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6日 星期一

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

 

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築巢派對 國產竹木裝置藝術《築巢VII-台灣野豬》首度亮相 | 中央社訊息平台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916 09:44:20)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轄管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14日舉辦「打包森林:築巢派對」,隆重啟用由藝術家范承宗以台灣野豬為設計主題、打造花蓮首座全國產竹木製作的大型裝置藝術作品《築巢VII-台灣野豬》,推廣竹、木材建構物美觀與實用性,及展現園區野生動物特性,增添園區特色據點,做為森林療癒基地新據點,顯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智慧與理念,展現台灣野豬與當地族群生活的密切關聯。

慵懶的周末午後,平森園區被音樂、療癒體驗和森林產物美食饗宴的氛圍所包圍,音樂由馬遠部落的男聲歌手馬詠恩、「牛角坑」樂團、DJ Tam等樂團,及馬遠部落族人帶來的傳統歌謠,讓人沉浸在悠揚音樂中。「頌缽及嬋柔」及森林療癒師帶領的森林療癒活動、光復鄉原民法式料理大師—阿樂樂代設計的客製菜單,利用當地特色食材如太巴塱紅糯米、刺蔥、蝸牛等,創作出風味獨特的美食,展現出大農大富的在地特色。參加活動的民眾在悠揚音樂、療癒體驗及美食饗宴中將森林的美好通通打包回家。

花蓮分署長黃群策表示,新亮相的裝置藝術利用柳杉和桂竹的線狀特性,及柳杉不規則節點和竹管的火烤色澤,自然地模擬山豬在環境中收集乾草和枯枝所打造的巢穴,詮釋自然界山豬巢的手工藝品,可作為景點、涼亭、表演場地等多方運用,如同與大自然互動,一次可讓22人同時使用。此外,竹子與木材是最環保且可再生的天然資源,也是最有溫度的素材,國產木竹材最能適應臺灣濕熱氣候,更省去運輸耗能,使用國產木竹材是節能減碳並有助於保護環境,是最佳的綠色建材。

本次活動嘉賓雲集,共同行銷0403後慘澹的花蓮觀光產業,包括林業保育署森林育樂組副組長林宜群、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花東區處長張兆民、花蓮縣議員蔡依靜、光復鄉長林清水、台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長洪培根、農糧署東區分署副分署長陳吉村、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長張麒瑋、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典獄長陳錫樑、花蓮縣政府觀光處觀光企劃科長黃繻寬,及立法委員服務處和周邊社區、部落等,中央及地方機關串連合作,為振興花蓮產業努力,不僅為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注入藝術與文化的元素,也進一步促進民眾對森林保育與永續發展的關注。

花蓮分署期待未來能夠繼續舉辦類似的活動,深化與地方社區的合作,推廣環保理念,並讓更多人親身體驗森林的美麗與魅力。《築巢VII-台灣野豬》國產竹木裝置藝術展示於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歡迎大家來感受森林產物的美好。

「打包森林:築巢派對」,馬遠部落族人帶來傳統歌謠,感動人心。

「森林派對音樂會」DJ Tam於山豬巢內帶來輕鬆療癒音樂

「森林產物饗宴」-光復的原民法式料理—阿樂樂代設計客製菜單

「森林療癒體驗」-「頌缽及嬋柔」

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藝術裝置《築巢VII-台灣野豬》啟用



「打包森林:築巢派對」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舉辦盛大森林派對 | 中央社訊息平台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902 13:49:40)  花蓮首度國產竹木大型裝置藝術啟用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採用國產木竹材料,由藝術家范承宗設計打造,以向自然界動物建築師學習築巢為精神,架接人們與生物之共生關係與地方特有文化視角,製作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築巢VII-台灣野豬》將於9月14日(星期六)正式啟用,主要為推廣竹、木材建構具美觀且可展現園區野生動物特性之裝置藝術作品,增添園區特色據點及作為森林療癒基地,並彰顥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智慧與理念。

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是台灣首座平地森林園區,串聯國土綠網的重要生態廊道。此園區與周邊部落及社區共同生活,共享生態惠益。花蓮分署長黃群策指出,台灣野豬裝置藝術的啟用儀式以「打包森林:築巢派對」為主題,旨在串聯馬遠布農族群生態旅遊與太巴塱部落美食,整合各單位及部落力量,辦理大型活動,未來也將成為林業保育署花蓮分署與周邊社區、地方及部落的連結點。
結合馬遠部落與太巴塱部落,森林限定派對

