基礎

(一)輔導化學物質登錄並受理審查,完備物質危害及暴露相關資料

賡續推動化學物質登錄制度,蒐集化學物質特性資訊,包括物理化學、毒理、生態毒理、危害及暴露等,作為評估與風險管理基礎。目前新化學物質經核准登錄且仍有效者約 4,000 案;而須在 113 年底提交 106 種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者,約涉及 900 餘家登錄人,計 2,100 餘案,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持續提供諮詢輔導(Helpdesk),提供資料撰寫指引與相關工具文件,迄今共辦理資料撰寫工作坊 85 場,另鼓勵與協助媒合共同登錄,計辦理共同登錄說明會 44 場,組成 112 個共同登錄群組,涵蓋 58 種物質,迄 113 年 10 月,屬指定期限在 113 年前應完成者,已提交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申請計 1,975 案(達應提交案件數 92%),審查通過 1,815 案,其中採共同登錄者共 392 案。所蒐集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在商業秘密保護前提下,定期透過化學雲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參考, 強化資訊之應用性。

為持續完備危害及暴露相關資訊,提供「化學物質危害及暴露評估撰寫指引」、「化學物質危害評估工具」與操作手冊, 及相關教學影片予登錄人參用,登錄人可自行檢視對於化學物質的使用風險是否合理可接受;另規劃建立特定化學物質之「危害評估報告」模板提供登錄人參循,登錄人可參考物質危害與分級結果,後續並將擇定 2 種物質辦理危害評估撰寫及暴露評估工作坊,進一步加速完備廠場乃至下游的物質用途及暴露途徑等資訊提供。

(二)推動非動物替代測試,試行多元方式填補物質危害缺口資訊鼓勵登錄人利用非動物替代測試方式,如以定量結構活性

關係推估、體外試驗或交叉參照應用等替代測試途徑或工具, 取得化學物質毒理與生態毒理相關資料。鑑於國內外關於眼睛及皮膚損傷非動物替代技術發展已臻成熟,113 年 4 月提出「眼睛刺激性替代方法使用指引」及「皮膚刺激性/腐蝕性替代方法使用指引」並公開於化學物質登錄平臺,供登錄人參循應用。

為完善我國整體實驗動物替代政策推動,本部 113 年起參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統籌之跨部會 4 年期「臺灣動物實驗替代科技計畫」,與各部會共同對動物實驗相關法規進行調和, 推動動物實驗減量策略。透過電腦模式與比對國際資料庫,篩選 20 種具潛在皮膚刺激性/腐蝕性或皮膚過敏性,且缺乏危害分類之物質清單,並試行以體外試驗方法填補化學物質缺乏之皮膚刺激性/腐蝕性或皮膚過敏性資訊,進一步評析相關資訊缺口以替代測試方法鑑定危害特性,評估登錄特定項目指定採以非動物測試方法繳交資料之可行性;另規劃將魚胚胎急毒性試驗納入登錄相關指引建議測試規範;此外,研析替代測試方法應用於危害篩選或風險評估之案例,逐步建立採非動物替代方法進行化學物質評估之整合應用策略。

五、擴大化學物質資訊蒐集、進行分級管理評估

(一) 評估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逐步擴大管理

1.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評估及加嚴運作管理

配合國際管理趨勢及依斯德哥爾摩公約 111 年 6 月新增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等 147 種化學物質於附件 A 消除清單,本部爰於 113 年 4 月 24 日公告修正全濃度列管該 147 種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下稱毒化物),並全面禁止輸入、製造、販賣與使用,僅得用於研究、試驗、教育用途。同時加嚴已列管全氟辛酸等 4 種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濃度,由原來的 0.01%修正為全濃度,並因應用於泡沫滅火設備中B 類火災之滅火泡沫已屆斯德哥爾摩公約得使用之規定期限,配合刪除其得使用用途。對於可能具非蓄意添加之微量污染物及檢測誤差者,亦參據國際作法及產業實務需求,增列閾值規定。