「打包森林:築巢派對」活動包括「森林派對音樂會」、「森林療癒體驗」及「森林產物饗宴」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森林派對音樂會」:邀請了馬遠部落的醇厚男聲歌手馬詠恩與布農族人結合當代、古調與部落記憶的歌謠;三人編制樂團—牛角坑,帶來結合身體感覺的打擊,吹管,撥弦樂器的合奏;DJ Tam將運用森林中的聲響,融合在DJ曲目的編排中。三組全然不同型態的音樂,與森林環境之中聲響的交織,絕對迷人。

第二部分、「森林療癒體驗」:則由森林療癒師及外部專家帶來三場療癒課程:首先是「頌缽及嬋柔」,引導民眾在練習中延展與探索身體空間;其次是「我生命中的一棵樹:腎蕨花環製作」,從認識腎蕨到製作花環,增進對自身的覺察與照顧;最後是「哈腓拉傳承工作坊」,分享月桃在原民生活中的多樣用途,包括手環製作。三場多元型態的森林療癒體驗將在9月3日上午10時開放民眾免費報名,每場次20名( https://forms.gle/Psv8fYTfYiNCuQYo6 )

第三部分、「森林產物饗宴」:邀請光復的原民法式料理—阿樂樂代設計客製菜單,運用太巴塱紅糯米、刺蔥、蝸牛、月桃、馬告、土肉桂、富興鳳梨、荖葉與洗酪等等當地特色食材,結合西式烹調手法,打造多種風味的菜單,彰顯地方特色,提供給來到森林裡的民眾。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長期提倡環保,推廣國產木材與竹材。本次活動呼應其對永續、環保及森林綠網的關注,融合森林產物與多元族群文化,將森林的魅力與永續理念傳遞給大眾,期望民眾能以自身行為重視並體驗這些價值。

活動相關信息可參見「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臉書粉絲專頁,體驗活動報名及諮詢請聯絡林小姐,電話0963017515。


築巢VII-台灣野豬 (光影)


築巢VII-台灣野豬

森林派對音樂會-羊角坑

森林療癒體驗-嬋柔

森林產物饗宴-阿樂樂代

文章附檔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 - 台灣山林悠遊網

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 | Facebook


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


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  花蓮觀光資訊網


花蓮林區管理處    平地森林園區


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簡介PDF

「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位於花蓮縣光復鄉,地處花東縱谷,兩側是中央山脈與海岸山脈。從縱谷一路南下,約莫到了中段,過花蓮糖廠煙囪,緊接著就是一大片連綿不絕的森林。

1,250公頃的園區,相當於48座大安森林公園,可說是名副其實的超級吸碳造氧機。這裡種了20餘種,逾百萬株低海拔常見的樹種,好看、好用,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涵養大地,供應人類與其他動物日常所需,它們的丰姿、色彩,是大地最美的一頁詩篇。

整體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的規劃以結合周邊農業、城鄉文化、社區營造及環境教育等產業與資源,打造符合生態、節能、減碳、健康導向的規劃與設計,企圖形成多元知性旅遊場域,且與縱谷內遊憩景點連線,提供優質遊憩服務,同時希冀可為平地森林、在地生態景觀、地方居民生活、國人身心健康與環境產業的永續再創新機。


2024年9月6日 星期五

臺南市淨零永續城市管理自治條例

 

臺南市淨零永續自治條例將送市議會審議

因應氣候變遷,台南市不僅是全國第一個將低碳城市治理入法的縣市,去(2022)年更著手擬訂「淨零永續城市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朝永續城市願景邁進,台南市環保局今(11)日於市政會議說明自治條例推動進度。 

台南市長黃偉哲表示,淨零碳排是全市府的任務,也是全市的大事,昨(10)日國慶大會演說當中,總統蔡英文提到淨零碳排的腳步必須加快,而且不能走回頭路。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也一再強調淨零碳排的永續性,包括碳權取得及碳交易等措施則陸續在各國落實。台南市沒有落後的權利,在自治條例通過之前,南市府更要做表率。

 

環保局說明,今(2023)年2月總統令頒訂「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台南市溫室氣體排放量自2010年起逐年下降,2020年人均排放量為六都第三低,且低於全國平均。2021年黃偉哲市長簽署「氣候緊急宣言」後,台南市政府並於2022年著手擬訂「淨零永續城市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環保局表示,台南市2012年率先各縣市推出「低碳城市自治條例」,這次「淨零永續城市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以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為架構,綜合考量國內外因應趨勢及台南市重點政策,增修調整為49條,分為七大章節,包括總則、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循環永續推動、淨零綠生活推廣、罰則及附則。

 

「淨零永續城市管理自治條例」通過後,「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將廢止,屆時推動目標以實質降低碳排、加速推動綠能、優化節電設備、發展綠色運輸、氣候變遷調適及循環永續生活等6大核心項目。

 

環保局進一步說明,市府各單位也全面投入推動,例如工務局及經發局主責要求一定用電契約容量用戶或新建、增建、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或適當場所設置一定比例太陽能光電系統、儲能設備或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交通局及環保局推動一定規模以上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物流業及外送平台業應優先使用低碳運具,並按年提高使用之占比。




112/10/11第615次市政會議

環保局報告「臺南市淨零永續城市管理自治條例 ( 草案 )」






















⊙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

*主題網頁【建築攝取網】專題網>生態家園

臺南市低碳永續專案辦公室 

臺南市低碳調適永續網│v_6.0.11   http://tainan.carbon.net.tw/


112/10/11第615次市政會議:環保局報告「臺南市淨零永續城市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臺南市政府101年12月22日府法規字第1011084760A號令公布
臺南市政府106年4月17日府法規字第1060376036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臺南市政府108年3月28日府法規字第1080373942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臺南市政府109年3月17日府法規字第1090329198A號令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一



「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於1011222日公告實施,為有效減緩氣候變遷之影響,建立具調適機能之低碳城市,特制定本自治條例,也為全國第一個以低碳城市為施政規範的直轄市。本自治條例發布實行至今已逾4年,臺南市政府經重新檢視本自治條例,就部分條文未盡明確或窒礙難行者提出修正方案,並彙整民間團體陳情建議、行政院核定時之修法建議及市府各機關意見予以檢討,修正「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並於106417日以府法規字第1060376036A號令發布實施。

本自治條例原條文總計38條,本次修正條文計11條,刪除條文1條。部分條文因文字未盡明確或配合機關推動執行作業,酌作修正;其中第6條因環境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已有相關規定,故刪除該條之條文內容;第2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有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為銀級以上之綠建築」一節,導致本市公有部分小型工程如學校廁所、傳達室或開放空間如車棚、涼亭、風雨操場,或礙於經費或無法達到嚴格的銀級綠建築標準而無法取得建造執照,造成工程延宕,故本次修法於該條新增第三項,針對「一定規模以下或用途特殊之建築物,免適用本條之規定」,以往小型或特殊工程因本條規定而有執行困難之問題也將因本次修法解套,後續將由市府工務局依權責公告相關免適用規定;另第28條係因應設置低碳車輛之實質效益,修正低碳車輛停車格位之規定,並增訂停車優惠以鼓勵低碳車輛。

本次修正「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內容,請至臺南市政府網站法規資料庫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1964查詢。


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布機關:臺南市政府
公布日期:106.04.17
公布字號:府法規字第1060376036A號 
異動性質:修正
主  旨:修正「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府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環境保護局:辦理環境教育規劃、物質循環及其他推
                  動低碳業務執行之事項。
              二、經濟發展局:辦理推廣節能措施、協助引進低碳科技
                  、發展再生能源及其他推動低碳相關產業之事項。
              三、工務局:辦理土木新建養護、公園路燈及綠建築建築
                  管理低碳業務之事項。
              四、水利局:辦理水利、水土保持、下水道工程等低碳工
                  程及其他有關業務之事項。
              五、都市發展局:辦理規劃永續發展推動低碳區域計畫及
                  都市計畫之事項。
              六、地政局: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
                  劃基礎建設有關低碳業務之事項。
              七、交通局:辦理低碳交通發展及管理業務之事項。
              八、觀光旅遊局:辦理低碳觀光旅遊業務之事項。
              九、教育局:辦理各級學校環境教育及低碳校園建構之事
                  項。
              十、農業局:推廣協助學校使用在地食材、造林與重要自
                  然濕地保育之事項。
              十一、民政局:辦理寺廟與宗教民俗活動低碳宣導及推廣
                    之事項。
              十二、文化局:辦理古蹟、文化設施、文化園區、社區營
                    造及藝文活動低碳節能之事項。
              十三、衛生局:辦理低碳飲食推廣之事項。
              十四、財政稅務局:協助輔導辦理租稅減免之事項。


第 三 條  本府設低碳調適及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由市長遴聘(派)學者專家、本市議員、相關業者代表、環境
          保護團體、非營利組織、政府機關、低碳產業及本府代表擔任
          委員共同組成,以推動低碳政策,達成低碳城市之目標。
              為達成前項低碳城市之目標,委員會應訂定低碳調適永續
          發展指標,每二年檢討一次,並將指標公開於網際網路。
              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五 條  低碳環境教育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低碳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二、編製低碳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三、低碳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四、推動低碳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五、低碳環境教育推廣人員之增能培訓。