此外,斯德哥爾摩公約已將 8 種全氟辛烷磺酸(PFOS)鹽類列於附件 B 限制清單、353 種全氟辛酸(PFOA)鹽類和相關化合物列於附件 A 消除清單,目前本部已公告 PFOS、全氟辛烷磺醯氟(PFOSF)、全氟辛烷磺酸鋰鹽(PFOSLi)及 PFOA, 將針對其他 5 種 PFOS 鹽類及 352 種 PFOA 鹽類和相關化合物進行評估列管為毒化物,已初步調查國內產業界使用情形及研擬修法草案,並徵詢相關公協會意見,於 113 年 10 月 21 日完成草案預告,持續依法制作業程序進行公告列管。

因應斯德哥爾摩公約 112 年 5 月決議再新增列管得克隆(Dechlorane Plus)、甲氧滴滴涕(Methoxychlor)及紫外線吸收劑 UV-328(即 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級戊基苯酚)於附件 A 消除清單,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啟動蒐集其毒理資料及調查國內運作情形,並依循「篩選認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作業原則」於 113 年 5 月 14 日召開專家諮詢會議,評估列管甲氧滴滴涕及得克隆之毒性分類與管制濃度,並研議全面禁止輸入、製造、販賣與使用,僅允許研究、試驗、教育之使用用途。另,UV-328 屬毒管法第一批 106 種標準登錄化學物質,持續蒐集 UV-328 國際管制動態及國內運作現況, 研議禁止運作事項及得使用用途,配合期程辦理專家諮詢會議。

壬基酚(Nonylphenol, NP)具內分泌干擾素特性,於環境中不易分解且具生物濃縮性; 含壬基酚聚乙氧基醇(Nonylphenol polyethylene glycol ether, NPEO)清潔劑經使用後排放於環境中將降解成 NP,對環境及人體健康均造成危害風險。本部已自 96 年公告 NP 及 NPEO 為第一類毒化物, 並禁止使用於製造家用清潔劑。因應國際管理日趨嚴格,規劃加嚴 NP 及 NPEO 之管制,限制工業用清潔劑等可能造成環境危害風險相關用途、調整管制濃度由 5%加嚴為 0.1%、並參考國際認列清單新增 NP 及 NPEO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增進物質辨識並全面規範 NP 及 NPEO 之運作。

2. 賡續關注化學物質篩選評估及落實公告後管理

配合 112 年 1 月 12 日新增列管 1,4-丁二醇等 15 種化學物質為關注化學物質,除與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完成增列相關貨品分類號列及對應之輸出入規定,落實邊境管理,已專案輔導既有運作業者業者,依規定期限於 113 年 2 月 1 日前完成證件申請,目前已 662 家取得核可文件,未來倘運作該關注化學物質者應先取得證件,始符合毒管法相關規定。

新增評估「伽瑪-丁內酯(γ-Butyrolactone, GBL)」為關注化學物質,伽瑪-丁內酯進入人體後可直接轉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γ-Hydroxybutyric acid, GHB)」,且國內具產業用途,為避免不當濫用及民眾誤食, 有加強管制之必要。另,國際海事組織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 2021 年第 76 次會議決議納入《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國際公約》,管制環丁烴(Cybutryne)作為船舶防污使用物質,歐盟及美國亦將環丁烴禁止做為殺生物劑或防污產品等用途,將參採國際禁用規範,列為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並增訂相關運作規定。