第 六 條  (刪除)


第 八 條  本府各級機關、公立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應推廣低碳環境
          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及學生均應每年參加二小時之低碳環境
          教育,該時數得列入環境教育法之環境教育時數計算。
              前項學習時數,應由各機關(構)學校辦理登錄。


第 十五 條  本府各級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落實綠色消費,應
          優先採用環境保護產品或碳足跡標籤認證之產品。對於中央環
          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不得採購無環保標
          章之產品。


第 十九 條  本市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基礎建設
          之整體開發地區,其公共設施之基礎建設內容,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於規劃或開發許可階段,導入生態社區評估系統之概
                  念,以達到低碳、生態及永續經營之目的。
              二、基地環境開發須確保全區保水性能,以達水資源循環
                  。
              三、公共設施之建設納入雨水貯留、太陽能或再生能源發
                  電系統之概念,並優先購置節能標章之產品。
              四、開發地區有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或核可再利用之
                  產品,其設計單位須規劃廢棄物回收再利用。
              五、學校用地、機關用地等未設置前,廣植樹木,並儘量
                  採用原生樹種。


第 二十 條  為鼓勵綠色產業深耕,本府應協助引進低碳科技、發展再
          生能源或其他低碳產業,以及輔導採用低碳製程或能源以減少
          污染,並得給予適時鼓勵。


第二十一條  本市公有或經本府公告指定地區之新建建築物於申請建造
          執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為合格級以上之綠建築,公
                  有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為銀級以上之綠建築。但
                  經本府指定之低碳示範社區公有建築物須為鑽石級綠
                  建築。
              二、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或再生能源發電系統。
              三、採用雨水貯留回收系統。
              前項之新建建築物,應於一樓樓版勘驗時檢附候選綠建築
          證書,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
              第一項新建建築物,於一定規模以下或用途特殊者,免適
          用本條規定;其一定規模或用途由本府公告之。


第二十四條  經本府公告指定之處所,應設置飲水機供民眾使用,並由
          設置者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為促進低碳車輛使用,本市路外停車場,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車位數達五十格以上之停車場,應設置一格以上之低
                  碳車輛停車格位;公有停車場車位數每滿五十格,應
                  設置一格低碳車輛停車格位。
              二、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或格位。
              公有停車場對低碳車輛得公告採取較優惠之停車費率或措
          施。


第三十四條  經政府公告之濕地,本府得編列經費保育。





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布機關:臺南市政府
公布日期:101.12.22
公布字號:府法規字第1011084760A號 
異動性質:制訂
主  旨:制定「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有效減緩氣候變遷之影響,建
     立具調適機能之低碳城市,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府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環境保護局:辦理環境教育、物質循環及其他推動低
         碳業務執行之事項。
       二、經濟發展局:辦理推廣節能措施、協助引進低碳科技
         、發展再生能源及其他推動低碳相關產業之事項。
       三、工務局:辦理土木新建養護、公園路燈及綠建築建築
         管理低碳業務之事項。
       四、水利局:辦理水利、水土保持、下水道工程及設施低
         碳業務之事項。
       五、都市發展局:辦理規劃永續發展推動低碳區域計畫及
         都市計畫之事項。
       六、地政局: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
         劃基礎建設有關低碳業務之事項。
       七、交通局:辦理低碳交通發展及管理業務之事項。
       八、觀光旅遊局:辦理低碳觀光旅遊業務之事項。
       九、教育局:辦理各級學校環境教育及低碳校園建構之事
         項。
       十、農業局:推廣低碳食物里程、造林與自然濕地保育維
         護及農業設施低碳能源之使用事項。
       十一、民政局:辦理寺廟與宗教民俗活動低碳宣導及推廣
          之事項。
       十二、文化局:辦理古蹟、文化設施、文化園區、社區營
          造及藝文活動低碳節能之事項。
       十三、衛生局:辦理低碳飲食推廣之事項。
       十四、稅務局:協助輔導辦理租稅減免之事項。
第 三 條  本府設低碳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市長
     遴聘(派)學者專家、本市議員、相關業者代表、環境保護團
     體、非營利組織、政府機關、低碳產業及本府代表擔任委員共
     同組成,以推動低碳政策,達成低碳城市之目標。
       為達成前項低碳城市之目標,委員會應訂定減碳具體指標
     ,每二年檢討一次,並將指標公開於網際網路。
       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 二 章  低碳教育實踐
第 四 條  本府應辦理低碳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
     勵及評鑑等相關事項。
第 五 條  低碳環境教育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低碳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二、編製低碳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三、低碳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四、推動低碳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第 六 條  本府為辦理低碳環境教育,得經環境教育人員之書面同意
     ,公開其個人必要資訊。
第 七 條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應運用課程教學與校園空間,研訂環境
     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
     學生之低碳環境教育。
第 八 條  本府各級機關、公立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應推廣低碳環境
     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及學生均應每年參加二小時之低碳環境
     教育,該時數得列入環境教育法之環境教育時數計算。
第 九 條  本府各級機關、公立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
     約能源及使用高效率低耗能產品或服務,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
第 十 條  本市各式能源產品提供之事業單位應宣導並鼓勵使用者節
     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第 三 章  低碳生活實踐
第 十一 條  本市市民應秉持環境保護之理念,踐行綠色消費,實施廢
     棄物減量、分類及回收,減輕日常生活產生之環境負荷。
第 十二 條  本市各事業單位從事生產應考量產品生命週期,以低碳製
     程減少污染,並回收利用再生資源。
第 十三 條  本府各級機關、公立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活動應避免
     燃燒紙錢。
       本市各寺廟得採取紙錢集中燃燒或有效之紙錢減量措施。
第 十四 條  本府各級機關、公立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每周應擇定一日
     為蔬食日,並推動民間及事業採用。
第 十五 條  本府各級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落實綠色消費,對
     於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不得採購無
     環保標章之產品。
  第 四 章  低碳城市推動與管理
第 十六 條  本市之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應以低碳城市之理念,妥適規
     劃土地使用計畫、公共設施計畫與交通運輸計畫,增設公園綠
     地,減少非必要之交通旅次,規劃自行車道及人行步道系統,
     並檢討訂定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建設本市成為低碳都市。
第 十七 條  為因應溫室氣體濃度提高致氣候變遷產生之頻繁災害,應
     提高本市建築物防洪、防災之標準。
第 十八 條  經本府公告指定一定規模之土地開發或建築行為,應設置
     防洪或雨水貯留設施。
第 十九 條  本市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基礎建設
     之整體開發地區,其公共設施之基礎建設內容,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於規劃或開發許可階段,導入生態社區評估系統之概
         念,以達到低碳、生態及永續經營之目的。
       二、基地環境開發須確保全區保水性能,以達水資源循環
         。
       三、公共設施之建設納入雨水貯留、太陽能或綠能發電之
         概念,並優先購置節能標章之產品。
       四、開發地區有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或核可再利用之
         產品,其設計單位須規劃廢棄物回收再利用。
       五、學校用地、機關用地等未設置前,廣植樹木,並儘量
         採用原生樹種。
第 二十 條  為鼓勵綠色產業深耕,本府應協助引進低碳科技、發展再
     生能源或其他低碳產業,並得給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市公有或經本府公告指定地區之新建建築物於申請建造
     執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為合格級以上之綠建築,公
         有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為銀級以上之綠建築。但
         經本府指定之低碳示範社區公有建築物須為鑽石級綠
         建築。
       二、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或綠能發電系統。
       三、採用雨水貯留回收系統。
       前項之新建建築物,應於開工前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並
     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
第二十二條  經本府公告指定之一定規模新建建築物,其工程條件符合
     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或利用設備。
第二十三條  經本府公告指定用電契約容量達八百瓩以上用戶,應於本
     市擇適當場所設置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上之太陽能光電系統。
第二十四條  經本府公告指定之處所,應設置飲水機供民眾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新開發社區及集合住宅應規劃設置資源回收專區。
第二十六條  本市商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保麗龍或其他經本
     府公告有污染環境之虞之飲料杯及餐具。
       前項商店係指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
     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及連鎖
     指定飲料販賣業。
第二十七條  為推廣使用低碳車輛,本市應普設電動車輛充電系統,必
     要時,公務機關應優先設置。
第二十八條  為促進低碳車輛使用,本市路外停車場,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設置一格以上之低碳車輛停車格位;公立停車場設置
         百分之五以上之低碳車輛停車格位。
       二、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或格位。
第二十九條  本府公告指定之交通繁忙地區之停車場,得採累進停車費
     率或差別費率計算收取停車費用。
第 三十 條  市區公共運輸新購車輛以低碳車輛為原則,超過一定年限
     之車輛應逐年汰換為一定比例之低碳車輛。
       前項年限及比例,由本府另定之。
第三十一條  市區公共運輸新闢營運路線,得優先核交使用低碳運具之
     業者經營。
第三十二條  為鼓勵節能減碳,購置下列促進低碳交通之設備,本府得
     予補助:
       一、汽車運輸業購買低碳車輛。
       二、車輛改良為低碳車輛。
       三、停車場業設置低碳車輛停車格位或低碳車輛充電系統
         。
       前項補助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三十三條  為推動低碳旅遊,本府得補助觀光遊樂業及旅宿業等觀光
     產業。
       前項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三十四條  經政府公告之溼地,本府應編列經費保育及維護。
  第 五 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一次施以警告,第二次以上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
     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 六 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低碳臺南 Low Carbon Tainan【粉絲專頁】