(二)執行環境流布調查,回饋管理參據

為建立本土化學物質環境流布調查資料,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自 107 年起以每年 15 條河川、2 年期間循環調查方式,進行化學物質在河川、底泥及魚體之採樣調查,並逐階段擴大調查種類。112 年完成南崁溪等 15 條河川之底泥及魚體採樣及分析, 檢測項目包括得克隆與甲氧滴滴涕、全氟烷基物質(PFASs)、農藥與其代謝物(嘉磷塞及氨基甲基膦酸、陶斯松、施得圃)、短鏈氯化石蠟、壬基酚與雙酚 A、鄰苯二甲酸酯類、多溴二苯醚類與六溴聯苯類、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及金屬等 9 類、104 種物質、1 萬 7,264 筆檢測數據。

其中全氟烷基物質完成第 2 輪調查,相較於前一次調查結果,底泥及魚體之 PFASs 總量整體測值為下降;短鏈氯化石蠟完成第 3 輪之環境流布調查,相較於前一次調查結果,底泥及魚體整體測值呈微幅下降和持平。壬基酚與雙酚A、鄰苯二甲酸酯類、多溴二苯醚類與六溴聯苯等測項,於國內 30 條主要河川則累積至少 5 次調查資料,相較調查初期,112 年度之整體測值皆為降低,顯示相關管制策略有助於降低環境濃度。

持續針對國內 30 條主要河川建立具時序性之環境流布調查資料,並與歷年調查結果進行比對,提具變化趨勢分析及化學物質管理策略與措施建議。檢討環境流布調查物質篩選機制,研析國際化學物質管理模式及國際公約最新管理動態,並將國內使用量高、環境生態危害及農藥等化學物質逐步納為調查對象,作為後續管理策略參考。

鑑於監察院與立法院均關切農業管理議題,且配合農業部「化學農藥十年減半」與「國家因應細菌抗藥性行動方案 2021- 2025」政策,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依農藥作用機制、國內農藥使用量、常用動物用抗生素種類等,併考量暴露、環境、生物累積與健康危害等風險,於 112 年另新增辦理陶斯松、嘉磷塞、固殺草等 12 種化學農藥及泰黴素等 4 種動物常用抗生素之環境流布調查;並以位處農業熱區之北港溪與濁水溪,並結合主要灌排渠道匯流口進行採樣分析。調查顯示,農藥檢出濃度與上下游農作物種型態、施作與耕地位置相關;動物用抗生素檢出較高濃度之採樣點,推測亦與周遭較多畜牧活動有關。

環境中農藥監測須考量暴露情形、持久與累積性及毒性危害等因素,且屬長期需要累積數據之工作,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113 年持續針對陶斯松、嘉磷塞、固殺草等高施用農藥,進行環境流布調查,以至少 2 年之時空趨勢數據解析,探討化學藥劑施用與環境流布之關聯,及建立具時序性之長期環境流布資料庫並提出精進建議,回饋至相關管制機制。

六、補強管制斷點,落實源頭控管及邊境查驗

(一)化工原料行輔導訪查及落實食安源頭控管

為落實「源頭控管」之食安政策,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自 106 年起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預防性之化工原料業者輔導訪查,並配合民俗節慶執行專案稽查,以每年達 3,000 家以上為訪查目標;113 年統計至 10 月已完成 3,656 家查訪。

113 年本部與衛福部、地方政府合作執行「兼售食品添加物或硼砂之化工原料業者聯合稽查專案」,執行期程自 113 年 5 月 1 日至 113 年 10 月 30 日止,截至 113 年 10 月 31 日已查核 88 家次,尚無違反毒管法情事。

(二)環保與食安事件跨部會通報、應變及採檢

本部與衛福部、農業部合作執行「食品中戴奧辛監測計畫」,由衛福部採樣市售食品、農業部採樣源頭蛋肉蔬果、本部則採樣環境介質,共同檢驗食品供應鏈中戴奧辛含量,一旦超標即快速應變,降低食安風險。112 年完成共同溯源採樣 30 場次(肉品畜牧場 18 場次、蛋品畜牧場 12 場次),113 年規劃 30 場次(肉品畜牧場 19 場次、蛋品畜牧場 11 場次)之空氣、土壤戴奧辛採樣與檢驗作業。113 年截至 10 月已完成 29 家次共同溯源採樣。