高雄市淨零城市發展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高雄市淨零城市發展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環氣字第11302418200號令
法規體系: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第 一 條  為引導本市邁向淨零城市轉型,以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建立社會韌
性調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自治條
例所定事項,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辦理。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淨零循環經濟:指一種未來之社會經濟發展模型,以達成淨零
為目標,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經濟模式。
二、碳預算:指每一期溫室氣體排放量之上限,以兩年為一期。
三、淨零政策白皮書:指本府為達淨零排放及永續宜居智慧城市之
目標,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建構
本市溫室氣體減量因應對策,研提地方淨零發展之政策綱領,
並以白皮書形式出版。
四、淨零自願檢視報告(Voluntary Local Review,VLR): 指本
府參考聯合國所訂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定期檢視淨零減碳行動之績效、改進作為及
永續發展執行情形,提出自願檢視報告。
五、淨零永續報告書:指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淨零政策白皮
書、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概念,將永續發展執行成果編撰為淨
零永續報告書,作為協助事業擬定溫室氣體減量方案,鼓勵參
與或投資自願減量行動之指導。
六、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
、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
、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七、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
八、公正轉型: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淨零
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
消費者及原住民族穩定轉型。
九、事業:指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行政機關(構)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十、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
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
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
能源。
十一、氫能:指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分解水產生之氫氣,或利
用細菌、藻類等生物之分解或發酵作用所產生之氫氣,或其
他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所產生之氫氣,供做為能源用途者。
十二、綠色金融:經濟個體(包括金融業者與其他)於進行融資、投
資等行為決策時,將環境風險、成本與回報等因素,納入財
務計算考量。
十三、自願性減量:指國家在總量管制排放交易之外,透過其他方
式讓非被管制者執行減量專案來取得碳權。

第 四 條  為達淨零排放及永續宜居智慧城市之目標,本市溫室氣體排放量於
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時應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時之排放量減少百分之三
十,並於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時應達到淨零排放。
本市為達成前項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應建立、推動或採取以下制
度、政策或措施:
一、依據本市之自然環境、產業特性與社會結構,規劃本市之溫室
氣體減量路徑,與建立碳預算制度。
二、以全民參與模式,建立市民、事業、公私法人共同參與本市氣
候變遷調適政策之制定與執行機制。
三、依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制定本市溫室氣體減量執行
方案與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並定期檢討修訂管制目標或更
新政策方案。
四、本府為達成前項目標,應以兩年為一期訂定管制目標,並推動
減碳行動方案,提出碳預算。且每期屆滿前一年提出下一期碳
預算。
五、前款碳預算擬定前應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
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提經高雄市永續發展暨
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後,送本市議會審議。

第 五 條  為落實本自治條例所設定之目標,並作為本市淨零政策推動框架,
本府應結合碳預算額度及高雄淨零減碳行動之範圍與領域,以四年為一
期編撰淨零政策白皮書,並以淨零自願檢視報告檢視執行成效。
為強化各局處、部門推動淨零政策,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
據淨零政策白皮書框架,結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概念,編撰各局處之
淨零永續報告書。
前項文件或報告應依據國際現況與國內發展,定期補充或更新之。

第 六 條  本市應接軌全球永續倡議,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及情
境推估,因應商業模式與社會運作變遷趨勢,發展淨零循環經濟,促成
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積極落實城市淨零轉型。

第 七 條  本市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與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擬定之內容,應包
括以下範圍或領域:
一、能源系統之轉型。
二、能源使用效率之提升。
三、智慧城市之基礎建設與智慧建築淨零整合設計。
四、社會生活淨零績效表現之跨部門合作。
五、再生能源使用、鼓勵電氣化與微電網建置。
六、再生能源儲能方案。
七、交通運輸部門之淨零推動。
八、農漁業部門淨零推動。
九、城市廢棄物減量、降低廢棄物焚化量,智慧型廢棄物回收處理
及再利用推動。
十、保護自然生態、生物多樣性與原住民族地區之傳統領域,以強
化自然碳匯。
十一、淨零經濟市場多元參與行動之推動。
十二、淨零城市減碳教育之推動。
十三、公正轉型行動之推動。
十四、其他經本府公告指定之事項。