另為避免環境污染導致之食安風險,本部經跨部會研商訂定「環境戴奧辛及重金屬等監測檢測通報處理作業原則」,如發現環境介質及污染源調查結果偏高,則可由環保機關即時發起跨部會共同追溯污染來源及追蹤受污染農畜水產品流向。112 年通報 4 件事業排放戴奧辛超過排放標準及 1 件火警空污案件,113 年截至 10 月通報 3 件事業排放戴奧辛超過排放標準案件,1 件已裁處並完成改善,2 件辦理裁處及限期改善程序中, 農業部回報 2 案監測結果未污染農作物及農業用水,餘 1 案刻由地方農政單位勘查及檢驗農作物中。

(三)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稽查輔導專案

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督導並與地方政府共同執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年度稽查與取締計畫;112 年度共稽查1 萬 4,355 家次、取締 339 家次,113 年截至 9 月 30 日止已稽查 6,892 家次、取締 196 家次。另針對特定化學物質,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執行輔導查訪及調查專案,112 年及 113 年每年篩選 40 家查訪、調查特定化學物質運作業者,深度瞭解製造製程、輸入及販售情形等,確實掌握運作流向。

每日尋查各大網路平台販售之商品,113 年度截至 10 月計檢索約 5 萬 3,921 筆網購名單,查獲疑慮商品 27 件,均通知網路平台業者令賣家下架停售或移除該拍賣網頁;另查獲 13 件違規刊登商品,已依法告發。

(四)笑氣、含石綿產品及含汞產品邊境查驗專案

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自 110 年起與財政部關務署合作執行「一氧化二氮(笑氣)邊境查驗計畫」,針對以氬氣、二氧化碳、氮氣及氦氣等稀有氣體貨品名義報關輸入者,與海關在邊境執行查驗檢測;累計達 247 案,除 110 年查獲 3 件以氬氣名義虛偽報關輸入笑氣之違法案件外,111 年迄今無違規輸入笑氣情事。

另配合本部公告「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及「限制含汞產品輸入」,除軍事、研究、試驗、教育用途或因無法取得適當之替代品,經本部專案核准者外【目前核准 2 家含石綿產品(試驗用途)及 1 家含汞產品(無替代品)】,全面禁止含石綿產品

及含汞產品輸入。爰自 112 年 6 月起,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與財政部關務署合作執行「含石綿產品邊境查驗計畫」,針對以37 項貨品分類號列、可能輸入含石綿產品者,與海關共同查驗;

迄 113 年 10 月已查驗 30 場次,查獲 6 項輸入貨品含石綿成分,約 2.54 公噸。「含汞產品邊境查驗計畫」雙方自 113 年 5 月起合作,針對以 2 項貨品分類號列、可能輸入含汞產品之 8 家業者,與海關共同查驗;迄 113 年 10 月已查驗 3 場次,迄今未有違規輸入案件。

(五)跨部會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

訂定「危險化學物質(品)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儲)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作為現有化學物品法規規定外,公私機構落實「運作與存放管理」「場所管理」及「行政管理」之自主安全檢查規範的第一道防線。同時聯合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執行高風險危險化學物品運作貯存場所之現勘查檢,111 年及 112 年分別查檢 1,067 家及 1,419 家。

鑑於 112 年 9 月 22 日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揚科技)廠房大火、造成重大傷亡,為期透過加強稽查輔導、落實對危險化學物質(品)之管理,避免不幸事件再度發生,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再提出「112-113 年特定業別與製程運作貯存危險化學物質(品)稽查(查檢)專案」,就特定體育用品製造業、研磨製程、及製造、使用、貯存揮發性化學物質之場所,於 112 年 10 月起至 113 年 3 月間,由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進行實地稽查(查檢)。原訂查核 1,671 家,實際完
成查核 1,719 家,相關稽查單位針對 426 家提出改善建議,並對其中 43 家違規者進行裁罰,已裁罰 140 萬 2 千元。

部會精進作為包括落實對工廠化學品登記等機制之查核, 並以科技化管理化學物質,提供明確而一致性的化學物品特性等資訊,及強化執法、救災人員及業者對化學物質危害特性辨識、災害預防與整備教育。

七、跨部會合作、整合應用化學物質資訊

(一) 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火災案後之化學雲精進作為

透過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化學雲)協助內政部消防署擴增介接勞動部優先管理化學品與經濟部工廠危險物品之列管業者座標及化學物質運作資訊。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建議,進行化學物質運作背景報表(下稱廠商快報)版面調整,將廠商運作化學物質之對應聯合國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全球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GHS)圖示及現場平面配置圖等資訊調整至廠商快報首頁,並將 GHS 圖示依順序排列及顏色標記,便於消防單位人員初步及快速辨識化學物質危害性。此外,完成廠商快報資料擴增,於廠商快報中依消防救災資訊需求擴增危險物品分類資訊。

考量各部會拋轉至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化學雲)資料品質及時效,攸關提供救災人員資訊可靠性,為使資料能有效整合,建立資料拋轉檢核及稽催機制,113 年起調整系統稽催時間,依據各法規申報截止日,要求系統需於 20 日內將資料介接至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化學雲);若法規無規範申報截止日之系統,則律定資料拋轉日期。

運用各部會提供轄管業者化學物質運作資料,分別與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及內政部消防署共同研議,建立客製化可疑廠商勾稽功能,協助掌握轄管疑似漏申報工廠或公共危險物品異常業者清單,供稽查及輔導參考。

擴大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化學雲)操作宣導,配合內政部消防署及消防單位進行 14 場次化學雲操作教育訓練。此外,為強化使用者對於平台操作熟稔度,製作操作影片,並於 113 年 6 月 14 日上線供使用者登入後點選查看;另於 113 年 8 月辦理 3 場次消防專場操作教育訓練,由內政部消防署協助調訓各縣市消防單位人員參加。

(二)推動並建立電子化毒化災防圖資

現行業者多使用紙本繪製廠區配置圖及標註化學品存放等災防圖資,致資訊多未即時更新,且各主管機關規定之圖表格式,亦無相容性。為利消防救災,及時掌握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與運作化學物質、危害特性等必要資訊, 將紙本資料數位化,以利加值運用。

因此自 108 年建置「化學物質管理及毒化災防圖資系統」, 透過與產業園區(原工業區)及縣市消防單位等單位共同合作, 輔導業者建置化學物質空間分布配置影像,利用工廠空間屬性資料透過網路與主流瀏覽器套疊圖資及推動自主管理,並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列管工廠為核心輔導對象。

截至 113 年 10 月,與地方環保機關合作,辦理教育訓練與化學物質安全管理宣導,輔導 3,793 家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列管業者建置消防救災圖資資訊;另配合 16 處科學園區及產業園區等區域聚落,建立共 3,435 家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列管工廠之圖資,協助業者自主管理化學物質,降低運作風險。

八、國際交流接軌永續,精進我國化學品管理

為提升我國化學物質管理知能及國際視野,113 年 5 月 21 日至 23 日辦理 113 年臺灣瑞典化學物質預防控管訓練-無毒家園建構及 PFAS 管理課程計畫,邀請瑞典化學署(Swedish Chemicals Agency, KEMI)3 位資深官員及化學品管理專家來臺交流,交流議題包括無毒家園行動計畫、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歐盟化學品登錄、評估、授權及限制規章介紹、全球新化學品框架(The New Global Framework on Chemicals, GFC)、化學物質與混合物之分類、標示及包裝規章推動經驗及新危害分類介紹等跨部會議題等議題,參與人員包括衛福部、農業部、國防部、內政部、海委會等PFAS 國家行動方案成員,促進跨部會化學品管理共識,進而共同推動我國無毒家園願景。