第 八 條  本府擬定氣候變遷與淨零城市發展之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
如下:
一、接軌國際:執行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時,應積極落實全球在地
化,並加強國際合作,讓城市經驗與世界接軌。
二、在地化:落實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應考量在地社會文化與成本
效益,並尋求在地成果產出最適化。
三、引導城市轉型:積極採取前瞻行動與措施,針對城市發展特性
,引導城市轉型發展,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技術植根:致力循環經濟導向與減碳之科學及技術研究發展。
五、市場導引機制:建構淨零循環經濟與市場發展之有利環境,促
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公私夥伴關係:應透過市民參與強化民間自主性倡議與公私部
門合作夥伴關係,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
能力建構。

第 九 條  本府應設置高雄市永續發展暨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以下簡稱推動
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依氣候變遷因應法及本自治條例所定之執行方案、政策、
行動綱領或其他與本自治條例有關之重大政策。
二、蒐集氣候變遷科學報告、溫室氣體減量最新之技術與模式與氣
候變遷調適之學術研究資訊,並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和研擬
、推動調適及策略方案之研擬或提案。
三、協調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機構與公營事業關於溫室氣體減
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業務聯繫,並協助其執行本府政策。
四、協調本府所屬各機關、機構與公營事業,推動再生能源、節能
建築、循環經濟與其他與氣候變遷調適因應有關之產業。
五、協調本市之各級學校、文化機構或行政法人,推動氣候變遷因
應之教育宣導、課程規劃與國際學術交流。
六、規劃本市市民參與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因應之參與機
制,以及研擬和推動公正轉型所必要之法規、政策和措施。
七、其他有關本市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因應工作及推動事
項。
前項推動會設置要點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另定之;委員會名單應送本
市議會備查。

第 十 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城市發展,本府各主辦機關如下,並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一、再生能源使用及能源系統之轉型發展事項:經濟發展局。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事項:經濟發展局。
三、淨零城市韌性基礎建設規劃事項:水利局、地政局及都市發展
局。
四、辦理淨零城市之國土計畫、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相關事項:都
市發展局。
五、智慧建築減碳事項:工務局。
六、社會生活淨零績效表現之跨部門合作事項:環境保護局。
七、鼓勵電氣化及微電網事項: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
八、再生能源儲能方案事項:經濟發展局。
九、交通運輸部門淨零整合行動發展事項:交通局及捷運工程局。
十、農漁業部門淨零整合發展事項:農業局及海洋局。
十一、城市廢棄物減量、降低廢棄物焚化量,智慧型廢棄物回收處
理及再利用事項:環境保護局。
十二、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與原住民族地區自然碳匯強化事項:
農業局、海洋局及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十三、稅捐、預算規劃及金融協助事項:財政局。
十四、淨零城市減碳教育宣導事項:環境保護局及教育局。
十五、公正轉型之推動事項: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勞工局及社會
局。
十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車輛汰購及淨零國際交流事項:行政
暨國際處。
十七、其他本市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城市發展事項:推動會決議指
定之。

第十一條  本市為參與淨零循環經濟交易市場,以落實淨零循環經濟之發展,
應由本府推動成立淨零城市商轉服務行動與單一窗口平台。
前項事務執行之組織型態、任務、營業項目、運作規範與其他相關
事項,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府環境保護局應建構高雄碳平台,協助執行氣候變遷因應法自願
性減量專案、總量管制等機制運作,並提供輔導、獎勵措施。
前項輔導、獎勵辦法,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另定之。

第十三條  為推動市民共同參與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本府對於本市事業擬定並
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方案者,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補助之辦法,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另定之。

第十四條  為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執行之效益,並引導淨零循環經濟產業之發展
,本府應推動淨零減量管制之作為,並規劃下列事務之執行:
一、依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擬定本市淨零碳排落實中央
總量管制之總體策略。
二、建立本市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或公私法人,合作推動自願性減
量之機制。
三、考量本市經濟規模、產業結構、能源需求等因素,並依據科學
研究證據,訂定本市溫室氣體之減量目標。
四、建立地方需求導向的協助、補貼、獎勵與租稅減免等政策手段
,創造誘因以鼓勵事業參與投資自願性減量行動並引導參與排
放交易市場。
五、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溫室氣體監測、報告與查證機制,以確保排
放數據的準確性和透明度。
六、推動參與國際碳權認證服務體系的合作與交流。
七、擬定本市產業應用綠色金融機制與輔導工具。