九、推動專業應變人員訓練制度,強化專業訓場及設施

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已指定公告 4 家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訓練機構,包含北區(國立聯合大學、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及南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訓練機構,統計自 110 年 8 月開辦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訓練起至 113 年 10 月,已辦理 537 班訓練班,訓練 1 萬 5,117 人;另自 113 年 1 月 1 日開辦再訓練起至 113 年 10 月,已辦理 99 班再訓練班,訓練 3,533 人。

而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亦持續提升與建置南區及中區毒化災訓練場(下稱南區訓練中心、中區訓練場),透過仿真訓練模組及實作方式辦理訓練;南區訓練中心以實驗室及運輸槽車事故為特色,已於 110 年 8 月 3 日正式啟用;中區訓練場以高科技及石化廠事故訓練為特色,工程於 110 年 12 月 17 日開工,預計於 113 年 12 月完工,至 113 年 10 月,預定施工進度為 97.46%,實際施工 97.64%,進度略為超前,本部將配合擴大列管化學物質及中區訓練場進度,並依據國家產業發展方向及推動跨部會合作,持續精進訓練設施提升內容及訓場營運。

十、精進建置環境事故專業應變單位

為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依災害防救法及毒管法「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專章相關規定,完成毒災應變體系之建置,設置諮詢、監控兩中心及 10 隊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約 200 人,24 小時執行環境污染事故監控、提供專業諮詢建議、趕赴現場協助地方政府與其他主管機關應變與善後處理,建立出勤與備勤機制,全年無休 24 小時協處環境事故。

(一) 人力整備

為擴大專業技術小組毒化災應援量能,規劃採分階段辦理方式推動,說明如下:

1. 短期:整合既有應變量能

(1) 擴大專業技術小組既有備勤人員支援

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已建置毒化災應變體系,已建立出勤與備勤機制,除平日維持應變量能,亦可適時機動調派支援人力,以因應臨時應變事故之需求。

(2) 委託本部認證專業應變機構提升支援彈性

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已於 112 年 6 月 12 日認證中華民國化學應變協會為國內首間專業應變機構,後續並於113 年 9 月 26 日通過擴大服務範圍(增加宜蘭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等 4 縣市,擴大後共計 19 縣市),以利國內偏遠地區業者亦可委託;同時輔導其他專業團隊成立專業應變機構,期增加服務量能,滿足國內運作業者需求。

(3) 與地區性聯防組織共組策略聯盟就近支援

地區性聯防組織現約 65 組、3,200 餘家業者(全國聯防組織現約 159 組、4,300 餘家業者),由地方環保局輔導其轄內毒性化學物質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作業者籌組。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每年辦理 30 組聯防組織書面檢核、實作測試以確保聯防組織整體應變能力符合要求, 每年辦理 1 場次觀摩分享及辦理 6 場次地區聯防組織訓練研討會,提升業者聯防效能。

2. 中期:建置偏遠地區預備隊

於三區專業技術小組中各增加 4 名人力共 12 名另組成分隊,另尋適當之辦公地點後設立運作,除支援花蓮、臺東及金門等偏遠地區環境事故應變以外,平時投入業者臨場輔導工作。

3. 長期:北中南設置派出單位

設置「化學災防中心」,包括災防資訊監控室、北、中、南區災防技術中心,以統籌辦理災防勤務規劃與應變指揮及業者稽查與輔導工作。

十一、跨部會災防合作

本部為有效管理化學物質,建構健康永續環境,與國防部、內政部、衛福部、經濟部合作研提「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行政院並於 113 年 1 月 10 日院臺環字第 1121047045 號函核