第十五條  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指定事業及一定規模以上公私場所,應定期
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及氣候風險評估,並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指定平
台進行申報並揭露。
本府環境保護局為輔導及管理溫室氣體排放量,得依第十四條規定
提供輔導、獎勵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一項指定事業之範圍及一定規模以上公私場所、盤查方法、風險
評估方法、申報及揭露格式、內容等,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另定之。

第十六條  經本府經濟發展局公告指定用電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以上用戶,應
於用電場所或本市適當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
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再生能源憑證;未辦理
者,應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前項契約容量、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之種類、儲能設備之類別、代金之繳納與計算方式、辦理期程及其他相
關事項,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公告之。

第十七條  本市大眾運輸系統沿線之一定範圍內經本府公告之機關、學校、民
間團體及工商廠場,應研擬鼓勵員工搭乘大眾運輸系統措施;其員工搭
乘人數達一定比例以上者,本府得給予獎勵。
前項獎勵措施,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會同交通局另定之。

第十八條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公務車輛除警用機車、特種車輛或經報本
府核准外,既有公務機車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前,全面汰換成電動
、氫能或其他非化石燃料機車;既有公務汽車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
年前,全面汰換成電動、氫能或其他非化石燃料汽車。
本市市區客運除報本府交通局核准外,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前
,全面汰換成電動或氫能車輛。

第十九條  本府於擬定、規劃與執行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鄉村
整體規劃、都市設計、公共設施及基礎建設,或其他土地開發、利用或
管制政策時,應充分衡量氣候風險因子,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原則,推
動淨零循環環境之營造,並積極採用以下策略,引導淨零及韌性城鄉之
實現:
一、強化城巿綠色基盤之修補。
二、生態社區及低碳工法之概念,以達到低碳、生態及永續經營之
目的。
三、評估規劃自行車道及人行道系統並採透水鋪面。
四、導入風道規劃,降低熱島效應。
五、公共設施導入滯洪、雨水再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概念,並優
先購置節能標章之產品。
六、公共排水系統應透過上、中、下游設置保水、滯洪、貯留措施
,以降低淹水或乾旱之風險。
七、新建道路導入低碳、生態及綠資源循環設計概念。
八、學校、機關用地未使用前,儘量種植樹木, 並採用原生樹種。
九、優先使用再生資源及綠建材。
十、結合保育、綠色運具,推動低碳旅遊產業。
十一、評估規劃停車場提升綠化面積及採用透水舖面材質,降低都
巿熱島效應。
十二、調查環境與土地特性基礎。
前項土地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時,應與當地原住民
族共同諮商。
第一項策略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範圍執行之。

第二十條  本府為推動淨零行動與城市(城鄉)轉型,得指定特定區域或範圍
進行示範;其指定特定區域或範圍,由本府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為落實淨零公正轉型,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淨零轉型相
關行動與計畫時,應事先盤點可能受衝擊之熱區、產業,並導入市民
參與機制。
為達成淨零多元就業、避免產業損害與失業衝擊、生活不利衝擊
、企業淨零轉型調適等目標,本府應推動相關輔導、獎勵、補償政策
,降低弱勢群體、產業、個人淨零轉型衝擊;其相關規範,由各目的
事業主管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社區規劃、社區營造、低碳社區等
業務,應導入淨零排放之理念,並將溫室氣體減量相關措施納入評鑑
及評比項目。
為利落實淨零生活轉型,本府得就下列事項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社區或市民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因應之自主性行動。
二、規劃、辦理低碳或淨零農業。
三、推動社區型智慧零碳交通區示範計畫。
四、購置電動或氫能運具,設置相關能源補充設施。
五、規劃、辦理零碳旅遊或活動。
六、推動建構低碳或零碳社區。
七、餐飲業、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不提供一次性使用之餐具、用
品。
八、公私場所建立容器循環使用系統,並提供優惠措施。
九、公私場所更換節能設備。
十、其他經本府公告指定之事項。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申請審核程序、補助標準等相關事項,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府為推動本市淨零轉型,應成立高雄市淨零排放管理基金;其
基金之設置、收支管理及運用,另以自治條例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府財政局為低碳永續發展,應協助稅捐徵免、融資方案、規劃
政策預算及綠色金融。

第二十五條  違反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處事業或
公私場所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