定,執行期程 114 年 1 月至 118 年 12 月止,總經費 153 億 8,708 萬元,推動「優化化學物質安全管理」、「掌握化學物質運作風險」、「健全化學災害防護量能」及「完備化學災害應變體系」4 大策略。其中「健全化學災害防護量能」及「完備化學災害應變體系」共 106 億 9,088 萬元,占總經費 69.5%。

透過計畫執行,各部會共同推動化學災害防救工作,由內政部與地方合作推動智慧消防,精進災害搶救效率;衛福部完備化災醫療應變體系及應變量能調度,整合解毒劑儲備及應用,維護醫療應變人員安全;國防部與時俱進逐年籌購新型救災裝備,強化國軍化災防救能量;經濟部提升製造業化學品安全;本部並與新北市政府合作建置北區複合型災害環境事故應變暨訓練中心,建立專業化、國際化之化災應變訓練模組,全面提升應變人員專業能力,達到「源頭管理」、「安全保障」及「科技救災」 3 大目標。

另為展現跨部會合作機制成果,於 113 年 8 月 6 日、7 日辦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資訊整合通報及防救機制研討會」,邀行政院卓院長蒞臨指導並頒發績優運作聯防組織獎項予 41 個單位;本部亦展示 AI 智慧影像辨識及預警技術推廣與應用、及運用仿真與虛擬、偵檢機器人等智慧防救災技術,使外界瞭解政府毒化災防救施政績效。

十二、亞太經濟合作(APEC)-建立化學緊急應變能力培訓計畫

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 112 年 8 月 2 日至 8 月 3 日及 113 年 2 月 29 日至 3 月 2 日分別派員參加於美國西雅圖及秘魯舉行之亞太經濟合作化學對話論壇(下稱化學對話論壇)提案辦理本訓練計畫。本訓練計畫已獲得亞太經濟合作正式認可並公開於官方網站(),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 113 年 9 月 22 日至 9 月 28 日在本部南區毒化災專業訓練中心辦理培訓。

本次訓練共有秘魯、韓國、越南、馬來西亞、泰國、法國、波蘭及我國等 8 國共 25 位政府單位及產業界代表參加,透過我國專業師資群的詳細講解與實際操作,並進行深入的技術交流及經驗分享,訓練成效良好活動圓滿完成,除展現出臺灣在具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應變領域的領先技術與實力,亦透過本次國際合作和技術交流的良好平臺,達到深化 APEC 會員間甚至是全球各國間的合作與聯繫,並為未來我國的毒化災專業訓練技術輸出與合作邁進一大步。




圖 4 本訓練計畫刊登於 APEC 官網之畫面截圖

三、落實環境用藥管理與安全使用,維護環境及人體健康

(一) 加強環境用藥管理

1. 查核及勾稽列管事業及後市場產品

為保障消費者使用環境用藥安全,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每年訂定環境用藥查核計畫及律定查核重點,函頒地方政府環保局執行。112 年督導地方查核環境用藥廣告 4,491 件、標示 1 萬 9,998 件、抽驗有效成分含量 125 件。113 年 1 月至 10 月督導地方查核環境用藥廣告 4,575 件、標示 1 萬 7,962 件、抽驗有效成分含量 116 件。

2. 環境用藥網路廣告管理

透過多元管道積極宣導無照不得上網刊登環境用藥廣告,持續與網路平臺業者及個別平臺業者召開研商座談會議,瞭解各平臺業者之產品刊登上架管理機制、相關警語提醒機制作業、環境用藥廣告巡檢作業執行情形,並提供環境用藥網路廣告檢查懶人包及常見違法環境用藥廣告關鍵字予網路平臺業者,持續與網路平臺業者溝通交流,強化環境用藥網路廣告管理。

3. 宣導民眾正確使用環境用藥

提升民眾安全用藥認知,將安全用藥概念融入民眾生活,避免不當使用環境用藥產生危害,並保護環境、維護人體健康,透過文宣品設計、刊登媒體、宣導網站及宣導活動等,擴大對民眾及環境用藥業者進行宣導,正確安心使用環境用藥。

(二) 辦理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

1. 協助地方政府研訂自治條例

宜蘭縣、臺北市、高雄市及花蓮縣等 4 縣市政府已制定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另雲林縣政府則以公告禁用除草劑之適用對象及區域。臺中市 112 年 8 月修正發布「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納入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

2. 補(捐)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措施及相關宣導等 112 年度計有 20 個地方政府與 2 個民間團體、學術機構辦理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宣導活動、講座及培訓營等,完成75 場次宣導活動,宣導 4,450 人次,清理雜草面積 200 萬平方公尺,清理雜草道路長度 180 公里。113 年持續補(捐)助 20 個地方政府與 2 個民間團體、學術機構辦理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相關活動與工作。

3. 陶斯松環境用藥禁用、限用管制措施

111 年 7 月 29 日公告修正「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及檢驗方法」,明定陶斯松及甲基陶斯松為環境用藥用禁止含有之成分,並因應實務需要訂定陶斯松之分階段管制期程; 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禁止陶斯松環境用藥原體製造、加工、輸入;112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一般及特殊環境用藥製造、加工、輸入;112 年 1 月 1 日前製造、加工、輸入之一般及特殊環境用藥自 113 年 4 月 1 日起禁止輸出、販賣、使用,以保障國人健康及維護環境安全。查至 113 年 10 月環境用藥製造業、輸入業及病媒防治業均無庫存環境用藥陶斯松產品;另未來若查獲市售一般環境用藥陶斯松產品,將請業者立即下架,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辦理。

十四、規劃設立環境害蟲防治專業技術中心

為因應氣候變遷、環境用藥抗藥性、新興害蟲發生並兼顧無毒家園願景,環境害蟲防治管理需整合過往經驗及現有資源,規劃設立專業技術中心,進行害蟲防治研究並擬定符合現況之管理策略、培訓專業技術人才等,為國內面對各類環境害蟲議題能有更周全準備。本中心分工,規劃如下:

(一)蟲源培育

害蟲品系培育及保存,如蚊子(埃及斑蚊、白線斑蚊)、蒼蠅、蟑螂等害蟲,並建立環境害蟲(含新興害蟲)標準飼養程序,以供後續藥效檢測及研究量能充足。

(二) 藥效檢測

環境害蟲防治藥劑檢測,確保藥劑之效力能有效防治害蟲,並符合相關法規及標準,使民眾安心使用及購買。

(三) 技術研發

環境害蟲防治技術研究及開發,針對不同害蟲物種及不同環境背景,發展出有效的防治措施,含新劑型、施藥技術、及新害蟲測試技術之研發。

(四)害蟲鑑定

利用人工智慧影像輔助辨識都市環境害蟲,後續精準使用防治環境用藥。

(五)抗藥性管理

開發防治抗藥性害蟲策略,以減緩抗藥性害蟲對防治措施的影響。

(六)人員訓練

透過模擬實際施作場域訓練,並規劃人員教育訓練課程, 精進病媒防治業施藥人員及地方環保機關人員專業應變能力。

(七)教育推廣

規劃環境用藥教育及推廣相關措施,提升民眾對於環境害蟲、環境用藥使用及居家防治等之正確知識。

十五、建立風險溝通量能,落實風險管理

為強化民眾對化學物質危害之正確認識,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持續利用各類平臺宣導化學科普知識及環境教育成果,包括維運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LINE@「@taiwantcsb」官方帳號、「化學知識地圖網站」網頁、臉書「生活中的化學物質 Chem Life」粉絲專頁貼文與活動等、及國語日報合作專欄每月刊登 1 則化學科普文章,達到與不同利害關係群體進行風險溝通目的,113 年度辦理「多元媒體溝通人才培力營」進階班,培養多元溝通潛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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